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白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小D导读】
《这才是中国最好的语文书》(下称“最好语文书”)惹上了版权官司。可能有读者会感到不解:“最好语文书”不是教材吗?为了使公民得到更好的教育,难道不能特殊对待吗?
收录《夏洛的网》《吹小号的天鹅》等9篇文章却未获得相关权利人授权—— 《这才是中国最好的语文书》(下称“最好语文书”)惹上了版权官司。可能有读者会感到不解:“最好语文书”不是教材吗?为了使公民得到更好的教育,难道不能特殊对待吗? 实际上,著作权法对教材确实给予了优待。根据该法规定,在符合条件时教材可以不经许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同时,为避免以教材、辅导书等名义进行滥用,更为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避免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法又对这一优待的适用设置了条件,其中就包括划定了可以适用该条的教材范围,即“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而“最好语文书”虽名为“语文书”,但却不符合著作权法对教科书的定义,因此不能获得上述的法定许可,这一点纠纷双方也都没有争议。 那么,“最好语文书”使用作品侵权了吗?据上海译文出版社介绍,叶开基于5本书的内容选编了9篇文章,均未标明选自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图书。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许可出版涉案作品可能同时涉及对原作品著作权人、翻译作品著作权人和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三者权利的侵犯。当然,是否侵权还要由司法机关依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来进行认定,在此还不能妄下断言。 从目前报道来看,江苏文艺出版社也有委屈:“这本书的性质是选文,涉及很多作者和文章,我们尽量跟作者联系,但有的作者联系比较困难,所以我们跟文著协联系,把稿费转给文著协,由他们来分发。”这也是不少出版汇编作品的出版社或文化公司的心态:付费了就合法了。 对于作者不明或联系作者困难的作品,属于“孤儿作品”的研究范围,这也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的热点话题之一。“孤儿作品”应如何利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而在国务院法制办今年6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则规定了相应的使用条件: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不明或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使用者尽力查找权利人无果、向特定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也就是说,只有在著作权人不明且尽力查找权利人无果的情况下,使用者才能不寻求授权而另谋他途。而江苏文艺出版社尽力查找权利人了吗?且不说此前上海译文出版社已与其进行过沟通和协商,也不论这5本书在我国的知名度和江苏文艺出版社作为出版机构理应具有的基本知识,单单是使用网络搜索引擎也可以很容易地查知权利人。在权利人可以轻易查知的情况下,不去尽力寻求权利人许可,而是认为“给了钱”就可以随意使用他人作品,这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作为文化界从业者,这是不应该的。 叶开先生付出了很多劳动,编写出了一本让人感受语文之美的书,但教育的目的是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还应传递守法信念。“最好语文书”出版者也应认真反思,其行为是对教育理念的践行还是背离,如何才能做到真正的“最好”?
作者:白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记者:刘 仁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整理:iprdaily 周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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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是中国最好的语文书》(下称“最好语文书”)今年3月出版以来,销量持续飘红,成为不少读者心中最好的语文书。然而,这部收录了E·B·怀特、卡夫卡、莫言、王安忆等中外名家名篇的汇编作品,因其中9篇文章未获得相关权利人授权,惹上了版权官司。
汇编作品惹官司
上海译文出版社副总编辑吴洪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作家叶开编著、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最好语文书”中有9篇文章分别来自E·B·怀特的《夏洛的网》和《吹小号的天鹅》,格拉斯·亚当斯的《银河系搭车客指南》和《宇宙尽头的餐馆》,以及中国台湾作家朱天文的《炎夏之都》。上海译文出版社拥有这5本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翻译出版权,且目前都在授权期限内。
吴洪强调,这5本书都由上海译文出版社组织翻译并出版发行。而“最好语文书”直接采用了书中的9篇文章,既未标明选自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更没有获得相关授权。今年四五月份,上海译文出版社发函与江苏文艺出版社商议“最好语文书”的事情,但没有得到对方的积极回应。为此,上海译文出版社将出版者江苏文艺出版社、策划人凤凰出版集团和销售商新华传媒一并告上了法庭。目前,上海浦东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收录他人作品确实应先授权后使用,‘最好语文书’在操作中出了一些问题。”在获知记者采访意图后,江苏文艺出版社相关负责人立即表示,该书在授权环节存在瑕疵,还需要进一步查明情况。他也表示,之前,在没有找到相关著作权人或者联系作者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已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称文著协)达成合作,由对方负责转付稿酬。
授权使用是正道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汇编作品往往涉及多部作品多位作者,要获得作者一一授权,往往费时费力,不少出版社干脆动用“拿来主义”,在未获得授权,不支付费用的情况下直接汇编出版。江苏文艺出版社在找不到作者的情况下,交由文著协转付稿酬,是不是具有合理性?
文著协作为我国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负责全国报刊和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工作的法定机构。“最好语文书”虽然被一些读者视为心目中理想的教科书,但是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因此其使用作品并不适用法定许可的范畴。
那么,文著协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帮助其转付稿酬能否降低出版单位的版权风险?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向记者表示,在不适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先授权后使用”是基本原则。他还介绍,文著协每年为出版社和文化公司代理解决100多种汇编作品的作家、翻译家授权。基本做法是:首先向有联系方式的作家、翻译家发出约稿函,通报有关出版单位的使用条件,获得权利人正式授权后,文著协向出版社、文化公司发放授权许可,签订委托协议,并收取稿酬,向权利人转付。另外,通过各种渠道,有些作者、译者仍然无法找到的,协会会向出版社、文化公司明确说明法律风险,并建议其撤换稿子,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出版单位仍然希望选用时,协会就根据出版单位的委托,签订稿酬转付协议,帮助其向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权利人转付稿酬,出版单位为此要在图书版权页或显著位置做出相应版权声明。
这意味着在作者不明或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即使出版社或文化公司委托文著协向作者转付稿酬,也并不代表已获得授权使用,出版公司仍然要承担未授权使用的风险。张洪波认为,一方面出版单位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该有承担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出版单位委托文著协转付无法找到的作者稿酬,表明出版单位有主动遵守著作权法和尊重权利人权利的意识,应该是减轻出版单位法律责任的一种证明方式。
吴洪同样认为,汇编作品的授权工作相当复杂,但不能因为授权困难就侵权使用,长此以往,“出版乱象”将越来越严重。至于“最好语文书”中未授权使用的作品,他认为,既然江苏文艺出版社只能从上海译文出版社独家出版的图书中获得这9篇文章,就理应知道须从对方获得授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记者:刘仁 整理:iprdaily 周海峰 网站: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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