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论新《商标法》中商标的“实际使用”

法官说
IPRdaily11年前
论新《商标法》中商标的“实际使用”
论新《商标法》中商标的“实际使用”   论新《商标法》中商标的“实际使用”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IPRdaily专家导师团成员   【小D导读】

 

 

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此次修改《商标法》新增的条款,该条款还原了商标保护的本意,有利于引导正确使用商标,减少商标抢注和囤积行为。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只有通过持续不断使用,才能实现这种功能。但是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并没有将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的情况与赔偿数额联系起来。不难看出,在新《商标法》中,商标的“实际使用”,成为权利人主张侵权赔偿的一个重要依据。那么,什么是“实际使用”呢?

 

商标“实际使用”的主体要求 显而易见,商标权人是商标“实际使用”最常见的主体,其对商标的经常性维护和使用,正是《商标法》欲实现的目的。除了商标权人,实践中最常见的使用人还包括得到其授权的被许可人。绝大多数国家认为,被许可人的使用应当视同商标权人的使用,但前提是商标权人必须保持对被许可人使用商标行为的控制和监督。显然,作为商标权人品牌经营主体的合理延伸,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具有合法基础,并且没有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而商标权人则通过间接方式对商品使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控制,因此应当视同商标权人自己使用。但是,单纯地将注册商标作为交易对象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或转让商标,而被许可人或转让人没有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的,就不能认定为“实际使用”。除被许可人外,以往的商标司法实践表明,与商标所有人存在特殊关系(如关联关系)的商标使用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实际使用”。值得注意的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商标的,不能认为是“实际使用”。这是因为,第三人对商标的使用所产生的联系存在于第三人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之间,这种使用不受商标权人控制,公众通过该商标使用所获得的信息也不是与该商标相联系的真实内容,因此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商标权人的“实际使用”。

 

商标“实际使用”的行为要求 首先,商标的“实际使用”应当表明商品来源。表明来源要求商标的使用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结合,同时使相关公众得以通过该商标识别商品的来源。因此,那些不能表明商品来源的使用,不视为商标的“实际使用”。例如,向公众散发标有商标标识的广告,但上面没有注明使用的商品及生厂商,就不构成“实际使用”。

 

其次,商标的“实际使用”是指实质的“商业性使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仅将商标注册信息予以公布或者作出对某个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再其次,商标“实际使用”指的是“公开使用”。商品或服务仅在企业内部流通没有进入市场的,因为消费者没有接触商标的机会,所以不构成“实际使用”。商品在内部流通中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多种形式,如将商标贴附在商品上,在经营者内部发行的资料上印有商标,在生产部门的配料单上使用商标等。

 

最后,以维持商标注册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的使用不应构成“实际使用”。商标实践中,部分经营者为了规避《商标法》关于商标权的管理规定,出于维持商标需要进行“象征性使用”(使用频率过低),由于有违《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同样不应视为“实际使用”。

 

商标“实际使用”的法定要求 根据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因此,严重违反注册事项的,就不能称为商标的“实际使用”。

 

改变注册商标而使用的,不构成“实际使用”。根据《商标法》(2001版)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但是,笔者认为,在实际使用中对商标的非显著性元素进行的微小“改变”,应适当宽容。事实上,对于此种情形,《巴黎公约》以及英国、日本等国家均坚持了“微小改变不影响相同认定”的规定。 在非注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不构成“实际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在核定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使用持严格解释的立场,即使是在与核定类别相近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一般也不认定为相同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作者: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IPRdaily专家导师团成员 来源:中国工商报 整理:iprdaily  周海峰 网站:http://www.iprdaily.cn/

 

 

IPRdaily的个人微信号终于开通了,大家久等了! 各位D友可添加“IPRdaily”的个人微信号: iprdaily2014(验证申请中请说明具体供职机构和姓名),关注小D可获更多的实务干货分享,定期私密线下活动,咖啡馆畅饮机会,更有机会加入细分专业,接地气的知识产权圈实务交流群。

 

论新《商标法》中商标的“实际使用”

 

“IPRdaily”是全球视野的知识产权科技媒体,由一群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信徒建立,我们中有资深媒体人,有投资者,有观察者,有代理人,有律师、有IPR风险控制专家,还有创业者。我们将客观敏锐地记录、述评、传播、分享知识产权行业的每一天。

 

微信订阅号: “IPRdailyIPRdaily|读懂知识产权&未来 ------------------------------------------
IPRdaily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3221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2608.html,发布时间为2014-07-24 11:08:14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