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商标品牌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降低两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刑标准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史浩飞提出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商业秘密罪定罪入刑标准等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史浩飞系中科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微纳制造与系统集成研究中心主任。他通过调研发现,2018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占已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87.99%,成为侵犯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角”。
而从公安机关对这类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实践看,史浩飞认为还存在诸多不适应,亟待改进。他举例,一是与制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相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过高,犯罪嫌疑人“蚂蚁搬家”式的制假售假犯罪手法往往能够顺利逃避法律制裁;二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相对较低,与当前严峻的违法犯罪形势不匹配,处罚力度过轻;三是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影响和危害性不亚于制售伪劣产品罪,但是前者的刑罚相比后者而言较轻。
为此,他建议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入刑标准,由原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入刑标准降低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在1000件以上,且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史浩飞代表还建议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入刑标准。他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提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以立案追诉。他认为该规定立案追诉标准较高,且未明确造成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建议降低入刑标准,将立案追诉标准调整为对权利人企业造成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造成损失的计算方式予以明确。
史浩飞还建议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标准。他认为目前制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自由刑明显高于侵犯知识产权罪,有必要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罚金刑,以严厉打击、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他建议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刑提高至“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或者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来源:央广网)
“劲牌”山寨“劲霸”!被判赔71.6万元
5月1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上诉人苏州市劲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劲牌公司)、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进行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劲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劲牌公司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1.6万元,刘某某在3.15万元范围内与劲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某就其独自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劲霸男装”状告“劲牌男装”
劲霸公司系“劲霸”“K-BOXING”以及拳王形象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2017年9月,劲霸公司发现上海两家沃尔玛商场里的劲牌服饰专卖店内销售的服装、店铺门头、外包装袋、吊牌等上的标识与劲霸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该服装吊牌上载有劲牌公司生产信息。刘某某是劲牌公司上海地区销售总代理。
劲霸公司认为:
劲牌公司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刘某某作为劲牌公司上海地区总代理,在其两处经营场所用以进行展示、宣传的被诉侵权标识为劲牌公司统一制作,理应对其实施的帮助侵权行为在相应范围内与劲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劲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刘某某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劲牌公司与刘某某共同负担劲霸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6万元。
劲牌公司辩称:
其系“劲”“劲牌”文字为核心内容的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系列商标多数早于权利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故其拥有在先的商标权利;“劲牌”作为其自身企业字号,其享有合法使用的权利,且其使用方式不构成对劲霸公司权利商标的侵权。
刘某某认可其为两家劲牌服饰专卖店的实际经营者,但辩称其系劲牌公司合法授权的销售商,商品来源合法,其销售行为没有侵犯劲霸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
劲牌公司构成对劲霸公司的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劲牌男装”与涉案注册商标“劲霸男装”的整体文字运用风格构成近似;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均为图文组合商标,两者在排列组合、文字风格等整体效果上接近,构成近似且足以混淆,故构成侵权。
本案中,劲牌公司将被诉侵权标识与男装商品、服装吊牌及其外包装相结合,并投入市场进行流通,故劲牌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理应覆盖其实施的全部被诉侵权服装之生产与销售行为;刘某某基于特许授权关系,对劲牌公司所生产的部分被诉侵权服装实施了销售,应就此与劲牌公司一并担责。刘某某在其两处经营场所的门头及店内装潢中使用的部分被诉侵权标识系由刘某某单方制作,相关侵权责任由其独自承担。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劲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劲牌公司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1.6万元,刘某某在3.15万元范围内与劲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某就其独自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劲牌公司与刘某某均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劲牌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劲霸公司涉案系列注册商标不近似,故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刘某某认为其作为劲牌公司的授权经销商,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未独自实施侵权行为。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被诉侵权商品与劲霸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男装,两者的销售区域亦存在重合,而男装属于日常消费用品,相关公众在选择、购买时施以的注意力相对较低。
其次,劲霸公司在经营及宣传活动中长期使用包含“劲霸”、“K-BOXING”字样、图形或其组合的注册商标,“劲霸”品牌在男装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因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诉侵权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劲霸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劲牌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服装吊牌、外包袋上使用与劲霸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刘某某在其经营店铺门头及背景墙使用与劲霸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劲霸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刘某某系劲牌公司上海地区的销售总代理,对其销售的侵权商品未能履行审查和注意义务,无法基于合法来源豁免其赔偿责任。应在一定范围内与劲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刘某某在涉案店铺门头、背景墙使用的标识并非《特许授权书》约定使用的标识,且其对上述标识的使用已经超出了为销售商品而进行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围,故该侵权行为系刘某某自行实施,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独自承担。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贴牌加工生产,可能藏着商标侵权的风险!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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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志龙电动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简称志龙公司)系“ ”商标所有权人。2016年10月,志龙公司与当事人台州市威震车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威震车业)签订了商标授权书,授权当事人威震车业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生产“”电动车。后志龙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与当事人威震车业补签了一份书面贴牌加工合同(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28日),该合同规定“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将‘时代力马’牌电动车供应给其他任何经销商,如一旦发现就按假冒产品处理”。
在合作期间,志龙公司共向当事人威震车业下单生产车身及附件标注“”的电动车600辆,当事人共生产了675辆,已发货交付563辆。当事人威震车业在未取得志龙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多生产的112辆上述时代立马电动车销售给余杭的经销商吴某邦。该批112辆电动车当事人称以1350元/辆的车型为主,共计经营额为153000元。
2017年12月12日,志龙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威震车业未经其许可擅自超数量生产并对外销售上述标注的侵权电动车,要求当事人威震车业给予相应的民事赔偿,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认定当事人侵权行为成立,并判决当事人威震车业赔偿志龙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0000元,截止案发,当事人威震车业未对该判决进行上诉并已履行完毕。另查明,当事人威震车业电动车车身及附件上的“”标注是当事人威震车业根据志龙公司提供的模板设计制作并最终使用在上述675辆电动车上的。当事人威震车业在未经志龙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超数量生产112辆电动车并对外销售的行为构成了对志龙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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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威震车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威震车业处罚款153000元。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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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一起商标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在贴牌加工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纠纷案件,也是典型的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相衔接的案件。当事人威震车业上述的侵权行为既违约又违法,不仅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侵权人损失,也要承担违法后果接受行政处罚。
随着注册商标数量不断的增长,在商标授权使用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情况也与日俱增。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商标授权人应该制定详尽的授权使用条款,规范被授权人的相关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授权人应当充分遵守商标授权条款的相关事项,按照条款约定守法经营。(来源:台州司法)
全国首宗涉5G技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审结
基本案情:违背职业操守接私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瑜、王某均曾就职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且二人皆为5G方面的专家。任职期间,两被告人接受某研究所5G有源天线原型机的技术外包项目,并找到中兴公司原有源天线A8808项目多名成员进行技术开发,研发完成后交付了一台5G有源天线原型机及相关技术文档,并收取项目经费人民币235万元。
经鉴定,王某交付和发送的技术文档,与中兴公司的文档具有同一性;中兴公司的前述文档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查明,中兴公司对该文档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经评估,该文档商业秘密的评估值为人民币430万元。
审理结果: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
2019年6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以黄某瑜、王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向南山法院提起公诉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文档内容系中兴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黄某瑜、王某在为某研究所研发5G项目的过程中使前述商业秘密实际脱离中兴公司控制,构成对中兴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根据案情,认定中兴公司因两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受的损失为430万元。两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全部犯罪处罚。
综上,判决被告人黄某瑜、王某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两被告均认罪认罚,现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涉5G侵权严打击 护企业发展同进行
1、审结国内首宗涉5G技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5G即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的简称,是最新一代蜂窝移动通信技术,近年来,多个国家都加大了对5G技术的研发投入。
被害单位中兴公司一直是我国5G领域的领军企业,在5G领域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被告人黄某瑜和王某泄露的两份技术文档是中兴公司在5G技术领域的重要技术资料,中兴公司亦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些技术资料属于中兴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的妥善处理有效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决心。
2、依法减少司法办案对涉案创业公司的影响,保障企业持续有序经营
南山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了解到,被告人黄某瑜、王某系通讯技术领域的专家级人才,黄某瑜2016年从中兴公司离职后自主创业,所开办公司主业为无人机图像传输技术的自主研发,拥有多个发明专利,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该公司没有使用中兴公司的技术,但由于二被告涉嫌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经营状况陷入困难。
为尽量减少案件审理
对企业正常经营、创新发展的影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南山法院依据二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况,对二被告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在判决时:
南山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及公诉机关明确建议适用缓刑等情况,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在本案审理中,南山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在依法公正办理案件的同时全力服务企业经营和发展,有效避免了“案件办了,企业垮了”的结果,助力辖区打造诚信有序又充满活力的法治营商环境。(来源:南山区人民法院)
#局里那些事儿#
国家版权局启动2020年中国版权金奖评选活动
近日,国家版权局启动2020年中国版权金奖评选活动。
中国版权金奖由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主办,设立于2008年,每两年评选一次,是中国版权领域最高奖项,也是中国版权领域唯一的国际奖项。经中央批准,自2016年起,中国版权金奖纳入中国政府常设评奖项目。
中国版权金奖设作品奖、推广运用奖、保护奖和管理奖等4类奖项,其中作品奖6个、推广运用奖5个、保护奖5个、管理奖4个,共20个名额。
复制链接至浏览器查看活动详情: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83/416331.html (来源:国家版权微信)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Chanel 女士名字“Gabrielle”商标纠纷案宣判,Chanel 公司败诉
法国奢侈品牌 Chanel(香奈儿)与法国时尚集团 Molly Bracken 就 “Gabrielle ”的商标纠纷案已经持续两年多时间,Chanel 最终败诉。
4月27日,英国知识产权办公室(UK’s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驳回了 Chanel 提起的诉讼。Chanel 称,它在2017年12月注册了 “Chanel’s Gabrielle” 品牌商标。而 Molly Bracken 早在 2016年就创立了 Gabrielle 品牌。最终,Chanel 败诉,并被要求向 Molly Bracken 赔偿法律费用。
2008年, Catherine Sidonio 和 Julian Sidonio 在法国南部创立了一家小型成衣公司 Molly Bracken,雇有240名员工。集团旗下包括女装品牌 Molly Bracken、童装品牌 Mini Molly 和都市时尚品牌 Lili Sidonio。之后他们又增加一个大码女装品牌并命名为 Gabrielle。Molly Bracken 于2016年10月注册了“Gabrielle”商标。Molly Bracken 称,“Gabrielle”的名字源于法国画家奥雷诺阿(Auguste Renoir)的缪斯女神。
“Gabrielle”也是时尚传奇人物、Chanel 创始人 Coco Chanel 的本名(Chanel 本人的原名全称为 Gabrielle Bonheur Chanel) 。Chanel 目前在全球拥有约2万名员工,年收入接近100亿欧元。2017年,Chanel 推出了 Gabrielle 香水;同年12月,Chanel 为手袋和一系列其他产品注册了“Chanel’s Gabrielle”的商标。次年,Gabrielle de Chanel 手袋系列首次亮相。
Chanel 首先在瑞士法庭提起诉讼,当时 Molly Bracken 胜诉。之后, Chanel 又在英国法庭再次提起诉讼,其控股公司 Chanel Ltd 的总部设在英国。
Molly Bracken 在一份新闻稿中表示:“2019年11月,商标注册律师认为‘Chanel’s Gabrielle’在视觉、发音和概念上都与我们 Gabrielle 的品牌名称非常相似,这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最终,英国知识产权办公室驳回了 Chanel 为其手袋和其他产品注册 Chanel’s Gabrielle 商标的申请。”
Molly Bracken 的首席执行官 Julian Sidonio 说:“这对我们公司来说是个好消息,法律纠纷已经结束了。我们可以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继续发展业务,尤其是扩展 Gabrielle,而不必担心大公司对我们发起新的诉讼。”(来源:华丽志)
支付巨头Visa已提交数字法币专利申请
据外媒消息,支付巨头Visa已经针对“中央银行用例”提出了一种“数字法定货币”(digital fiat currency)专利申请,有关使用区块链技术在集中式计算机上创建数字货币。
根据申请文件,该技术旨在通过让中央银行控制该货币的数量和价值来解决中央银行对数字美元的担忧。该专利申请最初于2019年11月提交,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周四发布。据报道,该专利适用于数字美元以及其他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例如英镑、日元和欧元。(来源:网易新闻)
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签署《EAEU商标、服务商标以及原产地名称协定》
2020年2月3日,欧亚经济联盟(EAEU)所有成员国(即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俄罗斯)签署了《EAEU商标、服务商标以及原产地名称协定》。该协定将在上述所有成员国使其注册程序和官方费用与协定保持一致并向欧亚经济委员会(EEC)交存批准书后正式生效(预计于2020年底)。2018年12月,EEC首次签署了上述协定。
EAEU成员国签署《EAEU商标、服务商标以及原产地名称协定》极大地推动了EAEU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进程。在该知识产权制度下,权利人可以通过向EAEU任何一个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机构提交一份申请来在所有成员国同时获得法律保护。每一个商标申请都将接受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整个注册过程预计将花费一年左右的时间。EAEU商标将保存在EEC管理的单一注册簿中。
除了提供一种更加高效的方式来在所有成员国中获得全面保护之外,EAEU统一的知识产权系统还有望提供一种更加节约成本的程序,因为商标申请人将仅需在受理局支付一次申请费。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商标申请人仍然需要分别向所有指定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机构支付审查费用。此外,统一的知识产权系统还能够降低申请人的翻译成本,因为申请人可以使用俄语或任何官方认可的当地语言加上俄语翻译来提交申请(如果有任何出入,应以俄语版本为准)。(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上海:接入“一网通办”后,知识产权行政审批时限减少66%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芮文彪、上海海关副关长柳波、市文化旅游局执法总队督办张勇、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总队长李伟军,介绍上海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情况。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威主持新闻发布会。
上海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日益完善
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
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范围拓展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领域,专利预审总量突破千件,获得授权300多件。在全市增设知识产权受理和服务窗口。接入“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知识产权行政审批时限减少66%。在各区设立版权工作站,提供版权登记、咨询培训、纠纷调解等服务。首次将知识产权数据纳入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数据平台。
二是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
开展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至2019年底,全市共有专利代理机构175家,执业专利代理师1325人,备案商标代理机构2432家。
三是知识产权与品牌发展加速融合
推动新建商标品牌指导站13个,指导站总数达37个;发布第四批、第五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推出“老字号.百度品牌焕新计划”。出台《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振兴老字号品牌的若干措施》。
知识产权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一是合作交流成效显著
举行2019—2020年知识产权合作会商会议,明确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服务经济发展等六方面重点合作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第十六届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推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在沪开展业务。各有2家单位分别入选WIPO在华首批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和第三批筹建机构。
二是文化建设持续推进
在全市组织开展以“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为主题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三是人才培养途径不断拓展
加强国际合作和人才培养,支持高校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学科建设。首次在上海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设立知识产权“小达人”专项奖,面向中小学生推广普及WIPO知识产权入门教育远程课程。(来源:澎湃新闻)
天津市:2020年有效发明专利达到3.7万件
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领导小组发布了《2019年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总结》和《2020年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工作要点》,具体总结了2019年天津市知识产权发展情况,并提出2020年天津市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3件,有效发明专利达到3.7万件、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4.6万件的工作指标。
2019年,天津市共办结商标侵权案件422件,涉案经营额485.64万元,罚没款总额690.11万元,没收物品货值总额468.87万元,挽回权利人经济损失312.46万元,挽回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损失90.68万元。共查办侵权盗版案件6起,行政罚款4.5万余元,对3起版权刑事案件进行督办。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类犯罪案件146件269人,提起公诉211件385人,移送31件3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6件51人。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6910件,同比增长39.5%;审结6397件,同比增长45.1%。共扣留侵权嫌疑货物41个批次,扣留涉嫌侵权货物24.5万件,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案值259.5万元。
2020年,天津市知识产权工作将持续推进。天津市将继续引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着力培育独角兽企业,全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7000家,雏鹰、瞪羚、领军(培育)企业达到3000家、300家和200家。同时实施专利强企工程,完成180家企业专利提升转型。新增1000家中小企业专利首次申请和发明专利授权消零。开展企业品牌培育提升行动。全年专利授权超过1.5万件,有效专利总量达到5.5万件,有效发明专利突破1万件。加强网络版权监管。持续开展 “剑网行动”,强化分类管理,加强对院线电影、电商平台、网络游戏及网络直播、自媒体、知识社区问答等新媒体的版权整治,及时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推动高新区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围绕滨海新区高端装备制造等八大支柱产业,全年完成10个企业导航项目。(来源:中国经济网)
广东新增11个产品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了解到,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290号公告,广东省汕尾市海丰油占米等11个产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被列入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行列。
经省农业农村厅初审、农业农村部评审和公示,广东汕尾市的海丰油占米,惠州市的矮陂梅菜、惠东马铃薯、麻榨杨桃,河源市的东源板栗,湛江市的雷州青枣,梅州市的梅县绿茶,以及江门市的恩平濑粉、鹤山粉葛、恩平大米、台山蚝正式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截至2020年4月30日,广东已登记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50个,其中,“镇隆荔枝”在2017年被评为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示范样板。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表示,近年来,广东坚决贯彻落实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全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登记工作,大力挖掘各地特色鲜明、发展潜力大的农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做大做强“粤字号”农业知名品牌,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效应已成为各地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品牌化发展的有力抓手。(来源:大洋网)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部署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近日,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印发《2020年度陕西省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明确了强化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及官方标志执法监管,加强疫情防控相关执法保护工作和优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等六项重点任务。一是突出重点领域,健全对实体市场案源搜集摸排机制,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网络销售行为的监测和排查,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执法保护模式;二是加强保护协作,健全区域间线索通报、证据移交、案件协查等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执法联动;三是提升保护能力,依法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一线办案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年度执法保护工作任务完成。
下一步,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各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检查指导,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营商环境不断改善,支持企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复工复产,为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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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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