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那些事儿#
南微医学遭遇海外专利诉讼,波士顿科学指其产品侵权
科创板新军南微医学遭遇国际巨头波士顿科学的海外专利诉讼。
南微医学5月31日晚公告,收到波士顿科学起诉南微医学德国子公司MTE专利侵权案件诉状,该案于2018年11月26日由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立案,但“因域外送达原因”,按《海牙送达公约》经国际送达方式才于2020年5月28日送达南微医学。
本次专利诉讼所涉及的为南微医学的SureClip(止血夹)产品。波士顿科学方面认为,该止血夹产品侵犯了其EP1328199B1号专利以及EP3023061B1号专利的一项或多项权利,预计每个专利价值为200万欧元(每个专利100万欧元)。
2020年1月17日,南微医学收到MTE代理律师转交的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出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关于EP1328199B1号专利,法院要求原被告双方于德国时间2020年1月16日起的3周内,共同指定一名专家作为专家证人继续参与案件审理。该案将继续审理;关于EP3023061B1专利法院则判决被告方败诉,要求其停止在德国销售涉诉止血夹、召回或销毁在德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涉案医疗器械、提供自2017年12月1日起的交货、报价、生产成本、利润等信息等。
据悉,涉诉SureClip产品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在德国境内预计累计利润额为3353.71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2017年12月、2018年、2019年、2020年1月的利润额分别为123.91万元、1469.57万元、1619.35万元、140.87万元。而德国诉讼案的赔偿金额计算有三种依据,按其中赔偿金额最高的一种方式(赔偿累计利润额的50%-80%)计算,南微医学的预计赔偿金额为1676.85万元-2682.96万元,占公司2019年净利润的5.32%-8.51%。
根据德国法律,一审判决不具有执行力(除非原告提交相应金额保证金,但截至公告之日,原告未提交保证金),且目前MTE已提出专利异议及上诉,因此本次公告的判决结果尚未生效,二审则尚未开庭。
实际上,除了在德国,波士顿科学还在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对南微医学子公司Micro-Tech Endoscopy USA, Inc.和经销商Henry Schein, Inc.提起诉讼。
南微医学董秘龚星亮对记者表示,这一案件目前尚无进展,预计要到2021年下半年才会开庭。据其介绍,南微医学与波士顿科学关于这一产品的专利诉讼仅限于德国与美国,对其他地区的销售不会产生影响,不过公司也在考虑在其他地区市场进行产品替代。
龚星亮表示,目前南微医学在德国已完成新产品对涉诉SureClip止血夹产品的替代,在美国市场的替代有望在今年年内完成,他表示,目前市场对公司替代产品的接受度很好。(来源:界面新闻 记者:谢欣)
初创公司起诉杭州巨星专利侵权
2020年5月26日,Universal Arbor LLC (以下简称“Universal Arbor”)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地方法院提交了对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的诉讼,指控其侵犯了美国第10,245,744号专利(以下简称“’744号专利”),案件编号:2:20-cv-00155-JRG。
ʼ744专利标题为“Accessory for Oscillating Power Tools(振荡电动工具配件)”与2019年4月2日正是注册成功。该专利的发明人为切里夫·莫尔科斯(Cherif Morcos),原告是’744号专利的专利权人。
Universal Arbor,成立于2019年10月15日,是德克萨斯州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五金工具行业上市企业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巨星科技、股票代码:002444)的控股子公司,专业从事五金工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巨星科技是国内工具行业的龙头企业,亚洲最大的手工具制造销售企业之一,是多家全球500强零售企业在亚洲最大的手工具供应商,欧美众多工业用户的专业级工具供应商,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江干科技园、浙江海宁经济开发区有多个生产基地。(来源:法律犀牛)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河北省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
为确保河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试点工作顺利规范进行,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制定《河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
工作规范提出,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生产者,可以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市场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是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合法生产者。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产品有已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近三年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的;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其他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来源:河北日报 记者:马彦铭)
去年河南省专利质押融资逾38亿增长163.3%
5月31日记者获悉,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的2019年专利质押融资工作情况通报显示,河南省去年专利质押融资金额为38.7亿元,同比增长163.3%,涉及融资项目数208项,同比增长73.3%,提前完成年度超过25亿元目标。
据统计,自2010年起正式启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以来,我省累计有544家企业获得95.5亿元专利权质押贷款,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激发市场活力、助力创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2016年11月,河南省获批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将知识产权金融工作作为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举措。2017年出台《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对企业专利质押融资涉及的利息、评估费、保险费、担保费等费用分三档给予奖补。从2018年起,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巡讲和银企对接活动从省辖市一级扩展到全省所有贫困县开展,2019年组织的巡讲及银企对接会参加人数达2200多人次,已完成全省53个贫困县的全覆盖,有力助推了贫困县企业创新发展。(来源:郑州日报)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爱马仕成功阻止“D. KELLY”标志的注册
近期,法国奢侈品牌爱马仕(HERMES)在日本专利局(JPO)的商标异议程序中取得了胜利,阻止了“D. KELLY”标志的注册。该标志适用于第18类下的包和袋子等商品。
系争标志
2017年8月25日,“D. KELLY”标志的申请人向JPO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该标志适用于第18类下的包和袋子。2018年5月22日,系争标志被公布。
申请人在日本经营着实体商店和在线商店来销售手提包、肩背包、手提袋、背包以及其他时尚物品。“D. KELLY”被用在上述商品上,并被用作店铺名称。
爱马仕引用了Hermes Kelly Bag以及一件已注册的高级商标(senior trademark)“KELLY”,该商标适用于第18类下的包、小袋以及其他物品。该品牌表示,根据《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14项和第15项的规定,系争标志“D.KELLY”应该被撤销。
《日本商标法》第4条1款14项规定,禁止注册被视为与任何已注册的高级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初级商标(junior mark)。
爱马仕认为系争标志被视为“D.”与“KELLY”的组合。对于系争标志所适用于的商品而言,前缀“D.”本身就缺乏显著性。整个标志完全没有产生任何特定的含义。因此,“KELLY”的字面部分将在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系争标志会被视为与爱马仕拥有的“KELLY”商标混淆不清。此外,这两个标志均适用于第18类下的相同商品。
《日本商标法》第4条1款15项规定,为了维护品牌所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一件标志很可能与其他商业实体的知名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那么该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鉴于爱马仕“KELLY”手袋享有较高的声誉,相关消费者会将“D. KELLY”与爱马仕联系起来,并混淆带有“D. KELLY”标志的包和手袋的来源,因为“KELLY”并不是一个常见的日本姓氏,因此该词比“D.”更具有显著性。
JPO的决定
JPO异议委员会对爱马仕表示支持,并决定撤销系争标志。该委员会指出了以下几点内容:
从证据上来看,爱马仕自1956年以来就一直在袋子上使用“KELLY”商标,其灵感来自摩纳哥的格蕾丝.凯丽(Grace Kelly)公主。该手袋经常在时尚杂志和互联网上做广告或宣传。在过去的15年中,带有“KELLY”商标的手袋的年销售额连续高达16至46亿日元,手袋的数量达到了2000到4000只。异议委员会认可商标“KELLY”在识别爱马仕包的来源方面具有很高的声誉和知名度。
异议委员会认为系争标志是由“D.”与“KELLY”组成的标志,在两部分之间加了一个点。由于字母“D”缺乏显著性,因此消费者会将“KELLY”视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部分。从这一点上来说,系争标志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因为该标志的重要部分与爱马仕的商标具有相同的发音和外形。此外,系争标志所适用的商品与爱马仕“KELLY”商标所适用的商品也相同。
因此,根据《日本商标法》第4条1款14项和15项的规定,系争标志应被撤销。(编译自www.marks-iplaw.jp)(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翻译:李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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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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