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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复工复产融资难、融资贵?有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9.2亿

晨报
湾区知识产权5年前
#晨报#复工复产融资难、融资贵?有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9.2亿

#晨报#复工复产融资难、融资贵?有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9.2亿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河南启动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应对疫情情况调查

 

2月28日,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下发《关于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应对疫情情况调查的通知》,针对全省知识产权有关部门、专利代理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应对疫情情况调查。

 

该调查围绕“抗击疫情和服务创新主体方面的主要做法、典型事例和个人事迹;疫情对知识产权服务发展的影响;疫情影响下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诉求;疫情影响下如何发挥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作用及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等四个方面进行问题和建议征集,及时、全面地了解疫情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的影响程度,精准把握企业诉求,采纳相关建议。

 

调查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4日,调查结果将统一报送至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帮助相关部门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服务行业面临的难题,为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复工复产助力。(来源: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作者:文化传播中心 吴瑞格)

 

 

安徽局出台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相关工作,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通过优化知识产权申办流程及质押融资服务,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助推企业复工复产。

 

《若干措施》提出,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合肥代办处作用,调动骨干力量,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线上办理专利业务工作指南,为社会公众开通专利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等多项业务的线上办理通道,规范办理流程。优先办理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专利审查请求、专利权质押登记等服务需求。支持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进行质押融资。下一步,安徽省将综合运用各项帮扶措施,高效服务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等疫情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兰州海关启动“龙腾2020”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3月1日,记者自兰州海关获悉,为维护公平有序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兰州海关日前启动“龙腾2020”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截至2020年12月31日,将开展为期10个月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据介绍,在此期间,兰州海关将加大执法力度,对服装、手表、鞋靴、消费电子产品、皮包、个人护理用品、眼镜、电脑及配件、玩具等进出口商品全面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打击进出口侵权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与此同时,兰州海关还将积极培塑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加大对有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企业的服务力度,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创新,为甘肃省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去年以来,兰州海关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采取多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首次在执法监管中查获一批侵权货物,培塑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7家。(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蒋凌)

 

 

复工复产融资难、融资贵?有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9.2亿

 

2月25日起,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启动2019年度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能享受到贷款贴息、评估费补助、担保费补助、保险费补助等政策红利。融资成本最大可降至为零。

 

近年来,济南市专利质押融资总额累计达52.85亿元,年均增长20%,已对60余家企业专利质押项目资助700余万元。此次申报包括山东省、济南市两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贷款缴纳的贷款利息、评估费等融资费用可以分别申报山东省、济南市质押融资项目扶持资金资助。

 

其中贷款利息山东省财政给予基准利率60%的资助,最高资助50万元;济南市财政给予40%资助,最高资助30万元。保险费山东省财政给予60%资助,最高资助6万元;济南市财政给予40%资助,最高资助4万元。评估费(分析评价费)山东省财政给予50%资助,最高资助5万元;济南市财政给予50%资助,最高资助5万元;担保费济南市财政给予50%资助,最高资助5万元。同时符合山东省、济南市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以叠加享受政策扶持,企业贷款的基本利率利息、评估费等融资成本最大可以降低至零。

 

此次申报的基本条件为:2019年12月31日前按时完成还本付息的贷款,且该贷款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已经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申报方式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申报两个阶段,济南各区县先行对电子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再预约错时报送纸质材料。电子版报送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15日,纸质版报送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30日。济南市6起专利权质押融资成功案例中:山东天岳集团公司已连续6年以72件(次)专利权质押融资19.2亿元,仅2018年企业利用28件专利从多家银行成功融资3.724亿元,营业收入实现翻倍增长。(来源:齐鲁晚报 记者:李培乐 通讯员:胡艺萌)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北京理工大学诉北京理工源动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

 

近日,朝阳法院受理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原告)诉北京理工源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原告创办于1940年,前身是诞生于延安的“自然科学院”,1988年改名为“北京理工大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历批次重点建设的高校,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行列的全国知名高校。“大学”指代的是原告的单位类型和性质,“北京理工”才是原告名称中最能起到区分作用的核心部分。随着原告在全国各地的招生工作,绝大多数人看到“北京理工”这四个字都会联想到“北京理工大学”。同时“北京理工”也是原告创办及投资的企业的标识。自20世纪起,原告投资和管理的校办企业就开始冠名“北京理工”,仅在北京就有几十家,“北京理工”与原告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原告通过这些企业,不断将自己多领域的科研成果推向市场,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高校名称不仅仅承载着高校多年的良好声誉和社会影响力,还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是高校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其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北京理工”字样,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告成立于2017 年,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数据处理等。被告主观上故意借用原告名称,占有大学的商业信誉,无形中抬高了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扩大了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产生误认和混淆,获得了更多的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公众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北京理工”字样或相似文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被告暂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朝阳知产)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究竟怎么样?法国专利专家表示:中国的努力和进展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选举将于本周三在日内瓦举行,中国提名该组织现任副总干事王彬颖女士参选。这一正常的国际机构人员遴选却在近期遭到美国的阻挠。

 

美国国务卿蓬佩奥团队宣称中国长期被控窃取知识产权,让中国领导一个帮助制定跨境知识产权政策的机构是荒谬的。美国白宫国家贸易委员会主任纳瓦罗在《金融时报》发表文章称,“不应让中国控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抛去固有偏见和有色眼镜,西方业内人士到底如何看待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表现?科技日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法国专利工程师、欧洲知识产权顾问亚历山大·里贝。

 

里贝表示,中国今后的发展需要将制造业向高端市场转移,这就意味着必须掌握最先进的技术。在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对于中国至关重要。因为知识产权首先是创新者获取报酬的有力手段,同时还是技术知识传播的重要途径。

 

里贝指出,根据麦肯锡的研究,中国近年的研发开支大幅增长,国内研发开支从2000年的90亿美元增长到2018年的2930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但在一些核心技术上中国仍需要大量进口,同时还需要支付高额知识产权进口费用。2017年,中国的知识产权进口额为290亿美元,而知识产权出口额仅为50亿美元左右,中国在支付知识产权许可费方面仍然处于很大的赤字状态。因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于中国尤为重要,中国对此有清楚的认识并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里贝相信中国能够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继续前进。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多方面进展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中,中国连续第四年保持上升势头。里贝对此表示,中国在该领域的努力和进展给人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特别是中国在近年启用的多种举措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些探索实践还为他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中国通过税收政策推广实用新型专利,激励中小企业引入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也为中国知识产权机构积累了大量现有技术,能够借此改进新专利的审查。里贝认为,法国去年通过《支持企业增长与企业转型行动计划法》并推动“实用专利认证”正是受中国的启发。

 

另外,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为设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奠定了基础。从诉讼的角度来看,该措施提升了外国专利申请人或持有者对中国司法管辖权的信心。

 

侵权是全球性的长期挑战,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里贝认为,中国未来还可以在细节方面做出改进,例如通过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和国际化可以更大程度地获取他国专利申请人的信任。(来源: 科技日报 作者: 李宏策)

 

江西新增一家高校设立知识产权本科专业

 

近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0〕2号),华东交通大学知识产权本科成功获批备案。截至目前,江西省共有南昌大学、华东交通大学、景德镇陶瓷大学、宜春学院、九江学院、萍乡学院等6所高校设立了知识产权本科专业。

 

依托华东交通大学设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江西)基地,近年举办了30余期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训。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还联合省教育厅在华东交通大学成立了中部地区唯一的一所省级知识产权学院,也是全国第五家省级知识产权学院。学院长期致力于全省知识产权政产学研共同体的打造,在对外交流合作、科研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培育、学科建设、高端人才引进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绩。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积极引导高校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的培训,积极推动把知识产权课程列入各类教学培养计划,与企事业单位合作举办知识产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积极发挥人才培养平台优势,为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人才建设和文化培育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来源:央广网 记者:范存宝 通讯员:王玉虎)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欧盟联合研究中心发布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报告

 

2020年1月28日,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JRC)发布了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报告,讨论了在知识产权框架中开发和采用人工智能技术(AI)的可能影响。报告指出,在不久的将来,人工智能有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核心作用。同时,人工智能系统日益增加的复杂性和自主决策能力,以及它们在多个行业的潜在应用,也带来了法律监管上的挑战。

 

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体系是否足以应对人工智能技术,以及人工智能对现有专利标准的影响一直存在争议。报告综述了专利和版权法对人工智能保护的关键要求。

 

1、人工智能的专利保护

 

①符合条件的保护对象

 

几年来,法院一直就是否授予新发明领域(尤其是计算机软件)专利权进行争论(Kohlhepp,2008)。包括人工智能软件在内的软件能否获得专利保护资格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通常,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被欧洲专利局(EPO)排除,但排除条款不适用于具有技术特征的计算机程序。


2018年,EPO新增了关于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ML)可专利性的章节,数学方法排除被在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之外。同时,“如果权利要求涉及使用的技术手段(例如计算机)或设备,则其主题具有整体技术特征,因此不排除可专利性。”EPO在审查保护的主题是否具有技术特征时,必须仔细研究诸如“支持向量机”、“推理机”或“神经网络”之类的特定表达,因为它们通常指的是没有技术特征的抽象模型。


根据数学方法审查指南,一旦确定所声称的主题整体上是一项发明,就会根据其他可专利性要求,特别是新颖性和创造性步骤进行审查。EPO指南给出了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应用的可专利主题的有利示例:在心脏监测设备中使用神经网络技术,以识别不规则的心跳,对此做出了技术贡献。基于低级特征(例如,图像的边缘或像素属性)的数字图像、视频、音频或语音信号的分类是分类算法典型的技术应用。另一方面,指南指出,“仅根据文本内容对文本文档进行分类,但本质上不认为是技术目的,而是语言目的”的申请可能无法获得专利。

②披露的充分性

 

欧洲专利公约(EPC)第83条要求,欧洲专利申请应以足够清晰和完整的方式披露发明,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在有关人工智能的IP5专家圆桌会议的报告中进一步提到,“披露的程度取决于要求保护的内容,并且IP5局对披露有严格的要求,过于严格的标准可能会阻止公司追求专利保护而转用商业秘密保护。”由于人工智能发明通常属于CIIs22的范畴,因此可以假定,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与计算机类发明大致相同。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专利和新兴技术的背景文件,“深度学习技术的非确定性”可能引起另一个问题,“深度学习技术涉及一些随机初始化。因此,即使相同的训练数据和相同的神经网络架构也可能导致机器学习的性能略有不同。文件将这种不确定性特征与生物材料的相似性进行了比较,并提到可以考虑基于专利申请中披露发明的可重复性或合理性”。


日本专利局在其《专利和实用新型审查手册》(2019年1月)的附件中发布了10个与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新案例实例。


Rogitz(2019)概述了描述要求的主要内容,并指出,在日本提交人工智能专利申请时,应披露与人工智能发明可能产生的“某些关联,例如相关性”,以及对于某些人工智能发明,要求披露测试结果或验证模型“除非人工智能的估算结果可以替代对实际制造产品的评估”。

2、人工智能的版权保护

 

作为计算机程序,人工智能系统可以获得原创软件的版权保护。但是,版权保护只适用于计算机程序的原始表达,而不适用于其背后的思想和原则。报告指出,只有表达是受版权保护的。这意味着算法的代码,如果是原创的,可以被保护,而算法背后的纯概念却不能。

 

3、用于人工智能的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

 

人工智能系统高度依赖数据来训练智能算法。这些数据可能受到第三方权利的保护,因此人工智能开发人员可能需要获得访问和使用这些数据的许可。更复杂的是,人工智能开发人员经常对原始数据集进行处理、清理和注释活动,以确保数据足够,这些活动可能会触发新的权限。对于相同或不同人工智能系统的未来用户来说,数据注释有可能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

 

版权和用于人工智能训练的数据

 

数据数字化和数据可用性已成为人工智能最新发展的关键驱动力之一。报告从版权法的角度探讨人工智能模型中数据的使用问题。
随着数据经济时代的到来,关于文本和数据挖掘(TDM)的法律制度和最合适的TDM例外形式的讨论出现了两极分化。一些学者认为,TDM不应该被认为与版权法有关,因为它不是对作品的利用。但是,更被广泛接受的观点是,通常TDM可能涉及一些受专有权保护的复制。因此,除非有例外情况,否则TDM需要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为克服有关TDM的法律不确定性,欧盟委员会于2016年提出了一项有关数字单一市场中版权和邻接权新指令的立法提案,该指令规定了强制性版权例外,允许研究组织可以合法访问作品或数据库进行TDM。另外,许多作者建议通过更宽泛的规定或开放的规范为欧洲版权法引入更灵活的规则。 


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在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或发明中的应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在版权和专利权方面。

 

1、版权

 

欧盟成员国的大多数版权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以人为中心的概念,这体现在:(1)保护的受益人(即作者);(2)保护条件(如独创性);(3)授予的权利(经济权利,也包括道德权利)。软件指令和数据库指令均基于创建作品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组来定义作者身份,这种以人为中心的方法也适用于原创性的定义。

《美国版权法》保护原创作品,而要成为具有原创资格的作品,则必须由人类创作。在这方面,美国版权局政策和程序的一般指南也很明确,“由随机或自动运行而没有任何创造性输入或人工干预不属于版权保护对象”。
中国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北京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以类似的理由拒绝了人工智能系统生成报告的版权保护申请。从版权法的意义上说,仅由机器创作的作品不能被视为原创作品,因为它们将缺乏法律所要求的人的属性。
众多学者也对该问题进行了讨论。Michaux(2018)指出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不受版权保护,那么区分人类和机器生成的作品将成为一大难点。LauberRönsberg(2019)强调将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整合到版权制度中,可能会极大地破坏版权立法及整个体系的基础。Perry和Margoni(2010)对公共领域的持续侵蚀提出了警告,而Schonberger(2018)则预测,如果机器生成的作品受到同样的对待,可能会破坏对人类创造者的激励。

 

2、专利权

 

原则上,只要是可授予专利的主题,就不能阻止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受到专利保护。
McLaughlin(2018)提出了一个框架,该框架可以分析人为干预的范围,以区分可授予专利和不可授予专利的计算机辅助发明和计算机生成的发明。
对于人工智能的专利权保护方面,Blok和Shemtov持反对观点,认为在解释专利法时,不能也不应该允许人工智能系统在专利法中的地位与人类发明者相同。而Davies (2011)、Pearlman、Abbott、Yanisky-Ravid等人持支持观点,认为在这个新机器时代,机器越来越具有自主性,他们主张改变甚至彻底废除传统的专利法来适应新时代的到来。


知识产权与透明度和可解释性之间的相互作用

 

报告认为,透明度和可解释性要求的实施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应予以考虑。
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已经存在对透明度或可解释性的要求。因此,在专利法中,作为寻求专利保护的发明应该被清楚而充分地披露,以便使它们能够付诸实践。根据欧洲版权法,合法的软件用户有权“观察,研究或测试该程序的功能,以确定构成该程序任何元素的思想和原则”。但是,正如Noto La Diega(2018)所强调的那样,异常的范围有限,使得其对算法透明性的价值有限。
一方面,可解释的人工智能还可以帮助检测受知识产权保护的资产的侵权使用,并克服确定给定使用是否属于专有知识产权范围的挑战。
鉴于上述情况,应将有关以下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广泛讨论:


(1)人工智能政策的道德和法律问题;

(2)开发可信赖的人工智能的特定工具和方法以及适当的责任和安全框架。


结论


迄今为止,人工智能策略很少关注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挑战。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学者们在版权和专利系统中发现的空白表明,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这些问题。

在人工智能的可专利性方面,欧洲专利局新发布的《人工智能可专利性标准指南》值得参考和借鉴。但是,保护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或发明似乎更有问题。从著作权法的人本主义路径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值得版权保护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法律方面,虽然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在原则上可能是一个可申请专利的主题,但对发明步骤或发明归属的评估也会引发政策问题。


尽管一些版权学者明确主张将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置于公共领域,但其他人却提出了旨在确保一定程度的保护的提议。除了明显的例外,这些建议仍然太含糊,并不都能足够详细地说明支持这种保护的原因。


最后,报告主张将知识产权维度纳入有关透明度和问责制的伦理和法律讨论,以考虑到权利人、用户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作者:中科院IP信息 检索/校译:许轶 编译:黄玉茹)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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