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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晓笛
原标题:《淘气包马小跳》漫画侵权一案审结 著作权方获赔1100万元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对北京信合精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合公司”)起诉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等未经许可出版、发行、销售《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图书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连带赔偿1100余万元。据悉,该案是北京法院图书侵权类案件单案判赔数额最高的案件。
相信90后的朋友们都会熟悉“马小跳”这个名字。文字图书一经出版就受到了小书迷们的欢迎,成为一代又一代儿童少年时代最珍贵的记忆。这些年也陆续改编为动画、真人版电视剧等。
公开资料显示,《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图书系由北京信合精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合公司”)根据原著作者杨某同名系列故事书《淘气包马小跳》委托他人所创作,信合公司是该系列漫画的著作权人。
2018年2月,信合公司从中关村图书大厦处购得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与时代传媒出版发行的《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图书一套,发现其中内容与签署作品一致。遂以侵犯该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将杨某、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而中关村图书大厦作为销售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大量销售、储存涉案图书的行为,亦构成侵权。
(涉案系列漫画)
信合公司认为,与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曾就出版发行《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签署了《图书出版合同书》,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陆续合法出版了该系列漫画。2017年3月24日,信合公司与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原著作者共同签署了《解除协议》,确认前述图书出版合同已解除。之后,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时代传媒公司未经信合公司许可,在杨某的授权下继续出版《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作品且数量巨大。信合公司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740余万元。
被告杨某辩称,信合公司由杨某出资设立,其法定代表人是杨某的经纪人,杨某是《淘气包马小跳》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且涉案作品是杨某出资委托他人进行创作,故杨某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杨某与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重新签订了出版合同,故杨某、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与时代传媒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被告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辩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杨某。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依法取得了涉案作品的出版发行权,未侵害信合公司的著作权,信合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时代传媒公司辩称,时代传媒公司不是涉案作品的出版主体,故时代传媒公司不构成侵权。
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辩称,其只是被诉图书的销售者,且具有合法进货来源,不存在侵害信合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主要争议焦点:
一、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信合公司基于委托创作合同的约定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虽然涉案作品的署名为杨某,但涉案漫画作品是在《淘气包马小跳》文字作品基础上改编形成的新的作品,基于该改编作品亦产生新的著作权和著作权人。在就改编作品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原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不当然享有改编作品的著作权。故四被告主张杨某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二、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1)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2)在涉案作品合法出版的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23日近19个月的期间内,涉案作品总印数达6 241 569册,信合公司本案主张经济损失赔偿的期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底,共27个月,其中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3日间的相应稿酬已经支付,无需再次计算;
(3)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应当能够提供被诉图书的印刷及销售数量,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法庭提供,应就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4)杨某、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时代传媒公司在曾与信合公司存在长期合作的情况下,仍然侵权出版涉案作品,主观过错明显;
(5)信合公司提出的作为计算依据的1500万册的销售数量,从网络报道内容来看,1500万册是否全部针对涉案作品存在歧义,故1500万册的销售数量无法作为计算经济损失赔偿的准确依据。
判决结果:
一、 四被告停止侵权。
二、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时代传媒公司、杨某连带赔偿信合公司经济损失1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17083元。
典型意义:
法院根据在案证据,通过对“署名推定”原则例外情形的判断,确认了原创作品与改编作品著作权的不同归属,保护了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传统图书侵权类案件作出高额赔偿,体现了对知名作品的司法保护力度,也对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赔偿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
结语:
在开篇就说到,本案是北京法院图书侵权类案件单案判赔数额最高的案件。近些年图书侵权逐渐多样化。2017年就有台海出版社未经授权,出版发行《傅雷家书》图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台海出版社侵犯了傅敏对原告图书汇编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傅敏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合肥三原图书经济损失3万元,赔偿二原告合理开支3.6万元。
2019年某教辅图书出版机构,其未经原告授权,编写了适用于原告教科书的同步辅导教程。原告认为被告编写的同步教程,不仅在内容上对原告的教科书进行了抄袭,还在图书封面、前言、封底等显著位置,大量标注“本书是人教版教科书的配套参考用书”。最终判定侵犯原告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不管是文学类作品,亦或是教辅类图书,都应该在正规的程序、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编写与出版,共同促进图书出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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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笛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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