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要对许可使用的权利是否为专有使用予以确切说明。
一、签订出版合同时要明确相关条款的性质和法律责任 出版单位与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是就著作权中某项或多项财产权的使用而达成的一种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出版工作中,很多出版单位在和作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著作权归属往往约定不清楚,没有明确作品授予的使用权性质、作品的使用方式和所涉权利种类等。只有合同约定准确、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才生效,否则,不仅出版单位使用后易造成侵权,而且作者仍然有权再次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权利,授权其他出版单位同样使用。 期刊出版单位以出版方式使用作品,一般并不与作者签订书面出版合同,而是以作者主动投稿(或者接受约稿并且将稿件交给期刊出版单位)的行为来表示将该作品的出版权以及汇编权授予期刊出版单位。所以,除非作者投稿时特意以书面形式表明该作品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只允许该期刊出版单位使用,并随作品附带发表了禁止他人转载、摘编的声明(作出禁止转载声明的主体应是著作权人;作出声明的方式是著作权人自己或者委托报刊社发表声明,并且应在报刊刊登作品时就附带作出),否则期刊出版单位获得的出版权就只是非专有出版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要对许可使用的权利是否为专有使用予以确切说明。出版单位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在对作品的使用方式和所涉权利种类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特别要注意明确作品的使用权性质,即是专用使用还是非所有使用,出版单位因此而涉及的著作权侵权案屡见不鲜。 二、审稿中要对内容及其来源严格审核把关 书刊稿件内容来源有两类:一类为作者原创或作者少部分引用他人出版物中的文献资料,以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说明自己对新问题、新道理的见解创作而成--原创作品;第二类为作者使用他人全部作品或大量运用他人的作品、出版物中相应文献资料创作而成--翻译作品、纪实作品、汇编作品。 在出版工作的审稿过程中,必须特别注意:对于原创作品,需取得原创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授权,若其中涉及使用其他出版物相应内容,除客观事实外(著作权只保护客观事实表达方式,不保护客观事实本身),必须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要件,并注明文献资料的来源;对于翻译作品,除需取得译者的许可使用授权之外,还需取得原著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授权(含其中的图片等资料许可使用权),并要在出版物封面上署上其姓名和国籍;对于纪实作品、汇编作品,除需取得纪实作品和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授权之外,对作品中所涉及的私人信函、诗文、图片等以及被汇编的各篇文章,还需分别取得相对应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授权。否则,一旦出版,就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律要求出版单位、报刊社要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即必须对授权人的权利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疏于审查即为过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版单位应该对稿件是否确实由真正的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作品上的署名是否出自著作权人的真实意愿、作品中的内容是否存在剽窃他人作品等情况多加注意,尽量通过各种途径予以核实,并保留一定的证据,以便必要时顺利履行举证责任。 三、整体设计运用图片图案时要取得著作人授权 书刊整体设计是一门艺术。它要运用形象、图案、色彩等艺术手法,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物资材料,反映书稿的内容、气质和风格,体现出版单位的风貌和特色,是一种创造性劳动。 在书刊的整体设计中,图书外部装帧和内文版式的全面设计,时常使用图片图案作为插图,或是作为图片插页,或是作为封面图案,或是作为广告的组成部分。无论用于何处,出版者都应该充分尊重权利人,要注意重视与使用照片相关的下列三个问题。 一是要取得照片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授权条件使用。 无论是将图片用于广告还是非广告,只要该图片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就应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 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时,应注意一个极具实践性的问题,即须确认得到的是真正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取得的授权也是无效的。确认真正著作权人条件:一是能出示图片的底片或图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二是能出示图片著作权人委托其代理著作权事务的有效证明文件,著作权代理人根据著作权人的委托,不仅有权代表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相应作品,还有权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确认授权人具有相应权利后,应当签订书面授权协议,并写明授权使用的作品名称、授予使用人的权利、授权使用的范围、使用作品的载体、使用费的多少及支付方式、使用人可否将权利转让或转授他人使用等事项。特别要注意的是,授权协议中必须包含“权利保证”和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二是要注意著作权和肖像权的竞合。 著作权和肖像权的竞合在照片里表现得尤为突出。一般来说,摄影者对照片享有著作权,而照片中的人物则享有自己的肖像权。著作权和肖像权是两种平行的民事权利,不存在孰高孰低之分。通常情况下,出版单位在使用人物照片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的双重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 三是要明了发表“联系作者声明”不影响对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一些出版单位在未经授权使用图片之后,往往在出版物上附加一条“联系作者声明”,其内容一般类似于“部分图片在使用时无法与作者取得联系,希望作者见后与本社联系,本社将支付稿酬”。实际上,这类“联系作者声明”对认定照片的使用是否侵权并没有影响,因为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作品,且又不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要件,就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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