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里那些事儿#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完成面向2035年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初稿制定工作
1月6日,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透露,我国已完成面向2035年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初稿制定工作,今年将从加强顶层设计、强化产权保护、推进审查质量提质增效等七个方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目前我国已完成面向2035年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初稿制定工作。他表示:“将加快制定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完成纲要文本编制工作,按程序报请中央批准;完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协调机制和支撑体系,制定实施年度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深化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基建设,更好地支撑国家区域发展。”
2019年11月24日,《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确立了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申长雨表示,今年将高标准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落实意见的推进计划,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促指导和绩效考核。各地要认真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制定配套措施,加强综合保障,确保任务落实。”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还将在推进审查质量提质增效、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强化知识产权事业综合保障等方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来源:央广网 记者:张明浩)
国知局:推动中欧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保护,促区域发展
随着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谈判结束,包括烟台苹果、福鼎白茶、四川泡菜等我国的地标产品将有权使用欧盟的官方认证标志,这将推动对外贸易的高质量发展,同时助力地方扶贫工作与区域经济升级。1月6日,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京举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党组书记申长雨在工作报告作出以上表述。
据悉,2019年11月6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钟山与欧盟农业委员霍根(Phil Hogan)共同签署了《关于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谈判的联合声明》,宣布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谈判结束,中欧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保护即将开始。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保护双边协定。相关谈判工作始于2011年,历时8年时间,对地理标志设定了高水平的保护规则,并在附录中纳入双方各275项具有各自地区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
申长雨表示,首批“中欧100+100”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保护将在协定生效后开始,100种我国的地标产品将有权使用欧盟的官方认证标志,有利于获得欧盟消费者的认可;同时100种来自欧盟国家的地标产品也将能更加顺利地进入中国市场。同时,第二批“中欧175+175”项目在未来4年里分批实施,到2024年,中欧双方将各有275项具有地区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纳入协定的保护体系,这将进一步推动中欧地理标志产品合作,密切经贸关系。
申长雨明确,地理标志产品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地理标志是表明产品产地来源的重要标志,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他举例说明,我国海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产值已经达到上亿元,其中重要的地标产品三亚芒果的年产值突破55亿元。此外,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定点扶贫点的湖南省桑植县近年来通过当地地理标志产品白茶、野蜂蜜等的发展推动扶贫。据悉,桑植县贫困发生率已由2013年底的29.5%下降到2018年底的4.93%。
事实上,早在2007年,中欧互认地理标志产品就进行了“中欧10+10”项目的首次尝试。该项目包括10个在欧盟申请注册保护的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以及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10个欧盟地理标志产品,其中包括中国的金乡大蒜、平谷大桃、龙口粉丝、龙井茶等,以及原产欧洲的苏格兰养殖三文鱼、帕尔玛火腿等。协定将为双方的地理标志提供高水平的保护,为中国有关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提升市场知名度提供有力的保障。此外,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将有效阻止假冒地理标志产品,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相关产品的对欧出口,提升对外贸易质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下一步将高标准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健全执法保护业务指导体系,做好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来源:澎湃新闻)
关于注销成都嗨小豚未来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等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在其已经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同意注销以下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一、成都嗨小豚未来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二、北京合智世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三、南昌市东方神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四、北京环球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五、郑州心知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六、苏州广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1月3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连续9年居全国第一,山东省地理标志商标已达737件
1月6日,由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理标志产业协会主办的地理标志注册运用保护推进会在济南召开。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山东省地理标志商标累计注册截止到去年年底已达737件,连续9年居全国第一位,覆盖全省100多个县(市、区),涉及180多个类别的特色产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地标审查处处长李崝在会上介绍,在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背景下,截止去年年底全国已累计注册核准地理标志商标5455件,对当地就业、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其中山东占全国的13.5%,将近七分之一,山东作为地理标志大省,取得了骄人成绩。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国际公认的重要的知识产权,其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蕴含着当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呈现的不仅是自然的造化,更是人文历史的传承。地理标志不仅能直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切实推动精准扶贫;又能促进通过生态农业开发实现可持续发展。山东是农业大省,拥有许多享誉全国的特色优质农产品,具备发展地理标志产业得天独厚的条件。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副处长李吉海介绍,目前山东省已注册的地理标志85%以上实现了地理标志、商标标识、产品包装、生产管理、质量标准的统一。山东省近50%的地理标志商标,在政府支持下建立了产业基地,24%的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基地使用了互联网。“地理标志是地方特色经济的招牌,对提高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独特的作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将地理标志扶贫、富民、兴农工作作为近期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的一项工作重点,全力保障、稳步推进。”李吉海说。
2017年11月28日,山东省地理标志产业协会成立,填补了山东省在地理标志领城行业协会组建方面的空白。成立两年多来,在实现品牌增值增效、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在推动产业集群和区域品牌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6日山东省地理标志产业协会又与新媒体运营企业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与有关银行签订了支持地理标志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将进一步促进山东地理标志品牌发展。(来源:齐鲁晚报 记者:于悦)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起诉“雷军电动”商标侵权判决生效,小米公司获赔40万元
1月7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了解到,小米起诉“雷军电动”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案,判决现已生效。
2015年8月,小米公司起诉潍坊瑞驰公司,原因是其生产销售的“雷军电动”系列电动车在其车身显著部分使用了涉案标识(近似“小米商标”的“M形”商标),并公开宣称“雷军电动、树立电动新标准”,雷军电动系列电动车销售区域极广,在网络中亦有大量销售。
此外,高浪海公司经营的新品快播网刊登了涉案雷军电动车的销售广告,并在宣传中使用“雷军电动”字样。
小米公司认为,潍坊瑞驰公司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实际混淆,同时基于雷军本人的知名度及与小米公司之间的关系,潍坊瑞驰公司对“雷军”字样的使用,不仅侵犯了该公司就雷军姓名享有的商品化权,也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认。潍坊瑞驰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高浪海公司的行为使得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应与潍坊瑞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小米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潍坊瑞驰以及高浪海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潍坊瑞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及相关维权支出10万元。
早在2016年5月,法院就一审判决潍坊瑞驰公司停止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同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米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潍坊瑞驰公司使用的标识在整体外观上与小米公司注册的商标存在较高的相似程度,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系小米公司生产或者与小米公司存在授权、投资、合作等关联关系。
另外法院认为,雷军作为小米公司的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在国内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雷军”二字不仅与雷军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与小米公司的商誉或小米公司生产的产品之间亦建立了特定关联,一定程度上已具有了商业标识的意义和属性。潍坊瑞驰公司将“雷军”作为商标、商品系列名称进行使用,进一步增加了公众混淆的可能,凸显了潍坊瑞驰公司攀附小米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来源:快科技)
亚马逊2020年或将推出新政策,加强商标在亚马逊店铺运营过程中的重要性
亚马逊将于2020年推出新政策,要加强商标在亚马逊店铺运营过程中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将listing品牌属性与产品品牌属性联系起来的店铺,将来会非常艰难运营。
据其他消息来源称,2020年2月15日,美国商标局将实施一项新的商标政策,所有认证必须提供LOGO和链接,链接还要有日期,审查标准将日益严格。
若亚马逊新政策展开实施后,会对两类卖方的影响非常大:
(1)铺货模式的卖家
铺货模式不是一件长期的事情,许多人已经意识到铺货模式是随时都会消失的。从亚马逊店铺二审到商标新规,一切迹象表明,将来对亚马逊卖方的要求越来越高,通过一系列高压手段淘汰了不符合标准的卖方。
(2)无品牌商标
listing的编辑和展示,如果没有品牌商标,listing可能无法展示,也不能像以前那样直接填写品牌名称。这只是针对于新建listing,对于卖方暂时不会造成严重损失。
不过对成熟的listing来说就意义不同了。有些卖家会因为品牌商标的一些硬性问题,从而导致listing被撤掉。从长远来看,这只是一个起点,可以预计越来越多不符合规定的listing被撤销。
亚马逊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跨境电商平台,拥有数亿用户和卖方。每次政策更新,都会给跨境电商卖家们带来一点程度上的影响。卖家们就准备好接招吧~(来源:连连跨境)
店名遭侵权,“老百姓”大药房索赔10万元
近日,安徽濉溪县一家药房的老板闫某,因为在自己的药店店名里使用了“老百姓”这三个字,“老百姓大药房”将其告上法庭,面临高达10万元的索赔。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闫某的药房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赔偿25000元。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老百姓大药房)成立于2005年12月1日,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经营范围为中药材、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的零售(连锁)等。经国家工商部门核准,老百姓大药房成为“老百姓”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享有“老百姓”商标在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推销(替他人)项目上的专用权。2011年5月27日,“老百姓”商标被国家工商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
然而,老百姓大药房发现,远在安徽濉溪县也出现了“老百姓大药房”。这家药店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中药饮片、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零售。
“老百姓大药房在全国率先推出“平价药房”经营模式,目前,开发了21个省级市场,拥有门店3000多家。”老百姓大药房认为,老百姓大药房自成立之日起,即以“老百姓”文字作为老百姓大药房企业字号和服务商标,在门店店堂、宣传手册、购物袋、媒体广告中广泛使用,并且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和接受委托管理等方式,将老百姓商标的使用延及老百姓大药房子公司及门店,“老百姓”已经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老百姓大药房认为,闫某的行为侵犯了老百姓大药房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10万元。
闫某认为,孙疃药房使用“濉溪县孙疃老百姓大药房”作为字号与老百姓大药房的“老百姓”文字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存在冲突,不构成对注册商标“老百姓”的侵害。闫某认为,“老百姓”是一个非常普通的名词,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较弱,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极小。闫某还认为,孙疃药房的药店位置在濉溪县,距离市区较远,而老百姓大药房所在地为长沙市开福区。“老百姓大药房的名气还没有达到人尽皆知的程度。”
对此,老百姓大药房认为,孙疃药房在工商注册的名称为“濉溪县孙疃老百姓大药房”,但是在实际经营中简化使用为“老百姓大药房”几个字,与老百姓大药房的注册商标在文字、读音方面完全一致,侵害了老百姓大药房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孙疃药房注册成立时,老百姓大药房的商标已经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闫某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在注册字号时具有合理避让的义务,其行为明显属于字号侵权。孙疃药房2019年7月4日申请注销该许可证,当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注销。2019年8月20日,孙疃药房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老百姓大药房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享有“老百姓”商标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项目上的专用权,且系驰名商标。孙疃药房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门头使用“老百姓”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所提供的服务与“老百姓”商标所代表的特定服务产生混淆。因此,孙疃药房对“老百姓”字样的使用构成对老百姓大药房“老百姓”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双方的经营范围均主要是医药类产品,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老百姓大药房“老百姓”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老百姓大药房“老百姓”商标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孙疃药房作为同一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道老百姓大药房在行业中的知名度,对在先的知名商标及字号应合理避让,但其在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中使用了“老百姓”字号,客观上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误认。故孙疃药房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老百姓”字号的行为构成对老百姓大药房的不正当竞争。孙疃药房就其对“老百姓”商标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25000元。因孙疃药房已经注销,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经营者闫某承担。老百姓大药房主张判令闫某在当地知名报刊消除影响,因孙疃药房位置较为偏远,侵权影响较小,且现已注销,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来源:潇湘晨报 记者:周凌如)
《匆匆那年》版权方起诉百度侵权案终审宣判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了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改判百度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本案一审判决下发后,因为是法院首次明确要求百度网盘,需根据权利人提供的影视作品MD5值(一种文件信息摘要算法值),查找并删除网盘服务器中所有用户存储的同一文件,曾在业内引发热议。一些解读认为,如果一审判决生效,可能是网盘业务在运营模式上的重要转折点,将对百度网盘造成重创。如此看来,江苏高院的终审判决,也算是为百度网盘解除了重大法律警报。
《匆匆那年》是2014年8月在搜狐视频平台热播的电视剧。2017年,焦点互动公司以版权人身份起诉百度网盘,其认为,百度网盘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三种形式传播《匆匆那年》影视作品,并通过百度网盘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经焦点互动公司提供《匆匆那年》剧集MD5值进行投诉,百度网盘未在服务器中删除涉案作品,因此请求法院判定百度公司构成侵权,并赔偿300万元。2018年10月,南京中院一审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构成帮助侵权,应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50万元。百度公司随即提起上诉。
据悉,本案在二审过程中,江苏高院非常审慎,多次开庭审理本案,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原被告也均提提交了新的证据。最终,江苏高院认为,网盘用户存储涉案作品的行为及百度网盘为用户供存储空间均不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原告焦点互动公司仅投诉百度网盘中存有涉案作品,但未投诉任何具体的作品传播行为,未提供任何作品分享链接,不能视为向百度公司发出了有效的侵权通知。因此,不能认为百度公司怠于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除此之外,二审判决还对百度网盘的产品法律特性进行了评述。判决认为,相比贴吧等公开的信息发布平台,网盘更具有私密性,可视为用户个人电脑、手机等硬件物理设备空间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由于百度网盘的产品模式是同一份文件仅存储一份,如果百度网盘根据权利人要求删除了服务器中的文件,将导致所有存储该文件的用户都受损,而存储该文件的网盘用户并不排除存在有权使用或合理使用的情形。而在权利人维权的过程中,亦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要求百度网盘无差别删除用户存储的文件,超出了权利保护范围,易造成网盘用户、信息存储空间网络经营者、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显而易见,江苏高院的终审判决,让两年来笼罩在百度网盘头上的侵权疑云彻底消散。对于百度网盘产品来说,无疑是重大喜讯。也可以想见,如果结果是相反的,对百度网盘产品模式将是何种严重的打击——权利人只要发现文件可以“秒传”,就可以要求百度网盘从服务器删除,网盘的“云存储”将不得不退化为单独存储,“云网盘”彻底沦为“个人硬盘”。而网盘用户所存储的文件,也随时可能被删除,毫无私密性和安全感可言,无疑会造成大量用户的流失。
2019年以来,我国司法界继续对互联网模式创新展现出较大的宽容度,微信小程序、阿里云,均在2019年拿到了影响业务模式的胜诉判决。百度网盘的这次胜诉,同样体现了司法对于互联网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的包容与审慎。当然,类似百度网盘这样服务亿万用户的重量级产品,关涉多方利益,亦不能错会司法的包容态度,而是应该像《匆匆那年》二审判决所要求的那样,积极应对新技术开发、新应用场景、新业态运营在市场拓展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侵权,进一步完善、提升保护知识产权的数据信息管理能力、技术处理能力,合理预防和处理侵权,方能久安长治。(来源:法制网 通讯员:冬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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