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三种专利申请量已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但是专利总体水平还不高,专利对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支撑力度还不够。
2013年我国共受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237.7万件,其中职务发明申请比重达到81%;授权三种专利共计131.3万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20.8万件,PCT国际申请数量达到22924件,位居世界第三。我国三种专利申请量已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但是专利总体水平还不高,专利对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支撑力度还不够。科研机构和高校的专利实施率和产业化率处于较低水平,2011年全国专利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授权专利实施率为70%,其中企业84.9%,高校25.5%,科研单位57.6%,个人56.5%,授权专利的总体产业化率为28.7%,其中企业39.9%,高校0.9%,科研单位7.7%,个人17.9%。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别是将高校、科研单位科技人力资源规模优势和创新创业潜力发挥出来,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提高我国科技创新投入效率,推进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职务发明所有权归属现状及存在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的申请专利权属于该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单位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因此专利使用权归单位,所有权归国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校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在800万以下的,由高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处置,将处置结果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报教育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审批。 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定义中,还没有对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给予足够的重视,直接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对发明人的激励不足,发明人发明创造的动力较弱,投入的大量人才和智力资本效率不高;二是发明人没有职务发明专利的所有权,或从事职务发明获得奖励不足,并且不对成果的创新性和质量负责,从而导致大量低质量专利的产生,这从我国专利的实施率和产业化率较低就可以看出。特别是我国高校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归国家,发明人和单位为规避职务发明转化过程中国家有关复杂的审批程序,高校普遍采取与企业签订横向合作开发协议或转让协议等方式,使许多有价值的职务发明创造成果被暗箱操作低价转让给了企业,或被单位无积极性地束之高阁。发明人往往更注重知识产权论文的发表,或是只关注专利的获权而不重视其应用,客观上导致高校和科研单位论文导向严重,如华南理工大学2013年授权专利1347件,其中发明专利642件,专利实施率29%,三大索引论文3389篇,形成创新“绩”高“效”低的现象。 美日“发明人优先”的做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在美国,职务发明是以发明人优先为原则,企业主通过与发明人签订事先合同取得发明所有权。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了“为发展科学和有用的技术,在一定期间内,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对其著作和发明享有独占权”。职员拥有职务发明的所有权,雇主拥有专利使用权。雇主行使的专利使用权根据雇主对发明起到的作用或与雇员的事先约定而定。美国1980年出台《拜杜法案》,该法案是美国专利法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它改变了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归属权问题。法案规定,政府在小型企业、大学和其他非营利实体中资助的发明,发明权归这些实体所有。极大改善了新技术向私营机构转移开发和商业化的状况,方便公司、机构组织应用创新及吸收转化新技术。 在日本,职务发明同样是以发明人优先为原则。日本《特许法》规定,职务发明是从业者在属于雇主的业务范围之内,同时又是从业者现在或过去的职务范围内的发明。规定发明人拥有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单位拥有专利使用权,对于雇员的非职务发明不得通过事先措施以获得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此外,《特许法》还规定了单位需要支付职务发明人相应的报酬。日本为了进一步激励发明人积极进行发明创造活动,还制定了职务发明人利益补偿机制。为确保获得员工的职务发明专利,日本企业会在员工入职前与其签订职务发明转让合同书,这已成为日本员工入职的必需条件。 从美国、日本等国对职务发明的规定可以看出,职务发明制度的设计是通过专利权在发明者和雇主之间的优化配置,有利产生更多有价值的发明,达到促进社会进步发展整体利益的目的。说明职务发明制度只有与市场经济需求和创新活动相适应,才可能对创新形成正向的激励作用。 对我国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的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作出了新的部署,强调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究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这是探索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的基本遵循。探索建立以职务发明人优先为主兼顾单位利益为辅的职务发明制度,不但能够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预期市场收益刺激,最大限度激发发明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专利成果的实施、产业化效率;而且能够激发发明人甚至全社会持久的创新热情,使原本非功利的、偶然的创新活动获得持续的动力,同时强化了科研人员和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性。 探索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地方实践走在了前面,江苏、浙江、山东、江西、云南、厦门、青岛、杭州、西安等省市相继出台文件,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中60%至95%奖励给发明团队和个人。笔者在广东工作期间,2013年12月曾就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到广东工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医药大学呼吸病研究所、广药集团等单位深入调研,调研中很多专家学者包括高校领导积极建言献策,世界上最稀缺,最罕见、最难以营造的力量和才华就是创新创业,需要在职务发明的权属问题方面进一步突破,释放创业家、发明家的活力和聪明才智,这也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建议在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深圳等自主创新示范区先期进行试点,探索以职务发明者优先为主、兼顾单位利益为辅的专利制度改革。
来源:中国科技网-科技日报 作者:余健 整理:iprdaily 网站: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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