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东南大学这个“专利包”拍卖了1000万!
9月4日,由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南京市科技局、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主办的2020年江苏省首届专利拍卖季南京专场现场拍卖成功举办,经过多轮激烈竞价,现场拍出专利33件,成交额达1443.5万元。
记者了解到,此次现场参与专利竞拍的有16个标的,共涉及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等领域39件发明专利,总起拍价为1319.9万元。活动现场共有31家企业和个人参与竞拍。
东南大学带来了两个项目共8件专利,其中标的之一是起拍价为900万元的“专利包”,包含“基于力觉信息和姿态信息的肢体运动意图理解与上肢康复训练机器人及其控制方法”等7件专利,可应用于康复机器人、医疗机器人、特种机器人以及助老助残机器人和设备。经过激烈竞拍,东南大学该“专利包”被南京先端机器人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1000万元成功拍得。该公司研发工程师张珂表示,最终成交价在预期内,公司对这一批专利产业化应用很有信心,接下来应该会主要用在康复机器人研发上。
据了解,此次专利拍卖季南京专场活动是2020年江苏省首届专利拍卖季线下推广活动的最后一场。此前,江苏首届拍卖季已通过网络竞拍和协议成交专利52件,总成交额868万元,正在洽谈的意向专利138项。另悉,今后在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线上平台,专利“网拍”将常态化进行,还将陆续征集优良专利进行拍卖。(来源:扬子晚报 记者:缪礼延 通讯员:王冉冉)
北京: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商标资助部分)申报开始
关于申报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商标资助部分)的通知
京知局〔2020〕251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知局〔2019〕3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商标资助部分)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为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且信用状态良好,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专利资助金申请人应为受资助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应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专利权人发生过变更的,应以变更后的第一专利权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
商标资助金申请人应为受资助商标的专用权人;如果受资助商标为共有商标,应以共有商标代表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
二、申报方式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商标资助部分)的申报采取全程网办方式,申请人需在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详情请参考《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申报指南》(见附件)。
首都之窗办理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依次选择“法人服务”—“知识产权”—“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办理”)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zizhu.bjzldbc.org.cn
三、资助范围
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商标资助部分)对国内专利、国外发明专利以及国外注册商标的资助分别划定资助范围,申请人不能超范围申报。具体资助范围如下:
(一)国内专利
1.授权后资助
(1)授权公告日在2019年5月1日—2020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授权公告日(注册登记日)在2019年5月1日—2020年4月30日之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明(标准)专利。
2.年费资助
申报年费资助的国内发明专利,需已缴清相应年度的专利年费,并处于有效维持状态。
(1)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八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八年年费。
(2)小型、微型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
申报小型、微型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资助的企业,需确保企业名称已被小微企业库收录,且申报资助的发明专利已享受相应年度的年费减缴(减缴比例不限)。
申请日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一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二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三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四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五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六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八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九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十年年费。
(二)国外发明专利
1.授权公告日在2019年5月1日—2020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2.2019年PCT专利申请量≥50件,同时2019年国外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的单位;
3.2019年首次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
(三)国外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日(或签发日)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外注册商标。
四、申报时间
1.网上申报时间:2020年9月7至10月15日。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提交专利、商标资助金申报信息的最晚时间为10月15日24时。10月16日至10月30日期间,未完成网上初核结果确认的资助金申请人仍可对已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修改。
2.资助金申报表上传时间:2020年9月7日至10月30日。
经网上初核合格的申请人,需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确认初核结果,并下载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或《北京市商标资助金申报表》,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上传申报表扫描件的最晚时间为10月30日24时。
五、优先资助认定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公布的企业名单;
2.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试点单位的认定参照市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单位名单;
3.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库(网址:http://xwqy.gsxt.gov.cn/);
4.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创新医疗器械、特效治疗药物或防疫相关产品生产研发的企事业单位,需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告知相关情况。
六、咨询方式
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商标资助部分)申报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为申请人提供电话、网络和窗口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82612006-3/601/603;
电话咨询时间:工作日09:00至18:00;
网上咨询QQ群: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交流1群:399392340(已满)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交流2群:1032502150;
电子邮箱:zizhu@zscqj.beijing.gov.cn;
窗口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2层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大厅7号窗口(为避免窗口人员聚集,建议申请人尽量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咨询);
窗口服务时间:工作日09:00至17:00。
附件-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申报指南.pdf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9月7日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复制链接至浏览器下载附件http://zscqj.beijing.gov.cn/art/2020/9/7/art_5652_529370.html)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南翔”商标案昨日开庭,谁才是正宗的“南翔小笼”?
9月9日,原告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润泽小笼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从法院获悉,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外,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该案中,两原告诉称,老城隍庙公司系第772405号“南翔”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1994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于第42类“餐馆”。“南翔”商标获得“中华老字号”、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海市著名商标”等荣誉。原告老城隍庙公司系南翔馒头公司的唯一股东。2019年,双方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老城隍庙公司将涉案商标许可给南翔馒头公司使用。原告发现,2014年9月23日,被告南翔食品公司成立了被告南翔餐饮公司。两被告通过直营和加盟方式在上海市区开设和授权开设南翔餐馆,被告润泽小笼店是其中一家加盟店,该些门店均以“南翔”作为餐厅名称,并在招牌、店内装潢、海报、菜单、餐具等处使用“南翔”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南翔”商标权的侵害。原告同时主张,“南翔”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也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原告还认为,被告在其招商宣传中对外宣称“始于清朝同治十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南翔小笼第六代传人”等,构成虚假宣传。
老城隍庙餐饮公司认为,双方所注册的“南翔”商标品类不同,权利边界泾渭分明。老城隍庙餐饮向记者表示:“本案品牌权属清晰,一家是餐饮类(餐馆服务类)商标,一家是食品类商标,是对方的越界经营引发我司的防守型诉讼,我们认为双方应该回归各自商标边界,共同做好老字号传承。”老城隍庙餐饮还表示,从历史传承上来讲,豫园南翔馒头店的百年经营未曾中断,为南翔小笼馒头及其制作技艺的发展和传承作出了巨大贡献。业界公认南翔小笼是“始于南翔,兴于城隍”。1871年,南翔镇日华轩点心店主黄明贤始创“紧酵小笼大肉馒头”的制法,1900年其家人在城隍庙豫园开设了长兴楼,主打南翔小笼馒头,定名为“南翔馒头店”。与南翔镇日华轩因战争遭遇损毁中断不同,南翔馒头店120年来未经迁移、损毁,一直经营至今,是上海的一张知名美食名片。老城隍庙餐饮认为,南翔食品公司在近年股权变更后,为获取短期利益,开发餐饮门店和加盟,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和加盟商,明显存在对餐馆类南翔注册商标的侵权,公司为维护品牌品质、保护百年声誉,故而提起诉讼。
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共同辩称,被告南翔食品公司系第260205号“南翔”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1986年8月20日,核定使用于第30类“小笼包、云吞”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1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后续还在水饺、年糕等商品上注册了系列“南翔”商标,被告南翔食品公司授权被告南翔餐饮公司使用上述商标。两被告亦对 “南翔”享有企业字号权。被诉行为系合法使用商标及企业字号的行为。被告也被评为“中华老字号”,宣传内容真实,并不构成虚假宣传,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被告润泽小笼店辩称,其系经被告南翔餐饮公司许可使用“南翔”,不构成侵权。
南翔食品公司代理律师刘晓明认为,“南翔食品公司持有的是商品商标,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才是正宗南翔小笼商标的唯一持有人。”他告诉记者,“如果我们把小笼包做成速冻食品,做成包装食品的话,完全可以用南翔小笼的商品标识。”“如果在餐饮店铺里提供堂吃服务,我们没有办法把商品商标标注到小笼包上面去,所以说我们在适当的位置标注南翔,这也是使用我们商品商标的一种方式。”刘晓明说,这是为了向消费者表明我们店铺里面出售的南翔小笼是南翔牌的正宗南翔小笼。刘晓明认为,其次在于,使用“南翔”商标是使用自己的企业字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都是我们的企业字号,我们有权利在加盟的店铺里悬挂企业字号进行适当宣传。”他还提出,南翔本身是一个地名,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本身都注册在南翔,“我们是作为一个地名来使用,你哪怕是有这个服务商标,你也应当在权利这一块有所限制,而不是禁止别人合理地使用’南翔’。”刘晓明说,综上,被告不认为自己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的侵权。该案仍在开庭审理中。
记者另从双方获悉,上述案件进行过程中,本案被告南翔食品公司也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向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其诉称,老城隍庙公司、南翔馒头公司等侵害其“南翔”企业字号及商品名称。后述案件将于9月10日下午在杨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来源:澎湃新闻 记者:李菁)
“葫芦娃”诉“福禄娃”侵权,获赔50万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上诉人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妙趣横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乐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进行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美影厂葫芦娃动漫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连带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9,500元。
美影厂制作完成的《葫芦兄弟》动画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美影厂享有《葫芦兄弟》动画片及其中葫芦娃动漫角色美术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与案外人陈某某签订《稿费签约作品合同》获得《十万个冷笑话》漫画美术作品著作权。2013年6月1日,四月星空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签订《合作开发运营协议》,四月星空公司作为《十万个冷笑话》漫画作品及动画作品等著作权人,同意妙趣公司将《十万个冷笑话》改编为手机游戏,并由蓝港公司对改编游戏进行独家代理、运营。
美影厂认为,《十万个冷笑话》和《十万个冷笑话番剧版》手游中有人物卡牌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上述动漫形象侵害了美影厂葫芦娃动漫形象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共同开发运营涉案游戏《十万个冷笑话》《十万个冷笑话番剧版》,其对美影厂构成著作权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四公司及乐蜀公司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500万元。
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共同辩称,涉案游戏中六个系争动漫形象系使用四月星空享有著作权的六个福禄娃美术作品,福禄娃是偏动漫风格的少年形象,与《葫芦兄弟》动画片中偏剪纸风格的动漫形象存在区别,两者在头身比例、脸型、发型及颜色、五官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福禄娃与葫芦娃相似之处仅为服饰部分,头顶葫芦冠、腰围围裙、赤脚等设计来源于公有领域的元素,福禄娃与葫芦娃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因故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葫芦兄弟》动画片中的六个葫芦娃动漫形象系作者以线条、色彩勾勒出的葫芦娃的基本形象,具有炯炯有神、孔武有力、天真可爱的角色特征,体现出了作者的构图选择和绘画技巧。葫芦娃动漫形象通过线条、轮廓、服饰以及颜色的运用,形成特定化、固定化的葫芦娃角色造型表达,具有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美术作品。美影厂系六个葫芦娃动漫角色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侵害上述作品的著作权。服装、饰品特征是人物形象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六个福禄娃在服装、饰品特征细节处理上与六个葫芦娃相同,只是颜色不同,可以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游戏中六个福禄娃美术作品与《葫芦兄弟》动画片中六个葫芦娃美术作品人物形象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一审判决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美影厂“葫芦娃”动漫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连带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9,500元。
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福禄娃动漫形象与葫芦娃动漫形象,两者的不同之处为动漫形象的身体部分,两者的相似部分为服饰部分。上诉人主张葫芦娃动漫形象的服饰来源于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仅举证了葫芦娃服饰的个别元素来自于公有领域,未能证明在葫芦娃动漫形象创作之前,已存在与葫芦娃整套服饰实质性相似的服饰。福禄娃系根据葫芦娃改编的新作品,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厂作品改编权。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先后为涉案游戏提供动漫形象授权,妙趣公司开发涉案游戏,蓝港公司运营涉案游戏,共同侵害美影厂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美影厂涉案作品知名度及美誉度、美影厂作品授权费、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范围、涉案动漫形象在涉案游戏中人物数量的占比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为50万元,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内,予以维持。各上诉人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作者:邵 勋 陈腾云)
#科技企业那些事儿#
腾讯新增一项识别恶意电话相关专利
企查查APP显示,9月8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公开一项名为“ 一种恶意电话识别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4月13日,申请号为CN201510172266.9,公开号为CN106161749B,目前已获得授权。根据描述,该项专利“可以避免恶意电话通过隐藏自身电话号码导致无法识别的情况,从而准确识别恶意电话”。(来源:证券时报)
字节跳动新增作业批改相关专利
企查查 App 显示,9 月 8 日,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公开一项名为 “一种作业批改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 2020 年 6 月 23 日,申请号为 CN202010583072.9,公开号为 CN111639630A。
专利摘要显示,该专利提供了一种作业批改方法及装置,包括:获取用户端实时拍摄的目标视频中的关键视频帧;所述目标视频为教师批改作业的视频;针对每一个所述关键视频帧,识别所述关键视频帧中的题目相关信息,并确定对应同一目标页面的多个关键视频帧;将对应同一目标页面的多个关键视频帧中的题目相关信息进行聚合处理后,确定所述目标页面对应的至少一个目标题目的批改结果。
今年 3 月,张一鸣曾发表全员信宣布组织升级,布局在线教育等新战略方向,而教育则是他亲自负责的工作之一。
此前,字节跳动 8 月上线了两款教育 App,分别名为 “学浪”和 “清北小班”。抖音、今日头条、西瓜视频此前宣布推出 “学浪计划”,三方会投入百亿流量,扶持平台教育创作者。学浪 App 则是 “学浪计划”中的一部分。
据了解,字节跳动高级副总裁、教育业务负责人陈林 7 月 16 日在面向教育团队的全员分享中还表示,未来三年,教育业务持续大力度投入,不考虑盈利。(来源:IT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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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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