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审查高级判决书专利专利专利专利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最高法: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
8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荣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调研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贺荣亲切慰问法庭干警,深入调研法庭建设,并召开座谈会指出,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法庭自建立以来,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要求,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国际化”,攻坚克难、勇于奉献,审判质效明显提升,为改革创新积累了有益经验。
贺荣指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于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国家战略实力、应对国际复杂局势具有重要意义。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积极作用。
贺荣强调,要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在具体实践上,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妥善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不断提升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为提升我国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服务和保障。要坚持改革创新,健全完善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效。要把增强过硬能力作为持久课题,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具有自身硬实力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会议还就法庭建设的相关具体工作做了研究安排。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知识产权法庭干警代表,北京互联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座谈。(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孙航)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这瓶“蓝瓶”二锅头,认准包装、装潢别“上头”
北京“红星”牌白酒有着响当当的名号,“红星二锅头”在许多白酒爱好者心中是永不过时的经典。白酒市场里的一款“蓝瓶”二锅头,分别来自“红星”和“牛栏山庄”,两者产品包装、装潢相差无几,让消费者们“傻傻分不清”。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蓝瓶”二锅头之争。
原告红星公司发现,被告郎河酒厂、牛栏山庄公司生产、销售的“北京二锅头酒”瓶身外包装,同其出品的“红星蓝瓶二锅头”产品包装、装潢相差无几,容易引人误认为系原告商品或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原告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支出6500元。被告牛栏山庄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权利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生产的涉案红星蓝瓶二锅头产品在白酒行业中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包装、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为该包装、装潢与相关商品比较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原告生产的蓝瓶二锅头产品与其他同类商品的主要区别除商标、企业名称外即在于其特有的装潢,该装潢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颜色、文字、线条和图案的使用与搭配,以及以一定方式对这些要素进行的组合和由此获得的整体视觉效果。该装潢体现了原告商品的特色,是原告商品区别性特征的体现,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种装潢为同类产品所通用,故应认定原告涉案红星蓝瓶二锅头产品包装、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二、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应否承担法律责任。通过对比,涉案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生产的蓝瓶二锅头产品包装、装潢,仅在商标、厂商、部分字体颜色方面存在极小的差别,整体外观高度相似,二者同属于白酒产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方郎河酒厂与出品方牛栏山庄公司在同为白酒行业从业者的情况下,理应知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原告产品的存在,在此情形下,仍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原告产品相近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牛栏山庄公司及其公司法人是否就涉案侵权产品取得过外观设计专利,不影响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关于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产品的知名度、二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观故意、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及售价等因素予以酌定并无不当。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宿琳 北京知产法院)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蒂芙尼与好市多商标大战出现反转
尽管在地方法院相对快速地赢得了胜利,但是关于好市多(Costco Wholesale Corp.)赔偿蒂芙尼(Tiffany&Co.)2100万美元的裁决短期内不会被执行。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2020年8月17日以“3票支持0票反对”的判决推翻了地区法院对蒂芙尼案的裁决,认为该法院对事实性问题作出了不当裁决,这些问题本应由陪审团决定。
蒂芙尼与好市多之间的纠纷始于2012年,当时知名的高档珠宝供应商蒂芙尼发现好市多将“Tiffany”商标用在销售点的标识上以售卖某些“无品牌”的钻石戒指。蒂芙尼要求好市多停止使用“Tiffany”商标销售其戒指,好市多照办。好市多还通知了此类戒指的购买者其使用“Tiffany”仅表示戒指具有蒂芙尼的设计风格,并提醒客户他们可以随时退回戒指。尽管如此,蒂芙尼仍然以商标侵权和假冒为由起诉了好市多。作为回应,好市多坚持其对“Tiffany”商标的使用属于描述性合理使用。
根据简易判决,地方法院裁定蒂芙尼已经确立责任,作为一项法律问题,好市多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失败。在对损害赔偿金进行审定后,法院判好市多赔偿蒂芙尼超过2100万美元。
好市多随后提起上诉。在上诉中,第二巡回法院撤消了地方法院的裁决。尽管认为应该对地方法院的事实裁决给予“相当大的尊重”,但第二巡回法院裁决的关键在于,这种尊重并不能扩大地方法院在即决判决阶段作出事实裁决的权限。相反,第二巡回法院强调地方法院只有在“对非动议申请方有利的无争议证据和合理推论仅支持一个结论等”的情况下,才能对即决判决作出事实裁决。
根据这一标准,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地方法院不当驳回好市多的反驳证据,只考虑到蒂芙尼证据的有效性。首先,第二巡回法院似乎更相信好市多的说法,即一个公正的陪审员可以发现,在好市多的3300多个戒指销售案例中只有6个实际混淆的例子,这个比例非常小。其次,更重要的是,第二巡回法院指出,好市多公司提出了反驳的专家证词,即蒂芙尼的消费者调查存在缺陷,至少其调查的消费者当前对购买钻戒并没有兴趣,并且使用了人为的、有偏见的外部刺激而忽略了销售点的现实情况。
除此之外,第二巡回法院还发现蒂芙尼并未最终证明好市多怀有恶意。该法院强调,公正的陪审员可以发现,好市多努力模仿蒂芙尼戒指的“有用但不受保护的属性”,并且“好市多承认其有意出售与蒂芙尼首饰相似的产品,但不是故意仿冒蒂芙尼的首饰——这不足以证明在蒂芙尼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中好市多存在恶意行为”。
最终,第二巡回法院允许好市多基于合理使用理由进行抗辩——地方法院正是基于该理由认定其为恶意而作出裁决。正如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所解释的那样,“在同一个产品类别中,一个单词既是来源标志又是描述性词语,这本身并无荒谬之处……简单来说,即被告已将一个词语注册为商标并用于特定行业并不能阻碍陪审团认定该词语在同一行业中具有描述性用途。”
双方是否会继续进行商标之战仍有待观察。不过,无论如何,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可能会对品牌所有者、涉嫌侵权者和从业者产生重要的影响。
首先,法院认定某一特定词语既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又可以在同一个行业内合法地单独用于描述性目的,这可能会引发关于描述性词语的可保护性的进一步争议。其次,该裁决强调了关于假冒的诉求与描述性合理使用抗辩之间的关系,并指出,如果被告可以证明“其使用的名称虽然与注册商标相同,但并不是作为商标使用”,判其实施假冒行为可能是不适当的。第三,这种观点进一步强调,仅仅模仿不受保护的产品的特点并不能被确定为恶意。因此,诉讼当事方在进行侵权分析时应注意区分受保护的元素和不受保护的元素。
最后,第二上诉巡回法院明确指出,“在大多数案件中,上诉法院应重新审查地方法院对每个‘混淆可能性’因素的决定及其对这些因素的最终权衡情况”,并且审查其根据已提交的证据进行权衡而作出简易判决是否适当。因此,即使非动议申请方拒绝提交积极证据,而只是简单地挑战动议申请方证据的分量,地方法院可能也会更加谨慎地作出即决判决。(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站)
美国国防部:正调查Moderna(MRNA.US)的疫苗专利,未按要求披露政府资金
获悉,美国国防部正调查Moderna(MRNA.US)公司申请的卫生事件疫苗专利,称该公司未能按照联邦法律的要求披露政府资金。
据悉,知识生态国际(Knowledge Ecology International)于上周表示,Moderna没有披露他们从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Defens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DARPA)获得的约2500万美元疫苗资助。
另一方面,Morderna的发言人Ray Jordan于上周六表示,公司已经遵守了专利申请方面的报告要求,包括与DARPA项目有关的专利。该公司预计DARPA资助金为5000万美元,占其51亿美元私人资金总额的1%。(来源: 智通财经)
韩国知识产权局发布海外企业支援优秀案例集
为保护与加强出口企业的权利,2020年8月,韩国知识产权局与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共同发布了《海外知识产权中心企业支援优秀案例集》。
其中收录了2018至2019年韩国海外知识产权中心支援韩国企业在中国、泰国、越南、美国、德国、日本、印度、印度尼西亚8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案例。
具体阐明了海外知识产权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韩国企业通过海外知识产权中心可以获得的相应支援,例如:新产品上市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战略;商标注册后的管理要领;未经授权恶意使用本地商标;侵犯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产品的海外市场流通;入驻网上购物平台后收到警告函等。
通过该案例集,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纠纷对象的特征作为解决方案的参考。(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作者:中科院IP信息 编译:罗毅)
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发布2019年合并审查趋势
1.总体情况
2020年8月25日,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KFTC”)分析并公布了其2019年合并审查趋势。2019年通知KFTC的企业合并总数达到766家,比一年前增加了64家。2019年总交易额为448.4万亿韩元(3770亿美元),与2018年相比下降了38.2万亿韩元(320亿美元)。
在通知方是韩国公司的情况下(数量/交易额):570起/43.6万亿韩元(2018年)→598起/韩元30.0万亿(2019年)。在通知方为外国公司的情况下(数量/交易额):132例/443.0万亿韩元(2018年)→168例/418.4万亿韩元(2019年)。
2.2019年合并趋势
A.按合并方式分类
2019年,以收购股票形式的企业合并数量最高(251例,32.8%),其次是新公司成立(214例,27.9%),兼并(152例,19.8%),收购业务(81例,10.6%),兼任高管职位(68例,8.9%)。
与2018年相比,以新公司成立(23.4%→27.9%)和收购股票(32.2%→32.8%)形式的业务合并数量有所增加,而兼并(23.4%→19.8%)、兼任高管职位(10.0%→8.9%)和收购业务(11.0%→10.6%)形式的交易减少。
B.按合并类型分类
2019年,混合合并的数量最多(444例,58.0%),其次是横向合并(258例,33.7%)和纵向合并(64例,8.4%)。
2018年按合并类型分类的结果与2019年类似(集团>横向>纵向)。然而,2019年横向合并(30.3%→33.7%)和混合合并(55.0%→58.0%)的比例上升,而纵向合并(14.7%→8.4%)的比例下降。
C.按合并行业分类
2019年按行业(基于目标公司的业务)分析合并时,涉及制造业的合并在766例中占据了259例(33.8%),涉及服务业的交易数量为507例(66.2%)。
与2018年相比,2019年涉及制造业的企业合并数量增加(255→259),但行业占比下降(36.3%→33.8%)。2019年涉及服务业的企业合并数量和百分比均较上年有所增加(447例→507例,63.7%→66.2%)。
(来源: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翻译:龚涛)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自主研发”防伪芯片植入假名牌包,上海警方破获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
记者30日从上海警方获悉,近日,沪警方破获一起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价值共计1.1亿余元人民币。
警方全链条捣毁以许某某、郑某某等人为首的制售假冒LV品牌包袋犯罪团伙,在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和佛山市同步收网,抓获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人62名;缴获制假设备30余台;假冒品牌包袋2000余只;制假皮料、五金配件、防伪扣、虚假芯片等各类原材料10万余件。
警方表示,郑某某、杨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品牌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勾结广州LV品牌专柜员施某,对正品LV包袋进行仿制。其间,施某在明知对方制假的情况下,仍利用工作便利,在新品包袋公开发售期前,通过其他专柜等渠道提前获取新品包袋并加价出售给制假团伙进行仿制,从而使得假冒品牌包袋能够同步甚至早于正品包袋公开发售期上市销售。仿制后,郑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等地私设窝点及档口大量生产印有LV品牌商标的五金配件和皮料,而后出售给许某某等人。许等人私设制假工厂生产成品包袋。最终,许等人将成本仅100-200元价格的假冒成品包袋以每只300-500元价格批量出售给一级经销商林某某、唐某某等人。林、唐再以每只400-700元的价格大肆批发、分销至中国多地,甚至销往境外。
此外,该制假团伙为迷惑广大消费者竟还搞起了“自主研发”,在假冒包袋中植入正品包袋都没有的NFC芯片。由团伙成员吴某某等人在网上采购普通NFC芯片,通过软件将正品包袋官方网页信息写入芯片,并植入假冒包袋。
警方表示,据品牌权利人介绍,LV正品包袋没有此类NFC感应芯片,但凡能够使用手机NFC感应功能感应识别的包袋均为假冒品。
目前,郑某某、许某某、杨某某、施某、吴某某等35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林某某及唐某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青浦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余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中国经济网 记者:李姝徵)
“合肥卡旺卡”诉“安徽卡旺卡”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开庭
今年6月28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是合肥卡旺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卡旺卡”),被告是安徽卡旺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卡旺卡”)。当日庭审中,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当庭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安徽卡旺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8月28日,该案在合肥知识产权法庭进行二审。
在案件一审中,合肥卡旺卡诉称,卡旺卡品牌最早成立于2008年。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薛某系第10070377号、第31528862号等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薛某将案涉商标授权给原告公司使用。
原告将上述案涉商标中的“卡旺卡”字样用于企业字号,并经营多年,在消费者中产生了较高的影响力。而被告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0日,晚于原告取得上述商标专用权以及原告公司成立的日期。
原告称,因扩大经营需要,准备注册安徽卡旺卡相关公司时,发现了被告的存在。被告目前仅注册成立,尚未正式生产经营。
该案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围绕本案相关事实问题展开调查后,当庭判决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卡旺卡”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
记者了解到,安徽卡旺卡在媒体对该案件的报道出来以后才得知自己成为被告,并联系法院领取了判决书。因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后提起上诉。
安徽卡旺卡在上诉时表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仅凭被上诉人合肥卡旺卡提供的证据当庭判决上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背事实,且客观上造成了对企业名称权的任意扩大保护,违背了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律。
安徽卡旺卡认为,合肥卡旺卡提供的经营规模、注册信息、企业影响力大小等证据,无法证实安徽卡旺卡存在混淆市场、不正当经营的情形。合肥卡旺卡实际生产销售奶茶等饮品,经营范围窄小,且客户多是青少年群体,即使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在整个社会的影响力不足,因此不能认定安徽卡旺卡使用了“卡旺卡”字号,就具有故意攀附合肥卡旺卡声誉的主观心态。
对于公司名称使用“卡旺卡”取名,安徽卡旺卡表示,该公司与2019年6月20日登记成立。在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工商部门核准了英语单词“coworker”(合作者)英译发音“卡旺卡”。2019年10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向安徽卡旺卡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金某核发了第32842112号“卡旺卡”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
此外,安徽卡旺卡认为,与合肥卡旺卡的行业类别不同,经营范围不同,而且目前并未开始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没有损害合肥卡旺卡的利益。
该案二审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环节,最后审判长询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否同意调解时,安徽卡旺卡表示同意,但合肥卡旺卡不同意。该案当庭未宣判。(来源:安徽网 记者:王吉祥)
美容机构与亚运会有关?杭州开出首张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罚单
这是首例针对侵犯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力打击了侵权行为,切实维护了杭州亚组委合法权益。
事情缘起
盛夏的杭州,武林路某音乐街区路口一户外电子广告屏播出的一则广告吸引了不少眼球:杭州亚运会会徽“潮涌”居然与某美容机构的商标并排使用!
怎么?难道该美容机构也与亚运会有关?是杭州亚运会的官方赞助企业或杭州亚组委的合作单位?
获知该线索后,杭州亚组委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法务部”)立即开展了调查。
经查,涉案的美容机构并非杭州亚运会官方赞助企业,与杭州亚组委没有任何合作关系,使用亚运会会徽也未经杭州亚组委同意。
法务部认为,该美容机构和广告发布者某科技公司共同侵犯了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
现场查处
鉴于该侵权行为性质较为恶劣,法务部将该情况通报给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并正式书面投诉。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下城区市场监管局及武林市场监管所高度重视,即刻组织开展现场执法。
经过拍照、摄像取证、现场调查询问、调阅相关资料、约谈等一系列程序,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确认了美容机构和科技公司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撤下相关侵权广告,并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严厉处罚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当事人,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管局于8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美容机构和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对该美容机构处以罚款,对该科技公司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管局给两家公司开出的处罚书
杭州亚组委是杭州亚运会会徽、口号、吉祥物等标志的所有权人,未经组委会授权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尤其是不能用于商业宣传、产品推销、自我形象推广等。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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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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