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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壶里乾坤大 罐中是非深 ——法庭上的真假“百威”之争丨知产案件集中宣判周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将于12月25日起至年底开展集中宣判周及典型案件宣传活动,对部分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和宣传,发布的案件力求围绕当前焦点热点问题、积极回应产业关切。敬请期待!
壶里乾坤大 罐中是非深——法庭上的真假“百威”之争
但凡做买卖的,总免不了为些麻烦事而提心吊胆,光是一个“鱼目混珠、张冠李戴”,便足够让无数生意人日日夜夜辗转难安——可不,筚路蓝缕打磨光亮的金字招牌,要是被别家抄去了,便宜了宵小还在其次,要是自家商誉一道受了连累,那才真叫欲哭无泪。
赶巧,前不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接到一张状子,一看这原告,来头是着实不小,竟是大名鼎鼎的“百威”酒庄,再瞧来意:不为其他,正为了自家的商业标识!审判人员也不怠慢,一番抽丝剥茧条分缕析,终于厘清了这起“真假”百威之争的来龙去脉,这其中的百转千折,且听我与看官您一一道来……
起
异军突起的“新秀”,究竟是何来头?
2016年12月,江西省赣州市部分超市的货架上迎来了一批新产品,这款罐体上标注了由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监制、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制造,采用了红白配色,罐体背面印有“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名为“Baiwanbeer”的灌装啤酒甫一面世,就让不少消费者产生了强烈的百威啤酒“既视感”。
▲被诉侵权产品
虽说部分资深酒徒心里有些嘀咕,但该款产品的销路委实不赖,截至2017年7月,这款B字打头的啤酒已经在江西、浙江、福建三省打开了销路,更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招商,行情是一路走高,甚至远在千里之外的上海浦东张江一食品店的橱柜上,也出现了这两款啤酒的身影。
殊不知,就在该款产品于啤酒市场一路攻城掠地的节骨眼上,春风得意的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迎来的却并非纷至沓来的经销商,而是一纸意味着对簿公堂的诉状。
承
当“李鬼”遭遇“李逵”。
2018年3月2日,在啤酒行业颇负盛名的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将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和食品店一同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停止对原告名下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以及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百威公司经济损失350万元及合理费用、消除影响,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至此,这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大幕正式拉开。
要说这百威公司,名声是端地响亮。早在1995年,这家来自美国的啤酒业巨头便进入了中国消费者的视野,20多年过去,百威啤酒以其独特的口感行销大江南北,而易于辨识的商标、独树一帜的装潢,更是增加了其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正当这位正牌“李逵”在市场上给自己挣下鼎鼎大名的同时,一些“李鬼”却也眼红心热起来。
面对这肉眼可辨的相似度,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难免有些理屈词穷,然而,罐体虽小,涉及到的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学问可着实不少。在看似一目了然的案情当中,蕴藏着几个值得关注的争点。
转
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
争点其一: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在何处——商标权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同为商业外观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二者有着不同的保护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外观的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商标法》的补充作用。在类案审判中,首先要做的,便是准确识别两种行为之间的界限,避免对同一侵权行为的重复评价。
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的侵权行为始于2016年,而百威公司享有的商标1、2注册时间早于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商标3注册时间晚于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其中:原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中的企业名称擅自使用了商标1,但因为被控侵权产品系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使用方式不构成“突出使用”,故不构成商标侵权。被控侵权产品与商标2经比对构成近似,易造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就商标3而言,当其2017年2月28日完成商标注册以后,可适用《商标法》相关规定加以保护;而对2017年2月28日以前,组成商标3的图文装潢的保护,则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
争点其二:商业标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产品外观相似性的比对方法
涉案产品的整体包装,实际是由多个相对独立的要素有机组合而成,因此,在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时,审判人员采用了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的方法。
所谓整体比对,是从商品的总体结构、图形布局、色彩搭配等“第一印象”出发,考察商标、装潢之间的相似程度;主要部分对比,则是从包装的细节着眼,从组成产品包装的主要图案、文字等角度考察产品外观的相似性。
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其他商业标识、外观,受到保护的核心内容是具有区别于市场一般产品的识别性特征,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以本案为例,百威公司在罐体上使用的“Budweiser”、红白配色组合等要素具有此种识别性,应作为法律保护对象进行评价。而就罐体上的二维码、原料、生产商、保质期等文字信息的字体、排列方式,本案所涉的两款产品虽然也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由于以上要素并不具备区别于一般啤酒产品的识别性特征,故不宜作为保护对象。
争点其三:侵权方需承担的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严格保护的大趋势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商业标识侵权案件中,受害方损失额度的权衡问题,往往是对审判人员最大的考验。欲实现赔偿额度的准确量化,必离不开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的整体把握,为破解这一问题,审判人员抓住如下三个要点:
01、侵权人的主观恶性
百威公司使用的“百威”“Budweiser”商标以及罐体装潢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两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不可能对此不知晓;被告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从2016年起开始生产“Baiwanbeer”啤酒,此后数次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各地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至百威公司2018年3月起诉以后仍未停止生产,由此可见,被告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意。
02、侵权行为的客观影响
经审理查明,仅在浙江一地,查获的“Baiwanbeer”啤酒就多达4万余瓶,而百惠公司更就该啤酒在福建、江西、上海、广东等地建立了销售渠道,就公司规模而言,百惠公司则声称其是全国最大最新的易拉罐啤酒专业生产基地,“Baiwanbeer”的影响范围之广可见一斑。
此外,“Baiwanbeer”本身的食品属性,也引起了法官的重视。食品生产对卫生、质量、生产工艺等都有较高的要求,两被告作为专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经营者,通过商标侵权和实施不正当竞争等方式误导公众,致使消费者对食品的生产者、产品质量等产生误认,亦使得消费者暴露在食品安全的风险之中。
03、法律价值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兼顾裁判的法律价值和社会效果,是审判人员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准则,本案自不例外。在确认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时,承办法官考虑到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数额不仅要体现填平原告损失的补偿性,亦应具有足以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惩罚性,以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引导和预防功能,这在与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食品领域更应如此。在此基础上,法官最终选择顶格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赔偿标准,判决被告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向原告承担最高额度即30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合理开支20万元。
合
看山仍是山,看水仍是水。
本案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路径,不仅体现了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原则,更是当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大方向大趋势的一个缩影,从这个角度出发,小小一只啤酒易拉罐,承载的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这艘方舟即将开赴的万顷碧波。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作者:邱杨
摄影:董雪皓 / 责任编辑:袁田、杨泓艺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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