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累计索赔千万元以上 ! 雅迪集团起诉部分电动车企业侵犯知识产权
7月29日,雅迪集团在其公众号发布声明称,有部分电动车企业侵犯雅迪集团的研发成果。雅迪集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个别企业提起了知识产权诉讼,累计索赔金额达到千万元以上,同时要求相关企业立即停止不正当的侵权行为。
雅迪集团在声明中称,近期,雅迪集团收到市场反馈,有部分电动车企业侵犯雅迪集团的研发成果,擅自仿冒雅迪集团集团的专利产品,以及在部分产品擅自使用与雅迪集团注册商标及著作权类似的图案,给雅迪集团造成了不良影响及损失,也伤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雅迪集团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个别企业提起了多起知识产权诉讼,累计索赔金额达到千万元以上,并同时要求相关企业立即停止不正当的侵权行为,积极消除市场影响,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侵权事件。
据了解,雅迪集团是主要从事电动车研发、生产及销售的公司,也是中国电动两轮车行业第一家上市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雅迪集团已取得600余项的专利授权,掌握了大量的专利技术。同时,雅迪集团也为相关产品系列及标识的知识产权进行了商标注册及著作权登记。(来源:北京商报 记者:李振兴)
小米在印度又遭专利侵权诉讼,美国公司指控侵犯8项专利
在印度智能手机市场,来自中国的小米公司挤走了三星电子的领先位置,长期占据市场霸主地位。正所谓“树大招风”,据外媒最新消息,小米公司日前在印度遭到了一家美国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原告指控小米公司一共侵犯两大类、一共8项智能手机相关专利。
据国外媒体报道,这一次起诉小米的是来自美国特拉华州的移动通信和网络视频技术专业公司InterDigital公司。该公司称,小米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该公司三项有关3G和4G移动通信的专利,以及两项H.265/HEVC视频编码技术专利。
原告方表示,它已经与小米谈判多年,但是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专利授权协议,因此此次才提出专利诉讼。
小米公司官方尚未对这一侵权诉讼发表评论。
这家美国公司将诉状提交到了印度德里高等法院,该公司要求小米公司进行补偿性和惩罚性赔偿,同时要求印度法庭发布禁止令,阻止小米公司在印度市场继续侵犯专利技术的行为,除非小米同意按照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的原则和该公司签署专利授权协议。
InterDigital公司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梅里特(William J. Merritt)在一份声明中表示:“移动通信和视频技术标准在消除进入智能手机市场壁垒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技术使小米这样的新公司能够进入市场,在并未在移动通信研究领域投资的情况下取得成功。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动了关键的移动通信和视频标准,与使用这些技术的(智能手机)公司签订公平的专利授权协议,可以让InterDigital这样的公司能够再投资于更多的研究,使所有用户和整个行业受益。”
据国外媒体报道,三星、苹果、华为等智能手机厂商也在使用InterDigital公司的专利技术。
InterDigital公司这一次涉及到小米侵权的移动蜂窝通信专利包括在需要连续分配上行链路资源的应用(如网络电话)中提高蜂窝资源利用率的解决方案。其他专利允许手机用户快速高效地接入4G网络,并通过选择性地将手机的LTE调制解调器切换到睡眠模式来降低功耗。与视频相关的专利包括增强的视频解码器,该解码器减少了传送视频所需的网络资源,同时减少了在手机上存储视频所需的内存,从而改善了视频流体验。另一种解决方案通过提供一系列滤镜来提高解码视频的图像质量。(来源:天空社)
#局里那些事儿#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局南宁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账户变更的公告(第36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六八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账户变更。变更后信息如下:
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宁分行
账号:618457505176
启用时间:2020年8月1日
自2020年8月1日起,原账户停止使用。
电话、传真信息不变。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7月28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局南昌代办处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第369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六九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昌代办处办公地址变更。变更后信息如下: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邮编:330029
启用时间:2020年8月18日
电话、传真、银行账户信息不变。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7月28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强化案卷评查 提升专利商标执法办案水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专利商标执法指导工作,规范专利商标执法工作,提升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办案质量和业务水平,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印发了《专利商标行政保护案卷评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保护规范化建设,2016年印发了《专利行政保护案卷评查办法》,并将专利案卷评查结果记入地方年度执法绩效考核成绩,有效规范了专利行政保护工作,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水平。
2018年,中央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此次修订既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也是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具体举措。《办法》对专利商标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有效整合,对案卷评查内容作了体系化调整,分为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及行政调解三类案件,分别对应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商标侵权和商标一般违法案件以及其他专利纠纷调解案件,进一步调整、完善具体评分标准,并增加了案件立卷归档标准等内容。《办法》修订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广泛征求了地方意见建议,多次召开由基层执法一线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根据各省及座谈会反馈的意见与建议,逐条研究论证,深入修改完善。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推进专利商标行政保护案卷评查工作,统一规范各地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文书材料立卷标准,提升专利商标行政保护水平。(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符竹)
#知识产权那点事儿#
HelloKitty成为版权宣传大使,将努力宣传版权知识
日本政府打击盗版,任命HelloKitty为“版权宣传大使”。
据日媒报道,日本政府为强化对盗版的打击,今日任命Hello Kitty为“版权宣传大使”,并颁发了任命状。上个月,日本修改了版权法,为强化打击盗版网站,扩大了违法下载盗版的著作范围,同时规定数十页漫画中只有各处的“轻微盗版”不在违反版权法之列。Hello Kitty表示,将努力宣传版权知识,完成宣传大使的使命。(来源:新浪娱乐)
3000年前的文物与“愤怒的小鸟”撞脸,网友:“您侵犯了版权”
近日,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发布了一幅陶器的照片后,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照片中的猪形陶器,是在中国西南部距今近5,000年的部落定居点的废墟下发现的。
这幅照片之所以引起大家关注,是因为陶器的外形好像《愤怒的小鸟》中的卡通形象,因其相似度引起了互联网轰动。网友觉得,这个拳头大小的艺术品,简直就是游戏中的“绿猪”退了颜色。
专家认为,出土该艺术品的村庄位于神秘的青铜时代王国三星堆外约八公里处。这个部落很可能是在大约5,000年前形成的,而猪雕像被认为具有3200年的历史。
研究人员将这块陶器描述为“可爱,生动,精致”,他们说这代表了该地区史前居民的先进美学标准。
照片被发到社交网站后,网友们评论说:“愤怒的小鸟,您侵犯了版权。”(来源:拍呼)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委员长会议7月2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8月8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契税法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国旗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国徽法修正草案的议案。
委员长会议还审议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0年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的报告。(来源:新华网)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广州市局“蓝剑”行动破获涉案价值近亿元假冒卷烟商标案
近日,按照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蓝剑”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广东广州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四路110号厂房成功捣毁一个广东省历年来规模最大、案值最高、隐藏最深的大型假冒卷烟商标印刷生产窝点,现场查获违法卷烟商标纸3200多万张,抓获犯罪嫌疑人21人,涉案价值近亿元。
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烟草、公安部门迅速组成专案组开展案件经营。经过前期侦查,锁定了该制假、仓储窝点和涉案人员动向等关键情报。此窝点位于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四路110号厂房,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犯罪嫌疑人将原有的疏散楼梯全部封堵,所有的出入口均伪装成可液压升降的假墙、假电箱和假厕所,外墙内侧加设隔音板墙,从建筑外观难以察觉窝点的实际情况。经专卖组综合评估案情,决定快侦快破,火速开展收网行动。
行动当晚,烟草、公安部门集结近80名执法精锐,在党员先锋队的带领下,兵分五路包抄印刷窝点及周边仓库,一举捣毁该窝点,现场查获大型全自动卷烟商标印刷机1台套,卷烟商标印刷模具588个,卷烟商标纸切割机3台,“骏兰”切纸机1台,卷烟商标烫印机4台;涉及“双喜”“芙蓉王”和“红塔山”等品牌的卷烟商标纸3200多万张,抓获犯罪嫌疑人21人,现已全部刑事拘留。案件已由白云区公安分局立案处理。(来源:广东广州市烟草专卖局网站)
北京首例!售假商家被判赔京东商城百万违约金
近日,原京东商城某商家因出售假冒化妆品被商城下架、撤店,商家将京东商城平台运营商京东公司起诉至法院,后遭后者反诉,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经公开审理,大兴法院依法判决商家赔偿京东公司违约金100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某商家与京东公司签订在线服务协议,约定其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出售某知名品牌化妆品。但经京东公司抽检和品牌方鉴定发现,该商家出售的商品系假冒产品。据此,京东公司向商家下发了违约通知确认单,商家未在申诉期内提起申诉。随后,京东公司以该商家销售假冒商品构成严重违规为由,对其店铺进行关店、冻结钱包、扣除100积分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商家不服京东公司的处罚措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东公司返还货款、平台使用费、店铺质保金等。京东公司不同意商家的诉讼请求,并以商家出售假冒商品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商家赔偿违约金共计200万元。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商家是否存在售假行为、平台规则是否有效、惩罚性违约金能否适用等。商家对京东公司表达了强烈的不满情绪,认为京东公司作为平台提供者和规则制定者,有借抽检售假为由关闭第三方商家店铺来谋取巨额利益之嫌。
法院经审理认为,京东公司系按照约定方式对商家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检,并按照相应程序将抽检的商品送至品牌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作出后,京东公司亦按照程序向商家下发了违约通知单并给予了商家申诉的权利。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予以采信,能够认定商家销售的商品系假冒商品。
就京东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能否获得支持的问题,法院认为,商家与京东公司约定的“百万违约金”条款应为有效,该违约金条款和“售假处罚百万”规则,关涉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三方之间的关系,系平台履行自律管理权利的体现,与传统意义上的违约金制度存在一定区别。平台规则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应简单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违约金条款。具体而言,两者有如下区别:
首先,权利来源不同。一般的违约条款,来源于“一对一”的合同,而本案的违约条款形成于平台规则,系平台与海量商家就违规处理达成的统一契约安排,不仅约束订立方,也约束未来的加入方,并且往往涉及外部第三者(消费者、其他遵守协议的经营者、知产权利人等)的利益。其次,设定目的不同。一般的违约条款,是为了单纯弥补守约方所产生的损失,而本案的违约条款,不仅是为了弥补平台可能因商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失,更是为了平台自律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大商家违法成本、维护良好经营秩序的需要。最后,适用标准不同。一般的违约条款,违约金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限,本案违约条款基于平台规则产生,系平台自治权利的体现。京东商城有大量商家入驻,京东公司在平台治理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商家违规行为,采取不同的信用和违约金惩罚措施。长久以来,平台自治管理的模式已逐渐获得商家认可,在平台与商家的共同努力下,京东商城得以维护平台良好的商誉并吸引消费者。而平台规则就是平台经营的生命线,在平台规则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京东公司有必要严格执行规则,以实现平台的权威治理,更好地管理商家、维护网络环境。
法院认为,对具有明显恶意的违约行为应当加重违约责任。京东商城是国内知名的零售电商平台,商家在京东商城设立店铺,其目的是可以借助平台已经积累的流量、商誉和口碑,吸引更多消费者,获得更大的利润。那么商家应当在享受这种资源的同时,严格遵守合同和平台规则的约定,诚信经营,维护平台内的消费环境。而本案中,商家的售假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平台规则、法律法规和基本商业伦理的恶意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为此平台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具体而言,从平台治理成本来看,因为商家的违规行为,京东不得不划出专业团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商家售假行为的发现、取证、公证、处理和应诉,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诉讼予以处理甚至先行高额赔付,这均属于平台治理所产生的成本;从平台的商誉损失等潜在损失来看,大量商家选择在京东商城上经营,涉及商家及消费者众多,交易金额巨大,商家的售假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会扰乱平台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平台商誉。平台为管控商家及商品质量,实现自律管理,通过平台规则设定赔付标准,既起到维护网络环境的作用、同时也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保护平台商誉的作用,其赔付标准具有合理性。
综上,大兴法院一审判定售假商家向京东公司赔付违约金一百万元。
判决作出后,商家与京东公司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同一审判决所持双方在线服务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具有的不同于普通合同约定的一般违约条款的特殊性,以及对有明显恶意的违约行为应当加重责任等观点,认为京东公司基于管理职责,为维护平台商业信誉、网络购物环境及安全性,保护合法经营商家的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与进驻平台经营的商家,在平等的基础上确定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应该得到合理保护。最终二审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来源:京法网事)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欧专局发布增材制造技术趋势报告
2020年7月13日,欧洲专利局(EPO)发布增材制造(additive manufacturing)技术趋势报告,分析了增材制造技术专利申请趋势、领军企业和地域分布情况。
报告指出,增材制造产业预计在全球制造业(10.7万亿欧元总值)中占据5%或更多的份额,并有可能重新设计整个产业价值链,迫使企业重新考虑其分销模式,以适应新的竞争形式。
1. 增材制造相关创新正在快速发展
近年来,增材制造的创新速度急剧加快,仅2018年就有4000多件增材制造相关专利申请在欧洲专利局提交。
2015至2018年,增材制造相关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率为36%,是同期欧洲专利局专利申请整体年均增长率(3.5%)的10倍多。
新的工业应用类专利占增材制造专利申请的最大份额(50%)。其次是机器和工艺(38%),材料创新(26%)和数字技术(11%)。近23%的增材制造专利申请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技术领域。
增材制造技术的工业应用跨越了许多行业。自2010年以来,增材制造在医疗和健康业相关专利申请数量最多,其次是能源和运输业。增材制造在工业设备、电子、建筑和消费品等领域,甚至在食品行业也有快速增长。
2. 行业参与者多样化
2000至2018年间,欧洲专利局收到的30%的增材制造专利申请来自25家公司,其中既有运输、化工和制药、信息技术、电子、影像和消费品等行业的大公司,也有Stratasys、3D Systems和EOS等专注于3D打印的公司。
美国和欧洲公司在排名中占据主导地位,前25名申请者中有11家美国公司和8家欧洲公司。在欧洲排名靠前的申请者中,有5家是德国公司。
虽然增材制造技术2/3的专利申请由大公司提交,但员工不足1000人的公司提交申请仍占总量的22%。个人发明者和雇员少于15人的小企业创造了12%的专利申请,这些小公司在数字技术和新的应用领域特别活跃。
大学、医院和公共研究机构占11%以上,主要集中在增材制造的新材料和应用领域。
3. 欧美处于领先地位
欧洲和美国在增材制造创新方面处于领先地位。自2010年以来,EPO受理的增材制造专利申请中有47%来自欧洲,35%来自美国。
欧洲的领先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得利于德国提交了19%的增材制造专利申请。
除此之外,日本是增材制造技术的重要创新中心(9%),而韩国(1%)和中国(<1%)的贡献相对较小。
显性技术优势(RTA)提供了给定经济体在不同技术领域的相对专业化(specialisation)程度。RTA大于1表明该国在某特定领域的专利具有相对优势。
根据这一指标,以色列、美国、中国台北和澳大利亚在增材制造专利创新方面表现出了很高的专业化程度。
就整个欧洲专利同盟(EPC)而言,专业化程度并不高。但是,对其成员国的进一步分析显示,西班牙、比利时、英国、瑞士、德国和荷兰等表现出较强的优势。
(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作者:中科院IP信息 检索/校译:许轶 编译:邓文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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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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