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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知识产权服务规范电子商务平台》意见的通知
IPRdaily消息: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知识产权服务规范电子商务平台》意见的通知。本标准基于平台型、自营渠道型和自营品牌型三种电子商务模式的特点,以及实物商品和数字化商品的知识产权特性,规定了各模式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服务规范。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知识产权服务规范电子商务平台》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知识产权服务规范 电子商务平台》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在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中,于2020年8月1日前,以e-mail或传真的方式反馈给我局。
联系人:周巧霖
电 话:64289128-7012
传 真:64298112
E-mail: zhou_ql@sina.com
附件:1.《知识产权服务规范 电子商务平台》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日
附件1:《知识产权服务规范 电子商务平台》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隆德成铭国际知识产权咨询(北京)中心、北京市电子商务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军、李军、刘芳、石志红、马雯雯、许怀远、谢百韬。
知识产权服务规范 电子商务平台
1.范围
本标准基于平台型、自营渠道型和自营品牌型三种电子商务模式的特点,以及实物商品和数字化商品的知识产权特性,规定了各模式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服务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4827-2017 电子商务信用 第三方网络零售平台交易纠纷处理通则
GB/T 35409-2017 电子商务平台商家入驻审核规范
GB/T 36313-2018 电子商务供应商评价准则 优质服务商
GB/T 36314-2018 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 电子商务 electronic commerce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3.2 跨境电子商务 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3.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operators of electronic commerce platform
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4 平台内经营者 operators in platform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3.5 电子商务经营者 electronic commerce operator
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3.6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自然人或法人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4.基本原则
4.1 诚信合法原则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诚信公开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状况,及时妥当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和纠纷。
4.2 便利高效原则
电子商务业务中各类主体上传、展示的电子版证件材料,可推定为真实有效,有明显瑕疵或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知识产权审核和纠纷处理等环节中,可以采用线上信息通知的方式,便捷高效地处理各项事务。
4.3 权责平等原则
电子商务经营者、知识产权权利人等电子商务业务中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争议解决机制予以处理相关知识产权纠纷。
5.平台型模式知识产权服务规范
5.1 入驻审核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对申请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实名认证,并及时向其反馈审核结果,未通过认证的,应反馈具体原因。
1)平台内经营者为个人
实名认证包括:
身份证件信息认证,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其身份证件的电子件或个人签字的复印件,通过公安系统审核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银行卡认证,要求平台内经营者通过与其身份证件信息对应的银行卡,向指定银行账户汇入指定金额的验证款,验证完毕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将验证款退回;
短信认证,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手机号码,通过向该手机号码发送验证码以验证手机号码的有效性;
视频认证,要求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视频的方式,验证其相貌与身份证照片的一致性。
2)平台内经营者为企业
实名认证包括:
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特殊业务许可证(如涉及特殊业务)等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电子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通过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核实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要求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其企业银行账户,向指定银行账户汇入指定金额的验证款,验证完毕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将验证款退回;
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联系人身份证件的电子件或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
5.2 知识产权审核
5.2.1 店铺类型知识产权审核
店铺类型为品牌旗舰店,涉及他人商标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商标使用授权书的电子件或复印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就所经营的商品品牌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进行审核:
a)商标权
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提供销售商品品牌的商标注册证(自有商标)、商标申请初步审定公告或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使用授权书(他人授权使用商标)的电子件或复印件;
b)专利权
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提供所销售商品的专利证书(自有专利)或专利产品销售授权书、专利证书(他人授权)的电子件或复印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系统查询该专利信息;
c)著作权
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提供相应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著作权授权书的电子件或复印件、创作设计底稿、公开发表证明等材料;
未通过审核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告知平台内经营者,并要求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5.3 知识产权投诉
1)知识产权投诉渠道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设置知识产权投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渠道、邮箱地址、即时通讯渠道、知识产权投诉系统渠道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制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规则,应当设置专人处理知识产权投诉。
2)知识产权投诉处理
a)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包括:
权利人和代理人(如有)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
权利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知产投诉的授权委托证明;
足以准确定位被控侵权交易信息的具体信息;
权利证明信息;
证明侵权成立等相关情况的证据材料;
权利人对通知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b)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对收到的投诉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并根据平台规则及时向其反馈审核结果,未通过审核的,应反馈具体原因。
c)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例如转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
d)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在投诉材料审核通过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材料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并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根据平台规则及时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应包括:
书面的申诉理由;
不构成侵权的证明材料;
平台内经营者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e)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对收到的声明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并根据平台规则及向被投诉人反馈审核结果,未通过审核的,应反馈具体原因。
f)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在声明材料审核通过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声明材料转送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g)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材料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h)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时公示收到的投诉及处理结果,并对投诉处理过程文件留存管理。
5.4 知识产权侵权处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对已确定或足以认定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依据平台规则采取处理措施:
1)一般侵权行为,包括:
在商品描述或所经营的店铺中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造成其他用户的混淆或误认;
销售商品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
针对一般侵权行为,可以对平台内经营者依据平台规则进行扣分处理,累计扣分到达一定分值者,关闭其账号。
2)严重侵权行为,包括:
发布、销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图书、音像制品、软件;
发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权利人或者其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
针对严重侵权行为,应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扣分处理,依据平台规则关闭其账号。
5.5 知识产权监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对以下交易信息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监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配合权利人对平台上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可以依据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理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大数据技术对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和商品描述进行主动识别,对疑似侵权链接进行处理。
5.6 知识产权合作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作,例如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提供授权经销商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合作权利人所发现侵权行为应快速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例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
6.自营渠道型模式知识产权服务规范
6.1 采购审核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对其合作的经销商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
要求经销商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特殊业务许可证(如涉及特殊业务)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电子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审核经销商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要求经销商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联系人的身份证件电子件或复印件,以及该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联系人的联系信息。
6.2 知识产权审核
6.2.1 商品上架知识产权审核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对其销售商品品牌及知识产权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该品牌下的商品不允许上架。
a)商标权
经销商可以提供提供销售商品品牌的商标注册证(自有商标)、商标申请初步审定公告或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注册证(他人授权使用商标)的电子件或复印件
b)专利权
经销商可以提供销售商品的专利证书(自有专利)或专利产品销售授权书、专利证书(他人授权)的电子件或复印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系统查询该专利信息;
c)著作权
经销商可以提供相应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著作权授权书的电子件或复印件、创作设计底稿、公开发表证明等材料;
6.3 知识产权投诉
1)知识产权投诉渠道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设置知识产权投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渠道、邮箱渠道、即时通讯渠道、知识产权投诉系统渠道等;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设置专人处理知识产权投诉。
2)知识产权投诉处理
a)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包括:
权利人和代理人(如有)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
权利人授权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授权委托证明
足以准确定位被控侵权交易信息的具体信息;
权利证明材料;
证明侵权成立等相关情况的证据材料;
权利人对通知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b)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根据上述投诉判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如果是,则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
如果否,则应依据平台规则及时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发送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声明中应包括:
书面的申诉理由;
不构成侵权的证明材料。
c)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内部整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对于存在侵权行为的经销商,应停止合作。
6.4 知识产权监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配合权利人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及商品描述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可以依据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理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大数据技术对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和商品描述进行主动识别,对疑似侵权行进行核实和整改。
6.5 知识产权合作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作,例如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确认授权经销商等。
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合作权利人所发现侵权行为应快速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例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
7.自营品牌型模式知识产权服务规范
7.1 知识产权审核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
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对其销售商品品牌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并根据实际情况获得相应知识产权的授权。
7.2 知识产权投诉
1)知识产权投诉渠道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设置知识产权投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渠道、邮箱渠道、即时通讯渠道、知识产权投诉系统渠道等;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设置专人处理知识产权投诉。
2)知识产权投诉处理
a)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包括:
权利人和代理人(如有)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
权利人明确授权代理人进行知产投诉的授权委托证明;
足以准确定位被控侵权交易信息的具体信息;
权属证明材料;
证明侵权成立等相关情况的证据材料;
权利人对通知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b)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根据上述投诉判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如果是,则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
如果否,则应依据平台规则及时内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发送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声明中应包括:
书面的申诉理由;
不构成侵权的证明材料。
c)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内部整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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