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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新型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诉讼
湾区知识产权5年前
互联网环境下新型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环境下新型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产法院

原标题:【上知案例洞察】第1期:北京爱奇艺公司诉北京搜狗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爱奇艺公司诉北京搜狗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控行为虽然使爱奇艺公司遭受了损失,但其损失是有限的,爱奇艺公司的正常运营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妨碍或破坏;给消费者权益带来的影响也具有复杂性,且并未破坏市场选择功能,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搜狗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环境下新型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型竞争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应综合考量该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程度,以及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的影响。对于未实质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亦未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相反使消费者获得更充分的市场信息,并能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服务升级的竞争行为,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互联网环境下新型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系爱奇艺网站的经营者。爱奇艺网站是以提供文艺、娱乐等领域的视频内容为主的网站。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是搜狗输入法软件的提供者。当用户在互联网环境下使用搜狗输入法进行拼写时,搜狗输入法同时提供“输入候选”和“搜索候选”,用户点击“搜索候选”,会跳转至搜狗搜索网站。“输入候选”和“搜索候选”在搜狗输入法中呈现上下两列、不同大小的区分,同时搜狗输入法提供了关闭“搜索候选”的设置,但在安装时默认带有“搜索候选”功能。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方式为:当手机用户在浏览器环境下进入爱奇艺网站,在使用搜狗输入法输入拟搜索的视频名称时,用户点击了搜狗输入法提供的“搜索候选”词而跳转至搜狗搜索引擎,且搜索结果第一位中显示有搜狐视频的内容。爱奇艺公司认为搜狗输入法中“搜索候选”的呈现方式极易使用户误认为“输入候选”,诱导用户进行点击,从而使网页跳转至搜狗公司的搜狗搜索,并呈现其关联公司搜狐视频,损害了爱奇艺网站的利益,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上海恩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度公司)通过其运营的“N多市场”向公众提供搜狗输入法的下载,亦应承担侵权责任。爱奇艺公司诉请法院判令:1.搜狗公司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其运营的搜狗输入法软件的“搜索候选”功能;2.搜狗公司向爱奇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恩度公司就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3.搜狗公司、恩度公司共同赔偿爱奇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34,000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爱奇艺公司的诉讼请求。爱奇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控行为的介入,可能导致部分交易机会或搜索流量从爱奇艺公司转移至搜狗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爱奇艺公司所遭受损失是客观的。但市场竞争的主要表现为对交易机会的争夺,利益受损并不意味着其当然应获得法律救济,只有被控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该行为才具有可责性。判断搜狗公司的被控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应综合考量被控行为对爱奇艺公司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

 

首先

关于被控行为对爱奇艺公司经营的影响。爱奇艺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保护的并非法定权利,被控行为亦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启动一般条款判断被控行为的正当性时,需要考察爱奇艺公司利益受损的程度,尤其是要考虑被控行为是否已经实质性地影响了爱奇艺网站正常经营活动,以防止对市场竞争的过度干预。本案被控行为能导致爱奇艺网站的流量或交易机会减少,但同时也采取了降低混淆程度的措施,爱奇艺网站正常运营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妨碍或破坏。

 

其次

关于被控行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本案被控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一方面,被控行为未能完全避免用户产生混淆;另一方面,被控行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消费者的福利。当用户在点击“搜索候选”后,网页会跳转至搜狗搜索引擎,其提供了更多的搜索结果供用户选择,此时用户可自主选择返回爱奇艺网站或者继续停留在搜狗搜索引擎进行进一步的操作。并且,网络环境与实体环境相比,用户选择重新返回爱奇艺网站的成本是很小的,相对于为用户所增加的选择而言,整体上消费者的福利有所提高。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关注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消费者群体利益,即保障消费者整体上获得正确充分的信息,以及交易决定的自由。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障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最终体现为市场信息传递功能、市场选择功能不被扭曲和破坏。对于本案所涉及的网络用户而言,其目的是在网络上观看相应的影视视频,用户实际所要做出的交易决定是在某一家视频网站观看视频。在此之前,用户基于对搜狗输入法提供“搜索候选”所产生的混淆,与用户最终所需做出的交易决定之间并无直接关系。即使有部分消费者被误导点击搜狗输入法提供的“搜索候选”而进入搜狗搜索引擎,此时也已明确知晓该搜索结果与爱奇艺网站并无关联,其可以自主选择返回爱奇艺网站,市场选择功能并没有被真正的破坏。

再次

关于被控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的方式进行效能竞争,制止通过欺骗、强制客户交易,或者通过妨碍他人正常经营而获取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搜狗输入法同时具备“搜索候选”和“输入候选”两种功能,是技术上的创新,具有一定的正面市场效应。虽然被控行为介入了爱奇艺网站产品的运行,但创新往往正是来自于经营者技术或商业模式之间激烈的撞击。如果仅仅因为某种技术或商业模式介入竞争对手的经营而否定其正当性,无疑将会极大挫伤创新动力。如前所述,本案被控行为并未过度妨碍爱奇艺网站的正常经营,也未破坏正常的市场选择功能,尚未达到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程度。依据比例原则,被控竞争行为总体上仍然是一种效能竞争。

 

综上,本案被控行为虽然使爱奇艺公司遭受了损失,但其损失是有限的,爱奇艺公司的正常运营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妨碍或破坏;给消费者权益带来的影响也具有复杂性,且并未破坏市场选择功能,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搜狗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涉案被控行为属于因技术创新而产生的新型竞争行为。本案判决思路紧扣2018年新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一般条款修改的立法精神,以竞争者、消费者和市场秩序三元利益的平衡作为判断被控行为是否正当的基础,并考虑互联网环境的特点和互联网产业发展。本案判决还强调了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对于未实质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亦未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且具有创新效果的竞争行为,司法应赋予市场自由竞争的空间。本案的裁判理念和思路对于判断互联网环境下新型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17)沪0110民初12555号

二审案号:(2018)沪73民终420号

生效裁判合议庭成员:钱光文  范静波  黄旻若

(该案例入选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产法院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互联网环境下新型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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