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里那些事儿#
01
关于更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 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要求,进一步方便申请人,商标局定期更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并对外公布。2020年第三季度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已在中国商标网商标查询栏目和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公布,申请人可在线查询和填报。
商标局
2020年7月3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01
银川市53家企业获267.8万元知识产权补助资金
今年1月,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向银川市拨付了知识产权补助资金267.8万元,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为发放给53家符合要求的企业。
银川市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的项目包括授权发明补助、国家级示范优势补助、贯标企业补助等,其中:国内及港澳台地区授权发明补助资金142.5万元,国家级示范优势企业补助资金45万元,贯标企业补助资金80.3万元。7月1日前,知识产权补助资金已拨付至各企业。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查办力度,有力打击侵权假冒商品。近期,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对辖区内18家电线电缆批发商逐一进行核查,共查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川牌”电线电缆155盘,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今年上半年,市场监管部门共办理防疫物资商标侵权案15起,罚没款75万元。
在今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市设立了16个咨询点位,发放相关法律法规单行册2000本、宣传资料8000余份。为全面提高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市市场监管局计划从今年至2021年打造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等内容有效推进试点工作,逐渐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全面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来源:银川市政府网站)
02
知识产权服务窗口落地虹桥商务区
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助力打造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今天,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上海虹桥商务区知识产权服务窗口”“中国(上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虹桥商务区工作站”揭牌运作,窗口与工作站设在虹桥商务区公共事务大厦一楼的企业服务中心。
根据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虹桥商务区内设立上海虹桥商务区知识产权服务窗口和中国(上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虹桥商务区工作站,开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受理和知识产权事务咨询服务工作及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受理、案件信息移送、纠纷调解和咨询解答;开展市园区知识产权托管项目、创建上海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和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度,提升园区知识产权服务能级;在商务区内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工作,发挥上海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联盟作用,支持园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专利质押融资、专利商标保险等工作;支持商务区内企事业单位创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提升园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投资促进与公共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在商务区加快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商标注册、商事登记等公共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一窗通”服务,管委会从今年5月上旬开始与市知识产权局积极沟通探讨合作事宜,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就将知识产权服务落地到虹桥商务区,充分体现了“虹桥速度”。“窗口及工作站将采取‘线上+线下’模式,一站式受理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用心为企业做服务,切实让企业少跑路。”(来源:新民晚报)
03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与西华大学签署建立推进知识产权工作战略合作协议
为持续推进成都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7月1日,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和西华大学共同签署《建立推进知识产权工作战略合作协议》,协议从人才培训、研究合作、维权合作等七个方面达成一致,助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及发展工作。
根据协议,双方将共建成都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培训全行业各个层次的从业人员,提升知识产权产业人才素养与能力。双方共同建设“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中心,为成都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援助,依托西华大学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共建成都市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为政府机构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出谋划策,为成都市企业获取知识产权信息提供平台。(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04
安徽新增31家企业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今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批发布了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公告。安徽省黟县金元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31家安徽企业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主要包括太平猴魁茶、黄山毛峰茶、黄山贡菊、大方茶、安茶、六安瓜片、霍山石斛、霍山黄芽、临水酒、段园葡萄、运漕酒(运酒)等11个产品。
据悉,近年来,安徽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率逐年提升。据统计,截至目前,安徽省共有484家企业使用包括53个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安徽省78个地理标志产品年产值达414.63亿元,其中15个地理标志产品远销国外,出口额达27.88亿元。扶贫项目地理标志产品47个,惠及贫困人口26.0836万人,贫困人口人均年增收达2559元。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安徽省各级知识产权部门正以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为契机,着力加强地理标志工作与乡村振兴有机融合,引领更多企业投资地理标志产品产业,着力提高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率,努力实现“培育一个产品,做好一个保护,带动一个产业,搞活一地经济,富裕一方百姓”的目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01
彪马对耐克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近期,德国运动品牌彪马(Puma)正在竭尽全力地阻止耐克(Nike)将“footware”标志注册为商标,该标志适用于运动鞋专用的软件商品和服务。此前,彪马曾对耐克于2019年3月递交的“footware”商标申请发起了早期挑战,即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递交了“抗议信”(letter of protest),称“footware”是一个描述性的术语,不符合注册条件。2020年6月16日,彪马针对耐克的“footware”商标申请发起了异议程序,请求USPTO驳回该注册申请。
在异议程序中,彪马再次指出,“footware”对于技术驱动的鞋类设计而言是一个仅具有描述性的术语,任何企业都不应该将该词注册为商标,尤其是市值高达1250亿美元的耐克。彪马还表示,耐克的“footware”标志在语音上与“footwear”一词相同,并且与该词的拼写十分相似,这使得“footware”标志成为了市售产品(即鞋类)的通用术语,并未发挥商标的功能,即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耐克并没有将“footware”标志用于鞋类。该公司将“footware”标志用于如下类别:第9类,用于在物联网电子设备上接收、处理以及传输数据的计算机硬件模块;第38类,电信服务,即通过电信网络、无线通信网络和互联网进行的数据传输服务;第42类,提供用于整合第三方应用程序以产生交互式用户体验的应用程序接口软件的应用服务提供商。
除了指出耐克的“footware”标志是一个描述性的词语以外,彪马还在向USPTO的商标审理和上诉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表示,耐克并不是唯一一家销售将鞋类与硬件/或软件技术结合起来的商品的企业。实际上,彪马称自己早在1986年就开始制造和销售融合了计算机技术的鞋类了,而美国运动品牌安德玛(Under Armour)和美国跑鞋品牌奥创(Altra)等其他公司也提供了以技术为核心的鞋类产品。
竞争对手以技术为核心的鞋类产品的大量涌现可能意味着消费者习惯于浏览和购买将产品和技术相结合的产品,包括将软件或硬件技术与鞋类配对的产品。因此,“footware”一词通常用于描述与鞋类产品(包括鞋类)结合起来的软件,而非来自于某一个制造商的产品。
彪马还指出:“正如消费者会认为间谍软件描述的是结合了间谍活动的软件一样,他们也会认为‘footware’描述的是与鞋类产品(包括鞋类)结合起来的软件。”
该公司还表示:“耐克是最近才开始使用‘footware’标志的,因此不能表明该标志获得了显著性(即一件标志经过持续的使用和推广获得了显著性,从而使消费者能够将其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联系起来)。如果耐克的标志获得了显著性的话,那么即使其缺乏固有显著性也可以获得注册。”
彪马表示,如果耐克的“footware”标志获得了商标注册,那么其将获得对这一具有描述性术语的专有权利,并可以阻止竞争对手(包括彪马)在市场中使用此类描述性术语。此外,彪马还要求USPTO的商标审理和上诉委员会支持其提出的异议,并驳回耐克的商标申请。
耐克的“footware”标志曾遭到了USPTO审查员的质疑(即USPTO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耐克解释“footware”标志的措辞在软件、硬件或电信行业中是否有重要意义以及这种措辞是否是耐克行业内的专门术语)。在“footware”标志的商标申请进入异议阶段之前,耐克还为其“SNKRS”相关标志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初,耐克的法律顾问向USPTO为与其“SNKRS”购鞋软件有关的标志递交了4件商标注册申请。
其中两个涉及“SNKRS”标志的商标申请主要用于如下商品和服务:服装和鞋类;以鞋类和服装为特色的在线市场;提供时尚、娱乐、运动鞋、流行文化和体育领域的信息、新闻和评论的服务;提供使用户能够查看各种印刷品、图片、图形图像以及音频和视频内容的网站的服务。另外两个商标申请主要涉及耐克的“SNKRS”及其闪光型标识,耐克称这两个标志也适用于上述4种商品和服务。在2020年1月下旬提交了上述4件商标申请后,耐克收到了USPTO审查员的初步反对意见。(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02
苹果寻求法院支持,以了结与Zipit Wireless的无谓专利侵权诉讼
为一劳永逸地解决与 Zipit Wireless 有关的即时消息专利纠纷,苹果正在寻求法院的支持。作为安全消息传递平台的创建者,Zipit Wireless 起诉苹果公司的 iMessage 服务侵犯了自家的知识产权。不过周五的时候,苹果已经主动向加州北区地方法院提出了异议。
今年 6 月提起的诉讼中,Zipit 指控 iMessage 和苹果移动设备侵犯了自家的两项知识产权,尤其是“通过无线接入点覆盖即时消息终端”这项专利。
不过苹果在周五的投诉中辩称,该公司并未侵犯 Zipit 的专利,因其只涉及带有单独的“显示屏”和“数据输入设备”或实体键盘的产品,而 iPhone 采用的是显示屏 + 软键盘的方案。
奇怪的是,Zipit 未事先向苹果发去通知,就突然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资源撤下了相关指控。但苹果为了避免未来再次卷入纠纷,还是希望法院能够出具一份司法声明,以澄清该公司从未侵犯 Zipit 专利,并希望由对方承担法务费用。(来源:cnBeta)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01
擅播《春娇救志明》 谁来“救”你
酒店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在客房内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电影在线点播服务,侵权吗?侵犯了什么权利呢?快来和小编一起通过一个案例看一下吧~
案情简介
爱奇艺享有电影《春娇救志明》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J酒店在其客房内通过网络向公众非法提供了上述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
爱奇艺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J酒店的行为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2000元。
J酒店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法院判决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广播权?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J酒店主张其向客人提供点播服务的形式,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广播权保护的范畴,非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爱奇艺公司并未获得涉案影片广播权的授权,故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判决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广播权所控制的传播作品的行为是一种由受众被动接受的“单向传播”,即非交互式传播。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传播行为特征在于,受众可以自主选择信息内容,以及接收传播的时间和地点,是一种“交互式传播”。
J酒店通过局域网的形式在客房内向房客提供涉案作品的点播服务,房客可以通过该网络自行选择时间和地点点播涉案作品,属于交互式传播,应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爱奇艺公司作为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权利人,有权向J酒店主张权利。
二、与供应商合作,也承担责任?
J酒店称:“智慧酒店系统”的软件和硬件由案外人S公司提供,包括影视作品的提供与更新。但J酒店于一审提交的证据表明,J酒店是将涉案作品上传至其网络服务器中,并向客房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浏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J酒店该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来源:知产北京)
02
加盟呷哺呷哺可别走错门
说起呷哺呷哺小火锅,很多小伙伴一定都很熟悉,那可是小编学生时代最爱的火锅店之一。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关于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的呷哺呷哺火锅加盟广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X公司在B网站上发布呷哺呷哺加盟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认为: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呷哺公司)在餐饮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而X公司从事餐饮行业,应当知晓呷哺公司的知名度,但其仍在发布的信息中使用“呷哺呷哺”字样进行宣传和招徕加盟,存在主观过错,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小火锅加盟项目是呷哺公司的项目,或与呷哺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B网站有偿为企业发布招商信息提供网络平台,由于其未尽到了相应的管理和审核义务,在事实上为X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此,一审法院判决X公司和B网站连带赔偿呷哺呷哺公司经济损失48 250元及合理开支1750元。
B网站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B网站称其用户均系实名认证且已经对X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查,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即便认可其主张,亦仅能证明其对平台上注册的用户信息进行了审查,但对X公司发布的加盟信息则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同时考虑到提供招商信息亦系其业务之一及呷哺公司在行业中的知名度,故B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与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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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买卖假酒587瓶,贵州茅台状告侵商标权索赔一百万
近日从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于7月1日完成知识产权案件的首次立案。该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南京溧水的两名被告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之处人民币100万元。
据立案材料显示,2016年以来,被告人钟某、邰某某先后多次从他人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的假冒贵州茅台酒597瓶、其他92瓶,并进行销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是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文字商标、第3159143号图形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贵州茅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之处人民币100万元;对其侵权行为在南京市主要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损失费用。(来源:中华网酒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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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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