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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洪江 胡杨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抗疫情 著作权侵权案件特点及判赔额度大数据分析报告
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侵权判赔额一直是困扰法院和律师等从业人员的重要问题,本文试图从大数据的角度分析著作权侵权在先案件的特点及不同类型作品的判赔额度大致区间,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一、著作权侵权案件概况
1、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据《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年)》公开显示,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数量33万件,2017年23万件,增长41.9%;其中著作权案件19万件,上升42.36%;
2、法院判赔偿额度在过去五年显著提高:高赔偿额的案件频发,如花千骨游戏纠纷案一审判赔3千万;网易游戏案一审判赔2千万;
3、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索赔标的额越来越高;
4、审判标准和管辖法院逐渐统一:目前全国已经设立3个专门知识产权法院、20个知识产权法庭;
5、审判规则区域明晰:从最高院到各地高院陆续出台相应的证据规则、赔偿规则、案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6、法院的判决书越来越精细化,经典的文书越来越多,裁判文书公开落到实处。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特点
以北京为例,著作权侵权案件呈现出以下七大特点【1】:
1. 案件类型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主;
2. 原告所属地域统计以北京为主;
3. 被告聘请律师比例相对较低,被告抗辩积极性不高;
4. 诉争标的摄影、图片类作品侵权比例较高;
5. 原告胜诉比例较高;
6. 判决支持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比例为12.2%;
7. 平均每件案件的判赔比为10.8%,判赔金额平均为19,507元。
三、不同作品类型判决结果分析
1. 图片类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分析
针对2019年涉及图片作品的1,715份有效裁判文书为样本统计分析发现【2】:其中一审案件为1,318件,一审原告胜诉为1222件,原告胜诉率达92.72%;二审案件为397件。
统计结果显示,原告为公司的有1,179件,占比68.75%;原告为个人的有532件,占比31.02%;刑事案件占比0.06%。
侵权纠纷多发生于公司之间,从数量上看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诉最多,达210起,其中仅1件败诉;其次是视觉中国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共涉案165起,仅有2件败诉;排名第三的为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涉案134起,无一败诉。
统计结果还显示,涉案数量最多的前十位被告中,互联网7大巨头皆上榜。按照涉案数量依次是: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浪),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三六零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将涉案图片分为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和图形作品分析发现,摄影作品单张平均获赔金额最低为2,005.15元;图形作品单张平均获赔金额稍高为2,015.01元;美术作品单张平均获赔金额最高达4,480.25元。
在图片侵权案中,不同地区的判赔结果差异较大。如美术作品山东省判赔金额均值最高达5,3400元,内蒙古均值最低仅300元,前者是后者的178倍。即使是同一张图片,不同地区法院判赔金额也差异较大。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美术作品“葫芦娃”8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为例,判决法院所在地为江苏省(1起)、河南省(1起)、四川省(1起)、北京市(5起),赔偿金额平均值分别为30,000元、16,000元、10,000元、2,558元,最高赔偿金额平均值是最低赔偿金额平均值的11.7倍。
针对样本的1,715起案件共计判赔约1,000万元,其中八家图片公司涉诉案件占总数的46.71%,共计获赔约350万元,占总获赔金额的近四成。
八家图片公司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其中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赔256,000元,获赔金额在八家中最高,获赔金额最低的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获赔约171,150元。
图片公司的索赔金额要远高于判赔金额,多家图片公司提出的单张图片平均索赔金额在7,000-12,000元之间,而单张图片平均最终获赔金额在1,500-2,500元之间。
2. 音乐类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分析
音乐类作品以中国音著协起诉KTV经营者案件居多。中国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我国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曲作者、词作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音著协可以为广大音乐作品使用者提供许可服务,协会提供服务的范围非常广泛,对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如出版音像制品、制作电脑卡拉OK机等,举办现场演出活动,在餐厅、酒吧、宾馆、歌厅、飞机客舱、火车车厢等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广播电台、电视台演播音乐作品以及通过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等使用行为,均在协会提供许可发放的范围之内。
针对音著协起诉KTV经营者的案件,索赔金额在每首歌曲1,000-2,000元之间,而每首歌曲最终获赔金额在500-1,000元左右。
3. 电影类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分析
从1995年起,电影类案件数量总体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从2005年开始电影行业案件纠纷进入快速增长期,这与我国2002年以来的电影产业改革的步伐相匹配,具体包括电影院线制改革(2002年开始)、非公有资本进入的改革(2005年开始)等。针对北京地区截至2017年的2,589件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如下【3】:
所有侵权类案件中,原告是行业企业的案件总数是722件,原告胜诉案件有549件,其中聘请了律师的胜诉案件有496件,没有聘请律师的胜诉案件仅有53件。
本次统计得出的侵权案件总计2,219件,其中1,885件认定侵权,视为胜诉;333件没有认定侵权,还有1件裁定撤诉。
行业内的案件大多还是以法院判决的方式结案,重比为90%,双方和解而撤诉或调解成功的比例极少。
所有侵权类案件中,原告要求赔偿且经法院判决的案件数量是1,884件,其中,一审案件1,457件。对赔偿金额区间分布情况进行统计,赔偿金额集中在15,000-50,000元之间,数量占全部要求赔偿的侵权类案件的74%。
4. 字体类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分析
以“北大方正”、“字体”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共计查找到生效判决书8份,其中与侵犯他人(字体)著作权相关的生效判决书6份。
计算机字库主要有以下三种使用方式【4】:
1. 内部使用:指在个人或单位内部终端设备上安装并使用字库的行为,该使用行为仅限于在屏幕上显示和临时从打印机上输出;
2. 内置使用:指将字库文件整体或部分加载到电子文件、软件中,使之成为商品的一部分,并随该商品一起发行、销售的行为;
3. 商业发布:指将字体作为视觉设计要素,进行复制、发行、展览等使用字体的行为,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广告、海报及其他形式和介质的商业推广。
5.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分析
计算机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以下三种【5】:
(1) 非法安装、使用侵权软件:包括在日常办公活动中非法安装、使用侵权软件;将侵权软件安装在主营产品中进行销售。
(2) 非法复制、销售侵权软件:包括直接非法复制、销售侵权软件;对侵权软件进行非法修改,销售侵权软件。
(3) 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含有侵权软件的服务。
通过检索2014至2018年609份“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中,除去游戏软件、音像制品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抽样37例进行分析如下:
有12件是办公用电脑中安装有侵权软件,平均判赔30万/例;有4例是在销售的产品中安装有侵权软件,平均205.5万/例;有21例因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服务而涉嫌侵权。其中,6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4例对原告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剩余11例赔偿总额约计70万,平均6.36万/例。
6. 合理费用赔偿金额分析
《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律师维权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包括购买侵权产品费、公证费、翻译费、工商查档费、差旅费等。以上海地区2017年、2018年期间的946份有效判决书样本分析合理费用赔偿金额如下【6】:
尽管合理费用被列入赔偿范围,但并非原告主张的所有合理费用均能获得支持,必须结合“真实性”、“合理性”及“关联性”三方面的因素对合理费用进行考量。
四、综述
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近年来明显改观。笔者相信随着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推出,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将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将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注:
【1】 《北京知识产权诉讼报告2019》
【2】南方都市报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图片类著作权诉讼案例统计报告》
【3】《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
【4】《侵犯他人(字体)著作权裁判案例分析报告》
【5】《企业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裁判案例分析报告》
【6】《著作权侵权赔偿金额大数据报告》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洪江 胡杨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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