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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少林发声明指森马侵权:擅自使用“少林功夫”商标
9月1日,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森马“Semir国潮跨界合作-国潮少林功夫森马”系列服装,将“少林功夫”用于服装标签及商品名称,“此行为既未事先书面向我司及少林寺提出意向,也未获得少林寺及我司的授权”。
△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声明
当晚,记者从少林寺得到的最新消息是,森马公司尚未对声明进行回应。记者也注意到,森马网络销售平台仍在销售含有“少林功夫”字样的相关服装产品。
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嵩山少林寺唯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其在声明中称,其积极准备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同时,发现森马公司已主动将相关线上平台的侵权服装下架。为使问题得到良好彻底解决,其主动、善意联系森马公司,“但森马公司将我司通知函退回并拒绝与我司沟通,并发现森马公司仍坚持己见,重新将上述侵权服装在各平台网店和实体店上架销售”。
该公司称,中国嵩山少林寺是注册商标“少林功夫”在服装类商品上的所有权人,森马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少林功夫”商标使用于自己公司的服装商品及广告宣传上,已经构成对少林寺知识产权的侵犯。
△网络上出现的“森马X少林功夫”的海报
该公司表示,森马公司设计并生产、销售上述所谓“森马×少林功夫”联名款服装的行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服装商品是少林寺授权联名产品或者与少林寺及相关合作单位存在特定联系,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委托律师事务所展开相关法律行动,并将视受影响状况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森马官方掌上旗舰店”中销售的含有“少林功夫”字样的服装
9月1日晚8点,记者联系嵩山少林寺相关负责人,对方向记者证实了声明的真实性,并表示“目前,此事以声明内容为准,无其他更多消息,声明发布后,少林寺方面尚未收到森马公司的回应。”
当晚,记者登陆天猫“森马官方旗舰店”搜索“少林”和“少林功夫”未找到相关商品。但在微信小程序“森马官方掌上旗舰店”中搜索“少林”,能找到14款服饰,涵盖短袖T恤、卫衣、休闲长裤等,产品名称均显示为“少林功夫段品制禅武系列”。在服饰图案中,有“SHAOLIN”“SHAOLINKONGFU”“少林”等字样。
△与森马客服对话截图
当记者向客服询问,是否还有其他“少林功夫系列”,客服表示“没有其他的了”。在被问及是否为“少林寺联名款”,对方表示“不清楚”,并未直接否认和肯定。
△中国商标网上,中国嵩山少林寺注册的“少林功夫”商标。
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到,中国嵩山少林寺注册的“少林功夫”商标,商品/服务涵盖“服装; 内衣; 童装; 雨衣; 鞋(脚上的穿着物); 运动鞋; 僧帽(帽子); 袜; 手套(服装); 围巾”等。专用权期限为2015年12月28日 至 2025年12月27日。(来源:大河报 记者:张丛博)
9人生产销售仿冒“乐高”玩具超过3亿元,被判刑了
为牟取非法利益,由9人组成的犯罪团伙未经乐高公司许可,在短短五年内,大肆生产销售仿冒的“乐高”玩具,销售金额高达3亿余元。9月2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鹏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九千万元;判处其余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系乐高公司创作的美术作品,乐高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鹏等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数量424万余盒,涉及634种型号,合计3亿余元。2019年4月23日在仓库扣押待销售侵权产品数量60万余盒,涉及344种型号,合计金额3050万余元。2017年5月28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杜某豪的淘宝店铺销售复制乐高的乐拼玩具金额为621万余元。
2020年7月,上海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本案是否系单位犯罪”“被告人杜某豪行为的定性及涉案金额”等展开了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鹏伙同杜某豪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中,被告人李某鹏系主犯,被告人杜某豪等其余8人系从犯。
杜某豪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美致公司的单位犯罪,李某鹏是美致公司的负责人,美致公司的人员与利豪玩具厂的人员存在混同,美致公司的账户显示有用来支付工资、收付过款项,且涉案仓库也存储过美致公司的产品,无论从人事、财务或是民事侵权诉讼主体来看,美致公司均是单位犯罪主体。李某鹏的辩护人则认为,本案系以利豪玩具厂或是龙军玩具厂为主体的单位犯罪,与美致公司无关。
杜某豪的辩护人还提出,2016年底之前,杜某豪购买乐高玩具、租赁厂房的行为均是正常的履职行为,且其虽注册了利豪玩具厂,但发现可能存在问题后就注销了,主观上主动中止侵犯著作权犯罪。2016年底辞职后,杜某豪从利豪玩具厂拿货销售,期间未参与李某鹏等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因此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且涉案数额应为621万余元。
▲图为乐高玩具(左)与乐拼玩具(右)对比
经审理,上海三中院认为,单位犯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以单位名义、体现单位意志以及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属于单位。本案中李某鹏担任美致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复刻乐高积木由李某鹏决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单位意志,但从生产销售环节来看,美致公司拥有自主品牌积木等,不生产销售乐拼品牌的积木玩具,乐拼玩具主要由利豪玩具厂生产,以龙军玩具厂的名义对外销售,并非以美致公司名义生产经营。其次从银行账户明细来看,美致公司有独立的公司账户,而乐拼玩具的收支均通过案外人杜某、谢某的个人账户进出,账户款项用于支付给个人以及现金方式支取,没有与美致公司的资金往来,因此经营乐拼玩具的违法所得并不归美致公司所有,美致公司不是本案的犯罪主体。
此外,法院还指出,利豪玩具厂和龙军玩具厂设立后,主要生产销售涉案的乐拼玩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且,利豪玩具厂已于2016年7月26日被注销,已不具有单位主体资格。另外,根据《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龙军玩具厂是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故利豪玩具厂、龙军玩具厂也不能作为本案的单位犯罪主体。
对于杜某豪行为的定性及涉案金额,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发行”,而“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杜某豪虽于2017年之前离开了利豪玩具厂,不参与生产经营,但其以营利为目的,作为经销商批发销售乐拼玩具,并在销售过程中积极向销售人员了解生产情况并定制所需的相关型号玩具,同时也通过淘宝店铺推销乐拼玩具,其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发行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考虑到杜某豪在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没有参与利豪玩具厂的生产经营,法院认定,杜某豪非法经营数额为通过淘宝店铺销售复制乐高玩具的金额,即621万余元。
9月2日,上海三中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鹏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属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中,被告人李某鹏系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8名被告人系从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郭燕)
郑州餐饮企业申请注册“百度饮品传递甜蜜”商标终遭驳回
天眼查APP显示,郑州润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百度饮品传递甜蜜”商标遭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维持原判。
郑州润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9月30日申请注册“百度饮品传递甜蜜”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类似群3202):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柠檬水;无酒精果茶;可乐;绿豆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豆类饮料。
百度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虽然百度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百度”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等商品与百度赖以知名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商品跨类较大,行业区分明显,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为此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百度公司不服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引证商标的相关公众和诉争商标的相关公众存在交叉,相关公众可能会认为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来源与百度公司存在着关联公司或投资等关系,具有较大的误导可能性,从而可能使百度公司驰名商标的利益受到损害,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郑州润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2020年8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维持原判。(来源:科技边角料)
邓超公司注册“全家福”图形商标
企查查APP显示,上海慧形慧影影视文化工作室已成功注册25个全家福动漫logo,皆于2014年申请注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邓超,成立于2013年。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慧形慧影影视文化工作室共注册92个商标,其中主要是邓超、孙俪的名字,包含多个商标国际分类。(来源:新京报贝壳财经)
#局里那些事儿#
司法部新规拟强化行政许可中商业秘密保护力度
行政许可机关对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限定在最小知悉范围内,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原则上要限定到具体人员,不得允许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人员以及其他第三方接触和知悉有关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
司法部近日公布《关于强化行政许可过程中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多位专家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指导意见》明确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保密管理要求和责任,对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提出的“严格控制知悉范围”颇为引人关注。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对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限定在最小知悉范围内,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原则上要限定到具体人员,不得允许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人员以及其他第三方接触和知悉有关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保密义务和责任,泄露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指导意见》要求准确界定保密范围,具体要求有二:一是依法确定商业秘密。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界定的商业秘密要予以明示,对需要保密的商务信息也要予以标明。对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知、不具有商业价值、未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二是尽量缩减申请材料。行政许可机关要按照依法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范围,避免要求提交无关材料,切实保护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
如何将保密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保密管理制度。行政许可机关要建立健全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异议处理、档案管理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
通过互联网等网络在线提交和审批涉及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申请材料的,要采取符合国家要求的技术安全防护措施。对集中办理、存放、保管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载体的场所,行政许可机关要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并对工作人员的出入加以严格限制,确保对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载体的全方位、全流程、全环节管理。(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张维)
#科技企业那些事儿#
LG Chem在韩国针对SK Innovation的电池诉讼中胜诉
韩国法院就SK Innovation诉LG Chem的电动汽车(EV)电池纠纷案,作出了不利于SK Innovation的裁决。
2019年10月22日,SK Innovation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称LG化学违反了2014年两家公司就电动汽车电池分离器专利达成的协议。
SK Innovation认为,两家公司当时同意不就分离器专利对对方采取任何法律行动。SK Innovation表示,LG Chem违反协议,向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了针对其的专利侵权投诉。其要求LG Chem撤诉,并向其支付10亿韩元的赔偿金。
然而,法院接受了LG的主张,做出了有利于LG化学的裁决:"由于专利独立原则和属地原则,在美国提起的诉讼与在韩国提起的诉讼标的物是分开的”,称协议所涉及的专利仅限于韩国专利(KR100775310B1专利)。
SK Innovation拒绝接受该裁决,并宣布将上诉至更高的法院。"5年后根据协议的措辞再次提出这个问题,是违反协议精神的。"该公司说。
两家公司诉讼的起点是2019年4月29日,LG Chem要求ITC(337-TA-1159)禁止SK Innovation将电池和零部件以及美国生产所需的制造系统带入美国,后者原定于2022年开始在美国启动电池生产。该案将在2020年10月5日做出最终裁决,但ITC在2020年2月对SK Innovation作出了缺席判决。
在法院判决后,LG Chem敦促SK Innovation提出一个合理的报价,能够让股东和投资者理解。"如果SK Innovation没有表现出解决纠纷的诚意,我们将忠实地在ITC和美国法院履行法律程序,以保护我们的核心电池技术。"LG Chem表示。(来源:北京专猎前沿技术有限公司 作者:Sunny )
Fisher&Paykel v. Flexicare:新冠病毒流行不构成侵权豁免
英国医疗设备公司Flexicare可能不再在德国销售某些呼吸机产品。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裁定,德国经销商Medisize侵犯了Fisher&Paykel的专利。尽管发生了新冠病毒大流行,但Flexicare无权获得豁免。
新西兰的Fisher&Paykel公司生产呼吸机配件,包括软管和加湿器。该公司声称,英国Flexicare集团出售的竞争产品侵犯了其EP 2 025 359 B1专利。该专利用于保护呼吸机产品的软管系统。由于新冠病毒的大流行,呼吸机的需求量很大。
在2019年夏季,Fisher&Paykel向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提起了针对Medisize(德国经销商、Flexicare的子公司)的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提供相关信息、账目,赔偿损失,以及召回、销毁侵权产品(案件ID:4c O 43/19)。
2020年6月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举行听证会之后不久,Fisher&Paykel发现英国制造商Flexicare也分销该产品。Fisher&Paykel遂向Flexicare发出了警告通知,随后又向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提出了针对Flexicare公司的初步禁令申请(案号:4 c O 38/20)。
被告否认了侵权指控。Medisize辩称,COVID-19大流行导致呼吸机需求量大增,因此这起诉讼是不合理的,产品分销中存在第三方利益。另外,Medisize还申请了“use-up”期限。
然而,法院认为,对呼吸机的迫切需要并不存在,也没有积压的呼吸机,并且市场上存在不侵犯Fisher&Paykel专利的替代产品。因此Medisize侵权成立。不久之后,法院还批准了针对Flexicare的禁令申请。
被告极有可能针对这两个裁决提出上诉。此外,双方在美国和英国的法院还存在诉讼纠纷。(来源:海外知识产权 作者:Konstanze Richter 编译:张梦娇)
与富士康诉讼和解,微软又可以继续收安卓机的专利费了
据外媒报道,微软已经跟全球最大的代工厂富士康达成了和解,撤销双方所有的互相诉讼,富士康可以使用微软的专利,而微软也可以继续从安卓机中收取专利费。
富士康是代工厂,自己不做品牌机,为何还要被收费?这其实跟高通、苹果专利费牵连到富士康一样,安卓手机缴纳的专利费往往是通过代工厂支付的,因为这样出厂价比较低,专利费会少一些。正因为此,富士康作为最大的手机代工厂,给别人生产安卓手机也是要付专利费的,微软2013年跟他们达成了合作协议,授权富士康制造的安卓机可使用微软专利,富士康则要缴纳专利费。
2015年起,不知道为何富士康开始不再缴纳专利授权费,并拒绝接受微软的核查,双方闹掰了,微软在2019年宣布起诉富士康。对于被起诉一事,富士康创始人郭台铭去年表态,微软是在敲诈,微软的目的是向华为索取使用Android的专利保护费,而富士康本身不做诉讼内Android产品,“故绝不会有侵权事项”。
尽管如此,富士康最终还是摆脱不了,双方日前宣布和解,撤销了所有诉讼和反诉案件。虽然具体协议没公布,但是富士康获准继续使用微软的专利,而微软显然也是拿到了后续的专利费。(来源:快科技)
侵犯Wi-Fi通话专利?Verizon和T-Mobile被起诉
据LawStreet报道,KAIFI日前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地方法院提起了一项诉讼,指控Verizon和T-Mobile侵犯其Wi-Fi通话专利,目前正在寻求禁令以及侵权赔偿。
据悉,涉案专利为美国专利6922728号(728专利),涉及一种适用于用户在室外或室内移动的最佳网络连接和漫游系统及方法。具体而言,该项技术可使语音和数据通信从LTE网络无缝过渡到Wi-Fi网络,从而减少蜂窝网络的负载和拥塞,降低网络成本,并提高了语音和数据通信的覆盖质量以及扩大了覆盖范围。
KAIFI在诉讼文件中指出,Verizon和T-Mobile通过其工具(包括无线网络、用户移动设备、Wi-Fi呼叫服务、互联网服务等)至少侵犯了涉案专利的第一项权利要求,以实现无缝(sic)语音和数据通信服务,包括Wi-Fi呼叫和其它服务。KAIFI声称,Verizon于2015年开始提供Wi-Fi通话服务,其客户可以通过Wi-Fi互联网连接拨打和接听电话,并发起视频通话。一旦启用高级呼叫,客户就可以激活Wi-Fi呼叫。另外,T-Mobile的Wi-Fi通话也有相似的功能。
该报道称,KAIFI是一家促进和管理电信技术专利的知识产权咨询公司。KAIFI称公司此前已告知Verizon、T-Mobile的侵权行为,不过被告在尚未获得专利许可的情况下,继续侵犯其728专利。(来源:集微网)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韩国正式实行《发明振兴法》修正案
韩国知识产权局表示《发明振兴法》修正案自2020年8月5日起开始正式实行,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业秘密保护法》,修正案实施后,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经营型商业秘密相关的纠纷也可通过工业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如表1所示,修正案实施后工业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象范围扩大,仿制他人花费时间和金钱制造的商品,交易过程中盗用他人创意以获得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犯其他企业经营战略、投标计划、客户名单等经营型商业秘密的相关纠纷,都可通过工业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处理。
1995年,韩国知识产权局根据《发明振兴法》设立了工业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业产权纠纷调解制度规定需在三个月内完成调解程序并免除申请费用,具有可在纠纷早期解决问题的优点。与此同时,所有程序均以非公开形式进行,调解达成后与法院的和解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事项时,可强制执行。
图1 纠纷调解年申请量
(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作者:中科院IP信息 编译:罗毅)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新疆暂停知识产权职称考试
关于暂停自治区2020年注册设备监理师、监理工程师等5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相关事宜的公告
按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统一安排,为进一步巩固我区疫情防控工作成果,切实保证广大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暂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拟于2020年9月举行的五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五项考试包括:注册设备监理师、监理工程师、注册测绘师、经济(高级)、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停考后五项考试中合格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已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完成报考人员,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一年。
三、对已报名、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无需办理退费申请,报考费用按原缴费路径退还至支付帐户,报考人员可随时关注自己的支付帐户退款信息。
请考生密切关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rst.xinjiang.gov.cn)、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xjrsks.com.cn)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信息。或致电政策咨询电话(12333),技术支持(0991-4650800)。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27日
(来源: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
关于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执业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
为促进专利代理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服务质量,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本会将根据《专利代理职业能力评价规范》(T11/BJPAA 001-2020)(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1)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执业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工作,现将具体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1.执业专利代理师填报时间
9月1日-11月30日
2.专利代理机构填报时间
12月1日-12月15日
二、申报方式
本会根据《规范》搭建了“北京市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申报系统”(简称“系统”),便于各执业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1.执业专利代理师填报信息
在我市执业的专利代理师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进行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系统地址及填报方式详见附件2)。
2.专利代理机构填报信息
(1)各专利代理机构应在本单位专利代理师申报信息填报完成后,安排专人负责登录系统的“机构评分入口”根据《规范》对本单位执业的专利代理师进行主观部分评分(机构评分操作指南详见附件3);
(2)各专利代理机构应填写“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工作联系人回执表”(详见附件4),加盖公章于2020年9月20日下午17:00前发送至我会邮箱:bp-mb@bjpaa.org,我会将逐一向各专利代理机构发送机构评分入口的登录账号和密码,请各专利代理机构登录后及时修改密码,并在申报时间内完成对本机构执业专利代理师的评分。
三、其他说明
1.北京市执业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定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选择执业专利代理师提供参考依据。
2.北京市执业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根据《规范》进行评定。
3.北京市执业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本会也未委托任何第三方单位就此项工作开展任何活动。
4.如各专利代理机构或执业专利代理师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相关材料,视为该专利代理机构或执业专利代理师自愿放弃相关项目的分值,本会将根据掌握的客观数据对执业专利代理师作出执业能力评价。
请各专利代理机构和执业专利代理师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填报。
附件:附件1:《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
附件2: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申报指南
附件3: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机构评分操作指南
附件4: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工作联系人回执表
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
2020年9月1日
(联系人:王秋生,王铮;电话:82194069,82194028)(来源: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网站)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0)的实施意见》
近日,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0)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围绕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服务能力等目标,提出了5项重点任务。一是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二是推进知识产权提质增效;三是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四是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五是强化知识产权事业综合保障。
《实施意见》的主要目标是2020年底,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管理水平、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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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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