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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擅用“三一”商标及字号,判赔三百万;Inovio与VGXI因COVID-19候选疫苗的生产陷入知识产权纠纷

晨报
湾区知识产权5年前
#晨报#擅用“三一”商标及字号,判赔三百万;Inovio与VGXI因COVID-19候选疫苗的生产陷入知识产权纠纷

#晨报#擅用“三一”商标及字号,判赔三百万;Inovio与VGXI因COVID-19候选疫苗的生产陷入知识产权纠纷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擅用“三一”商标及字号,判赔三百万!

 

相信大家对重型机械领域的“三一”不会太陌生,其作为我国驰名商标及知名企业字号,在工程建设领域享有较高的美誉度。那擅自把“三一”用到自己的企业字号和商标中有什么后果呢,下面这个案例告诉你。

 

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重型机械制造企业,依法享有第7类“挖掘机”等商品上的“三一”商标以及第11类“汽灯、车辆灯”等商品上的“三一”、“新三一”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晨报#擅用“三一”商标及字号,判赔三百万;Inovio与VGXI因COVID-19候选疫苗的生产陷入知识产权纠纷

 

经过持久宣传和长期使用,“三一”作为商标、企业字号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较高的美誉度。

 

 #晨报#擅用“三一”商标及字号,判赔三百万;Inovio与VGXI因COVID-19候选疫苗的生产陷入知识产权纠纷

(原告企业商标)

 

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三一”作为公司简称,并在 “三一纳米路灯”等产品名称中突出使用“三一”文字。此外,被告还在公交车车身广告、海淀分公司办公场所大厦上突出使用“三一节能照明”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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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企业商标)

 

原告将被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称:其持有的“三一”商标构成“挖掘机”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告在产品上和宣传中使用“三一”等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擅自使用“三一”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原告300万元损害赔偿及20.9万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01、关于商标侵权行为

 

首先,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灯具类“三一”、“新三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之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对此二枚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次,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可以跨类扩大保护。结合在案证据,考虑商标的持续使用情况、宣传情况、受保护记录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序,可以认定原告重型机械类商品之上的“三一”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被告使用的标识完整包含了原告商标“三一”,已经构成了对该标识的复制、摹仿。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相关公众的误导,造成了对驰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这种损害主要表现为:

 

(1)被告所生产销售的节能灯商品,大部分并非普通百姓的日常用品,而是多适用于大型工程、厂房、道路。在被告官方网站上提供的案例中也包括机场照明、球场照明、道路路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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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生产的部分商品)

 

因此,被告使用“三一”标志的节能照明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重型机械类商品,容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使用交叉,其使用环境和方式往往均与工程项目相关,消费对象重合的可能性较大。基于原告商标在工程机械领域的极高知名度,购买被告节能照明设备的消费者很可能对原告的“三一”商标有所认知,极容易认为被告生产的节能照明设备与原告存在一定的联系,从而使得原告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2)即使相关公众在事后得知被告的商品与原告没有任何联系,被告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三一”商标与原告之间的特定联系,从而降低了原告品牌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降低了原告商标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最终损害了原告商标的商业价值。

 

因此,被告在节能照明设备上使用“三一”标识,损害了原告对重型机械类商品上的“三一”商标所享有的权益。

 

02、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原告的“三一”字号以及“三一”商标在工程机械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所从事的工程照明设备领域,与原告商品使用的工程机械领域具有一定的联系,作为同是服务于工程建筑的被告对此应当知晓。

 

在企业字号有较大范围选择的情况下,被告对于在先的知名字号应当进行合理的避让,然而其仍然选择与原告字号及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体现了其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该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从而,原告将产生商誉被被告不当利用的损失,还需要面对由此带来的对自己商誉不利的风险。

 

由于本案原告的驰名商标与其字号相同,被告在将“三一”作为其企业名称的核心字号予以注册并使用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所指情形。

 

03、关于损害赔偿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参考被告自行宣传的数据,积极运用举证妨碍制度,责令被告提交其所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经营资料;综合考虑被告实际经营情况与其自我宣传内容的差异巨大的情形、原告商标及字号的价值较高、被告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交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复杂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法院对原告请求的损害赔偿及合理支出予以全额支持。(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审一庭 叶瑞)

 

 

宝鹰建设集团蚌埠违法商标侵权遭罚,为宝鹰股份子公司

 

7月28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的行政强制处罚信息公开表(市知识产权局)(蚌市监查查扣〔2020〕44号)显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蚌埠淮上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精装修二标段工程使用的商标为“丰丽”的建筑用金属板(铝板)涉嫌商标侵权,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其进行扣押,执行日期为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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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蚌埠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于今日公布的另外一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蚌市监罚〔2020〕227号)显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行为,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处以没收侵权商品,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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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查询发现,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1日,注册资本15亿人民币,古少波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99.84%,深圳市宝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小股东,持股比例0.17%,该公司为宝鹰股份全资子公司。(来源:中国经济网 记者:马先震 孙辰炜)

 

 

投屏致VIP视频免费,万凯达构成不正当竞争

 

万凯达公司经营了一款叫做“电视控”的软件,可以将手机中播放的视频投屏到电视观看。但通过“电视控”将优酷网的视频内容投屏到电视时,可以屏蔽原视频片头的广告,而且普通用户也可以直接观看优酷网VIP视频资源。于是,优酷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万凯达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优酷公司主张,最终判决万凯达公司赔偿对方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开支6.5万元。

 

从本案来看,法院认为,万凯达公司的行为,一方面使优酷公司从视频播放中可获得的广告收益减少,另一方面使优酷公司可获得的VIP充值费用减少,而这两项费用均为视频网站重要的收益来源,一旦失去了这两项收益将会致使网站经营难以持续。因此,万凯达公司的行为干扰了优酷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了其本应获得的合法利益,对优酷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万凯达公司赔偿。

 

法官提醒,对于那些通过绕过或破坏视频网站的技术措施,实现免费观看VIP视频资源、屏蔽广告的行为,看似给用户带来了短期便利,但对视频网站行业的长远发展将产生沉重打击,使得视频网站难以及时回笼资金,降低其购买精品节目版权的能力和积极性,最终对整个内容产业产生冲击。(来源:北京日报 唐蕾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Inovio与VGXI因COVID-19候选疫苗的生产陷入知识产权纠纷

 

COVID-19疫苗生产企业Inovio与生物制品制造商VGXI关于DNA疫苗制造方法的知识产权纠纷愈演愈烈。

 

Inovio开发了一种针对COVID-19的候选疫苗“INO-4800”。但与许多其他吹捧COVID-19疫苗的公司一样,它没有能力大量生产产品,只能依赖于外部公司。由于Inovio的疫苗使用了人用疫苗从未使用过的技术,因此关于如何进行商业化生产的信息有限。

 

VGXI是Inovio的长期生产伙伴,二者已合作12年。但是VGXI的能力不足以实现Inovio在2020年生产100万剂的目标,更无法实现Inovio在2021年生产1亿剂的愿望。部分原因是,Inovio的DNA质粒产品还从未被批准使用过。VGXI的有限能力让Inovio失望,因此Inovio寻求与其他制造商达成交易,并认为可以强迫VGXI放弃其商业秘密,但VGXI认为其制造Inovio疫苗的方法是专有的。

 

Inovio要求VGXI将知识产权转让给OlogyBioservices及其他方,VGXI拒绝了该要求。

 

Inovio于6月1日起诉了这家位于德克萨斯州的公司及其韩国母公司Geneone生命科学公司。

 

6月25日,宾夕法尼亚州的一名法官驳回了Inovio对VGXI发出紧急禁令的请求。VGXI不愿将DNA疫苗生产的知识产权(争议双方均认为DNA疫苗生产方法比其他方法更有效)转让给其他公司。Inovio称VGXI拒绝转让的行为违反了二者之间的合同。法官没有就Inovio主张的有效性作出裁决,尽管法官在某些方面对Inovio表示同情,但他拒绝对VGXI颁布禁令。双方将在未来的诉讼中进一步展开较量。

 

Inovio宣称,VGXI蓄意阻碍INO-4800的生产,其目的是使另一个COVID-19候选疫苗“Corona-19”发挥优势。Corona-19也是一种DNA疫苗,归VGXI的母公司Geneone所有。

 

实际上,Inovio的诉讼文件似乎是为了邀请特朗普政府开展“疫苗民族主义”审查。Inovio称VGXI保留其德克萨斯州的制造场所是为了生产Corona-19,以便供韩国使用,而且Geneone可能已经窃取了Inovio疫苗设计的知识产权,以帮助韩国储备COVID-19疫苗。

 

Inovio称,“时间会证明VGXI是否滥用了Inovio的商业秘密。”随着Inovio对VGXI的指责变得越来越尖锐并带有政治色彩,VGXI发起反击不足为奇。7月7日,VGXI对Inovio及其新的制造合作伙伴Ology提出了反诉。在反诉中,VGXI和Geneone主张称,Inovio的动机是窃取VGXI的知识产权,包括其专利和商业秘密。

 

VGXI称:“Inovio变得贪婪,它看到了获取巨大财富的机会,并想让其股票价格飞涨。Inovio秘密筹划了数月,以获取VGXI的知识产权并将其告诉其他制造商。”为了反驳Inovio提出的VGXI为了韩国所有者的利益而阻碍Inovio的指控,VGXI称Inovio的行为引起美国民族主义恐慌,指责该公司“计划窃取VGXI的专有技术和制造方法,并将机密信息传播给全球十多个制造商”。

 

VGXI对Inovio的新合作伙伴Ology提出了同样严厉的指控。Ology是VGXI的直接竞争对手。VGXI声称Ology“正在欺骗性地仿冒VGXI专有的DNA质粒制造技术和方法”,并且它与Inovio合谋“窃取VGXI的DNA质粒纯化方法和技术”。VGXI寻求针对Ology的禁令,认为:“如果允许Ology坚持使用和转让VGXI的DNA质粒生产和纯化方法,VGXI将失去对其知识产权的控制,并遭受严重损害。”

 

Inovio的抗COVID-19候选疫苗INO-4800已获得盖茨基金会和流行病预防联盟(CEPI)的支持,因与VGXI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分歧陷入了法律困境。

 

这场争端涉及更广泛的相关问题,而不仅仅是Inovio疫苗的命运和VGXI方法的问题。人用DNA疫苗尚未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其生产经验有限且非常保密。mRNA疫苗也是如此,这是另一种用于生产COVID-19疫苗的新技术方法,尚没有大规模生产记录。

 

Inovio与VGXI的诉讼强调了成功的疫苗及其制造方法必须向全球公众公开的原因,因为这是可以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广泛分配的手段。(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局里那些事儿#

 

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络维护的通知

 

拟定于2020年7月31日(周五)晚23点至2020年8月1日(周六)上午9点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络进行维护。在此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等对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站将暂停访问,8月1日(周六)上午9点后恢复正常服务。

 

对于网络维护期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自动化部

2020年7月29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中国海关2020年上半年知识产权执法情况

 

2020年1至6月,全国海关继续保持打击侵权高压态势,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龙腾行动2020”、寄递渠道知识产权保护“蓝网行动”,以及出口转运货物知识产权保护 “净网行动”,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2.36万批次,扣留侵权嫌疑货物2.25万批次,涉及侵权嫌疑货物881.4万件。(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量身定制”商标宣讲服务,当好知识产权保护“贴心人”

 

2020年度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集中宣讲活动7月28日在中国商标大楼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局长崔守东出席启动仪式并致辞,启动仪式由商标局副局长姚坤主持。来自食品工业协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领导、专家,食品行业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热心观众等线上线下总计约21万人次共同参与了启动仪式和面向食品行业“量身定制”的宣讲。这是2020年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集中宣讲活动的第一场。

 

记者获悉,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集中宣讲是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保障措施之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商标局将在7月至10月分别为食品、中医药、化妆品行业及重庆市企业“量身定制”宣讲服务,分享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讲授商标确权基本知识,指导市场主体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2018年以来,商标局已北京、山东、江苏、浙江、河南五省市面向市场主体等进行宣讲,为改革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崔守东在启动仪式上介绍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为市场主体带来的改革红利:我国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已缩短至4个月11天,达到相同商标注册制度国际较快水平;商标网上服务功能逐步完善,可办理25项业务,网上申请比率达97.6%,比2017年网上申请全面开放时提高了约12个百分点;全国已设立212个商标受理窗口,可办理23项商标业务,彻底解决了商标申请渠道单一,审查效率低下、信息化水平不高,服务渠道不够畅通等问题。

 

崔守东表示,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商标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主责主业,支持市场主体复工复产,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依法依规快速审查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办理质权登记611件,帮助企业融资约210亿元。依法依规快速处置“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1587件商标注册申请,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重大不良影响商标发现报告处置规则》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审查操作指南》,在审查、异议和评审程序中有效遏制恶意注册。

 

崔守东指出,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商标局持续推进商标审查提质增效,年底前将商标审查周期缩短至4个月以内,异议审查周期比法定审限提前1个月,进一步压缩驳回复审和其他业务审查周期;年内上线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撤销三年不使用网上申请功能。继续保持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高压态势,修订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加快实现全流程协同打击恶意注册行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商标局业务专家和骨干围绕商标注册制度、食品行业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注意事项、食品类商标审查实践以及食品行业企业如何通过马德里商标注册体系申请商标等内容进行了宣讲,并与现场企业代表积极互动,答疑解惑。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记者:岚焉)

 

 

#科技企业那些事儿#

 

“战火”再升级!苹果将驳回Corellium在iOS仿真诉讼中的反诉

 

据lawstreet报道,日前原告苹果提出动议,请求法院驳回被告Corellium在佛罗里达州南区的版权侵权诉讼中的反诉。

 

据悉,该诉讼始于去年8月,苹果指控Corellium以帮助发现安全漏洞为由,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复制iOS系统,并鼓励用户将漏洞发现的资料卖给别人。而Corellium反驳称苹果没有按照其安全奖励计划向Corellium支付30万美元的酬劳。根据该计划,苹果应向发现并报告软件漏洞的安全研究人员支付费用。


对此,苹果声称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被告没有参与该项目,而且即使Corellium参与了该项目,它也可以在没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参与该项目。此外,苹果表示,这应该被视为一个单一的非有价值的违约索赔,而不是Corellium主张的按劳计酬和不正当竞争索赔。苹果还辩称,Corellium缺乏寻求宣示性或禁令性救济的资格,原因在于Corellium未能确立第三条规定的“不可简化的最低限度”作为救济的必要条件。
该报道称,苹果在文件中指出,Corellium的建设性欺诈指控存在缺陷,因为它们没有在苹果和Corellium之间建立必要的信托关系。根据苹果的说法,按劳计酬索赔主张之所以失败,是因为Corellium的指控并不能证明双方就分歧达成了明确的协议,而且在双方达成实际协议的情况下,不能继续进行此类索赔。
此外,苹果指控Corellium不能根据加州的不公平竞争法(UCL)提出索赔。具体来说,苹果表示,这些非法商业行为的指控之所以失败,是因为Corellium并没有指控可认定的不公平商业行为。该公司还称,Corellium也不能根据佛罗里达州的《欺骗和不公平贸易行为法》(欺骗性和不公平贸易行为法)提出索赔。
鉴于以上原因,苹果得出了结论,即根据加州和佛罗里达州的法律,Corellium关于不公平竞争的主张是不可行的,因为这些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和竞争对手免受涉及消费者的反竞争、不公平和欺骗性行为的侵害,而不是为了解决这类商业纠纷而设计的,也不是为了解决这里正在讨论的那种商业纠纷而存在的。(来源:集微网 作者:holly)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北京将推动知识产权综合立法,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

 

北京市将研究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制定类型化裁判赔偿规则,有效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依法合理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加强电商平台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就《北京市实施新开放举措行动方案》相关内容进行解读时指出的。

 

负责人表示,北京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机制,围绕“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体系,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多元化保护格局,推动北京市知识产权综合立法,研究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围绕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专项执法保护,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和风险防控。

 

北京将为国际产业园区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维权服务,向园区内创新主体提供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类型,涵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负责人同时介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探索运营工作模式,积极培育单位、促进在京中央企业、高校、院所专利技术转化运用。2019年出台了《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已培育出一批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强、成效好、具有示范效应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其中运营试点单位119家、高校院所运营办公室34家、运营示范单位10家。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还将积极构建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包括建立知识产权保险政策体系,健全试点工作协调和实施机制;确定2020年承保保险公司,支持“线上投保”系统进行线上投保。目前,北京企业正通过该平台进行保险申报。截止目前,已经完成1000余件专利投保申请。

 

谈到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时,负责人指出,北京知识产权保险支持的对象为制造业单项冠军、外资隐形冠军、十大高精尖产业小微企业和硬科技领域中小微企业,充分体现北京鼓励企业,特别是拥有核心、关键、前沿技术的企业不断创新的政策导向。同时,外资隐形冠军企业在京落户将享受国民待遇,也充分说明北京对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一视同仁的坚决态度。

 

对于投保企业而言,将在专利遭遇侵权时,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赔措施,将有能力及时采取维权手段,遏制侵权行为,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维权成功后,在侵权人不能及时执行时,将由保险公司理赔被侵权损失。同时,保险公司将为企业投保的专利进行专利体检,以便投保企业更好的了解自己的专利状况,做好专利布局。

 

负责人强调,知识产权保险的推出,将为企业降低知识产权被侵权而不能有效维权的风险,降低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胜诉却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的风险,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精尖产业发展,解决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时的后顾之忧。(来源:IPRdaily综合中国新闻网、北京知识产权微信)

 

 

南通出台意见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可获70%服务费补助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将无形资产变成现金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记者28日从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了解到,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南通银保监分局联合出台《关于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和金融服务结合,调动金融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积极性,降低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成本,积极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保障作用,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优化南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全体系。

 

《意见》鼓励南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市财政将按照实际贷款额2%给予银行补助。同时,降低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成本,给予企业70%服务费补助。《意见》还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纳入南通市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发生的损失,担保机构按适当比例承担代偿或补偿责任。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将创新“通知贷”知识产权投融资运营服务体系,全力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一中心、两平台、三核心”的发展战略。通过打造“通知贷2.0”——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中心,创立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物理集聚区平台、知识产权金融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构建知识产权金融大数据研究院、价值评估体系和风险缓释体系三个核心,进一步解决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激活企业知识产权运营产业链。(来源:南通日报 记者:王玮丽)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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