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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Trent S.Dickey(成员) Scott D.Stimpson(成员兼知识产权小组主席) 托德M.Melgar(律师) Steven Z.Luksenberg(合伙人)Sills Cummis&Gross P.C.知识产权集团
原标题:在新冠疫情下美国诉讼的应对
最近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引起了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为了遏制该病毒传播,美国及部分国家或地区对最近到访中国的个人发布了旅行限制。2020年2月2日起,美国开始禁止14天内曾到访中国的外籍人士入境。本文将讨论在上述背景下,如您或您的雇员需要赴美进行临近的口头取证、聆讯甚至庭审,但因相关旅行限制而导致难以遵守时限要求的一些选项及建议。
如果您需在旅行限制期间赴美国出席诉讼,您的第一步选项是联系对方律师以讨论时间表的重新调整。几乎所有美国法院都要求律师无需在法院介入下,自行尝试解决日程安排的冲突与必要的延迟。因此,对方应适当考虑在旅行限制实施期间的合理延迟。有时,对方律师同意口头事实取证在按原计划到期后,短期地搁置某些取证。如果对方拒绝采取合理或合作的方式,您应在取证程序期限前,考虑提起动议;大多数法官会接纳因合适理由和不可避免的事件而提出的合理延迟申请。为防止不公平,如果相应旅行限制被认为会在一定时候结束,法院则可能简单地延长整体时间表。
尽管赴美旅行有限制,但因时间紧迫,推迟口头取证的方案变得不可行,另一种选择是将口头取证安排到中国香港,当然前提是当其时出访香港是可行的。因为中国国内通常不允许在国内接受供外国诉讼使用的口头取证,而中国香港是允许的,所以中国香港通常是中国公民进行口头取证之地。作为现场、亲身进行口头取证的另一种替代方案是在中国香港、在见证人见证下,利用视频进行取证;通过Skype或其他视频会议系统进行取证是非常有效、节约成本的,并且相关录取的音视频通常可以在法庭上被采信。还有一个不常用的选项是提出可按依据《海牙证据公约》发起的请求书,提供所要求信息。中美作为《海牙公约》签署国,这种书面提问的形式在两国都是合法的,只是国内机构往往需较长时间处理。尽管取证方律师相比现场取证而言,通常不喜欢书面提问的形式,但对于不太重要的证人,该形式仍是有效的。
无论经当事方同意或反对,法院都允许在以下情况下提供替代现场亲身作证的备选方式:(i)证人非由于故意、恶意或自身过失所致未能出庭;(ii)证人已努力地试图进入美国出庭;(iii)如果存在这种特殊情况,出于司法考量,令其可取。法院可在有充分理据下,在听证和审判中允许以现场视频方式作证。
总的来说,美国法院会在例如旅行限制之类的特殊情况下设法考量证人需求,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潜在的不公平。希望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很快结束,再不需要上述选项。
注:
可与Trent S.Dickey(成员,tdickey@sillscummis.com),Scott D.Stimpson(成员兼知识产权小组主席,sstimpson@sillscummis.com);托德M.Melgar(法律顾问;tmelgar@sillscummis.com);和Steven Z.Luksenberg(合伙人;sluksenberg@sillscummis.com)进行联系。本文中表达的观点和观点仅代表作者,不一定反映Sills Cummis&Gross P.C.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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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rent S.Dickey(成员) Scott D.Stimpson(成员兼知识产权小组主席) 托德M.Melgar(律师) Steven Z.Luksenberg(合伙人)Sills Cummis&Gross P.C.知识产权集团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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