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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磅:浙江省11个区市,共计260条暖企政策助力浙企渡难关!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浙江省各地市、区结合实际情况推出了一系列暖企、稳企政策,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笔者为广大企业收集并整理了浙江省各地区的政策,希望能在疫情非常时期为广大企业带来福音,助力企业战胜疫情!
浙江17条政策
助力浙小微企业疫情过难关
2020年2月5日下午三点,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十场新闻发布会在杭州举行。浙江省经信厅副厅长岳阳说,小微企业是浙江发展的一大特色和亮点,是浙江经济的活力源泉,产业升级的新生力量和吸纳就业的重要的载体。当前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部分小微企业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帮助和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浙江省制定出台了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17条政策意见。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
1.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
2.减免小微企业税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3.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5.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6.加快有关财政资金申拨。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境内外展会费用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7.减免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8.帮扶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9.加强信贷纾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贴息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0.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进包括循环贷在内的中期流贷服务模式,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灵活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充分发挥各地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转贷。(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1.优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线上服务,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积极使用人民银行防控疫情专项再贷款资金,降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生产运输销售的重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建设,建立对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员,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精简小微企业申贷证明材料,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2.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着力做好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责任额的0.3%收取再担保费,省财政对减收费用给予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3.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浙分行(分支机构)加强服务对接,加大对存在市场化融资困难的防疫单位和小微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小微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支持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尽快落地,提供最优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四、加大对小微企业外贸出口的支持
14.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省贸促会)
15.降低检验检疫费用。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要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减轻外贸小微企业负担。(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6.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
五、其他事项
17.其他各类因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由所在市、县(市、区)负责认定,可参照此意见给予支持。
本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2020年2月5日
政策解读
1.该意见分别从要素成本、财政税收、金融保障、外贸出口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概括起来四个方面加大支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
近年来浙江省坚持把降本减负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成本的减法,换取企业发展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2019年浙江省为企业减轻负担的是2280亿,今年还要为企业减负2700亿。
这次出台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的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其中,工业用电价格将根据国家政策进行及时的调整,工业用水价格、天然气价格均要下调10%,期限是三个月。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
实行小微企业税收减免和延期缴纳,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请困难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境内外展会的费用给予补贴支持。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第一个月房租免收,后两个月房租减半。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2019年浙江省大力实施融资畅通工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加了13.6%,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烦得到了有效的缓解。这一次出台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相关的支持。
措施主要是这么三个方面:
加强信贷的纾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面临还款困难的企业要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
降低融资成本,综合运用各项措施,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
优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线上的服务,建立金融服务的绿色通道,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和材料,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同时意见还强调,要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
四、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外贸出口支持
去年浙江省出口占全国的份额是13.3%,比上年度提高了0.4个百分点。小微企业是浙江出口的主力军,这次意见当中进一步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支持政策,为小微企业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降低检验检疫的费用,对用于防治疫情的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要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浙江省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浙江市场监管连夜发出“十四条”
2月10日晚上,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服务举措的通知》,迅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新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市场监管职能,第一时间出台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十四条服务举措。
一、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为各类复工复产企业提供“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登记注册服务,加大力度推进企业刻制印章免单全覆盖,试点实行税控设备免单,进一步降低企业开办费用;推动银行开户认证互认。对复工复产企业精准推送近期出台的惠企政策,开通企业自助打印证明文件便捷通道,使企业尽快享受政策红利。
二、优化食品生产许可服务。对粮食加工品、豆制品和食用油等涉及生活必需的食品生产企业,如企业承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免于现场核查。对临聘人员较多的食品生产企业,采用线上培训、组织专家专业指导、组织检验机构开辟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服务通道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复工。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建立同业互帮机制,帮助生产企业解决原铺料采购、成品出厂等问题。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0年1月23日以后有效期届满的,可延期使用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内。
三、实施转产口罩企业定向帮扶机制。建立“三定二免、靠前服务”机制,发挥标准制定、质量监测、产品检验等方面优势,主动服务服装企业转产口罩。根据我省转产口罩企业名单,滚动确定定点帮扶企业,组织检验检测机构骨干力量开展一对一定人服务,明确覆盖“原料质量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验收”全过程的服务定责清单。建立企业免送检通道,直接通过“浙里检”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将送检样品寄递检验检测机构,实现业务全流程“一网通办”。对企业转产后的产品全部提供免费检测服务,最快速度提供检验报告。
四、支持餐饮单位开展线上餐饮服务。指导餐饮行业协会与订餐平台加强合作,支持餐饮单位快速开通线上餐饮门店、拓宽网络配送等,减少库存,扩大销售,保障群众日常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中的餐饮服务需求。强化业务指导,在妥善采取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指导各地尽快恢复餐饮外卖配送服务,倡议各餐饮配送单位开展无接触配送服务,在小区、医院等地推广无接触餐柜。
五、优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手续。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气瓶)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延期,延长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充装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可以重新提交换证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申请复审(换证)的,可以先行办理网上复审,待疫情解除后补打印证书。未能按时办理复审导致证书过期的,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持证人可以重新申请证书复审。
六、延长部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和电梯维保周期。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征得相关检验机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并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申报定期检验。电梯维保企业可以结合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一致后,适当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鼓励通过物联网、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
七、强化企业复工复产计量帮扶。开辟型式评价绿色通道,缩短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型式批准获证时间,组织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强化技术保障和应急值守,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需求,全天候给予协调安排,满足相关量值溯源需求。强化企业复工复产计量帮扶,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到期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企业申请并已由企业自行核查的,可以适当延长强制检定周期。
八、做好标准化工作支撑服务。建立完善疫情防控标准体系,搭建疫情防控专题标准数据库,为企业提供疫情防控相关国内外标准网上查阅等服务。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涉及的防护用品、防疫安全等,开展相关标准技术解读,支持企业制定实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方面的操作指南、规范等企业标准。针对疫情可能对出口企业的影响,积极收集和跟踪国外相关货物入境特殊措施信息,及时向企业发布风险信息预警,指导受阻企业有效应对。涉及需要提请省局组织的地方标准立项评估会、标准审评会以及试点项目现场验收等,可根据情况沟通延期或以网络形式开展。
九、优化便捷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加快认可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获得防护用品检验检测资质,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通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服务绿色通道,快速便捷开展检验检测服务。支持实施“品字标浙江制造”、“丽水山耕”和绿色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顺延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全面下放CCC免办行政确认事项,实现CCC免办“无纸化、3日内办结”。
十、优化疫情期间商标业务办理。因疫情原因,当事人在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等业务、提交相关证据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其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当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
十一、推行专利申请优先即办及质押融资上门服务。对优先复工企业和涉及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专利申请,依规列入全省专利优先审查名单并即时即办。对全省因疫情相关原因导致专利权利丧失的所有专利权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并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积极帮助企业申请专利收费减缴备案,扩大减缴受益面。对因资金困难急需融资的中小企业,鼓励以专利权质押融资,并实行上门服务和全程指导。
十二、加大企业检验检测减负力度。疫情期间,减免省内有关生产企业的防疫防护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对餐饮住宿业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时效为12个月;省市场监管局挂靠学会、协会一律减免所有企业会员的2020年度会费。对以非营利方式对复工复产企业开放实验室环境设施、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标准信息、科研成果等科技资源,全年开放实验室150家以上,服务企业5万批次以上,为企业减负2亿元以上。加强“浙里检”全流程一网通办,支持企业获取优质高效检验检测全流程在线服务,实现“一次不跑、事事办好”。
十三、减免农贸市场摊位费。鼓励国有企业举办的农贸市场,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前三个月免收摊位费。对其他农贸市场举办单位加强引导,鼓励其减免场内经营户摊位费。
十四、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秩序和权益。认真受理企业维权方面的诉求,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积极帮助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证明,帮助企业与大型平台、上游大中企业进行沟通协调。严厉打击侵害企业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和秩序的违法行为。
杭州市十二条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和员工生活的影响,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实现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杭州的“稳”为全省全国大局作出贡献。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近期出台的“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浙江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17条”(后附)等系列惠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杭州实际再制定如下政策:
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和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金融机构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对在杭小微企业再给予优惠的,政府按两个月实际下浮部分的50%额度给予奖励。
2.免收企业担保费用。全市所有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免收两个月担保费,非国有担保机构免收担保费的,比照国有政策性担保费率标准,政府给予两个月补助。
3.临时性降低医保费率。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2、3月份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75%缴纳。
4.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
5.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市属及以下国有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政府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6.补贴商贸服务企业。对年税收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小微企业,按2019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的市区留存部分额度,政府给予两个月补贴。
7.加大对物业企业扶持力度。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政府可按照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两个月补助。
8.发放企业员工租房补贴。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全年工资收入低于7.2万元、未承租公租房和未享受政府住房补贴且在外租住房屋的企业员工,政府给予每人500元租房补贴。
9.统筹解决返工人员过渡性住宿。由属地政府统一协调一批宾馆酒店,以优惠价格出租给相关企业,解决员工临时过渡性住宿。全市统筹床位5万张以上,政府安排2亿元予以补助。
10.引导解决双职工家庭“看护难”。因疫情防控推迟开学,双职工家庭中有就读小学及幼儿园子女,家中确无人照顾的,鼓励企业安排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对非公企业,政府按每人500元予以补助。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结束。
11.全力保障防疫物资采供。鼓励医药流通企业采供急需防疫物资,其中对符合国家防疫标准的口罩采取“平进平出”零利润销售的,政府给予0.5元/只的补助,补助期限暂为政策印发之日起两个月。
12.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深化“走亲连心三服务”活动,建立市级服务企业工作专班,组织各级干部深入企业为企业提供全覆盖精准服务。对企业涉及疫情的法律纠纷,通过成立律师公益服务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积极提供援助,降低法律风险。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需要全市上下政企联动、全社会共同努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发展,切实做到“政府过紧日子”,以最大诚意、最大力度,进一步削减“三公”经费和专项资金,千方百计挤出资金,帮助企业和员工解决实际困难。广大企业要坚定信心,自力更生,严格防控疫情,有序复工生产,努力将疫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广大职工要顾大局、识大体,弘扬家国情怀,全力投入生产经营,以实际行动为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作出贡献。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步就疫情形势再及时制定实施相应政策。中央、省出台相关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上城区十条
疫情期间小微企业遇到困难怎么办,在浙江出台17条政策意见的背景下,上城区也及时发布了关于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意见,以下为具体内容: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不断深化“三联三领三服务”活动,支持企业积极防控疫情,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1.完善联系机制
深化“三联三领三服务”以及为企服务问题收集、交办、流转、办结机制,加强区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对企业的服务,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面临的实际问题。
2.加大企业财税支持
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的企业,根据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延期缴纳税款及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3.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对符合各类产业政策支持的小微企业,优先予以兑付,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疫情期间,对保供应和稳物价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专项扶持。
4.加强信贷支持
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争取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举措,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
5.优化金融服务
协调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线上服务,精准匹配企业融资需求。协调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快速推进审批和放款,解决企业流动性需求。
6.加大外贸出口支持
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小微企业对上沟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组建上城区对外贸易预警群,邀请国际贸易律师团协同,援助出口企业。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境内外展会费用给予补贴支持,在延续实施2018年度上城区外经贸发展政策基础上,对企业参加“一带一路”国家展会展位费给予100%资助,每个展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助;对企业参加中小企业小微联保的,给予100%保费补助;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
7.减免小微企业房租
对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浙江省发布疫情防控“一级响应”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8.帮扶小微企业园
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相关政策扶持。
9.开辟企业办事绿色通道
充分发挥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功能,指导企业“网上办”“掌上办”,减少办事环节和材料。对紧急防疫或区重大项目,实行预审批、联合审批、承诺制审批,确保项目以最快速度落地。
10.提供咨询指导
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咨询服务,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咨询,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法律政策解释,区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类劳资纠纷。
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上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2020年2月7日
临安区六条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我区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企业健康发展,临安区人民政府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
一、鼓励涉重地区员工延迟返工。对涉疫情重点地区员工按照防疫工作要求延迟返临,且保留原工作岗位,按规定发放工资待遇的企业,根据涉及员工人数,按上年度我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给予残疾人保障金、工会经费的临时性减征。
二、减免企业税费。对防疫期间,严格执行省市区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三、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包括个体租户),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涉重点地区员工在厂区外租房的业主(房东)因严格执行各项防控规定导致租金损失的,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五、确保小微企业信贷支持“两增一降”。鼓励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比上年增加,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比例超过当年贷款总体增速。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上年水平。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
六、发挥地方金融机构作用。积极争取人行再贷款资金支持。推动临安农商银行、临安中信村镇银行发挥当地决策优势,对纳入经信等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在此基础上下浮10%以上。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
本政策有效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对未严格执行各项疫情防控规定的企业,不得享受以上政策。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以上级政策为准。该政策意见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十八条
宁波市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
一、加大社保政策支持力度
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个月额度。
继续对近3年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单位缴费比例。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对于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
延长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市内银行法人机构按照总规模100亿元额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南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免3个月利息的优惠。
鼓励市内银行分支机构,对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减免息优惠。
四、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
落实首批50亿元规模的紧急融资额度。国开行承担30亿元、进出口银行承担15亿元、农业发展银行承担5亿元。
对于防疫产品应急需求,给予专项优惠利率支持,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室少再低30%,贷款利率在3%以下。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银行金融机构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制造业和民营企业新增贷款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市内银行法人机构对2020年4月30日前到期小微企业贷款可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3个月。
六、调减税收定额
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七、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
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允许企业延期交纳税款
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对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确因疫情影响而不能按时纳税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
九、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十、加强重点企业财政补助
对宁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市级财政按照其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0万元的补助。
对列入宁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应急储备计划的生产企业,市级财政按照成本费用和一定的利润率给予产品购置。
十一、实施企业贷款财政贴息
对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十二、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十三、降低企业保险费用
保险机构要主动降低费率,6月底前对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下降20%以上。如出口企业资金困难,适当延后保费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四、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
6月底前,两家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全额免除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对其他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减半收取担保费,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免收区县市塔作担保公司再担保费。
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要将相关减免优惠传导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并在此基础上主动减免相关费用。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免收小微企业2020年度挂牌服务费、托管登记服务费、开户服务费和交易过户费。
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主动减免、降低收取疫情防控期间存续业务和新发生业务的费用;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还款的客户,应给予一定延期,不收取延期费用、不作为逾期业务处理。
十五、加大外贸企业参展补助力度
对我市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因为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在兑现境外重点展会参展扶持政策时,展位费继续给予补助。
十六、加大信保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通过加保出运前保险规避买方违约风险,市本级对出运前保险保费扶持比例提高到50%。
加快信保理赔进度,简化相关手续,对受胶倩影响的相关案件,信用保险机构的定损核赔时间缩短到2个月以内。
十七,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力度
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即办。
对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鼓励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十八、优化政务服务
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主动做好服务。
深入推进“三服务”活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中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温州市二十八条
惠企措施指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就业稳岗支持、加大金融信贷帮扶、优化市场拓展服务等。
2月11日,据温州发布消息,为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中小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最大限度减轻疫情给温州市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保障温州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温州市出台28条惠企措施。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措施
纳税人因疫情原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2、延缓税费缴纳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无需缴纳滞纳金,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3、加大增值税抵免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规定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加大租金减免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含政府持有的小微企业园、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人才公寓等)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免收3个月;受疫情影响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免收3个月特许经营收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为抗击疫情而关闭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体)、酒店给予租赁费用30%、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5、降低用能成本
减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服务(旅游)、文体娱乐等行业企业的用能负担,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用水、管输气到户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疫情防控期间,确未生产或复工的两部制电价企业,根据企业申请按实际停产时间减免基本电费。
6、加大涉农补助
给予规模养殖出栏家禽每羽2元补助,原订单收购冷储企业按每羽1元补助,最高每月补助40万羽。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生产的渔船,继续享受油补政策,各县(市、区)应从国家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中安排资金补足渔船被扣减的油补。
7、缓解履约压力
对政府投资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企业延误的天数不计入合同工期。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疫情影响实际,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二、加强就业稳岗支持
8、加大企业稳岗补助
设立2亿元的稳岗专项资金,对为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留岗留薪”的企业予以补助,根据企业上报排查名册和社保大数据比对符合条件人数,按照温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予以企业一次性补助。
9、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10、加大返工路费补贴
企业复工后,鼓励更多外地务工人员来温就业,企业出资包车接员工返温的,以“你来温州,我出路费”的模式按政府、企业2:1比例共同分担解决。
11、加大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补助
组织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
12、保障员工利益
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对因疫情不能上班的员工,允许企业与员工协商工资额度和发放方式。
三、加大金融信贷帮扶
13、加强信贷保障
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卫生防疫、医药及设备生产供应、科研攻关、建筑施工、物资运输等领域的应急资金需求,开通绿色通道、预留专项信贷规模,并在放款定价方面给予优惠。支持相关银行积极向总行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重点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的信贷保障力度。增加再贷款再贴现5亿元以上,定向支持金融机构向防疫防控领域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重点企业“白名单”,给予“白名单”企业信用增信。
14、降低融资成本
在省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免除实体企业贷款利息。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和延期还款服务等,不得抽贷、压贷、断贷。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归还到期贷款的,要视情做出妥善安排,设定合理宽限时间(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和“三农”,担保费率在原基础上下降20%以上,平均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内。
15、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
对于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无法如期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的,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优先予以支持。
16、给予相关银保机构损失补偿
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发生损失的,市级财政给予单笔实际损失30%、不超过240万元的风险补偿;承担分险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享受实际承担的单笔贷款本金损失20%、不超过60万元的风险补偿。
17、加大融资担保补助
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小微企业贷款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30%的市级财政补助;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25%的市级财政补助;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且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25%的市级财政补助。
四、优化市场拓展服务
18、完善商事服务功能
实时更新出口目的国针对PHEIC的政策信息,及时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
19、加大参展补助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展会,无法退款或不能延至下届参展的,属市政府支持的《2020年度重点国际性展会目录》的展会和企业自行参加的一般性国际性展会,按照参展标准进行补助。标准展位按1个展位9平方米计算。对于已支付参展旅费且不能退费的企业人员费用,按照每家企业不多于2人、不高于实际支付旅费50%进行补贴。
20、加大出口保费补助
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21、优化通关服务
推广产地证备案“两证合一”和产地证签发“自助打印”,精简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对疫情原因产生的滞报金,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减免。
22、优化检疫流程
对疫情防控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及时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
五、进一步强化对抗击疫情工作的保障
23、开辟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所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等建设改造项目,开辟“特事特办、即报即办”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24、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建设的补助力度
支持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单位实施技术改造提高防治能力和生产能力,积极帮助项目争取投资补助等政策支持。以“绿色立项”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技术和防护用品的科研项目攻关,每项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3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直接从事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的企业扩大产能的技改投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5、加大对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的补贴
企业因生产、营销政府指定防疫产品造成亏损的,由企业提供详细清单并经核实后,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因制造疫情防控产品过程中出现的原材料、工资上涨,上涨部分经认定后由政府全额给予补贴;对于因产能扩大可能出现的产品过剩,由政府收储、统一兜底。
26、提高生活物资保供能力
对企业按照政府要求,组织蔬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调温保供,造成经营亏损的,由企业提供详细清单并经核实后,由财政给予补贴。
27、加强医废处置
为加快处置因疫情产生的特殊垃圾,对确有困难的环保耗材类供应企业、医废处置单位、垃圾焚烧厂、污水处理厂等公用事业设施企业,适当给予财政补贴。
28、鼓励公益性捐赠
企业、商会、侨团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疫情防控工作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可以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绍兴市二十条
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
二十条政策意见
各区、县(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化“三服务”,重点服务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共渡难关,保障企业正常复工运转,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特制定以下二十条政策意见。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复工支持
(一)支持企业有序复工。春节假期开始至2月9日24时前,经当地政府批准复工的重点防疫应急物资生产和配套企业,企业支付给员工工资等报酬超日常报酬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为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各区、县(市)政府要创造条件帮助企业解决集中医学观察点、返工包车接送、生产资料运输等问题,保障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供应。(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二)降低小微企业要素成本。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相关银行要用足用好央行低成本专项再贷款,对重点防疫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全年新增社会融资1500亿元,其中新增贷款900亿元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归还贷款的中小企业,合理延长还款期限;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发展前景、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
(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鼓励地方金融法人机构对重点防疫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期限不少于3个月。鼓励其他金融机构降低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地方金融法人机构原则上对2020年4月底前到期的中小企业贷款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不短于3个月。鼓励其他金融机构推行无还本续贷。充分发挥各级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转贷。取消受疫情影响企业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时的反担保要求,减半收取担保和再担保费,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缩短放款时间。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2020年2月至7月期间承保的中小企业和“三农”客户,担保费在2019年同期费率基础上下浮50%。(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
(五)提升保险服务质效。保险业金融机构对疫情期间出险的理赔客户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提高服务时效,确保理赔率达到100%。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向防控疫情有关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优惠全面的保险服务,保费在2019年同期费率基础上下浮10%。(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
(六)减免或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深化便利办税措施。进一步扩大邮寄发票对象,确保疫情期间企业对发票的需求,在疫情期间临时扩大邮寄发票对象范围,由原来的A、B类企业扩大到C、D类企业。进一步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缩短退税周期,对符合出口退(免)税办理条件的企业,在疫情解除之前,审核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时间缩短至2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和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仍按规定缴纳),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九)增加财政专项支持。全市安排不少于10亿元财政资金用于防疫工作专项支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有关贴息等各项财政政策支持。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优化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防疫重要应急物资的企业,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由财政予以新购设备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协助政府进口防疫物资的外贸企业,每进口10万美元物资奖励1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绍兴海关)
(十)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政府举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房租。鼓励非政府举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主动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房租,减免1个月以上的,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十一)加大就业招聘和培训扶持力度。推动就业招聘活动由线下转向线上,疫情期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免费为广大用工企业提供网上招聘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外贸出口支持
(十二)给予境内外展会参展企业费用补助。列入年度重点支持目录的境内外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展的,给予100%展位费补助;重点支持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参展企业50%展位费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三)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出口小微企业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绍兴银保监分局)
五、加大相关行业中小企业支持
(十四)帮扶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优先予以政策扶持,扶持金额为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金额和第2、第3个月房租免收金额的一半,每个小微企业园区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五)扶持农渔业生产。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成本提高、产品滞销、生产经营困难的种养殖企业给予补助。对疫情期间收储加工蔬菜、家禽、水产品等本地农产品的涉农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扶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未出海的渔船,视作正常生产作业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实际需求,在应对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临床诊治等领域,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紧急立项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使用创新券委托第三方开展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等服务的,创新券抵用额度从50%提高到10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七)扶持文化创意企业。从市级财政核定的2020年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切出1500万元用于定向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创企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十八)扶持旅游等相关企业。市、县两级文广旅游部门在同级财政核定的2020年旅游发展专项经费中,切出10%专项补助疫情损失较重的旅游及直接相关的餐饮、宾馆等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广旅游局)
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支持
(十九)保护中小企业疫情期间的民商事诉讼权益。依法保障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时效利益,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直接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规定。妥善认定因疫情防控引起的中小企业瑕疵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由于疫情原因造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综合考虑当事人约定、疫情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困难的原因、时间、程度等因素,依法适用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
(二十)开展专项法律服务。实施免费服务中小企业专项行动,组织全市律师事务所与未聘请法律顾问的中小企业开展结对服务,实施“点对点”服务模式;搭建中小企业管理者和结对律所为主体的“中小企业e服务微信群”,为结对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成立疫情防控公益律师服务团,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免费为因疫情无法正常按时开工或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对涉及疫情紧急物资等方面的公证证明。(责任单位:市司法局、贸促会绍兴市委会)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有效期自全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和省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绍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7日
湖州市八条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
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强金融支持。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浮30%以上,2020年度全市银行机构减免企业转贷成本及服务项目收费2亿元以上。充分发挥好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通过“绿贷通”“绿融通”“担保集市”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在线便捷办理贷款、股权、担保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保监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免收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税务局)
(三)支持企业用工。确因复工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企业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包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对员工自行返程的,返程路费可抵扣增值税。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四)加强外贸支持。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扶持“双创”载体。政府举办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的房租。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前下达当年度市众创“十条”部分面积补助专项资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其他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建立科技项目绿色立项机制。根据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实际需求,在应对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等领域,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绿色立项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
(七)加大投资补助。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内的按60%补贴,超出500万元以上部分按50%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八)加快资金兑现。加快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
长兴县四条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稳定增长。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通过增加中长期贷款、提升信用贷款占比、扩大抵质押物范围、提高抵质押物贷款比例等方式,确保2020年实体经济贷款增幅达到2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长兴县支行、湖州银保监分局长兴监管组)
2.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持续下降。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确保企业贷款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降20BP以上,对防疫重点领域的生产企业,可提供贷款贴息。同时进一步加大无还本续贷力度,2020年全县银行机构减免企业转贷成本及服务项目收费4000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长兴县支行、湖州银保监分局长兴监管组)
3.鼓励银行机构加强金融服务保障。各银行机构要通过线上平台深入开展“百名行长进千企”活动,建立绿色通道,组织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靠前服务,力争全县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普惠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均高于去年同期水平。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长兴县支行、湖州银保监分局长兴监管组)
(二)支持企业用工。
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回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单位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对企业新引进大专及高级工以上的,按25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鼓励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
5.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原来的1%降低至0.5%,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6.减轻企业税费。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免收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可达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电费无法按时缴纳的企业,不采取欠费停电措施。(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长兴城投集团、长兴交投集团、长兴文旅集团、长兴金控集团、县供电公司)
7.加大投资补助。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 资,其中生产性设备投 资奖励标准在《长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长政发〔2020〕2号)文件的基础上再提高10%,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8.加快资金兑现。加快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力社保局)
9.扶持“双创”载体。政府创办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科技中小微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的房租。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 间,提前下达当年度众创空 间部分面积补助专项资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其他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与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各有关乡镇
10.优先推荐科技绿色项目申报。对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在应对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等领域开展的科研项目,优先推荐省市级科技项目申报。(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
(四)支持外贸出口。
11.加强外贸支持。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前期已经支付参展费用,不能参加境外国际专业展会的,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80%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2.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因疫情导致国外订单无法履行合同出现重大违约行为的外贸企业,将合同文件和申请书提交商务部门,由县商务局及时对接国家、省、市贸促会,为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帮助企业对接省、市国际贸易法律服务,积极应对因疫情引发的各类贸易限制和阻碍。(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本意见自2020年1月22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中 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原嘉兴市二十一条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
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强金融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各金融机构要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2.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要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到疫情结束1个月后或续贷。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纳入重点企业名单的,按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下浮7%以上。金融机构应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降低疫情影响,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比2019年下降7%以上。(责任单位:嘉兴银保监分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3.发挥金融机构“稳定器”作用。积极争取农业发展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资金需求。推动嘉兴银行和嘉兴六家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并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再下浮30%以上。(责任单位:嘉兴银保监分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4.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免收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担保费,并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缩短放款时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实施新增就业岗位补贴。对增加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以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加快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8.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50%左右的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作为年度综合评价和荣誉申报的加分因素。〔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9.减免企业税费。企业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缴纳困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扶持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的小微企业园、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并在星级园区评价中予以加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12.提供财政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财政予以最高50%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
13.扶持应对疫情企业。对生产、运输、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的企业,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由财政予以新购设备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涉及新增贷款的,予以1年的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
(四)支持企业外贸出口。
14.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对有外贸订单生产任务企业申请复工的,在属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予以防控物资支持。鼓励外贸企业利用各种渠道完成订单生产任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15.协调处置合同纠纷。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与政府或国有企业签订的合同的,不予追究;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民营企业间合同的,政府部门应予以协调处置;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市贸促会应指导企业进行网上申请,并即时受理办结。〔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各县(市、区)政府〕
16.降低检验检疫费用。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以及进口国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海关应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应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人员安检或商品检测项目,应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嘉兴海关)
17.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对新投保及续转保单出口的企业,进一步下调保费费率。对受疫情影响缴纳保费困难的出口企业,经申请可适当延后缴纳时间。新续转年度内小微联保平台在不提高费率的前提下保障金额增长20%,支持小微企业防范出口风险。(责任单位:出口信保嘉兴办事处)
(五)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18.采取欠费不停电措施。合并1、2月电费回收考核,适当延期电费滞纳金缴纳截止期限,1月份电费违约金统一延期至2月11日,后期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再行调整。(责任单位:嘉兴电力局)
19.推广高压临时用电配电设施租赁服务。对已签订临时用电设备租赁协议的小微企业,免收2020年度设备租赁费用;对2020年受托新增(扩)小微企业临时用电项目,免收当年设备租赁费用。(责任单位:嘉兴电力局)
20.实行供水、供热优惠。对2020年3—5月企业和商业用水费减免10%,疫情期间采取欠费不停水措施。自2020年2月起,在现行销售价格基础上,供热结算价格降低10%,疫情结束后按原计价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嘉源集团)
21.免费提供远程视频会议服务。疫情防控期间,电信、移动、联通嘉兴分公司免费提供企业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远程调度系统、移动办公等应用服务,帮助企业实现员工远程办公、居家办公。(责任单位:电信嘉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
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到2020年12月底。涉及财政支持的,市本级由市、区各承担50%,各县(市)参照执行。
嘉善县十六条
应对疫情,率先全市,嘉善发布“暖企十六条”
为积极发挥嘉善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平稳发展,今天,嘉善县率先全市,出台《应对突发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发布了一系列暖心政策。
1.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增量不下降
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增量不低于2019年同期增量。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应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
2.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用费率在原有基础上下调40%。
3.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
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5.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3个月。
6.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运营物业的中小微企业实行3个月房租免收。对于由镇村联建、村村联建等集体建设运营的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厂房的中小微企业实行3个月房租免收,县政府给予50%的补助。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倡导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倡导个体出租户为承租户减免租金。
7.科创载体租金减免
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县级以上国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具有科技创业创新功能的园区,对入驻的科技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倡导民营科创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
8.税前列支抵扣
企业应对疫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鼓励企业包车接送员工
鼓励企业申请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包车接回来源地相对集中的职工,包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与企业按2:1比例承担。
10.税务延期申报
11.减轻税赋负担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2.加强外贸企业服务支持
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
13.加大投资补助
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新建和技改(扩建)投资项目,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内的按60%补贴,超出500万元以上部分按50%补贴。
14.设立专项基金
设立纾困基金5亿元,为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以及资金困难时帮助企业防范流动性风险。
15.加大法律援助
因疫情原因,导致出口企业与国外商家发生合同纠纷而开展法律诉讼的,对产生的律师费、翻译费等给予100%的补助,每家最高补助20万。
16.加快资金兑现
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嘉善遵照执行,各条款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个月。
金华市二十条
金华市肺炎期间帮扶企业二十条政策
一、加大降本减负支持
1.减免小微企业税费。贯彻落实国家、省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4.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降低企业要素成本。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6.减免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作为年度综合评价和荣誉申报的加分因素。(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
7.减轻企业防疫费用负担。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复工管理和疫情防控工作,经属地政府批准,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复工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疫情防控补贴。(责任单位: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
8.加大技改投资补助。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内的按60%给予补助,超出500万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9.建立企业绿色通道。为企业开通“无见面服务”,进一步优化审批环节。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利用金华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资金网上快捷申报,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责任单位: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金华海关)
二、加大金融支持
10.加强信贷纾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帮助妥善安排还款方案。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使用央行防控疫情专项再贷款资金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保监分局)
11.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推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充分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转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保监分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12.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担保需求,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半收取担保费。对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对市国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应收担保费用的50%给予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投集团)
三、加大外贸出口支持
13.强化国际商事证明服务。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免收证明开具手续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14.提高外贸参展补助。按照“能展尽展、全力促展”的原则,大力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已支付展位费用却未能参加的,按照参展的标准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
15.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金华银保监分局)
16.加大对市场保供企业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承担粮油肉蛋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加工和储备的骨干企业,因采购价格、物流、人工费用上涨、损耗等因素,企业经营困难的,视实际情况给予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
四、加大企业用工支持
17.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确因复工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企业包车接回市域外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包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对员工自行返程的,返程路费可抵扣增值税。对在我市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地区设立的劳务合作基地,可参照东西部扶贫劳务合作基地政策给予招工补助。(责任单位: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18.支持落实隔离观察。鼓励企业利用厂区宿舍、职工公寓对市域外务工人员进行隔离观察,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的,给予企业每人300元的补助。把市域外务工人员原租(住)房作为隔离观察场所,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的所在村(社区),按隔离户数,给予每户500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
19.保障返金务工群体权益。非疫情重点地区返金务工人员,严格执行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支付薪酬的,政府参照市失业金标准给予生活补贴(不高于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责任单位: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0.支持职业技能提升。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
本政策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本政策与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所涉及的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衢州市十条
衢州发布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政策”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企业扶持力度,全力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和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强金融支持。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调15%以上,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调30%以上,市、县两级政府转贷收费在原有基础上降低30%。2020年度全市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原则上予以展期或续贷。不得收取贷款利率以外的不合理服务费用。充分发挥好衢州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通过“衢融通”“担保集市”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在线便捷办理贷款、股权、担保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保监局、市金控集团)
(二)减轻企业负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承租国有资产类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免收3个月房租。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控集团、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税务局)
(三)支持企业用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对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四)加强运输保障。开复工企业所涉及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生产设备等物资运输,开辟物流“绿色通道”。行业主管部门要靠前服务,通过在线比对,简化通行证核发流程,保障物资运输顺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外贸支持。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列入年度各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六)扶持“双创”载体。政府举办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的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其他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智慧新城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北京联络处、杭州办事处、珠三角联络处)
(七)建立科技项目绿色立项机制。根据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实际需求,在应对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等领域,建立市、县两级科技计划项目绿色立项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市卫健委)
(八)加大投资补助。在政策有效期内,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内的按60%补贴(包括500万元),超出500万元的按实际金额的50%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局)
(九)加快资金兑现。加快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符合大科创专项政策的奖补资金,力争在一季度兑现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市市监局、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市金融办、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倡导全社会同舟共济、共度时艰。对租用商场综合体及其他经营场所的,倡导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业主(房东)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发动社会各界伸出援助之手,友爱精神,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扶行动,通过沟通协商,为困境中的经济主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鼓励。
本意见自2020年2月4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如中央、省、县(市、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与衢州现有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
衢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4日
台州市二十条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对企业的要素成本支持
(一)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除用电价格、管道天然气价格执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用水价格、液化天然气(LNG)价格均下浮10%,期限3个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
(二)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三)扶持各类园区内企业。对国有主体开发的小微企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电商园、文创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二、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
(四)保障物资生产、运输、销售及储备企业资金需求。辖内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及相关城商行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重点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的支持保障力度。支持贷款发放时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设定贷款利率上限,并鼓励以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利率发放贷款。鼓励其他金融机构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予以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台州银保监分局)
(五)保障开复工企业资金需求。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有融资需求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优先安排信贷规模,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高于去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500亿元以上,新增首贷户5000户以上,企业信用贷款余额1000亿元以上,制造业贷款余额2500亿元以上,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余额500亿元以上,政策性转贷款授信35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台州银保监分局、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六)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以上。充分运用无还本续贷、年审制等创新方式,确保应续尽续,还款方式创新贷款余额达到1500亿元以上,其中无还本续贷余额达到500亿元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归还贷款的企业,合理延长还款期限,降低企业还款压力。(责任单位:台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持续开展金融“三服务”活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网络、电话等线上服务方式,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鼓励各银行机构积极运用银企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掌上办贷”平台等,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对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不得抽贷、压贷、停贷、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台州银保监分局、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八)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运作台州市信用保证基金,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实行“防疫保”阶段性专项扶持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审批,免收当期担保费,并加大对新增首贷户的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归还贷款的担保企业,加强与贷款银行协商,给予合理宽限期。(责任单位:市金投集团、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三、加大对企业的税费支持
(九)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疫情影响打破企业生产投资计划导致的损失,落实在税费前进行适当的税基冲销政策,以减轻企业财务负担。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降低会费标准,给予会员企业服务支持。积极争取返还旅行社旅游质保金。加快企业出口退税进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十)支持企业延期交纳税款。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一)加大接金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具体办法根据上级要求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十二)支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医保费用。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十三)加大就业招聘和培训扶持力度。推动线下招聘活动转向线上,疫情期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为广大用工企业免费提供网上招聘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四)加强财政专项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承担粮油肉蛋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加工和储备的骨干企业,因采购价格、物流、人工费用上涨、损耗等因素,企业经营困难的,视实际情况给予政府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供销社)
(十五)加快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六)扶持农业、渔业生产。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成本提高、产品滞销、生产经营困难的种养殖企业给予补助。对疫情期间收储加工蔬菜、家禽、水产品等本地农产品的涉农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扶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未出海的渔船,视作正常生产作业积极争取国家补助。(市农业农村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
(十七)支持开展技术科研攻关。对我市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开通项目申报绿色通道,并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立项和科技经费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加大对企业的外贸出口支持
(十八)积极协助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各地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市贸促会、市商务局)
(十九)减免企业检验检疫费用。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疫处理和检测项目等费用,由财政给予支持,减轻外贸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台州海关、市财政局)
(二十)降低企业出口成本。提高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对出口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保费90%的补助。对外贸企业因疫情影响取消境内外参展的,给予展位损失费5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台州银保监分局)
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发布之日起,到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三个月止,其他各类困难企业可参照本意见给予支持。本意见实施后,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台州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丽水市十八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
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要求,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在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各项稳企扶企政策措施的同时,结合丽水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且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强化稳企惠企力度
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企业信贷投放,对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减轻企业还款和转贷压力,主动给予展期、续贷或适当延期还款,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支持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强化政策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对缺少抵质押物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给予信用担保。2020年底前,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减半,优惠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贴。加大财政贴息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按人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单户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拓展余值抵押贷款,推广电子渠道预约开户服务和网上征信查询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信贷征信记录,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贷征信记录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不作逾期记录。开通疫情保险理赔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以下均需县
2.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原因,对办理税款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减免“房土”两税。受疫情影响,对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2020年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前,可依法申请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业务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办理补办手续,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优化用电服务。对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生产的企业,供电公司可为其提供电力暂停、续停服务,并免收基本电费。(责任单位:丽水电业局)
3.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支持企业稳定员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
给予员工返程补助。制造业企业确因复工需要,可向当地政府申请,组织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员工,包车费用由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各地对市外员工在2月底前自行返程的,可给予返程车票50%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
优化企业用工服务。鼓励市场主体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提供服务,本年度复工期间为市本级企业引进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500元。支持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2020年12月31日前,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在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30%;受疫情影响企业按要求自行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由每人300元提高到每人5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4.加大房租支持力度。
适当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园区用房及临时租用国有储备土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适当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
扶持“双创”载体。对政府举办的科技(电商)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园、小微企业园等各类“双创”载体,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房租。对民办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各类“双创”载体,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5.加大技改支持力度。
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备案登记,且在2020年底前开始实施的制造业技改项目,给予技术、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补助的比例从6—8%提高到12%,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6.加大外贸支持力度。
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列入商务、贸促会系统和市本级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展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范围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补助。对2020年度企业参加的境外国际性展会,亚洲地区每个展位定额补助3万元,其他地区(含西亚)每个展位定额补助4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60万元;企业参加国内国际性展览会(不含广交会),每个展位定额补助0.8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由8万元提高至16万元。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2020年底前全市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和重点医药企业从国外采购防疫物资购买的预付款保险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丽水银保监分局)
7.加大科创支持力度。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使用的科技创新券不计入总额度,但不高于原本能享受额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其抵用比例可按70%使用。加大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企业的研发补助,不受上限约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8.加大运输保障力度。
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开通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绿色通道”,高速公路凭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予以免费通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三、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9.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围绕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材料项目生产建设、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排污权等资源型指标。对已有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加快复工复产。继续推动企业开办减时间、减环节、减成本,加快向新开办企业免费赠送印章和税控设备的政策落地,实现全市企业开办“零成本”。(责任单位:市委改革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级各相关单位)
10.加快项目前期。
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抓紧完成年度计划重点项目、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及相关招商项目前期有关工作,通过部门内部对接或通过网络手段解决相关程序问题,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委改革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级各相关单位)
11.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2.加快扶持资金兑现。
对符合兑付条件的企业即时兑付,要进一步简化资金兑付流程,精简兑付申报材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流程再造,提高兑付效率。要开展涉企财政资金兑付情况督促检查,切实清理应拨未拨扶企资金,要求在一季度前必须全部兑付到位。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除发生重特大环境事件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件外,其他事项原则上不作为政策兑现的否决条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级各相关单位)
13.强化涉及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金融服务。
引导辖区内各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信贷申请“特事特办”,简化流程,尽快发放。鼓励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接受治疗或隔离的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责任单位: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14.优化项目建设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土地使用权人面临暂时性项目建设困难的,项目开工时间或竣工时间可在土地出让合同原有约定基础上,经申请审批同意后可适当予以延后。对疫情期间新开工建设的项目以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优先选择以本地施工队伍施工的本地建筑企业承建;对在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视疫情发展顺延工期,减免相关违约金,适当调整人工费和材料费,倡议建筑施工设施租赁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级各相关单位)
15.强化相关项目对接。
鼓励各地各部门与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的对接,鼓励在丽水开发区生物技术产业园区或相关园区落地。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作用,加速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支持企业进入防控产品应急审评审批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16.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
鼓励和支持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
17.加大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力度。
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提供更多“雪中送炭”服务。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责任单位:市委改革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大数据局,市级各相关单位)
18.加大精准服务企业力度。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三服务”活动要求,持续深化“精准服务企业、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行动。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健全各级领导联系服务企业(项目)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可采取电话、邮件、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全面排摸企业(项目)受疫情影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适时动态调整出台扶持政策措施,多开展组团式精准服务。各涉企(项目)执法部门要寓管理于服务中,为企业(项目)解忧、为企业(项目)助力、为企业(项目)赋能。精准服务企业(项目)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2020年度综合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级各有关部门)
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各县(市、区)参照执行,条款中未明确执行期限的,暂执行至2020年5月31日止。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政策措施,如上级新出台相关政策,以上级规定为准。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舟山市十八条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
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帮助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力助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就业稳定有序运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且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强信贷纾困。人行舟山市中支安排再贷款1亿元、再贴现2000万元,用于金融机构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后续复工产生的资金需求,2020年全市小微贷款增量不低于去年。建立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两张清单”,重点加强对企业的融资帮扶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等帮扶措施,妥善安排还款方案。(责任部门:人行舟山市中支、市金融办、舟山银保监分局,以下均需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二)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引导各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鼓励采取无还本续贷、年审制等还款方式方便企业转贷续贷,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责任单位:人行舟山市中支、市金融办、舟山银保监分局)
(三)优化金融服务。用好舟山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强化线上融资专项工作机制,引导企业在线便捷办理贷款等金融服务。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受疫情影响严重小微企业的担保费,并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缩短放款时间。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融资帮扶对接,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对于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建立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简化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流程,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人行舟山市中支、舟山银保监分局)
(四)提升自贸区服务水平。便捷办理海事政务服务事项,优先保障防疫物资和LNG、煤、油等重要物资运输。对于海事管理机构签(核)发的船舶、船员、船公司等相关证书,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无法按期办理年检、审核或者换发的,可延期办理。保障涉疫外汇服务高效便捷,简化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流程,取消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事前单证提交,鼓励通过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责任单位:自贸区政策法规局、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舟山海事局、人行舟山市中支)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六)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适当补贴外地员工返程路费。企业因复工需要,向舟山市汽运公司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员工,包车费政府给予50%补贴,具体由市和县(区)、功能区两级分摊。对员工自行返程的,返程路费可抵扣增值税。(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
(八)大力支持稳岗就业。通过“淘就业”平台,为企业和求职者免费提供招聘求职服务,鼓励企业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开展线上招聘,支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题、加快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发展,加快兑现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九)延期交纳和减免税款。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减轻房租负担。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扶持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力度。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帮助企业减少损失。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应急公共法律专项服务。(责任单位:市贸促会、市司法局)
(十三)强化外贸扶持。对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提供外汇资金结算和汇兑便利。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辟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降低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减轻外贸小微企业负担。加大对本市重点水产企业外贸供应链、平台的扶持力度,确保建立完善、畅通的供应链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舟山海关、外汇局舟山市中心支局)
(十四)采取欠费不停电措施。适当延期电费滞纳金缴纳截止期限,1月份电费违约金统一延期至2月11日,后期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再行调整。(责任单位:国网舟山供电公司)
(十五)实行供水优惠。对2020年用水期2-4月的非居民用户原水价下调10%,疫情期间采取欠费不停水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务集团、市自来水公司、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十六)实行供气优惠。对2020年用气期2-4月的非居民用户最高用气价格从5.30元/立方米调整至4.95元/立方米,对原有用气大户,根据用气量在已优惠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再给予下调,疫情期间采取欠费不停气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舟山城投集团、市蓝焰燃气公司)
(十七)免费提供远程视频会议服务。疫情防控期间,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公司免费提供企业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移动办公等应用服务,帮助企业实现员工远程办公、居家办公。(责任单位:电信舟山分公司、移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
(十八)优化企业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加快兑现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发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作用,设立企业服务券快速便捷申领通道,开通企业诉求反映专栏。(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遵照上级政策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来源:华进知识产权
作者:安利峰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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