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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销售“小羊肖恩”衍生品是否侵害作品发行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依法对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鸣人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鸣人公司为涉案产品的销售商,未经许可在其天猫店铺中展示、销售涉案产品,侵害了优扬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判决鸣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
原告优扬公司诉称,其经阿德曼公司授权依法享有小羊肖恩系列卡通形象(以下简称涉案作品)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优扬公司发现鸣人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商城店铺“朵朵象旗舰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使用小羊肖恩形象的商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侵害了优扬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和复制权。故要求鸣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万余元。
被告鸣人公司辩称,鸣人公司在起诉前已经将涉案产品下架,也不再展示涉案卡通形象;鸣人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不属于作品原件和复制件,也不是美术作品,亦没有通过信息网络上传到服务器中供用户浏览,故并没有侵害优扬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产品的销量仅为30件,产品单价为15-45元,优扬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不同意优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优扬公司经阿德曼公司的许可,享有“小羊肖恩”系列等卡通形象著作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经比对,涉案产品的造型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在案证据,鸣人公司为涉案产品的销售商,其未经许可在涉案店铺中展示、销售涉案产品,侵害了优扬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关于优扬公司主张鸣人公司侵害其复制权的主张,现有证据显示涉案产品的生产主体并非鸣人公司,优扬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与鸣人公司有何关联,故对优扬公司主张鸣人公司侵害复制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首先,该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
其次,行为方式是出售或赠与等转移所有权的方式;
最后,该行为提供的是原件或复制件,对于复制件的判断关键在于新的载体中是否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同时有没有形成新作品。
本案中,鸣人公司向不特定公众销售的涉案产品系小羊肖恩平面卡通形象的立体化,保留了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特征,且对涉案作品的发展没有使涉案产品形成新的作品,侵害了优扬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
本案属于销售卡通形象衍生品构成侵害作品发行权的典型案例,通过对侵害知名卡通形象小羊肖恩发行权行为的认定,旨在引导市场主体尊重原创,合法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动漫、游戏形象。(来源:海淀法院网 作者:王栖鸾、李园园)
延伸阅读
《小羊肖恩》(Shaun the Sheep)是英国阿德曼动画工作室和英国广播公司携手创作的无声定格动画喜剧,由理查德·格勒佐维斯基、克里斯多夫·萨德勒导演并编剧。截至2017年,该片共制作了5季150集,于2007年3月在英国广播公司旗下CBBC频道首播,并在全球180个国家播出,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于2012年引进了该片的第1、2季播出,第3、4、5季则由国内各家网络媒体分别引进。
影片讲述一只小绵羊肖恩和伙伴们在农场的生活故事。羊儿们出现些异想天开的主意,搞笑可爱。
本片是1995年《超级无敌掌门狗》(Wallace and Gromit)的衍生作品,主人公肖恩最初在该系列短剧《剃刀边缘》(A Close Shave)中登场。后来该片又产生了自己的衍生作品《小小羊提米》,以及于2015年7月17日在国内上映的《小羊肖恩大电影》。
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优扬传媒创立于2000年,员工超过300人。秉承“创造和传播童真的欢乐”的使命,十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儿童文化传媒行业,致力于成为中国领先的儿童家庭早教及传媒娱乐公司。
扬州鸣人工艺品有限公司
主营:工艺品,毛绒玩具,家居纺织品,服饰,玩具礼品。
来源:IPRdaily综合海淀法院网、百度百科、优扬公司官网而成
作者:王栖鸾、李园园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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