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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吴师法 周晓敏
原标题:经销商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抗辩思路
2016年各级法院共受理著作权案件4885件,2017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9552件,近两年均突破万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著作权案件年年攀升,在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中增幅最大。一旦引发版权纠纷,将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面临法律制裁。那么遇到版权诉讼该怎么办呢?
关键词:著作权、权属纠纷、兼抑性、法定赔偿
裁判要点:经销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销售布料产品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其行为属于出售作品复制件的行为,构成对美术作品发行权的侵犯。如经销商有证据证明产品来源于他人,且著作权人未能举证证明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则法院将据此认定该经销商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其销售印有被诉侵权产品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对其关于销售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经销商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其拥有大量花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经常成为同行的跟风模仿对象。其开发出新款设计图案,并以美术作品获得江苏省版权局下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适用原告的美术作品生产销售一款布料并在店铺中公开展览、公开接受他人订单生产布匹进行牟利,已经侵害其著作权。诉请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及销毁侵权产品、侵权生产设备,判令在广州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1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起诉所说的布匹面料并非答辩人生产,答辩人无库存,更无生产设备,答辩人店铺的所有布匹面料都并非自产自销,而是作为其他生产布匹面料的厂家的一个展区,供客户直观感受布料的质量,答辩人并没有布料存货,每一款布料有且仅有半米的挂板布, 答辩人都是在客户确定下单后,再向生产的厂家订购,因此答辩人只是充当一个经销商的角色,并非生产商、供货商。
涉案作品知名度、辨识度低,答辩人不具备审查能力,也没有侵权故意,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款布匹面料的花型图案已被登记版权。涉案作品知名度、辨识度均低,是网络上、日常中非常常见的图案,答辩人很难预见到图案会被登记版权。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采取的是自愿登记方式,作品登记机关在进行作品登记时,其并未对作品的权属做实质性审查,对于作品属性、创作时间等事项,仅采取备案制度,均系“自愿登记”。因此,《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制定目的在于“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故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仅能起到公示和初步证据的作用,并非获得著作权的法定依据。 鉴于答辩人在网络上查询到非常多相似度较高的图片,因此答辩人完全有理由怀疑该涉案美术作品并非被答辩人原创 ,答辩人申请法院令被答辩人提供该涉案美术作品的底稿、原件、图片精细图、创作过程等证据。
答辩人的板布都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答辩人有理由相信生产厂商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答辩人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款布匹面料的花型图案已被登记版权。因此,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因答辩人的板布是由广州市XX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州市XX有限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答辩人特此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追加广州市XX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该案索赔数额明显偏高,根据相关著作权法律规定,结合涉图片类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实践,在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相关判赔数额时,一般考虑如下因素:(1)作品的类型和独创性程度;(2)作品知名度和正常市场价值;(3)权利人为创作或取得相关权利而付出的合理成本;(4)被诉侵权行为性质、情节等;(5)被告的主观过错;(6)其他因素。被答辩人并没有就此款布料获得较大利润。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以美术作品获得江苏省版权局下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上述登记证书的附图有1幅美术作品图案,由不同的叶子组合而成。原告委托代理人到相关店铺获取布料色卡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被诉侵权布料样板图与登记的美术作品进行对比,二者图案基本一致,仅存在细微不同。另查,被告在案涉商铺陈列展示的被诉侵权布料样板来源于广州XX有限公司,被告诉讼代理人盈科吴师法律师提交的微信记录及微信付款记录显示从广州XX公司购买被诉侵权布料样板的布料,被告提出将广州XX公司列入共同被告,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有四个:一、原告的美术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二、被告经销商侵权行为的认定;三、被告经销商及共同被告广州XX公司的民事责任;四、赔偿数额。
裁判结果:1、被告经销商、共同被告广州XX公司在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并销毁侵犯原告上述美术作品的产品;2、共同被告广州XX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8000元;3、被告经销商支付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经销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销售布料产品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其行为属于出售作品复制件的行为,构成对美术作品发行权的侵犯;经销商有证据证明产品来源于他人,且著作权人未能举证证明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则法院将据此认定该经销商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其销售印有被诉侵权产品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对其关于销售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经销商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共同被告广州XX公司的侵权获利情况均无法查清,综合考虑美术作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市场价格及共同被告广州XX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持续的时间、侵权商品的价格、品种、涉案商铺的经营规模,酌定共同被告广州XX公司赔偿原告28000元。虽然被告经销商依法不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但原告为了证明其存在侵权行为委托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为了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经销商承担,本院酌定其向原告支付3000元的维权合理开支。
防范建议:
笔者所在团队代理多起知名著作权案件。对著作权频发诉讼纠纷感受颇深,2016年各级法院共受理著作权案件4885件,2017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9552件,近两年均突破万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著作权案件年年攀升,在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中增幅最大。
一旦引发版权纠纷,将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面临法律制裁。那么遇到版权诉讼该怎么办呢?
(1)对方是否享有著作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2)对方是否是合法的授权提起本案诉讼,或者从对方是否是合适的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来入手进行抗辩;
(3)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在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类型、被告主观过错、侵权后果及原告为维护权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4)是否属于为说明某一问题而对涉案著作权的转换性使用,抗辩提出是在于传递其所承载的中文语言含义,而非主要展示其作为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
(5)是否合理使用;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等。
对于一些经销商而言,保留好采购记录和票据,尤其留意供货商的主体名称便于拉为共同被告,从正规渠道进货,为后期涉诉时合法来源抗辩,提供保障。
著作权 (copyright),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等智力成果而享有的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权利,非经同意,他人不得出版或作更改。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需要留意的是,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保护合法版权肯定是必须的,依法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我国著作权法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的,所以,尊重和保护合法著作权,是企业经营之基础。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吴师法 周晓敏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经销商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抗辩思路(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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