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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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2.1日起,这些知识产权新政将实施!
2020年最后一个月马上就要来了,本文汇总了自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知识产权政策,供大家参考阅读。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为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有关举措以及科技奖励实践中探索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同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有必要修订现行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共5章38条。
《条例》规定,科技奖励制度的目标是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明确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强调科技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条例》落实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改革报奖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等提名的制度,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强化奖励的学术性。
《条例》完善科技奖励的评审职责、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制度,明确科技部与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的职责分工,明确各奖种评审标准和激励导向,完善评审办法,明确评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条例》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明确评审专家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在科技活动中违反伦理道德或者有科研不端行为的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建立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条例》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明确提名者、评审专家等奖励活动主体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对奖励活动各主体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后简称《保护条例》)经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38 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保护条例》从创造、运用、管理、服务、保护五方面强化知识产权激励与保护,保护范围包括专利、商标、作品、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文化、贸易、人才等措施,促进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保护条例》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相关活动。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
在鼓励创造的同时,《保护条例》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对骗取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骗取资金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骗取资金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骗取专利奖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奖品,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专利侵权纠纷司法判决、行政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知识产权管理秩序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认定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保护条例》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支持国内外优质知识产权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上海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涉及知识产权工作内容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增强上海全球资源配置和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研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并于11月24日公布,自12月1日起施行。
新规将主动适应外资研发中心的发展新趋势,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的设立和集聚,帮助外资研发中心升级为全球研发中心,使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发挥功能,并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
新规中涉及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如下:
第四条、部门职责
本市建立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市科技、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公安出入境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税务、药品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以及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保监局等参与的外资研发中心工作协调机制。
市商务部门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管理服务,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外资研发中心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外资研发中心在本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规定获得财政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的产业化创新成果可以申报《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其中属于首次投放市场的(包括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和软件首版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首购。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依法保护外资研发中心的知识产权。加快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开展集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外资研发中心获得授权的国内和国外发明专利,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获得资金支持。
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以申报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并享受相关政策。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12.1日起,这些知识产权新政将实施!(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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