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科技科技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附公开判决书)
IPRdaily导读:一文读懂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19年度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目录
一、“七波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二、“半身小熊”图文商标侵权案
三、“BORDEAUX波尔多”集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四、“英利”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五、“独孤残红武侠作品”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纠纷案
六、“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
七、“智能电极电位差信号采集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
八、“混合氧化物组合”发明专利侵权案
九、“开甲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十、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扫描案例下方二维码
下载查阅案件判决书
案例一、“七波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简称七波辉公司)
被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超日公司)、丁俊伟等
【案情摘要】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贯彻严格保护司法政策、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虽然没有准确证据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但根据侵权人的宣传,可以确定其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故法院在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自由裁量权,突破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确定了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本案的裁判,体现了对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和字号给予较大程度保护的司法导向。
案例二、“半身小熊”图文商标侵权案
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希诺公司)
被告:济宁市一家一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一家一公司)
【案情摘要】
希诺公司系半身小熊图文组合系列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饮用器皿。希诺公司认为一家一公司销售带有半身小熊标识玻璃杯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请求判令一家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5万元。二审诉讼中,一家一公司提交了购销合同,结合一审提交的销售单、录音、微信截图等证据,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家一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对于其是否知道销售的商品系侵权商品,可以考虑一家一公司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销售者具体销售行为的外在表现。本案中,一家一公司预防侵权损害成本远低于侵权损害风险,结合一家一公司在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时仅以裸杯展示的行为,应当认为一家一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关于赔偿数额,被诉侵权商品价值较小,侵权规模不大,且一家一公司仅为销售者,希诺公司在另案中起诉了生产商。考量权利人此种维权方式以及损失填平情况,不应出现权利人获得司法赔偿远超出其正常损失范围而获利的情形,故法院判决一家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对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方面进行量化的创新性案件。在权利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销售者的主观过错时,可根据损害成本与预期损害的关系,结合销售者的具体销售行为来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对于赔偿数额,即使采用法定赔偿,也应对案情具体分析,避免出现权利人获得司法赔偿远超出正常损失范围而获利的情形。本案的裁判,对认定销售方主观过错责任及依法公平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案例三、“BORDEAUX波尔多”集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简称波尔多联合会)
被告:蓬莱云雀酒庄有限公司(简称云雀公司)
【案情摘要】
波尔多联合会系“BORDEAUX波尔多”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葡萄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5年6月19日发布公告,批准自即日起对波尔多(Bordeaux)在中国境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于2016年5月17日发布公告,批准自即日起对波尔多(Bordeaux)45个附属产区在中国境内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云雀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多款葡萄酒商品上分别使用了“bordeaux”“BORDEAUX”标识,并标示有“波尔多法定产区”字样,网站宣传中有“产品以法国原酒国内灌装和原瓶原装波尔多酒庄葡萄酒为主,所有产品均手续齐全,原产地直供品质保证”等内容。波尔多联合会认为云雀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云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云雀公司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被诉葡萄酒商品并非来源于波尔多特定产区,云雀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葡萄酒商品上标注“波尔多法定产区”,并在其网站上宣称“原产地直供品质保证”等内容,明显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及质量信誉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云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平等保护外国当事人依法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件。涉案“BORDEAUX波尔多”系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被诉侵权人并非该集体商标的组织成员,被诉葡萄酒商品也非来源于波尔多地区,其擅自使用该商标并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的裁判,依法保护了国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打击了恶意攀附他人地理标志知名度及质量信誉并进行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树立了山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形象。
案例四、“英利”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英利公司)等
被告:青州博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博华公司)等
【案情摘要】
典型意义
本案系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首例书面训诫的典型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其所陈述的事实应当秉承诚信原则,不能为其诉讼利益而随意变更其主张,增加诉累、浪费资源。本案的裁判,对于制止当事人滥用抗辩权、强化诉讼诚信意识、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同时是一起适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的典型案例,在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完整、真实财务资料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计算侵权获利,依法公正确定了赔偿数额,有力保护了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案例五、“独孤残红武侠作品”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纠纷案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公司)
被告:潇湘书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潇湘书院公司)等
【案情摘要】
三面向公司经授权享有独孤残红武侠系列作品的著作权,其认为潇湘书院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在www.xxsy.net网站主动设置链接到载有涉案作品的侵权网站www.69993.com的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查,潇湘书院公司在本案诉讼之前就曾在其www.xxsy.net网站上传过涉案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潇湘书院公司曾在其经营的www.xxsy.net网站上未经许可上传过涉案作品,后虽在另案诉讼中删除了相关作品,但其对关联网站www.69993.com上传的独孤残红武侠系列作品构成侵权属于应知或明知情形。本案中潇湘书院公司实施的主动设置链接到载有涉案作品侵权网站的行为,系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故法院判决潇湘书院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是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认定的典型案件。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主动设置链接的方式链接到相关侵权网站,如有证据证明其对侵权网站上传的作品构成侵权应知或明知,应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本案的裁判,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准确界定,打击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净化了网络空间。
案例六、“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敦骏公司)
被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吉祥腾达公司)等
【案情摘要】
深圳敦骏公司系“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是一种强制(Portal)业务技术。深圳敦骏公司认为深圳吉祥腾达公司制造销售的W15E、W20E、G1等多款商用无线路由器侵犯其专利权,请求判令深圳吉祥腾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查,业务用户使用被诉侵权的路由器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时,再现了深圳敦骏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方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的,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法院判决深圳吉祥腾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及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认定的新类型专利侵权案件。本案的裁判,确立了涉及网络通信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断规则,创新性地解决了通讯领域实质性专利侵权的认定问题,对审理将专利方法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的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七、“智能电极电位差信号采集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安徽惠洲地质安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惠洲地质研究院)
被告:西安澳翔勘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澳翔公司)等
【案情摘要】
惠洲地质研究院系“分布式并行智能电极电位差信号采集方法和系统”发明专利权人,其认为澳翔公司制造销售“多通道超高密度直流电法勘探仪”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澳翔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查,当事人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信号采信方法是否与涉案专利具有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对权利要求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如果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并不明确,一般情形下专利主题名称对于专利侵权判定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方法专利中,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某项权利要求实施内容已经明确的,不得以实施方法不确定为由扩大保护范围。法院判决驳回惠洲地质研究院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正确认定技术主题、实施方法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裁判,通过对电法勘探领域测量方法专利中技术主题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权利要求的内容、技术比对的必要步骤等问题的认定,对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合理界定,实现了专利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有利于激励社会创新创业。
案例八、“混合氧化物组合”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简称罗地亚公司)等
被告:淄博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简称加华公司)
【案情摘要】
罗地亚公司经授权有权对“基于铈和锆的混合氧化物的组合及其前体、制法和应用”发明专利侵权提起诉讼。罗地亚公司认为加华公司的涉案制备工艺与涉案专利一致,请求判令加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被部分宣告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加华公司对其相关技术参数进行遮盖,向罗地亚公司披露其工艺操作规程中与涉案专利相关的内容后,罗地亚公司仍要求摘抄相关部分向第三方专家或公司技术人员进行咨询缺乏依据。经遮盖和查阅比对后,可明确看出,加华公司的工艺流程是以氨水作为沉淀剂,并使液体混合物具有碱性。而涉案专利中是让液体混合物与碳酸盐或碳酸氢盐进行接触,生成一种具有中性或碱性的反应介质,两者存在区别。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决定书中,因对比技术方案是选用氨水溶液作为沉淀剂使用,而涉案专利是用碳酸盐或碳酸氢盐与混合物接触,故而专利复审委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技术方案存在区别。被诉侵权工艺技术有一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记载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其没有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判决驳回罗地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运用无效宣告决定书中的解释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生效的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等认定的专利区别技术特征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是否落入其保护范围时,对该区别技术特征应予着重考虑。同时,在可能涉及双方技术秘密的侵权比对中,可以通过签署保密承诺,灵活运用遮盖比对、查阅比对等方式进行侵权比对。本案的裁判,通过准确运用生效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中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正确确定权利保护范围,准确厘清双方技术特征关键差别,有效地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案例九、“开甲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原告:齐万勇
被告:邴立华
【案情摘要】
齐万勇系“新型果树开甲刀”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其认为邴立华制造销售的果树环剥器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请求判令邴立华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查,被诉侵权产品是在“动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置安装板”。当事人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在所述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中“定握板”是否为“动握板”的笔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并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可以直接、明确地得出涉案专利要求要求1中记载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中的“定握板”系“动握板”的明显笔误,应当修正为“动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并以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确定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故法院判决邴立华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对存在撰写瑕疵的权利要求予以明确并给予保护、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典型案例。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是否存在笔误,应当根据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的通常理解进行认定。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字面含义技术方案虽然能够实施,但明显与说明书及附图不一致,也不符合工学、美学及适于实用的要求且不合理的增加了产品制造难度的,法院应以修正后的含义予以认定。本案的裁判,直接纠正了权利要求书中的笔误,依法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打击了利用权利要求书的瑕疵制造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实质性解决了纠纷,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十、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公诉机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瀚霖公司)、王某某
【案情摘要】
受害单位拥有涉案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技术,经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委托鉴定为商业技术秘密。王某某为受害单位高管,其完全掌握该技术,并非法披露给瀚霖公司。瀚霖公司在明知王某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涉案生产技术的情况下,以利诱手段非法获取涉案商业秘密,并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经营,同时以申请专利的形式进行了披露。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2010年1月至2015年3月,瀚霖公司主营收入总额10.15亿元,毛利润总额2.5亿元。其中,出口销售额1.2亿元,毛利润总额1762万元。研发费用鉴证报告证实,受害单位投入的研发费用14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瀚霖公司明知王某某系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以利诱手段非法获取涉案商业秘密,并使用该商业秘密生产经营,同时以申请专利的形式进行了披露,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王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受害单位商业秘密披露给瀚霖公司使用,并全面负责瀚霖公司长碳链二元酸生产线建设及生产,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判令瀚霖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五百万元;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山东省实施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以来影响最大的刑事案件。本案系单位与个人共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涉及受害单位与瀚霖公司在全国各级法院进行的一系列专利、商业秘密等相关民事、行政诉讼,技术内容非常专业和复杂。本案的裁判,有效打击制裁了单位及个人的犯罪行为,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
来源:山东高院民三庭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山东高院民三庭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