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里那些事儿#
多部门:销毁侵权假冒商品,杜绝再流通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等多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应坚持杜绝再流通原则,仅去除非法附着的假冒商标不足以允许该商品进入商业渠道;涉案的侵权假冒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替换、挪用、变卖、毁损、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处理。
《意见》明确销毁范围,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依法没收的侵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标识标志、标签、证书、包装物等,除特殊情况外,应予销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侵权假冒商品: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器具、模具等工具,以及其他依法应予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来源:中新经纬)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水木年华”遭遇虚假宣传,卢庚戌诉票务公司不正当竞争终获赔
没有收到邀请也没有参加活动,组合的名称和照片却出现在演唱会推广文章中,“水木年华”演唱组合的成员卢庚戌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票务公司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2020年8月17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当庭宣判票务公司构成虚假宣传,赔偿卢庚戌总计3万元。
“水木年华”演唱组合成立于2001年,自主打歌《一生有你》走红后,发布十多张专辑并举办了多场演唱会,获得了“全球华语音乐榜中榜”最受欢迎组合奖、“音乐风云榜”内地最佳歌曲等知名奖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8年8月,卢庚戌发现河南翰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翰卓公司)在其经营的“大河票务网”(www.dahepiao.com)发布的《2018蓝色经典•天之蓝群星璀璨演唱会时间、地点、门票》为题的推广文章中,海报显示了缪杰和卢庚戌的照片,“演出介绍”部分声明演出嘉宾包括“水木年华”。
水木年华对此发布声明,称未接到主办方邀请,也未参加该活动,希望主办方道歉并消除影响。随后,水木年华成员卢庚戌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翰卓公司,要求其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并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翰卓公司发布涉案文章及海报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扰乱了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翰卓公司在其“大河票务网”(www.dahepiao.com)中刊登声明,并赔偿卢庚戌经济损失25000元和合理支出5000元。
翰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卢庚戌和水木年华卢庚戌并非同一自然人,一审原告主体不适格,并且本案应追加演唱会主办方九江华星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卢庚戌提交的公证书不符合公证程序,不具备公证的法律效力。翰卓公司无虚假宣传的故意或过失,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有误,翰卓公司收到卢庚戌的通知后即刻删除了相关信息,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改判驳回卢庚戌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就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是否恰当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议庭合议后认为,百度百科网页中显示的水木年华主唱卢庚戌的照片,以及涉案文章中所附卢庚戌宣传海报照片,与本案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身份证照片一致,翰卓公司虽质疑被上诉人的身份,但未有反驳依据,不予采信。关于公证执业地域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违反该管理性规定并不当然影响该公证行为客观记载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翰卓公司作为市场经营者,在未尽合理的注意、审核义务前即自行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文章。翰卓公司违背诚信原则,作出虚假的、引人误解的涉案宣传,从而增大其所售商品的交易机会,存在攀附卢庚戌声誉的主观过错,构成虚假宣传,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由于卢庚戌并未就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翰卓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充分举证,在考虑翰卓公司并非活动主办方且未实际销售票务等因素,综合翰卓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恶意情形、卢庚戌的知名度、商业价值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25000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并判决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无不当。
本案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杜文婷 北京知产法院)
书法家朱敬一与看榜公司作品署名权纠纷案二审落槌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朱敬一诉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榜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依法支持朱敬一的作品署名权,判决看榜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朱敬一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维权合理开支16500元。
朱敬一系知名书法家,其创作了42幅书法作品,包括《大吉大利 过年吃鸡》《心宽体瘦》《颜值越高 责任越大》等,每一幅书法作品旁边均有其署名。朱敬一委托案外人世录公司对其作品进行商业开发。看榜公司从世录公司处获得授权,可将涉案书法作品用于商业宣传。
授权协议履行期间,看榜公司工作人员询问作品是否可以调整排版时,世录公司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可以调整,但需保留作者的签名。看榜公司获得授权后将上述书法作品去掉作者署名用于案外人既明公司开发的一款“定制拜年祝福”微信小程序中,其中的祝福语使用了涉案书法作品。小程序的首页截取了《大吉大利 过年吃鸡》中“大吉大利”,并有作者朱敬一的署名。但进入定制祝福语后作品中就不再有作者署名。小程序中有某公司的产品广告并可点击进入该公司“旗舰店”。
朱敬一认为:小程序祝福语中作品未署名的行为构成对其署名权的侵犯,故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看榜公司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精神损失5万元以及合理开支5.65万元。
看榜公司认为:其已经获准可对涉案作品重新排版,其中当然包括作者的签名部分。涉案小程序不是单独1幅或42幅单独的书法作品,其目的并非展示书法作品,而是推广某公司的小程序,该小程序已在首页对朱敬一的作品予以署名,已向相关公众表明了书法作品的作者身份;小程序所用作品可单独保存至本地相册,该过程只是图片转化存储过程,“保存图片”的目的是为了“分享好友”,实现小程序的传播,小程序打开后,首先展示的是带有作者署名的图片,用户看到小程序内含的系列书法必然认为是同一作者书写,因此,不构成对朱敬一作品署名权的侵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敬一诉讼请求。朱敬一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经勘验,不含朱敬一署名的书法作品可通过截屏或点击“保存图片”的方式保存至本地相册,上述图片可以通过发送微信好友或在朋友圈分享等方式进行传播。世录公司提供给看榜公司的涉案书法作品均包含了朱敬一的署名。看榜公司确认,在涉案小程序图片中添加朱敬一署名并无技术障碍,其为了美化页面需要,才仅在首页上添加署名。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42幅书法系由朱敬一创作的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看榜公司虽经授权获得了使用涉案作品的权利,但其未经许可擅自去除作者署名的行为已构成对朱敬一就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的侵害。
第一、涉案小程序在首页上带有朱敬一署名的作品为《大吉大利 过年吃鸡》的前半幅作品“大吉大利”,故涉案小程序在首页上虽然带有署名,但未完整展示《大吉大利 过年吃鸡》作品。首页中的内容只能使相关公众认为“大吉大利”这幅作品的创作者系朱敬一。在后续小程序展示的所有作品均无署名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在使用小程序过程中并不能由首页的内容当然地知晓后续作品的创作者即为朱敬一。第二、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不含朱敬一署名的书法作品可通过截屏或点击“保存图片”的方式保存至本地相册。因此,这些图片可以独立使用、独立传播。涉案图片均系新春祝福语,客观上,公众在使用这些祝福语时,也通常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最契合自己要求的祝福语单独使用。看榜公司擅自去除涉案作品署名的行为会导致这些图片在被单独使用时,相关公众无法知晓这些作品的创作者。第三、世录公司交付看榜公司的涉案作品中均带有朱敬一的署名,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当看榜公司意图删除署名使用涉案作品时,世录公司明确告知其应保留朱敬一署名,故看榜公司明知朱敬一并未放弃署名,且在无技术障碍的情况下,仍然擅自去除署名予以使用,其侵权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同时,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系看榜公司经朱敬一授权使用,朱敬一已因此获得了对价,故未涉及财产性利益的损失,但看榜公司的行为确实对朱敬一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上海知产法院依法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作者:杜灵燕 秦天宁)
小舞鞋也有大智慧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了一起侵害拉丁舞鞋专利权纠纷案。原告贝蒂丹斯公司是一家舞蹈用品公司,拥有“三节底教练拉丁舞鞋”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教练舞蹈胶粘鞋(JW-1系列)”外观设计专利权,其发现被告瑰意琦行公司制造并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专利权,故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视图如下:
涉案发明的权利要求节选如下:
三节底教练拉丁舞鞋,其特征在于,包括辅助旋转贴片;辅助旋转贴片材质为TPU;所述辅助旋转贴片与所述舞鞋的前掌大底固定连接;所述前掌大底的前部、中部及后部为凸起形状,分别为第一节底、第二节底及第三节底;所述辅助旋转贴片设置在所述第二节底底部;第一节底和所述第三节底的表面设置花纹;辅助旋转贴片与地面接触受到的摩擦力小于第一节底和第二节底与地面接触受到的摩擦力。
涉案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节选如下:
教练拉丁舞鞋,其特征在于,包括,辅助旋转贴片;所述辅助旋转贴片与所述舞鞋的前掌大底固定连接;所述前掌大底的前部、中部及后部为凸起形状,分别为第一节底、第二节底及第三节底;所述辅助旋转贴片设置在所述第二节底底部。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唐蕾 审四庭)
#科技企业那些事儿#
Varta与三星就电池专利纠纷达成全球和解
电池制造商Varta(瓦尔塔)与三星和其他经销商达成全球和解,结束了他们之间在德国和美国的多起专利纠纷。
Varta拥有EP 2394324B1号专利,该专利保护可在较小空间内提供尽可能多电量的纽扣电池。该技术可用于无线耳机。此前,Varta诉称,韩国制造商三星在其产品中使用的电池侵犯了其EP 324号专利,该电池由一家中国制造商提供。但是,双方现在已达成全球解决方案。现在,Varta希望扩大与三星的业务关系,该公司还希望与其他制造商(例如制造智能手表或健身追踪器的公司)达成协议。
2019年12月,Varta向德国不伦瑞克地方法院提出针对亚马逊和Expert的临时禁令,以禁止两家经销商出售三星产品。同时,Varta向慕尼黑地方法院申请对三星和德国电子产品零售商Mediamarkt和Saturn的禁令(案件编号:7 O 544/20)。此外,Varta在曼海姆地方法院对三星和以上四家经销商(即亚马逊、Expert、Mediamarkt和Saturn)提起了侵权诉讼(案件编号:2 O 22/20)。
之后,Varta扩大了其在不伦瑞克地方法院的禁令申请范围,使其禁令范围包括三星,在此之前的禁令范围仅针对Amazon和Expert。相应地,Varta撤回了在慕尼黑地方法院针对三星提起的禁令申请。
2月底,在不伦瑞克地方法院举行初审之后,Varta还撤回了在不伦瑞克的临时禁令申请。在达成全球和解之后,曼海姆地方法院的侵权诉讼也得以解决。此外,当事方还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地方法院解决了另一起在美国的诉讼(案件ID:2:2020cv00029)。(来源:海外知识产权 编译:张梦娇)
应用材料寻求两项Demaray半导体制造专利的非侵权判决
据LawStreet报道,应用材料日前提起了一项诉讼,要求法院对被告Demaray LLC拥有的两项专利作出不侵权的宣告性判决。这起诉讼的起因是应用材料担心Demaray对其几个客户提出的诉讼,指控他们侵犯半导体制造专利并牵扯到了应用材料。
应用材料在诉讼文件中指出,Demaray对其客户的诉讼给公司的产品蒙上了一层“乌云”,威胁到了公司的业务、与客户和合作伙伴的关系,以及反应堆的销售,并在公司和Demaray之间引发了一场可由法院审理的争议。
诉状称,应用材料是一家美国公司,提供用于半导体制造的技术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Endura”产品线中的反应堆。Demaray是一家由Richard Ernest Demaray博士创立的公司,他是本案专利的指定发明人,而Demaray的成立目的提供与组合相关的研发活动、知识产权演示和开发以及新产品应用。
据悉,此前Demaray对三星和英特尔的诉讼中提到了应用材料的名字,应用材料担心自己接下来可能会被起诉,因此要求法院作出非侵权判决。例如,应用材料引用了一项投诉,Demaray指控应用材料的客户制造、使用、销售、供应或导致供应包括磁控溅射反应堆的半导体制造设备”侵犯了其专利权,在投诉中也被认定为“来自应用材料公司”。
此外,应用材料称公司在“Endura”产品线中的反应堆没有直接或间接侵犯Demaray任何声称的专利权,并简要解释了其产品在成分和工艺上的差异。(来源:集微网)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欧洲法院:商标声誉与“和其他品牌相似”无关
在初夏的一项裁决中,欧洲法院推翻了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并否定了支持上诉委员会的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
欧洲法院的裁决与中国建设银行(CCB)的一件商标申请(见下图)有关。
CCB申请将包含字母“CCB”的图形标志注册为欧盟商标,用于金融业务、货币业务和银行业务等服务。法国金融机构Groupement des cartes bancaires(GCB)基于其欧盟商标(包含字母“CB”的图形标志,见下图)对该申请提出异议。GCB注册的类别与CCB申请的类别相同,包含各种支付卡交易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根据欧盟商标法,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对一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则该申请必须被驳回。
例如,如果拟申请的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类似,且二者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商标保护地区的公众可能产生混淆;这种混淆包括与在先商标产生关联。
在GCB对CCB的申请提出异议后,EUIPO的异议部门受理此案,并作出支持GCB的决定,CCB提出申诉,但遭到EUIPO第一上诉委员会驳回。
上诉委员会表示,证据显示法国的相关公众会认为GCB的商标与“CB”交易卡同义,而且由于商标具有声誉,相关公众会将GCB的商标视为“CB”字母(尽管该商标外观极具风格化)。委员会还表示,CCB标志的图形元素只是主元素(“CCB”字母)的附带元素。基于这些发现,委员会裁定CCB和GCB的标志相似。由于标志相似,标志适用的服务相同,且GCB的商标在法国享有声誉,委员会裁定该情况不能排除混淆可能性。
CCB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普通法院维持了上诉委员会的决定。CCB随后上诉至欧洲法院,理由包括普通法院错误评估存在混淆可能性。CCB称,普通法院在评估标志相似性时本不应该将GCB商标的声誉和显著特征纳入考虑范围。
欧洲法院支持CCB的观点,并表示相似性和声誉是所属范围完全不同的因素,对其中一项的审查不能得出关于另一项的结论。
欧洲法院指出,根据欧盟商标法,声誉和显著性特征只有在评估商标和在后标志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时才相关,在评估商标和标志的相似性时不能纳入考虑范围。
法院表示,在评估相似性时,只能对商标和标志进行视觉、语音和概念上的比较,根据其内在特征,以商标和标志对相关公众产生的整体印象为基础。
因此,欧洲法院裁定,从在先商标声誉的角度考虑标志的相似性在法律上是错误的,上诉委员会无权从GCB商标的声誉和显著性特征推断出“CB”文字元素是主要元素并应在标志的相似性评估中占主导地位。
CCB向欧洲法院挑战混淆可能性的评估方式。CCB表示,普通法院没有适当识别GCB商标在哪些服务上享有声誉。具体而言,普通法院认定GCB商标在“金融业务、货币业务和银行业务”享有声誉没有充足的理由支撑,GCB提供的证据也不支持声誉主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这些服务与CCB标志涵盖的服务在本质上相同。就此而言,公众可能会认为CCB以其标志提供的服务源自GCB或关联企业。
欧洲法院裁定,普通法院关于该问题的裁决理由不充分,这种失误对混淆可能性的整体评估造成影响。因此,欧洲法院支持CCB的上诉,搁置普通法院的判决,并取消了EUIPO上诉委员会的裁决。(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上海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
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两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公布了30个典型案例。这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连续第五年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也是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第一次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2015至2019年,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111件,收案数逐年上升,年均增长率为11.05%,尤其是2019年收案数同比增长20.75%;共审结各类案件9177件,年均增长达到19.78%。上海三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37件,审结134件。
作为集中管辖技术类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新类型案件多,审理了一批涉及人类基因测试技术、药品发明专利、微生物基因专利等前沿科技的案件以及全国首例电子竞技游戏赛事网络直播侵权案、全国首例视频刷量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案、全国首例视频聚合盗链绕开片前广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案、全国首例被告同时实施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等案件,这些案件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同时,该院对中外当事人平等对待,对权利同等保护。共审理涉外案件1069件、涉港澳台案件234件。
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效果看,上海三中院从定罪从重、量刑从严两个方面体现严格保护的要求,近七成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33.46%。在依法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加大罚金判处力度,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和再犯能力。对于涉食药品但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的案件,坚决从严惩处并严格控制适用缓刑,对依法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同时宣告禁止令,从而体现对食品安全最严格保护的要求。
上海三中院、上海知产法院院长陈亚娟介绍,法院通过审理新类型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确立了一批裁判规则,引领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标杆和社会价值。有5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3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上海知产法院发布的白皮书显示,近年来,该院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破解权利人维权难的问题,提升保护效果,更好激励创新。通过充分运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和调查令、证据出示令,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建立了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和技术鉴定“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引入先行判决机制,让权利得到及时有效保护。(来源:民主与法制报 记者:侯劲松)
为更好应对“李鬼”,上海首批商标保险落地
企业被“李鬼”侵权,每年都要花费巨额资金打假,疫情下不少企业感觉维权支出“压力山大”。14日,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分别与6家企业签订商标维权投保协议,这标志着上海市首批商标保险正式落地。据悉,此次签约保费总计11.9万元,涉及16件注册商标,保障额度达336.6万元。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发挥保险的市场风险补偿作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从今年4月份起联合总部在上海的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深入企业、园区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群体,开展商标保险课题调研。在调研的228家企业中,未来一年内具有商标维权需求的企业占20%,但同时有54%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保险及质押融资等金融政策和办理流程不了解。
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下,有关保险公司设计适应企业需求、符合市场规律、体现上海特色的商标保险产品。据悉,此次推出的商标维权保险产品根据上海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来界定企业的商标投保标准并采用“保险+维权”的运营模式,在发挥商标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之外,依托上海知识产权保险联盟来帮助企业维权。在保险责任设计上,采用“基本保障+补充保障”的保险责任设计,涵盖一个主险(商标维权保险)和四个附加险(附加侵权损失补偿条款、附加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费用损失补偿条款、附加地理标志商标条款、附加农产品商标条款)。此外,此次推出的商标维权保险产品保障力度大且投保灵活,保障额度按企业交纳保险费的30倍来计算,可多次索赔,上不封顶,有效满足企业商标维权需求。同时,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投保主险或附带投保适合自己的附加险。
采访中有企业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商标保险已成为一些企业的迫切需求,越是知名度高的企业越愿意投保。(来源:新华社 记者: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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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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