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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 杨
原标题:浅析使用环境特征甄别与应用
使用环境特征的审查原则与侵权判定规则都与普通技术特征存在区别,本文将讨论在专利审查和侵权环节中,如何准确区分使用环境特征以及合理运用使用环境特征,使专利权得到充分保护。
使用环境特征的含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指出: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且与该技术方案存在连接或配合关系的技术特征。
根据上述解释可以引申为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使用环境特征不是发明主题的内部结构特征及其连接或配合关系的特征。
第二、使用环境特征的目的是为限定发明主题技术方案的背景或条件。
第三、使用环境特征与发明主题的技术方案要存在连接或配合关系。
以下通过两个案例来解析:
最高院(2012)民提字第1号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
1.一种用于将后换档器(100)连接到自行车车架(50)上的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所述后换档器具有支架件(5)、用于支撑链条导向装置(3)的支撑件(4)、以及一对用于连接所述支撑件(4)和所述支架件(5)的连接件(6,7),所述自行车车架具有形成在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51)的换档器安装延伸部(14)上的连接结构(14a),所述后换档器支架包括:
一由大致L形板构成的支架体(8);
设在所述支架体(8)一端近旁,用于将所述后换档器(100)的所述支架件(5)连接到所述支架体(8)上、可绕第一轴线(91)枢转的第一连接结构(8a);
设在所述支架体(8)另一端近旁,用于将所述支架体(8)连接到所述自行车车架(50)的所述连接结构(14a)上的第二连接结构(8b);以及
用于与所述换档器安装延伸部(14)接触从而使所述后换档器(100)相对于所述后叉端(51)以一种预定的姿势定位的定位结构(8c);
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连接结构(8a)和所述第二连接结构(8b)的布置应使当所述支架体(8)安装在所述后叉端(51)上时,所述的第一连接结构(8a)提供的连接点是在所述第二连接结构(8b)提供的连接点的下方和后方。
具体来看权利要求保护主题为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权利要求中还包括了换挡器技术特征“所述后换档器具有支架件、用于支撑链条导向装置的支撑件、以及一对用于连接所述支撑件和所述支架件的连接件”和自行车车架技术特征“所述自行车车架具有形成在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的换档器安装延伸部上的连接结构”。
第一、换挡器技术特征和自行车车架技术特征不是发明主题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的内部结构特征及其连接或配合关系的特征;
第二、换挡器技术特征和自行车车架技术特征是限定发明主题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使用的背景;
第三、换挡器技术特征和自行车车架技术特征均与发明主题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存在连接关系。
因此,换挡器技术特征和自行车车架技术特征均认定为使用环境特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浙民终369号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
1.一种离心风叶的插片机构,用于将叶片插入至离心风叶的下环和中盘的花挡孔内,其特征在于:包括叶片压紧推入装置,所述叶片压紧推入装置包括基座,该基座内横向成形有用于一定数量的叶片叠放的空间,该基座内具有一纵向的压紧面,在该基座的横向上设置有用于将叠放在该空间内的叶片压紧在该压紧面上的叶片压紧元件,在该基座的底部位于该压紧面的正下方设有插口,在该基座的纵向上设置有用于将该一定数量的叶片逐个穿过该插口插入事先架设在可间歇转动的模具上的离心风叶的叶片推入元件。
具体来看权利要求保护主题为离心风叶插片机构,是一种插片设备,权利要求中还包括了离心风叶下环和中盘的技术特征“用于将叶片插入至离心风叶的下环和中盘的花挡孔内”
第一、离心风叶下环和中盘的技术特征不是发明主题离心风叶插片机构的内部结构特征及其连接或配合关系的特征;
第二、离心风叶下环和中盘的技术特征是限定发明主题离心风叶插片机构使用的背景;
第三、离心风叶下环和中盘的技术特征与发明主题离心风叶插片机构存在配合关系;
因此,离心风叶下环和中盘的技术特征认定为使用环境特征。
使用环境特征的审查原则
对于“使用环境特征”这一概念,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未找到对应的词汇,参照对于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审查标准,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如果“用于……”的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其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具有限定作用(《专利审查指南》在其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1节)。
区别于简单的用途限定,当使用环境特征中包含了其他技术特征时,应参照一般技术特征审查。
因此,对于使用环境特征的创造性审查主要体现在使用环境特征是否对产品本身技术特征带来了影响,达到了创造性的高度;以及当产品结构本身技术特征不具备创造性时,特殊使用环境特征是否达到了创造性的高度。
使用环境特征的侵权判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指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指出: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但是,专利文件明确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其他使用环境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上述解释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判断标准:
第一、不能性标准,即被诉侵权产品不能应用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使用环境,则不认定为侵权。
第二、可能性标准,即被诉侵权产品可能使用于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则认定为侵权。
第三、必然性标准,即被诉侵权产品必然使用于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不可能用于其它环境,则认定其侵权。
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给出的一般性解释,划分了三种不同的情况,标准中不乏绝对性的表述,但依然可以与优势证据高度盖然性相结合。
离心风叶插片机构案中,经现场比对,虽然在预先放置中盘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确实无法完成插片,但被诉侵权产品完全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各项技术特征,且在改变离心风叶的固定模具即如果在同时固定离心风叶的下环和中盘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同样也能完成自动插片,所以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案中采取典型的可能性标准,被诉侵权产品能够应用该使用环境形成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时就构成了优势证据,可以排除被诉侵权产品应用其他使用环境的情形,也可以排除被诉侵权产品应用该使用环境不能形成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其他情形。
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案中,专利权利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中,通过答复审查意见和修改权利要求,指出了换挡器相关使用环境特征和车架相关使用环境特征区别于现有技术情况,说明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的特别性,即间接导致专利文件明确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庭审中被告采用增加垫圈的方式,弥补被诉侵权产品凸起部造成的间隙问题,从而可以使得被诉侵权产品应用于其他使用环境中。但是根据行业标准、现有实际证据、使用合理性等因素,认定了被诉侵权产品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所以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案中采取的必然性标准,而虽然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有其他可能性的使用环境,但是根据多项优势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必须采用该使用环境时,可以排除其他不合理的可能性使用环境的情形,即必然性标准并不要求绝对性,而是必然性证据呈优势证据即可。
可见,必然性标准可以融合高度盖然性原则,即高度盖然性的必然性标准。而在不能性标准和可能性标准中同样可以考虑融合高度盖然性原则,即高度盖然性的不能性标准,根据多项优势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必须采用其他使用环境而不适用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或适用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明显不合理即可以不认定为侵权。高度盖然性的可能性标准,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能够合理应用该使用环境形成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时就达到了高度盖然性,认定为侵权。
综上,为了更好的获得诉讼支持,在专利撰写时可以通过扩充使用环境的实施例及权利要求,也可以采取开放性的写法;同时在答复审查意见和专利修改时也应尽量避免限定性的解释,不宜让使用环境特征应被理解为要求被保护对象必须使用于该特定环境。在专利诉讼时需要充分考虑产品的使用状态、使用时间、使用方法的不同而具有的使用环境可能性;以及充分考虑现有证据、标准手册、日常习惯等因素排除不合理的使用环境。
结论
为甄别使用环境特征,需对权利要求主题外的技术特征施以关注。考虑使用环境特征作为非一般技术特征,其审查和侵权判定规则都有独特的规定,但目前来说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和完整的规则,审查时考虑用途特征和一般特征相结合的审查标准,侵权判定时考虑不能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必然性标准三标准划分与优势证据高度盖然性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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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 杨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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