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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知产视野209|精细化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高判赔额
IPRdaily导读:权利人就其主张的赔偿额提供详细计算方式及其酌定参考因素,并说明其计算方式的合法、合理依据,如果侵权人仅作简单否认而并未提供任何反证或有力反驳理由,法院可以根据诉辩意见及现有证据支持权利人的合理诉求。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精细化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高判赔额
--新百伦中国公司诉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某某、搏斯达克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者按
本期刊登新百伦中国公司诉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某某、搏斯达克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是世界著名的运动制品生产商之一。经过多年努力,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运动鞋已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新平衡公司授权原告新百伦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非独占地使用"NEW BALANCE"""商标、商品名称和标志,并对任何侵犯新平衡公司就被许可标识享有的权利的行为单独或与其共同提起诉讼。
新百伦中国公司主张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某某、搏斯达克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诉中行为保全。针对诉中行为保全申请,苏州中院认为,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可能性极大,被告的行为存在构成侵害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虚假宣传的可能性,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对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并结合损害平衡性,以及新百伦中国公司提供的担保等情况,最终裁定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包含有标识的鞋类产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的鞋类产品,立即删除其官网、微信、微博等有关虚假宣传的内容等。但禁令裁定送达后,几被告拒绝履行生效裁定,在一审法院向其发送督促履行的《告知书》后,仍拒不履行,其主观恶意明显,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苏州中院依法对深圳新平衡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搏斯达克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对新钮佰伦鞋厂处以10万元罚款,对郑某某处以10万元罚款。经复议,江苏高院决定驳回复议请求。该案系江苏省首例对涉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作出禁令的案件,同时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10大案件和江苏法院知识产权10大案件。(详见 《维护司法权威 保障诉中禁令履行》一文)
本期"知产视野"涉及该案后续的实体处理,新百伦中国公司在本案中请求判令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某某、搏斯达克公司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等。
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较少选择计算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以确定赔偿额,而较多选择法定赔偿,究其原因,一是权利人实际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完全对应;二是受当事人举证限制,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本身难以精确计算。
本案中,审理法院在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基础上,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关于"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的规定,全面分析了权利人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一是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量。法院结合深圳新平衡公司的公开宣传或录音公证、购买公证、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网络销售店铺数量、微博、微信平台发布图文报道的门店数量、覆盖范围、深圳新平衡公司仓库现场公证显示的仓储量等证据,最终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至少为100万双。二是确定New Balance运动鞋的单位利润率。新百伦中国公司提供了其与同行业的安踏公司、特步公司、匹克公司的利润率,法院比较了新百伦中国公司与同行业三家上市公司的利润率,认为新百伦中国公司的利润率符合行业的通常水平,并在考虑运动鞋对新百伦中国公司整体利润率的贡献最大、运动鞋服行业内鞋类产品利润率与公司整体利润率相差不大的情形下,以新百伦中国公司整体利润率作为确定"New Balance"运动鞋利润率的参考。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新百伦中国公司因侵权所受的损失=侵权商品销售量×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即侵权商品销售量×New Balance运动鞋单价×利润率。New Balance运动鞋大部分的售价在500元以上,仅按照其在网上的最低售价269元计算,无论是乘以其净利润率还是营业利润率,计算结果均远超1000万元。
其次,审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关于"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的规定,又全面分析了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认定侵权人的销售获利也远超1000万元,以此佐证1000万元的赔偿额具有合理性。
再次,关于本案的合理费用支出。本案历经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禁令程序的进行及多次庭审,新百伦中国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本案诉讼投入了很大的精力,付出了诸多智力劳动,并详细撰写了16页的代理词,为本案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智力支持,法院鼓励并肯定律师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发挥其积极、有益的推动作用,因此对于律师费的确定充分考虑这一因素,法院对新百伦中国公司主张的80万元律师费予以全额支持。
最后,确定赔偿额应考量的惩罚性因素。本案中,在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之前,部分店铺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已几次被工商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特别是在一审法院下达禁令后,深圳新平衡公司、搏斯达克公司、郑某某、新钮佰伦鞋厂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继续实施为禁令所禁止的行为,侵权行为规模巨大,侵权情节严重,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对新平衡公司、新百伦中国公司商誉的损害极大。
综上,法院在综合审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并在考虑被告主观恶意、侵权性质等惩罚性因素的基础上,支持了新百伦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以体现严厉打击严重恶意侵权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江苏法院注重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精细化审判。针对权利人主张较高赔偿额的侵权案件,在诉讼中强化当事人针对赔偿额的举证责任,引导权利人就其主张的赔偿额,提供详细的计算方式及其酌定参考因素。本案对精细化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进行了有益地探索,对精细化裁判思维的运用以及高额赔偿额的计算也具有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权利人就其主张的赔偿额提供详细计算方式及其酌定参考因素,并说明其计算方式的合法、合理依据,如果侵权人仅作简单否认而并未提供任何反证或有力反驳理由,法院可以根据诉辩意见及现有证据支持权利人的合理诉求。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件信息】
一审:苏州中院(2016)苏05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2017)苏民终219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简称新平衡公司)于1970年在美国注册成立,是世界著名的运动制品生产商之一。经过多年努力,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运动鞋已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新平衡公司的New Balance运动鞋最重要的装潢设计是鞋两侧使用英文字母"N",新平衡公司亦系涉案" ""NEW BALANCE"商标的权利人。新平衡公司授权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新百伦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非独占地使用"NEW BALANCE"" "商标、商品名称和标志,并对任何侵犯新平衡公司就被许可标识享有的权利的行为单独或与其共同提起诉讼。
2014年,郑某某在美国成立"USA New Bai Lun Sporting Goods Group Inc"公司(中文翻译为"美国新百伦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授权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新平衡公司,系郑某某个人独资公司)大量生产带有""标识的运动鞋,并通过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网、微博、微信、淘宝以及遍布全国各地的数百家专卖店等渠道进行推广、销售。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简称新钮佰伦鞋厂)是郑某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在阿里巴巴旺铺推广和销售被控侵权运动鞋,对外宣称其为被控侵权运动鞋的生产厂家,并将其阿里巴巴旺铺链接到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网。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搏斯达克公司)是郑某某实际控制并经营的鞋产品制造商,其负责被控侵权运动鞋的研发和生产。
被控侵权运动鞋不仅使用了与新平衡公司" "注册商标极其近似的" "商标,且擅自使用了New Balance运动鞋中最具识别性的鞋两侧使用"N"字母这一装潢;深圳新平衡公司在其官网登载有大量关于New Balance运动鞋的文章,并将文章中的"New Balance"文字链接到推广被控侵权产品的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网;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及其分销商还冒用New Balance运动鞋的荣誉,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等。
新百伦中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某某、搏斯达克公司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等。
【法院认为】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
一、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王某某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首先,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对""商标的侵害,吴江区松陵镇新平衡鞋店(简称吴江新平衡鞋店,后因一审审理中注销而变更为其经营者王某某)销售上述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商标侵权。
其次,深圳新平衡公司在官网上发布多篇涉及New Balance的文章,点击宣传文章中的"New Balance"文字直接链接到推广被控侵权产品的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网,其将"NEW BALANCE"商标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宣传,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深圳新平衡公司与"NEW BALANCE"品牌持有人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构成对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关于新百伦中国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一)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New Balance运动鞋至少自1995年起就开始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新平衡公司就其运动鞋在全国各地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销售区域遍及全国各地,New Balance运动鞋在全国各地也多次获得司法、行政保护,足以证明New Balance运动鞋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大写、粗体的"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为New Balance运动鞋装潢中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部分,与新平衡公司的New Balance运动鞋建立了直接的联系,从而使得该装潢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具有特有性,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New Balance运动鞋的知名度及其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装潢的显著性,仍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近似的""或""标识,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恶意,客观上大量抢占了New Balance运动鞋的市场份额,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吴江新平衡鞋店作为同业经营者销售擅自使用New Balance运动鞋特有装潢的运动鞋,亦构成对New Balance运动鞋特有装潢权益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平衡公司的New Balance运动鞋获得包括"世界第一慢跑鞋""总统慢跑鞋""慢跑鞋之王"等荣誉,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同为制鞋行业,理应知晓这些荣誉归属于New Balance运动鞋,却刻意将这些荣誉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本案民事责任如何确定的问题
首先,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郑某某主观上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客观上分工合作、紧密配合共同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一审法院考虑如下因素:第一,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综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在2015、2016年两年的销售量至少在100万双;New Balance运动鞋的单位利润问题参考新百伦中国公司整体利润率进行确定。因此,2015年和2016年,新百伦中国公司因侵权所受的损失=侵权商品销售量×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即侵权商品销售量×New Balance运动鞋单价×利润率,计算结果远超1000万元。第二,一审法院以侵权获利佐证1000万元赔偿额具有合理性。第三,关于本案的合理费用支出。公证费、翻译费、购买侵权物品费用属于调查取证必然支出的费用,应予全额支持,差旅费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对于律师费的支出法院在参考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律师费收费标准、实际判赔额与请求赔偿额、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在案件中付出的智力劳动等因素予以全额支持。第四,本案属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对新百伦中国公司商誉的损害极大,在本案中确定一倍的赔偿比例。关于吴江新平衡鞋店应承担的赔偿数额问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吴江新平衡鞋店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行为发生区域、侵权恶意、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15万元。
再次,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郑某某与新百伦中国公司经营同种产品,且其通过网络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受众面广,有大量消费者已经产生实际混淆,并有多条评论涉及被控侵权产品质量低劣,且不允许退货,最终将会导致新平衡公司和其关联公司苦心经营所获得的商誉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郑某某应当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某某、搏斯达克公司、王某某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
一、深圳新平衡公司、博斯达克公司、王某某等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核定使用在运动鞋等商品范围上的涉案注册商标""系臆造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及较高的知名度,深圳新平衡公司、博斯达克公司等作为从事运动鞋生产销售的企业,应当关注同行业竞争者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并加以避让,以防止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却在实际使用时,将注册商标"N15"严重变形为"",该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整体形象及读音高度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二、深圳新平衡公司、博斯达克公司、王某某等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确立和维护有序、公平竞争的法律,其立法目的在于在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基础上,维护公认的商业道德和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从销售时间及区域来看,"New Balance"运动鞋在我国境内通过全国2674家专卖店、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线上线下渠道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持续销售时间较长,销售区域覆盖全国各地;从销售额来看,新百伦中国公司2013年至2015年的营业收入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从销售对象来看,"New Balance"运动鞋款式众多、风格多样,覆盖了不同年龄段的消费群体;从宣传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和程度来看,"New Balance"运动鞋的广告类型包括户外广告、赞助公益跑步赛事、报纸、杂志、网络平台等,覆盖全国各地,且自2000年起,即有相关报纸、杂志、网络等对"New Balance"运动鞋进行报道,2011年至2015年,更有搜狐、新浪、腾讯网等主流网络媒体以及体育品牌专业网站网络媒体多达2732篇的报道;从受保护的情况看,"New Balance"运动鞋多次获得司法和行政保护。据此,"New Balance"运动鞋系知名商品。
其次,本案中,尽管"N"本身是一个普通的英文字母,并非新平衡公司所独创,但是新平衡公司系在先将其作为运动鞋两侧的装潢加以使用,而且尽管"New Balance"运动鞋的用色、配材、款式变化多样,但字母"N"却始终以醒目的方式长期固定使用在"New Balance"运动鞋的两侧,新平衡公司、新百伦中国公司也主要通过突出展示该字母进行商品宣传,在长期的宣传和反复使用中,大写、粗体的"N"字母标识已经成为"New Balance"运动鞋装潢中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部分,"N"字母装潢已经与"New Balance"运动鞋形成紧密稳定的对应关系,使得本不具有天然区别性的字母"N"因持续使用在运动鞋的固定位置上而产生了具有识别特定商品来源的区别性,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该特有装潢与运动鞋相联系,多份生效判决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亦认定"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的"N"字母装潢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特有装潢,因此,在涉案"New Balance"运动鞋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其两侧使用的大写、粗体"N"字母装潢已经具有了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再次,深圳新平衡公司、博斯达克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New Balance"运动鞋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仍擅自使用与"New Balance"运动鞋特有装潢高度近似的" """标识,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恶意,客观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吴江新平衡鞋店作为同业经营者,销售擅自使用"New Balance"运动鞋特有装潢的运动鞋,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一审判决关于深圳新平衡公司、博斯达克公司、郑某某等确定的赔偿额适当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关于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二审法院认为,新百伦中国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显示深圳新平衡公司等在官网、微信等网络平台和产品手册上宣传其年生产规模超过200万双,截至2016年7月在全国开设的门店数为500多家,地域覆盖广泛,郑某某也陈述共有七条生产线,河北代理商2015年11月1日至11月11日盈利300多万,且2016年的订单近85%的款式增长等。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某某称前述宣传系夸大宣传,但其仅是简单否认,未能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一审法院也并非仅依据深圳新平衡公司的公开宣传或录音公证而认定销售数量,而是结合了购买公证、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网络销售店铺数量、微博、微信平台发布图文报道的门店数量、覆盖范围、深圳新平衡公司仓库现场公证显示的仓储量等证据,最终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至少为100万双。
关于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一审中,新百伦中国公司提供了其与同行业的安踏公司、特步公司、匹克公司的利润率,一审法院比较了新百伦中国公司与同行业三家上市公司的利润率,认为新百伦中国公司的利润率符合行业的通常水平,并在考虑运动鞋对新百伦中国公司整体利润率的贡献最大、运动鞋服行业内鞋类产品利润率与公司整体利润率相差不大的情形下,以新百伦中国公司整体利润率作为确定"New Balance"运动鞋利润率的参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新百伦中国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侵权商品销售量×"New Balance"运动鞋单价×利润率。按照"New Balance"运动鞋在网上的最低售价269元计算,无论是计算净利润率还是营业利润率,计算结果均远超1000万元。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本案中,一审法院考虑如下因素:郑某某陈述每双鞋获利十几元,按此计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获利超过1000万元,而按照新百伦中国公司在仓库公证购买到单价最高的被控侵权产品148元、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深圳新平衡公司销售给平阳店被控侵权产品均价为375元,两者价格相减,被控侵权人就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超200元,远高于郑某某自认的每双获利十几元;潘某某陈述所有实体店采用省代和市代加盟的方式,省代加盟费为50万元,市代加盟费为10万元;深圳新平衡公司系以侵权为业,且多以私人账户结算,企业税收、广告支出、管理费用等各方面的经营成本均远低于上市公司,而产品的零售价却与"New Balance"运动鞋相差不大,故其利润率应远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和新百伦中国公司的利润率。基于此,一审法院计算被控侵权人的销售获利也远超1000万元亦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再次,依据《商标法》关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侵权人故意侵害商标权,可以根据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或侵权情节,适用惩罚性赔偿。在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之前,部分店铺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已几次被工商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特别是在一审法院下达禁令后,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郑某某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继续实施为禁令所禁止的行为,其中深圳新平衡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微博、官网中仍有被禁令禁止的宣传内容,且继续推广最新款的被控侵权产品,发布全国新店开业的宣传报道,继续在网上销售被控侵权运动鞋,福建晋江的经营场所也仍陈列大量被控侵权运动鞋;新钮佰伦鞋厂仍在体博网企业商铺中宣传包含有为禁令所禁止的宣传内容,在该店铺中继续推广、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新百伦中国公司于2017年2月、4月仍可以在专卖店购买到被控侵权运动鞋,淘宝网、当当网中也仍存在销售被控侵权运动鞋的行为。上述侵权行为规模巨大,侵权情节严重,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对新平衡公司、新百伦中国公司商誉的损害极大,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体现严厉打击严重恶意侵权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
一审法院判决:一、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某某、搏斯达克公司、王某某立即停止侵害第G9445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深圳新平衡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4207906号"NEW BALANC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某某、搏斯达克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王某某立即停止销售上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产品;四、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某某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某某、搏斯达克公司共同赔偿新百伦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六、王某某赔偿新百伦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5万元,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某某、搏斯达克公司对王某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某某、搏斯达克公司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八、驳回新百伦中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合议庭:赵晓青、林银勇、徐飞云
二审合议庭:李红建、刘 莉、史 蕾
注:原文链接:精细化计算商标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高判赔额(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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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高院
作者:刘莉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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