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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稞
原标题:湖南卫视商标被侵权!各大卫视的瓜你吃了吗?
接近年关,大家都在讨论各大卫视的跨年晚会,但是关于各大卫视的商标纠葛,你知道吗?11月27日,@湖南卫视发布了一则关于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湖南卫视”字样的声明。该声明显示,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南台并不存在任何关系,且该公司擅自使用含“湖南卫视”字样的企业名称或简称的行为,已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属侵权行为。
湖南卫视VS湖南卫视文化传播公司
众所周知,一直以来湖南卫视都稳坐第一地方卫视的宝座,播出过不少让我们追的日夜颠倒的神剧或者综艺。前段时间,湖南卫视综艺《中餐厅》流传出来的“明学”更是引起了一大波网友的关注。
树大招风,自带热度的湖南电视台以前便有各种被侵权、被蹭热度的事件,然而这次被侵权的居然是“湖南卫视” 的商标。究竟哪个是“山寨”台你还能分的清吗?
11月27日,@湖南卫视发布了一则关于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湖南卫视”字样的声明。该声明显示,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南台并不存在任何关系,且该公司擅自使用含“湖南卫视”字样的企业名称或简称的行为,已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号: (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732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 (2016)湘民终793号民事判决书)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号: (2017) 最高法民申1314号)判决属侵权行为。
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不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的裁定,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一审、二审查名的事实,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问题为:(一)湖南广播电视台与原湖南电视台是否具有承继关系;(二)文化传播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三)原审法院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适当。
最终,最高院经审理裁定:驳回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是否具有承继关系?
说到是否是承继关系,免不了要谈及湖南卫视和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前世今生”的因果关系。
据查询,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在1999年8月由湖南电视台设立的下属独立法人公司,隶属于芒果传媒,是芒果传媒旗下的87家单位之一,属于复合型公关传媒公司。
而湖南卫视是湖南广播电视台和芒果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的一套综合性电视频道,于1997年1月1日开播。
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其公司是商标权利人湖南电视台的直接下属机构,且湖南广播电视台和湖南卫视频道取得商标使用权晚于文化传播公司。所以其公司使用商标是正当合法的。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而现如今的湖南广播电视台就是由原湖南电视台、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湖南人民广播电台、湖南经济台,合并组建而成的。
所以,湖南广播电视台在设立之时,自然承继了原湖南电视台的有形财产和包括商标专用权、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在内的无形财产等权益。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
据公开资料显示,湖南卫视文化传播公司在网站首页小窗口播放的显著位置左上角使用“湖南卫视”字样的标识,且与湖南广播电视台申请注册的第6160189号“湖南卫视”注册商标仅在字体上略有差异,但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且第6160189号“湖南卫视”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广告策划等,已经与湖南卫视文化传播公司使用标识的服务范围重合。所以已构成侵权。
且湖南卫视文化传播公司在网页上端其公司名称前、公司简介等处使用了芒果图形的标识,与湖南广播电视台申请注册的第6160190号商标中的芒果图案极为相似。且两者所指定使用的服务范围也是有重合,所以侵犯了第61601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6160190号商标
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适当?
虽然,湖南文化传播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确定赔偿湖南广播电视台经济损失120万元,没有任何计算依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知名度和商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文化传播公司赔偿湖南广播电视台金额并无不当,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合来说,湖南文化传播公司最后还是构成侵权,需要赔偿给湖南广播电视台一大笔钱。
江苏卫视对上广东卫视,“荔枝台”也很火
除了“芒果台”这次的风波,前段时间“荔枝台”也遇上了事儿。
自从湖南卫视率先引进水果的概念自称“芒果台”后,电视圈也都开始效仿,纷纷穿起了水果马甲。比如说,江西卫视因为台标的红色J字像辣椒而被称为"辣椒台",东方卫视被称作"番茄台",青海卫视自称为"青芒果"等等。
但是江苏卫视和广东卫视却在选择上“撞车”,选到了同一种水果“荔枝”,两家卫视都自称是荔枝台,真是傻傻分不清楚。
江苏卫视
广东卫视
笔者在查询商标网后发现,江苏卫视自2014年4月16日至今,已经申请了193件含有“荔枝”字样的商标。其中包括荔枝网、荔枝台、荔枝网络台等商标。
另外,有7件名为“荔枝台”的商标,最早申请注册“荔枝台”商标的时间是2014年7月22日。
随后,笔者又在商标网上搜索广东卫视注册的含有“荔枝”字样的商标,跳出来了41件商标,申请的第一件有关“荔枝”的商标便是第14774348号“荔枝台”商标,于2014年5月28日申请注册。虽然时间稍晚于江苏卫视申请的第一件含有“荔枝”字样的商标,但是在“荔枝台”的商标上,广东卫视还是要比江苏卫视的申请时间早些。
除了这两大卫视所申请的商标,笔者在商标网上直接搜索“荔枝台”,发现好几家公司都注册了“荔枝台”商标,但是其中有一家名为广东荔枝台传媒有限公司的企业与江苏卫视、广东卫视并无关系。
据了解,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电视节目制作与发行,电影投资、制作、宣发,电视剧投资、发行,艺人经纪,新媒体互联网、游戏等。
另外,网络电台荔枝FM也曾卷入其中。
荔枝FM的运营主体公司广东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至今,共申请注册了230件带有“荔枝”字样的商标,其中类别涵盖了第9类、38类、41类等多个类别。
荔枝FM于2016年曾对广东广播电视台名下的“荔枝台WWW.GDTV.CN及图”商标提起异议,该商标被指定使用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演出制作等服务上。
但是商标局在2018年复审后认为,荔支网络提供的证据不足,且争议商标与“荔枝F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口述听写机商品存在较大差别,关联性较弱,争议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最终,商标局核准了广东广播电视台对“荔枝台WWW.GDTV.CN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
结语
对于“荔枝台”商标,两大卫视看起来都不会轻易让步,但是如果发生被侵权事件,各大卫视也不轻易放过,如湖南卫视和广东卫视。所以,我们在吃瓜之余,也要切记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不要试图“抄近路”。
你还知道其他卫视的瓜吗?一起来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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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稞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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