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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许蓓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原标题:发明的技术方案判断过程中的方案整体性分析方式探讨
IPRdaily消息:技术方案审查需要审查方案是否有技术性,而该方案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否属于惯用技术手段或现有技术,不应当影响整体方案的技术性的评判,这些与技术方案创新程度相关,在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定中予以考虑更恰当一些。因此,一个方案中的技术手段不论是否属于惯用技术手段或现有技术,都应当在技术方案评判中予以考虑。
摘要: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有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在判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是否构成技术方案时,应当将该方案作为整体,分析其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以避免因方案中包括非技术性内容就否定整个方案的技术性。本文通过结合实际复审案例,对发明的技术方案判断过程中的方案整体性分析方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技术方案,整体性分析
一、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从而,明确了发明专利权保护客体,即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有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中进一步规定了“技术方案”的含义,即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并且指出,如果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换言之,如果一个方案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方案构成技术方案。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明确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同时包含商业内容和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虽然不会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中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被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但是其仍然需要满足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技术方案的规定,才有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
在审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对于同时包含非技术性内容(如商业内容)和技术性内容的权利要求,其中的技术性内容常常被忽略,仅凭其中的非技术性内容就否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整个方案的技术性。对于此类的专利申请,广大的申请人、代理师、甚至是一些审查员,或多或少会有一些困惑,不确定应该如何准确地评判一个方案是否构成技术方案。下面通过具体案例对此进行探讨。
二、案例介绍及分析
案例一
运营商和服务商推出了各种增值业务,天气预报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在现有技术中,服务器向移动终端推送的天气预报中仅仅包含天气状况及天气预报。据此,该申请提出一种向终端推送与天气预报匹配的广告资讯的方案,方便用户查阅,提高用户的满意度。相应的权利要求1如下所示:
权利要求1:一种依据天气预报推送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天气预报的内容查找与其匹配的广告资讯,其包括:
解析所述天气预报的内容;
比对所述天气预报是否符合各广告资讯的匹配条件;
将符合匹配条件的广告资讯,作为与所述天气预报匹配的广告资讯;
向终端推送与所述天气预报匹配的广告资讯。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向移动终端推送天气预报的方法,解析、比对、推送信息为本领域惯用手段,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服务器推送的天气预报中仅仅包含天气状况及天气预报,缺乏与天气相关的广告资讯”即“推送广告资讯”,本申请仅仅涉及广告的表达,属于商业领域,解决的是非技术问题,也就是说,本申请并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据此做出了驳回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审查后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依据天气预报推送信息的方法,……,该方法中对天气预报的内容进行解析,属于技术手段;将天气预报的内容与数据库中的匹配条件相比对,属于技术手段;将符合匹配条件的结果向终端推送也属于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的方案实际上利用了计算机关键词解析技术、数据库关键词查找匹配技术等技术手段;解决了向用户推送与天气预报的内容相匹配的广告资讯的问题,属于技术问题;也达到了推送与天气预报内容相关的信息的技术效果。因此,从整体上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构成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对实审审查员做出的驳回决定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实审审查员将方案中的技术性内容(如解析、比对、推送信息)与非技术性内容(广告资讯)割裂开来,分别孤立地进行技术性地考虑,认为“解析、比对、推送信息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其余内容,如比对和推送的对象“广告资讯”,仅仅涉及广告的表达,所以得出该申请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不构成技术方案的结论。
但实际上,该方案中的技术性内容与非技术性内容融合在一起,并且这种融合产生了一系列技术手段并由此构成一个技术方案,解决了一个技术问题,并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非技术性内容在与技术性内容的融合中产生了技术性。下面具体阐明。
在上述方案中,其中的解析步骤包括“解析”操作和解析的对象“天气预报的内容”, “解析”操作和解析的对象共同构成信息解析的技术手段。类似的,比对步骤包括“比对”操作和比对内容(即天气预报与广告资讯的匹配条件的比对), “比对”操作和比对内容共同构成信息比对的技术手段。推送步骤包括“推送”操作和推送内容(即通过比对所确定的与天气预报匹配的广告资讯), “推送”操作和推送内容共同构成信息推送的技术手段。
通过上述的解析天气预报的内容,比对天气预报是否符合各广告资讯的匹配条件,以查找并推送与天气预报匹配的广告资讯等信息解析、信息比对、信息推送等一系列技术手段,整体上实现了一种相关信息匹配与推送的技术方案,实质上解决了“如何推送与天气预报内容相匹配的广告资讯”的技术问题,并获得了“推送与天气预报内容相关的广告资讯”的技术效果,与天气预报内容无关的广告资讯不会被推送,因此,该方案整体上应当构成技术方案。
可见,虽然“广告资讯”本身是非技术内容,但是“广告资讯”作为比对和推送的对象与比对操作和推送操作结合产生了新的技术手段,并由此构成相关信息匹配与推送的技术方案,因此,非技术性内容“广告资讯”在与信息解析、信息比对和信息推送等技术性内容的融合中产生了技术性。
案例二
人们将蜂窝电话同时用于商务使用和个人使用。由于员工不想为商务使用支付个人电话费或者老板不想为员工的个人电话支付使用费,许多人拥有两个电话并且因而拥有两个账户:一个用于个人使用,一个用于商务使用。由于订购者拥有两个账户,他们接收两个账单。拥有多个蜂窝电话的家庭,家长可能需要为一个或多个小孩支付无线电话费用。家长可能希望只收到关于家庭电话使用的一个账单,而不是关于每个家庭成员分别的账单。现有系统不能为多账户用户提供灵活的通信服务。相应的权利要求1如下所示:
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针对一个用户设备对无线网络系统资源的使用对多个帐户收费的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接收启动通信会话的通知;
实施至少一个余额选择规则以选择要收费的有责任的分层账户余额;
确定所选择的分层帐户余额是否有父帐户;
如果所选择的分层帐户余额具有父帐户,返回到实施至少一个余额选择规则的步骤以从该父账户中选择不同的有责任的分层账户余额;和
如果所选择的分层帐户余额不具有父帐户,对所选择的分层帐户余额收费。
根据说明书的解释,分层账户具有至少一个关联的账户余额,并且每个账户余额具有至少一个关联的余额选择规则。余额选择规则可以就余额规则类型而被定义。余额规则类型可以是呼叫业务类型、时间段、一周内的一天、漫游状态、位置区域、白名单、黑名单、呼叫类型、朋友和家庭指定、特殊目的地或余额阈值。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现有技术“Hierarchical Accounts Example”公开了利用分层账户进行收费的方法,……,该方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无线网络系统资源进行管理,其目的是选择账户收费方式,属于商业问题,是非技术性的,……,因此,该申请虽然使用了现有的技术手段,但未解决技术问题、也未获得技术效果,不构成技术方案。”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审查后认为:“现有系统不能为终端提供基于不同用户属性的服务,服务提供商系统也不能为多账户用户提供灵活的服务。因此本申请以期对现有服务系统的计费服务进行改进的问题构成技术性问题,……,权利要求1中接收启动通信会话的通知属于技术性手段,构成多个账户收费方法的初始化,然后进行实施余额选择规则以选择有责任的分层账户余额、确定所选择的分层账户余额是否有父账户、在具有父账户时选择不同的分层账户余额等操作,所述操作是对通信会话计费进行具体的判断步骤,以实现通信会话的计费服务,由于其不是单纯或抽象的商业规则,这种计费具体发生在通信服务领域,这种融合使这种计费方法必然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因此表面上的规则也在这种融合中具有了技术性,即权利要求1的方案构成技术性方案。”据此,复审委员会撤销了上述驳回决定。
对实审审查员做出的驳回决定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实审审查员将方案中的技术性内容(如分层账户的计费管理技术)与非技术性内容(定义的余额选择规则、收费操作)割裂开来,分别孤立地进行技术性地考虑。一方面认为分层账户的计费管理技术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属于现有技术,所以在后续判定是否构成技术方案时就未充分考虑这些内容;另一方面认为,其余内容,如定义的余额选择规则,是用来选择要收费的有责任的账户,是基于商业考虑,所以得出“该申请虽然使用了现有的技术手段,但未解决技术问题、也未获得技术效果,不构成技术方案” 的结论。
虽然余额选择规则是人为定义的,也是用来选择要收费的有责任的账户,但是余额选择规则以规则形式表达的账户收费控制内容,并与父账户/分层账户的设置以及父账户对分层账户的控制等技术性内容紧密融合,使得余额选择规则在整体方案中发挥的作用,已不再是单纯的商业目的,而是通信服务系统中父帐户对分层帐户的灵活和可配置的控制目的。例如,在该申请适用的其中一个业务场景中,一个家庭可拥有一个父账户,每个家庭成员可拥有一个分层账户,可设置余额选择规则,分层账户的通信费用由父账户承担。在分层账户通信时,如果发现该分层账户有父账户,那么该分层账户的收费请求会被路由至该父账户。从而,使得这个家庭收到关于家庭电话使用的一个账单,而不是关于每个家庭成员分别的多个账单。
因此,在技术方案分析过程中,如果将方案作为整体,综合考虑方案中的技术性内容和非技术性内容,就会得出:该方案本质上通过设置关联的父账户和分层账户(账户关联的技术手段),基于父账户对分层账户的控制需要灵活地设置余额选择规则(以规则形式表达的账户控制的技术手段),在通信会话启动后,通过判定当前的分层账户是否有父账户以确定当前的分层账户是否可能有灵活的计费需要(业务判定的技术手段),如果有,则按照相应的余额选择规则重新选择被计费的账户(计费账户重定向的技术手段)等一系列技术手段,整体上实现了通信服务系统中多账户的灵活计费服务的技术方案,实质上解决了通信服务系统中父帐户对分层帐户的灵活和可配置的计费控制的技术问题,并获得了为多账户用户提供灵活地计费服务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方案整体上应当构成技术方案。
可见,虽然人为定义的余额选择规则本身以及收费操作等属于非技术内容,但是余额选择规则以规则形式表达的账户收费控制内容,与父账户/分层账户的设置以及父账户对分层账户的计费控制等技术性内容紧密结合,由此构成通信服务系统中多账户的灵活计费服务的新的技术方案,使得非技术性内容在与技术性内容的融合中产生了技术性。
对此,复审合议组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权利要求1中的操作是对通信会话计费进行具体的判断步骤,以实现通信会话的计费服务,由于其不是单纯或抽象的商业规则,这种计费具体发生在通信服务领域,这种融合使这种计费方法必然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因此表面上的规则也在这种融合中具有了技术性,即权利要求1的方案构成技术性方案”。
三、总结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见,一个既包含技术性内容又包含非技术性内容的方案,该方案整体上也可能属于技术方案。在很多情况下,技术性内容与非技术性内容融合成一个技术方案,彼此难以割裂,若没有非技术性内容,技术性内容的表达也无以依托。例如,在案例一中,“广告资讯”是匹配和推送操作涉及的处理对象,如果没有“广告资讯”等非技术性内容,匹配和推送的对象等技术性内容也难以有效表达。
如果一个方案中的技术性内容与非技术性内容融合在一起,并且这种融合产生了一系列技术手段并由此构成一个技术方案,解决了一个技术问题,并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那么非技术性内容就在与技术性内容的融合中产生了技术性。也就是说,该方案应当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因此,对于既包含技术性内容又包含非技术性内容的方案,在判断该方案是否构成技术方案时,应当遵循方案整体性判断原则,即将该方案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技术性内容和非技术性内容,分析其实质上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如果将一个方案中的技术性内容和非技术性内容割裂开来,分别孤立地进行技术性地考虑,就容易出现错误的技术方案判断结果。
此外,从实审审查员的一些评述中可以看出,方案中的技术性内容被忽视的另一个原因似乎是这些技术性内容属于惯用技术手段或现有技术。对此,笔者认为:技术方案审查需要审查方案是否有技术性,而该方案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否属于惯用技术手段或现有技术,不应当影响整体方案的技术性的评判,这些与技术方案创新程度相关,在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定中予以考虑更恰当一些。因此,一个方案中的技术手段不论是否属于惯用技术手段或现有技术,都应当在技术方案评判中予以考虑。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许蓓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发明的技术方案判断过程中的方案整体性分析方式探讨(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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