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诉讼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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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案二审宣判:不构成侵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225号,就上诉人李霞与被上诉人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做出二审判决。二审认定,周梅森创作的小说《人民的名义》与李霞创作的小说《生死捍卫》系由各自作者就反腐这一相同题材独立创作并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的作品,两者在故事结构、人物设置、具体情节、文字描写等方面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且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并不会导致读者对两部小说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
因此,《人民的名义》并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歪曲、篡改,周梅森并未侵犯李霞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人民的名义》出版方北京出版集团公司也并未侵犯李霞的复制权、发行权。驳回李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摘要
案件详情
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李霞一审起诉称,其根据自身长期的检察工作经历,于2008年6月开始创作小说《生死捍卫》,于2010年9至11月在《检察日报》连载刊登,并于2010年11月由海南出版社出版。
2017年1月,周梅森撰写的小说《人民的名义》由北京出版集团出版发行。李霞经对比分析发现,小说《人民的名义》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关键情节、一般情节、场景描写、语句表达等方面大量抄袭、剽窃其《生死捍卫》一书且未给其署名,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北京出版集团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侵权作品的出版发行;2、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公司在《检察日报》、新浪网首页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周梅森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北京出版集团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二者共同承担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周梅森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及作品抄袭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接触”加“实质相似”是判断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基本规则。所谓“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实质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使读者产生相似的欣赏体验。图书《生死捍卫》出版于2010年11月,《人民的名义》出版于2017年1月,被告在完成《人民的名义》的创作之前,理论上可以接触到《生死捍卫》,故法院只就二部图书是否在表达上实质性相似的问题进行论述。
通过具体比对可知,涉案两部小说在李霞主张的破案线索的推进及逻辑编排、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具体描写五个方面的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李霞关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李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非独创表达不受法律保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受理上诉人李霞与被上诉人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根据法庭总结和双方的确认,二审庭审焦点在于《生死捍卫》与《人民的名义》两本小说的比对,看两者是否构成实质相似,进而是否存在改编权的侵犯。
主审法官表示,为了让合议庭以及旁听人员更直观地了解上述焦点问题,建议双方当事人,用带领大家阅读的方式,讲出各自对两本书是否构成相似的理由。“让听的人有一种读者的体验。”法官表示。
二审庭审现场
“《生死捍卫》与《人民的名义》是同类型的检察题材的反腐作品。”在法庭上,李霞作为《生死捍卫》的作者,用情节、叙事和结构的比对,来讲述她眼中两本小说构成相似的种种原因。她表示,两本书的背景均设置在反腐形势低迷的情况下,两名检察官围绕企业内部的经济问题,展开对官商勾结的调查。
“《生死捍卫》开场,检察官坐车上任伊始便遇到爆炸,一名反贪局长身亡,随后其接到举报信,情节随即展开……这些与《人民的名义》中开场侯亮平坐飞机上任,反贪局长陈海在车祸中变成植物人,侯亮平随后接到举报展开调查是相似的;同时两本书捍卫的核心案件来自大型企业,两本书中反贪局长均作为影子任务设置,一个爆炸身亡、一个车祸变成植物人,为案件侦破埋下伏笔,进而牵扯出相似的人物和关系,包括后续的出场人物和情节……”在40分钟内,李霞对两本书的数段情节和故事进行了比对。
“上诉人的比对存在错误,两本书题材虽然相同,在具体的表达中存在实质区别。”周梅森的代理律师称,两本书在破案的线索推理上不同,两部小说开端和主要情节也不相同:《生死捍卫》以爆炸案为开端,《人民的名义》以查办“小官巨贪”案为开端;《捍卫》骗银行贷款空手套白狼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人民的名义》股权质押借高利贷,致股权丢失,导致冲突;“在破案线索方面,”周梅森代理人举例反驳李霞的说法,“《生死捍卫》通过反贪局长被杀身亡,将线索引向银行;《人民的名义》则是通过小官巨贪的查处,供出丁义珍涉嫌犯罪,丁义珍畏罪潜逃,陈海发生车祸,将案件线索牵出,而并不是像李霞所说,《人民的名义》中车祸桥段,并未发生在小说开篇。”
随后,双方就两本小说的其他情节,诸如战场风波、约定暗语、分散贷款等数十个情节进行比对。
根据此案的一审判决,所谓作品指的是作者对思想、情感、主题等方面的具体表达,不是指抽象的思想、情感或者主题等本身。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在判断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首先需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作品要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只有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中的表达相似,才可能认定为著作权侵权。如果只有思想相似,表达不相似,则不应认定为侵权。
在双方展示两本小说的过程中,法官多次提醒原告李霞:“请在有限的时间内,向法庭陈述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是素材,任何人对生活素材不享有垄断。”法官举例说,比如李霞认为自己书中人物设置了一对姐妹花,而《人民的名义》中姐妹花高小琴高小凤的设置被她作为侵权的例证提交。“在我看来,姐妹花的设置属于素材,你要说出你设置的人物玄机在哪里,你的独创性表达是什么。”法官表示,只有独创性的表达,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才有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
案件从早上9点半审理至下午1点。李霞表示不接受调解,法官宣布休庭,案件未当庭宣判。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人民的名义》是否侵犯李霞对小说《生死捍卫》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二审法院认为,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前提是对原作品进行了有违作者本意并歪曲、割裂了作者“烙印”在作品中的精神这样的歪曲、篡改式的改动或使用。
著作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与繁荣。为实现这一目的,著作权法应维护激励作者创作与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求之间的平衡。为达到这种平衡,必须恰当确定著作权客体的范围,而著作权客体的范围取决于对作品的认定。为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法律原则,即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意味着只有表达才能构成作品,而思想不能构成作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表达都能构成作品,只有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才能被认定为作品进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些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不能被个人所独占,因而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小说属于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文字作品,由题材、主题、结构、人物、情节、背景等内容构成。小说中的表达不局限于遣词造句层面的文字性内容,故事结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同样是小说表达的组成部分。判断请求保护小说中的哪些表达属于独创性的表达是对两部小说进行实质性相似认定的前提。只有当被诉人小说中的相应内容与请求保护小说中的独创性表达部分构成相同或相似时,才有可能认定为构成剽窃。
基于此,二审法院对《人民的名义》与《生死捍卫》在故事结构、18处人物设置、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描写等方面是否结构实质性相似,做出如下阐述:
一、关于两部小说的故事结构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尽管两部小说均采取了主线检察线、副线政治线的双线线索设置,但这是反腐题材小说常用的结构模式,并非《生死捍卫》的独创性表达内容,不属于这部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射程范围。
二、关于两部小说的人物设置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尽管两部作品在某些人物设置上选取了相同或相似的素材,但这些素材都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并非《生死捍卫》的独创性表达,不应被某一部作品所独占。当这些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被使用在不同小说中,与不同的人物、情节、环境相结合创作出给予读者不同阅读体验的作品时,并不会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关于两部小说的具体情节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将李霞主张的50处具体情节分别置于各自小说之中可知,《生死捍卫》中的特定情节表达有其独创性部分,但《人民的名义》的相应情节内容与其相比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
四、关于两部小说的文字描写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将李霞主张相似的78处文字描写分别置于各自小说之中可知,李霞请求保护的文字描写中的一部分属于常用词汇、固定搭配、俗语俚语、生活语言、特定情境的常用表达等日常生活中的文字描写,其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本案中,经前述对比可知,小说《人民的名义》与《生死捍卫》系由各自作者就反腐这一相同题材独立创作并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的作品,两者在故事结构、18处人物设置、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描写等方面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且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并不会导致读者对两部小说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因此,《人民的名义》并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歪曲、篡改,周梅森并未侵犯李霞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北京出版集团公司也并未侵犯李霞的复制权、发行权。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李霞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5月26日,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七百元,由李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书
来源:IPRdaily综合中国新闻网、新京报、十月文艺而成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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