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结案信息 | 商号使用不规范 被判赔偿十万元
我们总说“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商号和商标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本该“各自美丽”,但奈何市场竞争激烈,很多时候,使用上的不规范就可能给市场秩序添乱。北京知产法院近日二审审结了一起商号使用的不规范引起的纠纷。
原告金盾建材公司系一家经营防水材料、防水涂料的公司,其发现被告新世纪金盾建筑公司在马可波罗网、51soule网、虎易网、世界工厂网、中国制造网等网站上进行企业宣传时,将其企业名称简化为“金盾企业、金盾防水公司、新世纪金盾防水、北京新世纪金盾(防水)”等形式,与原告“金盾”商标及企业字号非常接近,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盾建材公司所有的“金盾”商标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在本案中分别以其享有的“金盾”商标权和企业字号权为依据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01、是否可以根据“金盾”字号主张不正当竞争
被告未经允许,在马可波罗网、世界工厂网等网站中在介绍产品时未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将其表述为“金盾防水公司”或“北京金盾防水公司”,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尤其是在双方曾因字号、商标等商业标识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其涉案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新世纪金盾防水”“北京新世纪金盾防水”,由于“新世纪金盾”是被告的字号,属于规范的使用方式,故其完整包含“新世纪金盾”的使用方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02、是否可以根据“金盾”商标主张不正当竞争
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故首先应当判断涉案使用行为是否属于突出使用。
根据在案证据,被告在介绍其产品时将其企业名称直接使用成“金盾企业”或“金盾防水公司”,直接指示了商品来源,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产品来源于原告,属于对其企业字号的突出使用,应当由商标法进行调整,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
基于前述事实和理由,二审最终认定被告将公司名称表述为“金盾防水公司”或“北京金盾防水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八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二万元。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唐蕾 审四庭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商号使用不规范,被判赔偿十万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如有想看文章主题内容,欢迎留言评论~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