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专利专利专利专利专利专利专利国家组织 太心急!只因提前发了朋友圈,设计师四项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领先的全球知识产权产业科技媒体IPRDAILY.CN.COM
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法院投稿诉讼招聘TOP100政策国际视野人物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湾区IP动态职场商标Oversea晨报董图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律所

太心急!只因提前发了朋友圈,设计师四项专利被宣告无效!

专利
阿耐5年前
太心急!只因提前发了朋友圈,设计师四项专利被宣告无效!

太心急!只因提前发了朋友圈,设计师四项专利被宣告无效!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原标题:只因提前发了朋友圈,苏州设计师四项专利被宣告无效


近日,中国(苏州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就处理了一件关于专利的纠纷,申请人因为在申请专利前将自己的设计公开,导致了其申请的专利无效。


2019年,苏州某专利权人(以下简称“请求人”)向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投诉高新区某家具店(以下简称“被请求人”)侵犯其4项家具外观设计专利,并现场提交了侵权证据材料。


随即,保护中心受理后立即成立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处理,并于当日前往该家具店送达材料,并现场拍照取证调查。


合议组组织双方进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请求人提供的公证文书中的证据材料(请求人发布的抖音视频作品、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以及微信个人聊天记录)能否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依据。


审理过程中,被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涉案4个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专利无效申请。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依据被请求人提交的公正文书(口头审理中提交)以及部分补充的证据,于2020年6月10日宣告4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最终,4个案件以请求人主动申请撤案而结案。


明明应该是自己的专利,为什么最后却被宣告无效呢?办案人员介绍,根源还是申请人“太心急”。据调查,本案中4个家具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人王先生在申请日之前就已经通过网络(抖音视频、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及微信个人聊天记录)的形式对外发布专利产品信息,能够明显看出用户发布信息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者推广产品,符合产品销售广告的性质特征。据此,可以认定产品从发布之日起就处于对社会公众公开的状态。王先生的行为导致了其4项外观设计专利丧失新颖性,专利权全部无效。辛勤付出而申请的专利,最终竟因自己的提前公开而被核定无效,令人惋惜。


辛勤付出而申请的专利,最终竟因设计者自己的提前公开而被宣告无效,可谓“功亏一篑”。据悉,本案不仅是现有设计抗辩成功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当前网络技术高速发展背景下网络侵权证据收集与认定的参考案例,对专利权人在今后专利申请与维权方面具有很好的现实指导意义。


为什么已取得的专利权会被无效?


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是否构成专利法上的现有技术,取决于该文件是否已经处于专利法上的公知状态。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2.1对现有技术进行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对于公众是否知晓相关技术信息的评判,只需要公众具有能够知晓技术信息的可能性,而不需要真正确定无疑地获取到该信息,该标准实为一种推定标准,而非法定标准。


对于信息能否被判定为“为公众所知”,还是要与时俱进,因为在新媒体时代,所有的信息来源发生了变化,传播的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变成了以大众参与,人人互动口口相传的形式。想要在新媒体时代将这个标准制定好,还是需要深刻了解新时代信息扩散的特征。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太心急!只因提前发了朋友圈,设计师四项专利被宣告无效!点击图片,查看专题详情!


太心急!只因提前发了朋友圈,设计师四项专利被宣告无效!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阿耐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7443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25248.html,发布时间为2020-07-11 07:47:48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