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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结案:获利与损失均无证据的情况下,如何计算赔偿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纠纷也逐渐呈现出类型化的趋势,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就是其中一类。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涉及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线上开庭进行了审理。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北京乐途汇诚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乐途公司”)侵害了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图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判赔数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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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地址: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10488351
优图公司是一家图片生产商及图片销售平台的供应商。优图公司发现,乐途公司在其经营的域名为lotour.com的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优图公司编号BVS-P0022913的图片(简称涉案图片)相一致。故优图公司对乐途公司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认为乐途公司行为侵犯了优图公司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乐途公司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优图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优图公司享有涉案图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应著作权。乐途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将涉案图片作为文章内容的配图使用,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优图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一审法院酌定乐途公司赔偿优图公司700元。
乐途公司对于一审法院认定侵权部分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并未因此获利,优图公司也并未证明其遭受损失,故一审法院判赔数额过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优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在案证据亦无法证明乐途公司的违法所得,故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创作成本、拍摄难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及图片使用方式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700元并无不当。
其中,创造成本主要需要考虑创造涉案作品所需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这就涉及涉案图片的选景获取是否需要支付金钱对价,例如有些选景需要支付门票或其他费用才可以获取。是否需要抓拍,即获取涉案图片所需时间,例如某些动物捕食图片需要摄影者耐心等待,付出一定的时间成本,还需要可以支持其清晰程度所需的摄影设备等。
拍摄难度主要考虑创造涉案作品的难易程度,主要涉及作品的拍摄难度以及选景难度。
侵权人主观过错指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无过错、过失、故意会依次递增其需要赔偿的金额。
图片的使用方式包括侵权人于何时、何地、何种方式使用图片,不同的使用方式对于图片的传播以及对于权利人的侵害是不同的,例如将图片置于文章内作为配图使用与将图片原图作为其传播的主要内容,对权利人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程度是不同的。
在具体案件中,上述因素并非单独的、孤立的影响判赔数额,而是由法官综合上述所有因素,就判赔数额作出的综合判断。本案中,涉案图片为一座桥的夜景,从创作难度上看,涉案图片并不需要过多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从拍摄难度上看,涉案图片也并不需要过于高超的拍摄技巧;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来看,侵权人对涉案图片涉及页面有明显的选择、编排,其明知或应当明知涉案图片为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故侵权人主观过错为故意;从图片的使用方式来看,侵权人仅在“猜图有礼”活动当中使用了涉案图片。综合上述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经济损失700元并无不当。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吴桐 立案庭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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