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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左正超 顶峰知识产权
原标题:无效程序中电子商城晒单证据的认定
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以请求原则为基础,启动审查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受到“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约束。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而证据需要符合三性才能被使用,也就是证据需具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关联性。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衍生出电子证据,鉴于其有别于传统证据的特殊性,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将电子数据(即电子证据)归为独立证据形式。自从电子证据诞生以来,有关电子证据还存在理论上和实务上的一些争论。早期,基于电子证据表现出的证据本身具有易被修改且不易被察觉的特性,裁判者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中往往持否定态度。随着对电子证据的深入了解,司法鉴定实践表明电子证据的任何删除、复制、修改痕迹,都有可能通过技术手段分析判断,因此越来越多的裁判者不再简单否定电子证据,而是基于其具体形式和举证情形,综合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在使用了电子证据的无效程序中,常常通过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来固化证据,以提高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其有关的网络证据进行提取和验证,将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电子文件进行确认和保存的活动。
在对外观专利的无效程序中,电子商城晒单证据出现的越来越多,对于电子商城晒单证据,无效决定对其公开性基本是认可的,理由为:消费者在电子商城(例如天猫、淘宝、京东)购买了产品后可在一段时间内对所购产品进行评论或追加评论,评论内容包括文字评论和图片评论,发布时间由网站服务器按照评论行为确实发生的时间自动生成,所有数据维护由网站进行管理,一经发布,买卖双方或是第三人均无法自行修改,因此认可评价的公开性。
决定号为37950的外观专利的无效决定中(http://reexam-app.cnipa.gov.cn/reexam_out1110/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37950&lx=wx),决定要点表示:淘宝网是大型交易网站,其知名度较高,晒单评价属于网站的正常功能之一。一般情况下,只有购买了该款产品的买家才能发表带有图片的晒单评价,这些晒单评价一旦生成不能再进行编辑,晒单评价的发布时间为系统自动生成,买卖双方均不能进行修改。可以确定晒单图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合议组对淘宝网的晒单评价的真实性和时间予以确认。
决定号为27138的外观专利的无效决定中(http://reexam-app.cnipa.gov.cn/reexam_out1110/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27138&lx=wx),决定要点表示:京东商城作为与专利权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知名网购平台站,晒单属于网站的正常功能之一,晒单时间通常由服务器自动生成,而且一经发布即不得修改,在专利权人对证据中的晒单讨论和晒单时间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合议组对京东商城的晒单发帖的真实性和时间予以确认。
在以上两例无效决定中,请求人均提供了经过公证的晒单评价,对于经过公证的电子商城晒单证据,无效决定是认可的。
但是由于某些原因,请求人的电子商城晒单证据并未进行公证,而采取的是截图打印件或者网页打印件,这类证据的认定就要更为复杂,且要面临电子商城晒单证据发生变化的风险。虽然在审查决定中并不能查询到关于未公证的电子商城晒单证据的使用记录,但是通过类似网络证据的使用,可以了解一二。
决定号为37469的外观专利的无效决定中(http://reexam-app.cnipa.gov.cn/reexam_out1110/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37469&lx=wx),其中证据1是一家淘宝网商户的销售截图。决定要点表示:证据1为网页截图打印件,请求人既未出席口头审理当庭演示该证据的获取过程,也未对上述网络证据进行公证保全,或提交能够佐证其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合议组经过核验也未能得到与证据1内容一致的网页。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决定号为23642的外观专利的无效决定中(http://reexam-app.cnipa.gov.cn/reexam_out1110/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23642&lx=wx),其中证据1是请求人声称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大量商家生产和销售与涉案专利无明显区别的鞋产品资料,包含淘宝网网页打印件。决定要点表示:请求人提交的网页证据经当庭演示可以打开,在无反证足以推翻的情况下,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其中显示的图片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在这两例无效决定中,对于未公证的电子商城的网页截图是认可的,但是必须当庭演示可以验证打开的基础上,且无反证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才可以获得认可。同时在决定号为23642的外观专利的无效决定全文中提出,如果证据未公证,导致当庭演示获得的电子版内容与原始证据有差异的,当差异在符合常理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获得认可的。因此,对于类似的电子商城晒单证据,其规则也应当如此。
值得一提的是,在专利无效口头审理中允许提交证据,其中就包括完善证据的证明,比如:公证书等。如果请求人在前期无效宣告阶段对电子商城晒单证据并未进行公证,也可以盲羊补牢,在口头审理前进行补充公证,并在口头审理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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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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