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科技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商标注商标使用商标侵权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疫情下的国际知识产权应对——英、瑞(士)
英 国
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已制定了强有力的计划,以保障冠状病毒爆发期间的专利申请服务。主要措施包括:
1.期限延长与权利恢复
(1)将延长英国和国际立法允许的期限,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各方向UKIPO提出申请使用自由裁量权;
(2)UKIPO将在逐个研究个案的基础上,以尽可能有利的方式考虑延期申请;
(3)因一段时间内未能履行而导致的权利丧失,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恢复权利状态或恢复权利。
英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中没有为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提供单独的条款。法律规定取决于延迟答复的性质和延迟的情形。UKIPO工作人员对延迟情况、如何恢复或恢复程序的工作具有解释权。
2.在线服务
UKIPO办公场所均开放,但仅办理必须通过现场办理的事务,建议尽量采用在线服务。开通专用邮箱paperformcontingency@ipo.gov.uk,以代替传真及邮寄方式接收纸件。
3.听证服务
2020年6月1日前的现场听证会取消并暂停预约。听证服务暂时将通过电话、SKYPE或网络手段进行。有关调整将由UKIPO通知各方。
原文链接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update-on-ipo-services
瑞 士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IPI)已发布如下条例,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机构正常运行、业务正常开展,具体包括:
1.期限延长
关于延长期限的请求,IPI将在国内法和国际法框架内行使裁量权。对所有手续,第一次和第二次都给予延长两个月的期限。如有重要理由,给予第三次适当期限的延长。
本条例也适用于以不使用商标为由延长异议和撤销程序的时限。法律未作规定的付款期限只能因重要原因而延长。
(1)申请继续审理(商标、专利、外观设计审查程序)
申请书必须在收到期限届满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最迟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此外,必须支付必要的费用。相关法律条例包括:
商标:《商标保护法》(TmPA)第41条及《商标保护条例》(TmPO)第17a条;
专利:《发明专利保护法》(PatA)第46a条及《专利保护条例》(PatO)第14条;
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保护法》(DesA)第31条。
(2)申请权利恢复(商标、外观设计审查程序)
申请必须在未遵守期限的原因消除后30天内提出。申请人必须说明非本人原因而不能在期限内采取行动的原因。
相关法律条款:《联邦行政程序法》(APA)第24条。
(3)申请重新确权(专利审查程序)
申请书必须在不符合期限的原因消除后两个月内提出,最迟不得超过未被发现的期限届满后一年。申请人必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非因自己的过错而无法遵守时限。
具体要求见《专利保护法》(PatA)第47条及《专利保护条例》(PatA)第15条。
2.期限暂停
(1)IPI规定的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19日)将于2020年4月20日到期。
(2)法定时限或IPI明确按天(特别是上诉时限)规定的时限暂停至2020年4月19日。2020年4月20日起继续计算。
(3)终止日期在2020年4月19日之后的时限不受暂停的影响。
原文链接:https://www.ige.ch/en/services/newsroom/coronavirus-news.html(来源:中国专利保护协会)
美国对我国高密度光纤设备及其组件发起337调查,三家企业在列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3月24日消息显示,3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决定对高密度光纤设备及其组件发起337调查。
该调查由美国康宁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于2月21日向ITC提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上述产品侵犯其专利,请求ITC发布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上海态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宝睿光通信有限公司和深圳瑦垒科技有限公司为列名被申请人。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如果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可以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并要求ITC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据悉,ITC将于立案后45天确定调查结束期。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ITC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来源:集微网 作者:依然)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海南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助力复工复产
近日,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通知明确,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金融信贷需求:一是充分保障知识产权金融信贷规模,加大知识产权业务信贷力度;二是实施知识产权金融利率普惠政策,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中小微企业获得优惠贷款利率;三是启动知识产权融资续期服务,多重途径支持贷款期限管理;四是下放审批权限,提升审批效率,完善授用信和贷后管理政策,努力提高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办贷效率。
通知强调,疫情期间坚持特事特办,设立海南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切实做好知识产权质押便利化服务;创新知识产权在线金融服务模式,通过各类普惠金融线上服务平台,大力推广线上产品,丰富线上线下协同的产品和服务体系;大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金融动态,积极推广质押融资最新政策;畅通融资需求申请通道,及时响应中小企业各类金融需求。(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严打与疫情相关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先后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转办的涉及太原、晋城两地的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信息,涉及我省的共3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8件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申请。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派执法人员对重点地区进行了督导查处,各地执法人员根据疫情防控实际,主动采取面谈和电话等形式分别对申请人、代理机构进行约谈,明确指出其违法行为和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切实维护知识产权领域良好环境。截至目前,被约谈申请人和代理机构都已主动撤回涉及疫情相关的商标代理申请。对于申请人和代理人存在的违法行为,相关市场监管局正在依程序进行查处中。
据了解,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将组建“山西省网络办案平台”,继续加大对全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反商标禁用条款等违法行为,营造弘扬正气、诚信守法、公平有序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环境。(来源:山西晚报 作者:许晶晶)
苏州首例涉疫侵犯知识产权案宣判
3月18日下午,昆山法院通过互联网开庭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群、赵某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法院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这也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苏州地区首例涉疫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仁伙同赵某群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从他人处低价购进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耳塞等物品,并在昆山市玉山镇某街劳保用品店等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其中,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赵某群通过当地论坛网络发布口罩销售信息,在明知部分购买者购买口罩用于支援武汉疫情防控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向多名被害人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达7000余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900余元。
最终,昆山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一审依法对赵某群、赵某仁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江南时报)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称“3CE”系列商标遭擅用,莱雅公司起诉侵害商标权
因认为域名注册机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域名中突出使用“3CE”字样,“3CE”商标使用权人莱雅公司(L‵OREAL SOCIETE ANONYME)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新网数码即向莱雅公司书面披露“3ce.cc”域名注册人主体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莱雅公司诉称,1907年,欧仁·舒莱尔创办了“法国无害染发剂公司”。1939年4月4日,“法国无害染发剂公司”正式更名为莱雅公司(L’OREAL)(又译为:欧莱雅公司或欧莱雅股份有限公司),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其已经成长为全球知名的化妆品企业。
韩国知名演艺界人士金素熙于2009年开始创办3CE化妆品品牌,经过多年发展,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金素熙在中国注册了包括3CE在内的多枚商标。2018年莱雅公司与金素熙旗下公司进行商业合作,并以合同受让方取得了3CE系列商标,目前商标属于合法有效状态。
近期,莱雅公司发现争议域名3ce.cc的域名注册机构为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争议域名的解析网站首页栏目中单独突出使用了“3CE”字样;该网站展示宣传了包装上突出使用“3CE”标识的口红等化妆品。原告莱雅公司认为,该网站展示推广的产品多为化妆品,争议域名3ce.cc的主要识别部分“3CE”及其解析网站的商户突出使用“3CE”标识,已经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对3CE商标权的侵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海淀法院网 作者:白鹭)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在饮料上,可以申请“龍井”商标吗?
春天来了,又到了……emmm,喝龙井的季节。龙井茶,绿茶的一种,得名于浙江杭州西湖龙井村,是我国传统十大名茶之一,有着“色绿、香郁、味甘、形美”四绝的特点。中国自古以来便有品茶的传统,茶道艺术更是影响深远。那么问题来了,“龍井”能否作为商标注册在“水(饮料)”等商品上呢?
近日,娃哈哈公司成功在“水(饮料)”等商品上注册了“龍井”商标。随后有人申请该商标无效。原商评委决定,“龍井”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理由如下:
“龙井”是一种绿茶的通用名称,“龙井茶”具有独特的口味。以繁体的“龍井”文字作商标核定使用在“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果昔、植物饮料、饮料香精”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主要原料、口味等特点。同时,以“龍井”文字作商标核定使用在“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豆类饮料”等商品上,因“龙井”是一种绿茶的通用名称这一特殊属性而通常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故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随后,娃哈哈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为汉字“龍井”,其中“龍”是“龙”字的繁体,“龍井”一般会被相关公众识别为“龙井”。《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将“龙井”解释为“绿茶的一种……产于浙江杭州龙井一带”。一方面,“龙井”作为绿茶的一种,使用在“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果昔、植物饮料、豆类饮料、饮料香精”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对商品的主要原料、口味等特点的描述。另一方面,我国传统茶文化中对泡茶用水素有讲究,“龙井”作为绿茶的产地,使用在“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系对商品的产地、用途等特点的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
因此,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娃哈哈公司的诉讼请求。
娃哈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娃哈哈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京法网事 供稿:北京知产法院 作者:姚俐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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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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