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谢林明
原标题: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211”判断思路
1、前言
《专利法》第26条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该条款既是对审查员提出的审查要求,也是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文件撰写要求。换言之,对于申请人而言,其有义务充分公开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而言,则应当在全面了解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前提下,合理的运用该条款审查是否充分公开,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实践中,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出于某种目的,有时不愿意详尽地公开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核心技术方案,或者不知道应当将技术方案公开到什么程度才对自己最有利。而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对于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非常慎重,如果判断错误,极有可能损害申请人的权利或者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深刻理解《专利法》第26条3款的规定对于审查员和申请人都很重要。
2、关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理解
根据《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对说明书充分公开的相关规定可知,说明书要达到充分公开,必须符合:2个要求、1个标准、1个“人”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211”判断思路)。
2个要求分别是指说明书充分公开需要达到的2个条件。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充分公开必须满足说明书内容清楚和内容完整的要求。内容清楚是指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且应当使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内容完整是指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1个标准是指判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到什么程度。即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实现,具体而言是指说明书对发明或者使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比如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这属于典型的未达到充分公开的程度。申请人非常关心技术方案公开到什么程度才符合充分公开的规定,笔者认为:申请人应当深刻理解专利权“公开换保护”的原则与商业秘密之间的区别,具体来说,申请人应当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明确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再确定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并对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进行详细描述。
1个“人”是指判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的主体。判断主体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而不应当为某一个具体的审查员,这一点至关重要。《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已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我们在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和是否具备新创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待技术方案的视角是不同的。在审查新创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是站位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判断得到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难易程度以及是否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在审查充分公开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站位在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技术以及其掌握的公知常识,看是否能够实现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3、判断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误区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容易出现误区,这些误区往往出现在“211”判断思路的判断标准以及判断主体等方面。
误区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而专利权则是通过“公开换保护”的原则,促进技术进步,避免重复研发,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之一,也是发明人在撰写时存在的误区之一。
国内一些刚刚成立的小型企业或个人,由于缺乏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他们往往出于保护核心技术的目的,不愿意公开核心技术,仅在说明书中给出任务或设想,未提供具体实施的技术手段,或者对于解决技术问题的核心技术手段未详细公开,导致不能实现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产生技术效果,因此,导致说明书不满足充分公开的标准,这是混淆专利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典型情形。
误区二: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而不是个体审查员,这是审查过程中容易产生的误区之一。
随着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跨领域技术攻关的合作增多,跨领域的、交叉学科的技术方案越来越多,那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果仅站位个体审查员,则很容易因为个体知识的局限而导致不能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现技术方案,从而导致判断失准,或者,未充分了解现有技术,也会导致判断有失偏颇。检索是充分了解现有技术,逼近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有效方式之一,因此,在进行判断时,应当充分地检索以了解现有技术,尽可能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来理解技术方案,并判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
4、总结
说明书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既是对申请人的撰写义务,也是对审查员的审查要求。申请人撰写时,如果未充分公开技术方案,则较难通过补正予以克服,最终会导致无法获得授权;审查员在审查时,如果不能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准确理解技术方案,则会导致判断错误而损害申请人的权益或者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准确把握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思路对于申请人和审查员都很重要。本文在《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总结了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211”判断思路,并对判断中容易出现的误区进行了讨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谢林明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