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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告知承诺书
IPRdaily消息: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试点。今日,小编为大家整理自贸区内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条件和流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点击标题可直接阅读原文)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试点。
二、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专利代理条例》
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有符合规定的机构组织形式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具有符合规定的机构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3.具有书面合伙协议书或者书面公司章程
4.具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合伙企业应当由2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3)有限责任公司的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3)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4)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
5.具有独立经营场所。
6.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2)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7.辞去公职人员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要求
原从事专利审查等工作、现已辞去公职人员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辞去公职人员到专利代理机构任职的规定。
8.退休党政领导干部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要求
退休党政领导干部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取得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证明。
四、审批流程
1. 申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并开展业务的企业或者律师事务所,就符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条件作出承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cnipa.gov.cn)提出。
2. 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接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3. 审批。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4. 经营。企业或者律师事务所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并且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之外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五、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变更执业许可事项的要求
1.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http://dlgl.cnipa.gov.cn)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1)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合伙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
(3)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件扫描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实。退休党政领导干部拟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还应当上传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证明的电子件。
2.申请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申请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cnipa.gov.cn)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律师事务所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监督管理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应当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于通过举报投诉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专利代理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2. 加强信用监管。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加强对其承诺真实性的核查,向社会公布专利代理机构的信用状况。对于失信专利代理机构,开展联合惩戒。
七、法律责任
审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执业许可事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撤销或者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申请审批时提供虚假信息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并进行公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专利代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原从事专利审查等工作、现已辞去公职人员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辞去公职人员到专利代理机构任职规定的,应当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或者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执业许可证。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二)电话咨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外咨询电话
国家知识产权局(010)62087927
(三)电子邮件咨询:
dailiguanli@cnipa.gov.cn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服务业发展和监管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服务业发展和监管处
邮政编码:100088
附:文件原文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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