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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记者:王晓笛
原标题:共享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严保护+时效性——对话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总监梁健
梁健,31岁
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总监
梁健,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拥有近
10年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经验,有着系统化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和丰富的知识产权实务经验,现任摩拜知识产权总监。任职期间,带领团队从 0 到 1
构建公司全球知识产权战略及管理体系,使公司知识产权在多个核心技术领域的布局都占据行业绝对领先地位,其主导的专利诉讼为公司成功化解运营风险并提升竞争优势,并帮助公司获得中国第二十届专利奖、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中关村知识产权重点示范企业等荣誉。
IPRdaily:作为摩拜的知识产权总监,您带领团队从 0 到 1 构建了公司全球知识产权战略及管理体系,请问该体系的创新点体现在哪里?
梁健:共享单车属于摩拜原创,全新的行业让我们在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时无先例可循,而更多的是需要我们在实践和尝试中去不断总结,进行认知迭代, 对机会的发现如同创业一般。自 2017 年摩拜单车大规模投入市场运营以来, 我们在短时间内经历了大量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业务,特别是处理过大量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既有防御也有进攻, 这在业界来说是极为罕见的。高强度的经历极大提升了我们对共享单车行业知识产权的认知,让我们逐步形成了摩拜特色的知识产权工作理念和管理体系, 在业内独树一帜,包括知识产权布局、知识产权风险控制、知识产权运营及货币化、内部赋能和外部资源搭建体系。该体系中既有知识产权作为常规职能的工作体现,也有知识产权作为业务的考量。此外,我们还十分注重各体系之间的相互作用,例如,通过对知识产权风险排除所积累的经验,去提升我们知识产权布局的质量,同时也为知识产权运营及货币化体系的提供思路和信息支撑。我们认为通过系统化的去构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更有利于实现提升公司竞争优势的战略目标。
IPRdaily:摩拜建立了创新 MO 范生专利奖励制度,推动建设公司创新文化,能否具体解释下该制度的具体内容?
梁健: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促进创新,而创新需以人为本,在企业设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逐渐已成为各企业的“标配”。我们联合人力资源部制定了《创新 MO 范生专利奖励制度》, 希望通过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去鼓励发明人为业务中发现的实际问题提出有益的解决方案,制度中包含对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人给予物质奖励并享有署名权等规定。此外,我们会定期对发明人进行全员公示表彰,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并取得良好效益的创新,我们还会邀请发明人分享创新的故事,包括基于什么样的问题和困难,去做的创新,并进行内部宣传。这些举措,对公司创新文化建设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IPRdaily:共享经济是一种新兴理念,在您看来,这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如何?
梁健:共享经济是具有时代特色的创新型经济,其通过创新性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充分激活产业产能,显著提升供需匹配效率,促进社会就业和经济发展。但在发展初期,我们发现一些市场后来者的知识产权意识还不够强,为快速参与市场,技术模仿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不仅损害创新者的利益和积极性,也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紊乱。因此,我们认为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对共享经济的知识产权实现有效的保护,既要注重“严保护”,也要注重保护的“时效性”。
IPRdaily:摩拜在专利布局方面有哪些特色之处?取得了哪些成效?
梁健:我们在专利布局方面重视两个关键指标, 业务相关性和诉讼威胁性。业务相关性要求对业务中的创新及实际使用方案要做到百分之百全覆盖的专利评估与保护,为此,我们和研发建立起了很好的交互机制,我们不去追求专利数量,而是重视专利 - 研发对接的全面性和频率,确保不遗漏任何一个创新点; 而诉讼威胁性要求识别业务中具有诉讼价值的创新点,例如一些关键基础技术、体验效果比较好的技术、针对新场景下所做的技术优化等,是友商容易模仿抄袭的技术,为此,我们在布局时也明确重点技术领域,充分利用诉讼积累的经验开展专利布局,产生了一批具有高诉讼威胁性的专利包。目前,我们在专利布局的数量和质量上,都占据着行业领先地位。
IPRdaily:近几年摩拜经历了一系列有影响的知识产权诉讼,并有部分案件入选年度全国典型案例。能否举例介绍一下其典型意义在哪里?
梁健:在摩拜发展过程中,我们成功化解了多起知识产权诉讼风险,有效保障公司的融资活动及业务的安全运营。比较有影响的包括呤云科技公司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局对摩拜提起的 2 件专利纠纷,胡某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摩拜提起的 1 件专利纠纷,易路达公司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摩拜提起的 2 件专利纠纷。其中,“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发明专利无效宣告案被评选为“2017 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典型意义之一在于对于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以及实质指向相同出处和内容的不同形式证据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胡某 v. 摩拜发明专利侵权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 沪民终 369 号) 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2018 年 50 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典型意义之一在于对于主题名称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正如上海高院在判决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但是, 主题名称本身并不是具体的技术特征, 而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命名,因此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影响。除了法律层面的典型意义,在产业层面,摩拜作为创新企业在面对诉讼威胁时,积极应对,针对不同的案件制定不同的应诉策略,利用法律手段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其它初创型企业在面临类似纠纷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IPRdaily:您曾提出,通过必要的知识产权维权,有利于行业玩家树立知识产权规则意识,有利于新兴行业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也有利于新兴经济的健康高质量发展。能否展开说明一下摩拜在知识产权维权的理念?
梁健:创新成果通过作用于市场, 取得市场收益,并将部分收益再用来反哺创新,从而形成企业经营的正向循环, 但当创新成果被他人抄袭时,企业原本的市场受到侵占,收益必将受损,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对创新成果保护的法律权利,可以用来向抄袭者主张法律责任, 包括给予金钱赔偿以及停止侵权,从而弥补创新者的市场损失。如果知识产权不受到保护,企业从市场上获得的收益将不能弥补在创新上的大量投入,企业将失去创新的动力。在摩拜首推智能共享单车服务后,一段时期市场上出现的玩家多达 40 多家,完全无视知识产权规则,严重破环市场竞争秩序。在我们的知识产权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身创新成果。但我们一般会先选择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会通过司法程序来完成争议的解决,维权并不是想去把友商逐出市场,我们希望自身创新成果得到尊重, 行业竞争更加有序,共同促进共享单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也愿意通过许可的方式共享知识产权给友商使用,在自身成长的同时,促进全行业的健康发展与合作共赢。
IPRdaily:近两年国内新兴独角兽企业呈规模性爆发式增长,您认为这将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带来怎样的机会?
梁健:随着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新技术、新产业不断涌现, 知识产权作为对创新的保护和激励,迎来了巨大的机会。对于新兴独角兽企业而言,如果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足够领先,将在行业内建立起知识产权壁垒的先发优势,这会有助于知识产权运营及货币化工作,拥有更多将知识产权从职能部门转化为利润中心的良好机会。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首要目标还是要为企业主营业务去保驾护航, 有时候也需要从知识产权专业中跳脱出来,从公司主营业务的角度去规划和发展知识产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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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笛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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