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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磊 黄书立
原标题: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案例实证分析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财富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
要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知识成果的有效运用,促进知识产权运营与产业化,就必须解决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这一难题。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在上市公司资产收购、对外投资、并购重组等众多业务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进一步了解知识产权评估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本文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10年内公告公开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书为研究对象,对上市公司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业务情况、主要评估对象、价值类型选取、评估方法选择和评估结果等进行分析。
笔者通过公开渠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网、Wind数据等),以“专利+评估”、“商标+评估”、“著作权+评估”等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搜集了2010至2020年间我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公告公开的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公告共计296份。进一步筛选后,其中可作为研究样本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共66份,故在此基础上展开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在66份评估报告中,涉及专利价值的评估报告30份,涉及版权价值的评估报告12份,涉及商标价值的评估报告24份。本文收集的报告涉及上市公司业务,这些报告多出自于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书样本的评估质量整体较高,代表了我国知识产权评估实务的最高水平。笔者将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等方面入手对样本进行分析。
一、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概况
(一)评估目的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目的一般包括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资产转让、授权许可、质押融资、减值测试等。本次搜集的66份样本报告中,用于资产收购转让的32份,用于出资入股的18份,用于减值测试的12份,用于许可交易或融资租赁的3份,用于其他内部管理需要的1份。从上述分析统计可见,目前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评估绝大部分应用于其公司投融资等经济活动中,此类型经济活动亟需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的估值定价。
(二)评估方法
知识产权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为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从66份样本报告分析的结果来看,上市公司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评估业务使用较多的是收益法(共60份),占到评估报告总数的90%以上。少量情形下使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共10份)。样本中没有报告使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极少量评估报告采用实物期权法(仅1份)进行评估。需要注意的是,样本中有5份商标评估报告既使用了收益法又使用了成本法进行评估,其系比较了相关要素对两种评估方式所获得结论的影响,并最终选取其中一种方法所得出的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各种评估方法使用情况具体数据如下:
根据上述统计结果,笔者对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收益法已成为目前上市公司知识产权评估的运用范围最广、最主要的评估方法。
第二,市场法在知识产权评估实务中的应用案例较少。市场法在资产评估领域,无论是对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的评估本都可以适用,但采用该方法的前提条件是要存在一个充分活跃的市场,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案例,且交易行为应该是公平交易。由于目前我国的技术交易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受到知识产权市场交易环境的限制,有关交易的技术信息和资料获取渠道不通畅、不完备。而且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性,例如,专利需要具备创造性和新颖性,因此一般较难在公开市场上找到可以参照的同类型产品的交易资料,故评估时经常无法找到可靠的交易数据进行类比,市场法的适用场景大大受到限制。
第三,成本法在知识产权评估的部分领域能够得到应用。虽然无形资产评估理论认为,无形资产的价值,以及人类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很难以劳动力成本来衡量,成本并不一定能很好地反映知识产权对产品或企业的经济贡献,但从样本数据来看,成本法在商标、版权和专利评估领域均有运用案例,研究其运用前提并在适当的背景下予以使用是准确评估委估知识产权价值的关键。例如,运用在专利评估领域时,通常只有在该项专利技术有关的收入现金流或经济利益无法精准衡量,或当该专利资产刚刚建立不久的情况下才使用成本法评估。
第四,实物期权法已经突破了理论探讨层面,在实务中有所尝试。该方法的具体适用将在下文予以介绍。
二、典型案例分析
在66份样本评估报告中,笔者重点选取三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简要阐述了收益法、成本法与实物期权法的适用。
(一)收益法的应用实例
在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托评估的《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减值测试项目涉及的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9)第0212号)中,内蒙一机委托对涉及减值测试的283项专利权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考虑委估专利技术已应用于生产经营且产品已批量生产多年,专利资产的价值贡献保持了一定的延续性,故采取收益法(收入提成法)对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
收益法的本质为根据知识产权的贡献原则,通过销售收入分成率将因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收入从产品的全部收入中“分离”出来,并将知识产权未来收益折现,从而得到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方法。收入提成法进行评估的基本公式为:
公式中:P为知识产权评估价值;Ri为评估基准日后第i年预期销售收入;K为知识产权综合提成率;n为收益期;i为折现期;r为折现率。综合提成率K与折现率r为关键参数。
具体应用上,第一,收益期n通常需要以知识产权的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为基础,结合技术发展、产品周期、合同约定等因素予以确定。第二,折现率r的确定有多种途径,计算折现率时应考虑形成该收入风险因素和资金时间价值等因素,一般通过累加无风险报酬率(同期中长期国债利率)与风险报酬率(考虑行业风险率、经营风险率、技术风险率、财务风险率等)确定。第三,综合提成率K的取值,可以在各行业公布的该行业提成率一般取值范围基础上,充分考虑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并对各种指标的权重系数进行加权算数平均而获得。
(二)成本法的应用实例
在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托评估的《北明软件有限公司拟以软件著作权出资涉及的四项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19)第138号)中,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为四项软件著作权(所有可转让权利)的市场价值。评估方法选择方面,考虑到委托人提供了委估无形资产完整的研发成本资料,且能够通过研发成功时间和未来预计使用年限合理估算其贬值,故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同时,该案例中委估无形资产在未来使用期的预期收益数据可以做初步预测,故同样可以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考虑委估无形资产所依附的产品相关行业标准并未确定,未来产业化应用及市场接受度可能会对其估值产生影响,故选择成本法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成本法进行评估的公式为:
P=委估知识产权的重置成本×(1-贬值率)
或
P=委估知识产权的重置成本-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其中,委估资产的重置成本=成本+期间费用+资金成本+合理利润
贬值率=已利用年限/(已利用年限+尚可利用年限)×100%
(三)实物期权法的应用实例
在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托评估的《复旦大学拟向珠海横琴新区中珠正泰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转让部分无形资产所涉及的益母草碱(SCM-198)新药前期研究成果专利和专有技术资产组价值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6)沪第1291 号)中,复旦大学与珠海横琴新区中珠正泰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作为委托方,对复旦大学持有的益母草碱(SCM-198)新药前期研究成果专利和专有技术资产组的价值进行评估,从而为转让标的无形资产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本案例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保持一致,包括益母草碱(SCM-198)新药前期研究成果专利(六项中国发明专利、一项日本专利与一项欧盟专利),以及前期研究成果专有技术(包括若干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等)。评估方法的选择方面,鉴于市场上缺少同类专利交易的案例,故首先排除市场法的适用;考虑到从成本途径来计算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价值,无法客观反映专利和专有技术对一个企业或一种产品的经济贡献,故排除成本法的适用;再次,由于被评估的专利和专有技术资产组目前尚处于临床前阶段,未来研发的周期较长,且研发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更无法直接获得专利和专有技术对于产品的收入分成率数据,故排除收益法的直接适用。
相比于传统三种评估方法,实物期权法是通过对附着于标的资产上的期权进行识别,并通过对交易双方交易背景下,后续合理的分阶段投入进行分析,评估人员判断投资方所拥有的标的资产期权为退出期权;再通过计算退出期权标的资产价值、波动率、行权价格、行权期限和无风险收益率等确定退出标的资产期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该方法正好能够契合新药的后续研发过程较长,且其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较大,而取得相应资产权利的一方可以在未来的一定时点行使选择权获得相应收益的特点以及具有期权的特征,故评估机构选择运用实物期权法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时,本案例分别采用了实物期权法项下布莱克—舒尔斯模型(Black-Scholes Model)和二项树模型(Binomial trees Model)对标的资产的价值进行估算,经分析后选择二项树模型的结果作为最终的评估结果。
三、结语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运营手段的丰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与社会投资融资活动之间的联系愈发密切,知识产权评估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发重要。通过前文对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进行的初步梳理与分析,笔者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已呈现的如下特点进行总结,并对未来的发展提出一些想法。
首先,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需基于对各类型知识产权内涵的深刻理解。目前的评估实践中,已经做到区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选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例如,对于尚处于研发期间的专有技术,即实验室成果或小试成果,考虑专有技术在小试期没有形成稳定的营业收入,未来收益的预测不确定因素较多,难以运用收益法反映无形资产未来获利能力,故一般采用成本法,而对进入工业化阶段的技术采用收益法。又例如,对于一般在使用中的商标采用收益法,对于防御性商标采用成本法进行估值等。
第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需结合各种影响因素及可获得的参数。例如,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需要根据行业、规模等多方面因素的变化而对折现率进行调整,从而避免收益法价值评估的计算偏差。又例如,对于不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但且具备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利用,资产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的案例,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此外,实物期权法作为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传统三种方法的有益补充,是一种新方法和新思路,如何将其与传统方法相结合,合理确定各参数仍必须进行研究。
第三,还必须看到的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乃至整个知识产权金融层面,仍有许多基础设施亟待完善。例如,现有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尚不发达,导致市场上可比案例较少、评估可信度存疑,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无法和土地、建筑物等有形资产相提并论,更造成市场法实质上难以运用,也进一步影响了知识产权价值的被认可度,影响了知识产权投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尤其针对知识产权投融资活动后端的资产处置环节,处置渠道不通畅、资产变现难目前仍然是影响知识产权运营与投融资活动做大做强的最主要难题。知识产权空有估值,难有变现价值的情形还需要社会各界予以努力共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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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磊 黄书立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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