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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施行: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刚刚!《<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

晨报
湾区知识产权5年前
#晨报#​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施行: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刚刚!《<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

#晨报#​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施行: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刚刚!《<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


#局里那些事儿#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施行: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中国第一部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该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不仅明确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全面确立对外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还针对外国投资者普遍关心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法实施,明确要求制定配套法规,细化法律确定的主要制度,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规则,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作为外商投资法的配套法规,《实施条例》严格贯彻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原则和宗旨,更加突出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主基调,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有效实施。


一是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二是细化外商投资促进具体措施。三是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力度。四是规范外商投资管理。《实施条例》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机制,细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据了解, 我国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国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IPRdaily综合中国政府网、新华社消息)



刚刚!《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根据工作部署,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1月31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xietiaochu@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邮编100820。请在信封注明“《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月2日


附件:《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 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 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以下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三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采购市场;

(四)限制获取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七条  禁止经营者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第十八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垄断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是实现相关情形的必要条件,且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二十一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前款所称控制权,是指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单独或者共同对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重大决策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权利或者实际状态。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行业规模等制定和修改申报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法申报实施集中的,或者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


(一)经申报人申请或者同意,暂停审查期间;

(二)经营者按照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补交文件、资料的;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经营者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进行磋商的。


停止计算审查期限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和调查,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  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经调查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经营者已经实施集中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以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救济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章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三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四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五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第四十六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第四十八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四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对涉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中止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承诺履行情况。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后,有事实和证据表明申报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准确,需要重新审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进行调查,并撤销原审查决定。


第五十二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报告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资料,并就报告事项和提供的资料作出说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组织、帮助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申报而未申报即实施集中的;

(二)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的;

(三)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决定的;

(四)违反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实施集中的。


除前款规定外,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责令继续履行附加的限制性条件中的义务或变更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责令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救济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第五十六条  对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改正行为,并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五十九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威胁人身安全,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行政机关和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对其他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投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投资合同,是指外国投资者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相关协议,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转让合同、新建项目合同等协议。


外国投资者因赠与、财产分割、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取得相应权益所产生的合同纠纷,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指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签订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适用前款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以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当事人主张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有效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 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产生的相关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


第七条 本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郑州代办处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郑州代办处办公地址变更。变更后信息如下: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号21-10号(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红旗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

邮编:450000

启用时间:2020年1月16日


电话、传真及银行账户信息不变。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12月31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关于废止《北京市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知局〔2019〕352号


各相关单位、个人:


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与假冒专利有关的专利行政执法及举报奖励职责已从市知识产权局机构职责中调至市市场监管局,经与市市场监管局沟通,有关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奖励将纳入市场监管举报奖励统一考虑。经研究,现决定废止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北京市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京知局〔2017〕347号),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12月30日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2019年黑龙江企业专利奖励补助资金发放最高补助20万


记者从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了解到,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升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决定发放2019年度企业专利奖励补助资金。


享受奖励的企业应为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享受专利补助的企业应为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并且是专利的第一权利人。


奖励补助的具体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企业专利授权量“超50”“超100”项补助


对2018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100项(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超10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对2018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50项(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超5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企业发明专利补助


对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企业,给予发明专利权每项补助3000元。


对发明专利授权后保持专利权有效超过五年的(即授权日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给予每项补助3000元。


(三)企业获得国外专利授权补助


对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基于PCT申请),给予每项授权国外专利补助2万元。


(四)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对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省专利优势企业奖励


省级专利优势企业奖励采取验收后再奖励方式。对2017年度省级专利优势企业通过验收的,给予示范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试点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培育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奖励补助资金如何发放?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辖区内获得奖励补助企业的确认工作,并会同所在地财政部门组织企业提供相关辅助材料,确保对企业准确认定,保证资金的正确拨付。(来源:哈尔滨市政府网站)



河南公布2018年度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升十强十快高校名单


近日,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河南省教育厅联合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河南省高校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十强十快高校名单的通知》。


2018年度高校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考评工作由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与河南省教育厅联合开展,重点对高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人才培养和特色工作等情况开展考核,经高校申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环节,确定河南大学等10所高校为2018年度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十强高校,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等10所高校为2018年度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十快高校。


据悉,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和河南省教育厅从2016年起联合开展高校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升专项行动,着力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鼓励高校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且连续三年开展年度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升十强十快评选工作,发挥先进示范带动作用。


下一步,获评十强十快的高校将加大在高校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创造、保护、运营以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工作力度,有效提升高校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使知识产权工作能更好地服务高校科技创新,促进高校内涵式发展和双一流建设。(来源: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作者:赵文静  李苏)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销售“小羊肖恩”衍生品是否侵害作品发行权


近日,海淀法院依法对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鸣人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鸣人公司为涉案产品的销售商,未经许可在其天猫店铺中展示、销售涉案产品,侵害了优扬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判决鸣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


原告优扬公司诉称,其经阿德曼公司授权依法享有小羊肖恩系列卡通形象(以下简称涉案作品)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优扬公司发现鸣人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商城店铺“朵朵象旗舰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使用小羊肖恩形象的商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侵害了优扬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和复制权。故要求鸣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万余元。


被告鸣人公司辩称,鸣人公司在起诉前已经将涉案产品下架,也不再展示涉案卡通形象;鸣人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不属于作品原件和复制件,也不是美术作品,亦没有通过信息网络上传到服务器中供用户浏览,故并没有侵害优扬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产品的销量仅为30件,产品单价为15-45元,优扬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不同意优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优扬公司经阿德曼公司的许可,享有“小羊肖恩”系列等卡通形象著作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经比对,涉案产品的造型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在案证据,鸣人公司为涉案产品的销售商,其未经许可在涉案店铺中展示、销售涉案产品,侵害了优扬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关于优扬公司主张鸣人公司侵害其复制权的主张,现有证据显示涉案产品的生产主体并非鸣人公司,优扬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与鸣人公司有何关联,故对优扬公司主张鸣人公司侵害复制权的主张不予支持。(来源:海淀法院网 作者:王栖鸾、李园园)



教育公司宣传“依托北师大”,法院认定虚假宣传


因认为北京某教育公司在其公司简介中进行了“更好地整合北京师范大学丰厚的优质教育资源”等虚假宣传,北京师范大学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该教育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1万余元。


原告北师大诉称,北京某教育公司在其公司简介中宣称“更好地整合北京师范大学丰厚的优质教育资源”;虚假宣传其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依托北京师范大学”“由北京师范大学颁发结业证书”等;且在培训班现场悬挂的图标、结业仪式、合影照片上,均冠以“北京师范大学培训班或研修班”字样,系通过虚假的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0余万元。


被告北京某教育公司辩称,其没有实施混淆行为,其与北师大之间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对外招生举办培训班,该公司实际只举办一次培训班,并且已经按合同约定数额将培训费支付给北师大。该公司系履行合同义务,没有虚假宣传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北京某教育公司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北师大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万余元。


宣判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海淀法院网 作者:陈昱晗)



称“水印宝”去水印行为侵权,快手公司起诉不正当竞争


因认为北京鹏图助梦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的“水印宝”APP中去水印行为构成侵权,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1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快手公司诉称,其经营的快手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快手”作为企业字号和产品名称已与原告建立高度对应关系。用户从快手平台下载的视频会展示“快手水印”,内容包括快手的图文标识及作者快手号的标识,“快手水印”是原告重要的竞争优势。鹏图公司开发并运营的名为“水印宝”的APP(以下简称涉案APP)在各应用市场下载界面应用简介中均有“支持从快手平台提取无水印视频,一键视频去水印”的描述。作为涉案APP的开发者与经营者,鹏图公司擅自在APP下载页面中使用“快手”文字,该行为易引人误认为涉案APP是快手公司经营的产品、提供的服务或者与快手存在特定联系。此外,通过点击涉案APP的“视频提取”“去水印”功能按钮,根据提示操作可获得已经被去掉快手水印的视频。


原告快手公司认为,鹏图公司在对涉案APP去水印功能的介绍中,直接针对快手公司及产品,指向性明确,主观恶意十分明显。鹏图公司通过混淆行为及去水印行为,客观上不正当地利用或破坏快手公司通过合法经营获取的竞争优势,给其造成了损害。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1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海淀法院网 作者:柠檬)



#科技企业那些事儿#


苹果同英国图形芯片厂商Imagination达成新专利授权协议


据国外媒体报道,苹果公司2017年宣布自研图形处理器,减少对英国供应商Imagination的依赖,随后两家公司也出现了一些不愉快,但苹果目前又同Imagination达成了新的专利授权协议。


苹果同Imagination达成新专利授权协议的消息,是Imagination1月2日在官网宣布的。


Imagination官网的信息显示,他们已同苹果签署了新的协议,取代2014年2月6日签署的多年、多用途的专利授权协议,在新的多年期专利授权协议下,苹果有权使用Imagination大量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为交换,苹果需要向Imagination支付专利许可费。Imagination总部位于英国,在芯片和软件方面有大量知识产权,其在图形、计算、视觉及人工智能、接连方面的技术,提高了产品的能效、性能和使用范围,并有更好的安全性,加快了上市时间,降低了产品的总成本。Imagination也曾是苹果图形处理技术的提供商,但苹果在2017年的4月份宣布自研图新处理器技术,在接下来的两年内减少对Imagination技术的依赖。由于苹果是Imagination的大客户,当时其超过一半的营收来自苹果,被苹果抛弃的消息,也导致其股价大跌了近90%,营收方面也陷入了困境。


在被苹果宣布抛弃之后不到三个月,未来前景不明的Imagination就开始寻求卖身,在2017年的9月份宣布同与股权投资基金Canyon Bridge Capital Partners旗下的CBFI Investment Limited达成协议,拟以5.5亿英磅(约49亿元人民币)出售给后者,相关的收购收购交易在2017年的11月份完成。(来源:TechWeb)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英国哈里王子夫妇以王室头衔注册商标


据俄罗斯卫星通讯社sputniknews报道,萨塞克斯公爵哈里与公爵夫人梅根早在6月就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现在终于获得注册证书。哈里夫妇将以新商标推出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杂志、明信片、海报、日历和服装(特别是派克服、卫衣、裤子和睡衣)。


此外,新商标还涉及慈善、教育活动以及社会倡议。例如,哈里王子夫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发起社会活动。


目前正在加拿大度假的哈里王子夫妇向记者证实了将王室头衔打造成成功商标的计划,将用该商标推出多种产品。


据早前消息,哈里王子夫妇希望自己的慈善活动能够脱离威廉王子和凯特王妃的基金会。在此之前,该慈善基金名为“皇家基金会”(The Royal Foundation),受两家共同扶持。如今,根据新文件,哈里王子夫妇计划组建自己的基金会。(来源:每日经济商业)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晨报#​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施行: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刚刚!《<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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