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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里那些事儿#
关于核准 2020 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会徽、吉祥物特殊标志登记的公告
第三六〇号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提交的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会徽、吉祥物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
特此公告。
附件:
1.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会徽
2.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吉祥物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
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会徽
第T2020014号
一、登记标志
二、登记人
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8日。
附件2
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吉祥物
第T2020015号
一、登记标志
二、登记人
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
三、活动名称
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8日。(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
关于对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志”等官方标志登记备案的公告
第三五九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对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志”和“中国医疗保障徽标”标志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志图案和说明
2.中国医疗保障徽标图案和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
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志图案和说明
一、编号
官方标志G2020004号。
二、图案
三、说明
(一)形状。
字形加文字。
(二)颜色。
CHS字形为蓝色。蓝色色值 :#289DDA;RGB:R:40,G:157,B:218;CMYK:C:73%,M:21%,Y:0%,K:0%。
中文文字“中国医疗保障”以及英文文字“CHINA HEALTHCARE SECURITY”为灰色。灰色色值:#595757;RGB:R:89,G:87,B:87;CMYK:C:0%,M:0%,Y:0%,K:80%。。
(三)构成。
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志以中国医疗保障英文“CHINA HEALTHCARE SECURITY”的缩写“CHS”为主形。主形下方中文字体“中国医疗保障”为方正正粗黑简体,英文字体“CHINA HEALTHCARE SECURITY”为方正黑体简体。
附件2
中国医疗保障徽标图案和说明
一、编号
官方标志G2020005号。
二、图案
三、说明
(一)形状。
圆形加文字。
(二)颜色。
CHS字形为橙色。橙色色值:#E99413;RGB:R:233,G:148,B:19;CMYK:C:6%,M:51%,Y:93%,K:0%。
CHS字形以外的部分为深蓝色及白色。深蓝色色值:#133570;RGB:R:19,G:53,B:112;CMYK:C:100%, M:91%,Y:34%,K:1%。
(三)构成。
中国医疗保障徽标以中国医疗保障英文“CHINA HEALTHCARE SECURITY”的缩写“CHS”为中心,“CHS”字形设计与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志一致,徽标外形为圆形。圆形下方中文字体“中国医疗保障”为方正正粗黑简体,英文字体“CHINA HEALTHCARE SECURITY”为方正黑体简体。(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关于核准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会标特殊标志登记的公告
第三六一号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提交的“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会标”(中文、英文)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
特此公告。
附件: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
会标(中文、英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会标(中文)
第T2020016号
一、登记标志
二、登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三、活动名称
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8日。
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会标(英文)
第T2020017号
一、登记标志
二、登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三、活动名称
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
四、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五、有效期限
2020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8日。(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网络意见收集工作启动
为切实做好《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官方网站开设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意见收集链接入口。社会公众可点击链接进入填写界面,无需注册即能实现意见反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将定期汇总收到的意见建议,对合理化意见建议及时归纳整理,并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
据悉,网络意见收集渠道的开通,有助于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服务机构及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关注;同时,真正做到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加速助推解决社会公众反映最强烈、矛盾最突出的问题,推动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切实提升社会公众的改革获得感。(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专利法研究》征稿通知
各位专家、学者:
《专利法研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出版的学术性年刊,首期发行于1991年9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负责编辑。本刊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为办刊宗旨,主要刊登专利等知识产权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学术性论文和有关译文,向全国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提供一个思想和观点交流的平台。随着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本刊也将进一步增加知识产权其他领域的内容。
为充分实现本刊办刊宗旨和目标,使各位专家学者、同仁的研究成果和实践心得能为更多的人分享,现诚挚邀请您为本刊撰稿,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集思广益、建言献策。
关于来稿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 来稿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前瞻性,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篇幅一般不超过12000字。
对于涉及以下主题的稿件,本刊优先采用:
(1)专利法律制度专题研究
(2)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3)创新驱动发展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
(4)商标法律制度专题研究
(5)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
(6)知识产权基本法研究
(7)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法制状况研究
(8)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发展实践研究
2. 来稿请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以电子件发给zlfyj@cnipa.gov.cn,请勿一稿多投。
3. 自稿件发出2个月届满时未接到稿件采用通知的,可自行处理稿件。
4. 本刊作为汇编作品,版权属本刊编辑部所有。
5. 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需求,扩大本刊及作者知识信息的交流渠道,本刊被CNKI数据库收录,作者文章著作权使用费与本书稿酬一次性支付。免费提供作者文章引用统计资料。请作者在来稿时书面说明是否同意其文章被收录;如无专门说明,视为作者同意。
6. 来稿请在正文前附200字以内摘要一份。
7. 来稿请在正文最后按顺序标明以下信息:题目、作者姓名、单位全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身份证号码,以便于联系和邮寄稿酬。
8. 本刊一经出版,本编辑部将从速酌致稿酬,并赠送当期本刊两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2020年4月30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维多利亚的秘密”还是“维吾尔族的秘方”?|结案信息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维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并于线上公开宣判,认定诉争商标“维秘”与引证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争商标
本案原告朱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9132008号“维秘”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薰衣草香油;芳香精油;花精(香料);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
2016年6月2日,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简称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4481219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理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朱某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文字的整体呼叫及文字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诉争商标由汉字“维秘”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维多利亚的秘密”构成。由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提供的相关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裁定书等证据可知,“维多利亚的秘密”系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享有权利的内衣品牌,可简称为“维秘”。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品牌及其上述简称即已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熟知,“维多利亚的秘密”与“维秘”也通过使用形成了对应关系。本案诉争商标“维秘”与引证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在含义上亦具有对应关系,已构成近似商标。考虑到上述因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若允许上述商标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之上,会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注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此外,在案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经足以和引证商标相区别。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姚俐衡)
判了!“葫芦娃 HULUWA”商标损害知名作品《葫芦兄弟》角色名称权益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两件“葫芦娃HULUWA”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认定两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均损害了《葫芦兄弟》作品中“葫芦娃”的角色名称权益,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商标法(以下简称修改前商标法)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条速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争议商标
两案争议商标系第16504578号“葫芦娃HULUWA”商标,与第11726392号“葫芦娃HULUWA”商标,分别于2015年3月17日、2012年11月9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钟表指针(钟表制造);手表”等商品、“电话机;可视电话”等商品上,商标权人均为深圳葫芦娃科技有限公司。
经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对两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两案被诉裁定,认定两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均予以无效宣告,深圳葫芦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两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美术电影制片厂对于《葫芦兄弟》作品享有著作权、对“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动画片《葫芦兄弟》首次发表于1986年,现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葫芦兄弟》自发表后,以及后续电影版发行以来,通过电视台、影院、互联网等多种渠道进行了广泛、持续地播放,荣获了诸多荣誉奖项,并且至今仍保持着较高的播放量,一直具有广泛的收看观众,该动画片及其中“葫芦娃”的角色形象知名度较高。在动画片《葫芦兄弟》中,主人公葫芦兄弟被其他角色称为“葫芦娃”,这一称呼也在影片主题曲的开头出现并被反复提及,随着动画片的热播,主题曲的广泛传唱,“葫芦娃”的称谓被大众所熟知。
因此,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该角色名称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如果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这类标有“葫芦娃”字样的商品系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是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动画片周边产品。所以,“葫芦娃”这一作品角色名称构成上述司法解释中所指的在先权益,美术电影制片厂有权就“葫芦娃”角色名称主张在先权利保护。两案中争议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葫芦娃HULUWA”,在文字构成、呼叫认读等方面与“葫芦娃”这一角色名称完全相同。若注册、使用在常见的电影衍生品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葫芦娃”角色名称的利害关系人或与其具有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正当地利用了“葫芦娃”角色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挤占了“葫芦娃”角色名称利害关系人基于该角色名称所应当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损害了《葫芦兄弟》作品中“葫芦娃”的角色名称权益,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故均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立案庭 张 迪)
开庭信息 | 衣服皱皱巴巴 小天鹅说有办法 你怎么看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小天鹅公司)一款可用在洗衣机上的烘干设备专利驳回案件线上开庭进行了审理。
小天鹅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衣物处理设备”、 申请号为201510264701.0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小天鹅公司认为本申请改进了现有烘干洗衣机在烘干衣物时除皱效果不好、成本高、结构复杂、关键零部件寿命短等缺陷。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相对于两份在先的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小天鹅公司的专利申请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后,维持驳回决定。
小天鹅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小天鹅公司认为该专利申请的发明点主要在于:在衣物处理设备(如带有烘干功能的洗衣机)中,安装一蒸汽发生器(包括加热器、进水口和出蒸汽口),其可以将高温蒸汽输入洗衣机内筒,使衣物在烘干过程中达到除皱熨烫的效果。(蒸汽发生器即附图一中的3,附图二为蒸汽发生器的结构图)
附图1
附图2
庭审中,小天鹅公司主张:该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9相对于两份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因为涉案申请专利具有4点区别技术特征1:蒸汽发生器设在外壳内,出蒸汽口与内筒内的腔室连通;2:密封件设在所述加热器的下表面上;3:下壳体连接在上壳体之下并且与上壳体之间限定出安装槽,加热器的下端的边缘设在安装槽内;4:容纳腔为烟囱状,包括由下到上依次设置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第一部分的内侧壁面和第三部分的内侧壁面分别沿上下方向延伸,第二部分的内侧壁面形成为向上向内倾斜延伸的斜面且下端和上端分别与所述第一部分的内侧壁面和所述第三部分的内侧壁面直接相连。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因为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而基于权利要求1引申出的权利要求2-9也具有创造性。综上,被诉决定关于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做出决定。对比文件1为原告申请的另一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具有蒸汽发生器的波轮洗衣机,包括蒸汽发生器(4)、上部工作台(1)、有容纳衣物的腔室的内筒、外筒及电脑控制板,蒸汽发生器设置在上部工作台的后部,达到给洗衣机提供蒸汽的目的。(蒸汽发生器即附图三中的4,附图四为蒸汽发生器的结构图)
附图3
附图4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挂烫机蒸汽发生装置,其由相互分离的蒸汽发生杯3和发热炉1组成,该蒸汽发生装置的壳体限定出的容纳腔为烟囱状。(附图5为挂烫机蒸汽发生装置)
附图5
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的区别特征,已被两份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公开,其技术效果也相同。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审四庭 刘颇)
两人为争夺《将军令》著作权闹上法庭,法院:原被告均享有著作权
亲自整理并出版民族传统乐器曲牌,却在购买相关书籍后发现,同一曲目的演奏谱被他人“冠了名”。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认定各改编人对各自整理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84年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民族乐器传统独奏曲选集》中四川扬琴曲牌《将军令》是李某元与项某共同整理的作品,在法律保护期内,两人共同享有著作权。2018年3月24日,李某元购买了一本《扬琴经典作品及演奏要点解析》,发现其中《将军令》署名为“李某才、李某贵”演奏谱。李某元认为被告李某贵与出版社共同侵犯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在禁止歪曲和商业滥用的前提下,鼓励对其进行合理开发及利用,使其发扬光大,不断传承发展。《将军令》系民间艺术作品,任何人都有权整理。原告李某元与项某共同整理的《将军令》,源于民间曲调《将军令》,两人享有著作权。而被告李某贵整理版《将军令》,也是源于民间曲调《将军令》,在保留和吸收李某元父辈说唱形式的《将军令》基础上融合自身的演奏技巧整理而成,作品具有独创性,故被告李某贵对其整理版《将军令》享有著作权。因此,原告和被告对各自整理的《将军令》均享有著作权,两被告不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来源:封面新闻)
#科技企业那些事儿#
NPE最新行动,联想、TCL、一加、酷派、傲基科技被诉侵权
2020年4月23日,NPE公司——Fundamental Innovation Systems International LLC(以下简称FISI)在特拉华州地区法院起诉联想、TCL和贝尔金侵犯其充电技术的专利权。
同日,FISI还在德州东区地方法院起诉酷派、一加、傲基科技和贾斯科产品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该批专利主要技术为移动终端的充电技术。根据以往NPE公司的做法,FISI很有可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请求337调查,以向被告施加压力以达成专利许可协议。
FISI起诉信息统计表
根据Fundamental Innovation Systems International LLC官网信息显示,FISI是一家总部位于德克萨斯州花丘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专注于先进的充电技术,已从业界领先的电源充电创新者处获得了强大的专利组合。此外,根据其官网提供的被许可人信息,其主要公司有:三星、华为、LG、戴尔等38家公司。
图片来源:Fundamental Innovation Systems International LLC官网
此外,查看FISI的起诉历史,该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正是利用该批专利分别起诉华为和LG,以达成双方的专利许可协议;此外还于2017年2月再次利用该批专利起诉中兴和三星,但是该案也随着双方专利许可协议的签署而和解。但是在2019年2月该公司还被苹果主动起诉FISI专利侵权,但随后FISI提起反诉,双方的这场恶斗至今还没有结果,后续进展将会持续关注。(来源:集微网)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欧盟发布地理标志产品经济价值报告
2020年4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研究报告。报告收集并分析了2011-2017年期间在欧盟28个成员国注册的地理标志(GI)和传统特产保护(TSG)产品的经济数据(3153个GI和54个TSG)。研究发现,具有受保护名称的产品的销售价值平均是未经认证的类似产品的两倍,证明地理标志和传统特产保护在营销和销售增长方面具有经济利益。
2017年,GI和TSG产品的销售额估计为771亿欧元(GI产品为748亿欧元),相比2010年增长42%(GI产品为37%)。其中,法国、意大利、德国、英国和西班牙的GI产品销售额均超过50亿欧元。
GI和TSG产品的出口值(欧盟内部贸易和对非欧盟国家的出口)估计为321.0亿欧元,占2017年销售总额的42%(欧盟内部贸易占20%,对非欧盟国家出口占22%)。
(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作者:中科院IP信息 编译:许 轶)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关于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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