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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四部门联合发布2020年上半年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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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5年前
浙江省四部门联合发布2020年上半年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浙江省四部门联合发布2020年上半年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浙江省四部门联合发布2020年上半年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IPRdaily消息: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2020年上半年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并就案情启示做了简要评析。


一、绍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绍兴智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陈某刚恶意注册“李文亮”商标系列案


1.案情简介


2020年3月4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案件线索,当事人绍兴智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由于涉嫌违法接受委托代理申请商标注册而案发,2020年3月5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对绍兴智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接受委托代理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绍兴智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刚于2020年2月13日通过微信的方式与商标注册申请人杨某某(另案处理)达成商标注册服务意向,接受杨某某的委托,为其代理注册申请商标名称为“李文亮”,商品类别为第9类的文字商标一件,申请号为44059941。同时收取商标注册代理费人民币600元整。2月29日,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陈某刚主动和申请人杨某某商量想要撤回“李文亮”商标申请。3月4日,当事人及申请人以“该商标违反公序良俗,有不良影响,申请人及代理机构均认为该撤回申请”的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3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号为44059941,商品类别为第9类,商标名称为“李文亮”的商标申请1件。3月10日,当事人在自己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脉客绍兴)上向全社会发表“致歉信”。


绍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对当事人绍兴智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某刚、当事人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分别处以2千元、2万元、1万元的罚款。


2.案例启示


本案对在疫情期间申请注册“李文亮”商标的申请人杨某某、代理注册的绍兴智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刚均作出了行政处罚,该案通过“一案三查”的方式,有效地凸显了商标注册的导向性监管与行政执法的深度融合,系全国首例。


二、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乂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1.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4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慈溪市宁波乂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压力绷带外包装袋上标注有发明专利号,但实际并未取得该发明专利,当事人涉嫌假冒专利行为,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实际经营者房某某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2月和2018年6月,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两个“一种医用治疗专用绷带布的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申请号201611138057.3和201810647321.9。但截止案发,前述两项发明专利申请均未被授予专利权,当事人却于2017年下半年开始在其生产的压力绷带产品外包装袋上陆续标注“发明专利号:201611138057.3”、“发明专利号:201810647321.9”等专利标识。截止案发,当事人销售前述压力绷带6个规格3156件,违法所得共计14.95万元。


2020年6月29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认定宁波乂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公告,并罚没款29.91万元。


2.案例启示


该案中假冒专利标注载体是包装袋,当事人将申请中的两件发明专利假冒有效专利实施生产、销售,使公众误认为其已拥有发明专利权,其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该案当事人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假冒专利行为被宁波局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该案医疗器械公司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假冒专利行为,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查处的,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三、苍南县公安局查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1.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4号,苍南县公安局联合市场监管局对苍南县金乡康悦纸塑工艺品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假冒 “奥迪”“宝马”“大众”等汽车轮毂盖成品、半成品共计4万余个,当事人徐某招无法提供合法手续,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5月23日对徐某招采取刑事拘留。


经查,犯罪嫌疑人徐某招在未得到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该县金乡康悦纸塑工艺品厂进大量非法制造“奥迪”“宝马”“大众”等汽车轮毂盖,至案发时已销售成品155716个,产品主要销往浙江义乌、广东等地区,涉案金额达5000余万元。为进一步摧毁犯罪全链,苍南县公安局于8月7日前往广东抓获涉嫌销售的下家郑某如、于8月8日在义乌抓获涉嫌销售的下家郑某平。


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招、郑某如、郑某平等3人已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予以移送起诉。


2.案例启示


该案中假冒注册商标的主体是通过生产假冒知名品牌的汽车轮毂盖,将之销往全国各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该案中,苍南县公安局发现本地假冒生产商后,继而延伸打击至外地的下家销售窝点,并成功摧毁了整个制假售假犯罪全链,有力保护了国际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


四、德清县检察院公诉王某某、俞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1.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浙江海悦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公司”)同意,擅自使用“海悦公司”注册登记的全自动铸焊机智能控制系统对山东超威电源有限公司38台铸焊机进行升级改造,每台铸焊机升级改造费用为人民币8400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19200元。经鉴定,山东超威电源有限公司车间内使用的铸焊机操作系统与浙江宝能电源有限公司使用的“海悦公司”铸焊机控制系统二者软件基本相同,系同一软件的不同版本,构成复制关系。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赔偿“海悦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并取得谅解。


经德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俞某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判决后,二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2.案例启示


该案中德清县检察院加强区域协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制发《企业检察建议》,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获采纳。该案系湖州地区实施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后首个跨区域刑事案件,对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具有典型意义。


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皇冠笔”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1.案情简介


朱某法系“皇冠笔”的著作权人,其认为晨光公司等四被告销售的铅笔及中性笔产品与其“皇冠笔”构成相似,侵害了其著作权,遂于2018年11月14日诉至法院。同日,杭州中院受理此案,并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四被告承担停止侵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的责任。朱某法、晨光公司不服,分别提起上诉。经审理,省法院认为,涉案“皇冠笔”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属于实用艺术品,其要构成美术作品,应具备较高的艺术性。涉案“皇冠笔”虽对笔顶部的皇冠进行了一定的设计,但整体形状未脱离皇冠常见的“皿”字形设计,皇冠棱上的珠状凸起以及下部的云形、三角形凹陷图案,虽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美感,但未达到较高的艺术性,笔身的蓝底桃心印花图案和笔头的螺纹设计亦较为简单,该笔的整体造型并未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高度,故不构成美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2020年1月21日改判:驳回朱某法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例启示


该案中省法院明确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件,即除了满足艺术性和实用性可分离外,还需具备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该案从著作权法保护的本质出发,对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衔接问题做了有益探索,避免将美感较低的实用品给予著作权保护,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六、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处理“果树结束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1.案情简介


请求人美克司株式会社于2016年1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果树结束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权日为2016年6月15日,2017年7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619596.3。美克司株式会社是上述专利的唯一专利权人,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至本案结案时仍然有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杭州哒啦斯礼品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相关网络平台展示销售的全新绑枝机产品与该专利极为近似。2019年5月,权利人向杭州市市场监管局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行为;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上述产品的模具。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于5月28日受理此案,8月27日对被请求人作出处理决定: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责令杭州哒啦斯礼品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其在相关平台网上许诺销售、销售新款绑枝机行为,未售出的新款绑枝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投放市场。驳回请求人美克司株式会社的其他请求。被请求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行政诉讼。


2.案例启示


该案中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受理,依法作出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及时制止了网上许诺销售、销售的侵权行为。同时,该案请求人为国际知名企业,顺利结案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浙江对国内外主体知识产权保护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七、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检察院联合查处戴某某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1.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底,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戴某某伙同他人仿冒制造“美鑫”牌FFP3口罩。戴某某根据林某某提供的样品购买口罩白板,并委托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印制“美鑫”商标标识,其后在义乌市稠城街道和佛堂镇的两处“黑作坊”进行包装,冒充金东区孝顺镇美鑫防护用品厂正规生产的口罩包装出售,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明知涉案口罩系仿冒“美鑫”商标产品,仍然积极予以联系销售,并收取“中介”费用,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7月初,仿冒“黑作坊”被金华市场监管局查获,初步认定,仿冒“黑作坊”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近2万只,违法经营额近100万元。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meixin”商标,且数额巨大,涉嫌犯罪,移送公安部门查处。经检察院审查认定,上述林某某、戴某某、方某某和李某某四人均被批准逮捕。


2.案例启示


该案中仿冒商标标识载体是口罩,当事人仿冒商标实施生产、销售,使公众误认为其已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构成冒充商标行为。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检察院三家单位联动实施全链条打击防疫物资制假。本案的严厉查处获得企业“雷霆出击、破案神速”好评,是疫情期间基层部门有效协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刑联动、行法对接、司法确认的典型范例。


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科罗娜”商标侵权纠纷案


1.案情简介


百威公司系“卡罗娜•爱科拉”“科罗娜”“Coronita Extra加图形”商标被许可人,其认为古龙公司在海关报关单中使用“卡罗娜啤酒CORONITA”,在啤酒的中文标签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载明品名为“卡罗娜啤酒”,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宁波中院于2018年9月12日受理了此案,并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认定古龙公司进口涉案啤酒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其在报关、检验检疫材料中使用“卡罗娜”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古龙公司、百威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省法院认为,百威公司在我国境内销售啤酒时,将中文“科罗娜”与英文“Coronita Extra及图形”商标同时长期使用,使“科罗娜”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英文“Coronita Extra及图形”商标建立起紧密的对应关系。现古龙公司在标有英文“Coronita Extra及图形”标识的涉案啤酒上使用了“卡罗娜”标识,破坏了“科罗娜”商标与英文“Coronita Extra及图形”商标之间的对应性,削弱了涉案“科罗娜”商标的来源识别作用,构成商标侵权,该院于2020年6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案例启示


该案中省法院认定进口商在平行进口的商品上加贴自行音译的与权利人在境内注册并使用的音译中文商标不一致的中文标识,会破坏权利人中文商标与其英文商标之间的对应性,损害中文商标的来源识别作用,构成商标侵权。该案明晰在进口商品上贴加中文标签的规则,为跨境贸易的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九、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处理“汽油链锯(EF5010)”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1.案情简介


请求人浙江中马园林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汽油链锯(EF5010)”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1年10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ZL201130118673.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未发现其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至本案结案时仍然有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台州力超进出口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展示销售的汽油链锯产品与该专利极为近似。2019年11月27日,请求人向温岭市市场监管局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立即销毁被控侵权产品库存,并承担本案的调处费和相关成本费用。


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受理此案,于2020年3月28日对被请求人依法发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的“汽油链锯”产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投放市场,并予以销毁。驳回请求人的其他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行政诉讼。


2.案例启示


该案中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受理处理,及时制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该案是浙江全面实施专利行政执法权下放以来,由地方局作出的全省首例县(市、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对推动基层专利行政执法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MK”商标侵权纠纷案


1.案情简介


建发厂系第1244366号商标的权利人,其认为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应的广告、宣传册等上使用“mk”、“MK”等标识,银泰公司、京东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均构成商标侵权,于2017年1月9日诉至法院。杭州中院同日受理此案,12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建发厂的主张不能成立,并驳回其诉讼请求。建发厂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省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弱,亦未通过后续使用获得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且建发厂刻意接近被诉标识,主动寻求市场混淆的后果。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公司在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时同时标注“MICHAEL KORS”,使相关公众能够将两者相关联,对商品来源作出正确区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此外,鉴于五个被诉标识中的“mk”和“MK”,在构成要素上与涉案商标十分接近,省法院在说理部分要求被告今后不应再使用“mk”“MK”标识,同时在使用部分标识时应当附加“MICHAEL KORS”等区别标识,以清晰区分各标识之间的权利边界。省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案例启示


该案中省法院阐述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强调在认定反向混淆时应遵循商标保护力度与其显著性、知名度成正比的基本原则,对于妥处类似案件、保护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十一、嘉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冯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1.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嘉兴乐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反映冯某某等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4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冯某某于2016年至2018年12月在该公司从事客服工作。在职期间,冯某某私自将手机游戏的活跃玩家客户资料推荐给钻石代理商李某某,并约从中提取收益的80%作为佣金。在2018年8月至2020年2月间,由此产生的销售额共计199.89万元。截至被查,冯某某通过向李某某推荐客户实际获利共7.69万元。2018年12月当事人冯某某自该公司离职,又伙同该公司在职员工当事人吴某某实施该行为。截至被查,尚未将活跃玩家客户资料推荐给钻石代理商,没有获利。


嘉兴市市场监管局 7 月7 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认定当事人冯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万元。


2.案例启示


该案中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受理,严厉查处当事人在未经公司授权和允许的情况下,窃取、擅自使用手机游戏公司客户资料的行为,对于妥处商业秘密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作用。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者:张律 曹吉根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浙江省四部门联合发布2020年上半年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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