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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影晞
原标题:“古北水镇”商标争夺的背后,是商标意识的觉醒(附判决书)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古北水镇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3409982号“古北水镇”商标最终被驳回。据公开资料显示,该商标之所以被驳回是因为小壕科技申请注册的第 14073132 号“古北水镇”商标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撑着油纸伞,独自
彷徨在悠长、悠长
又寂寥的雨巷
我希望逢着
一个丁香一样地
结着愁怨的姑娘
戴望舒的《雨巷》是梅雨时节江南小巷的一个瞬景,也成为后人对那丁香一样的姑娘的美好愿景。但北方终归少了南方的温婉。所幸北京古北水镇的出现弥补了这一缺憾。只是最近,古北水镇遇上麻烦事了。
图源官网
据古北水镇官网显示,“古北水镇”旅游产品有造假现象出现,这是怎么回事?
图源官网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下称古北水镇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3409982号“古北水镇”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最终被驳回。据公开资料显示,该商标之所以被驳回是因为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壕科技)申请注册的第 14073132 号“古北水镇”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古北水镇公司错失第33类“古北水镇”商标
2017年4月,古北水镇公司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服装、鞋、帽子等第25类商品上,后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被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引证商标
诉争商标
据公开资料显示,古北水镇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于2019年1月作出对引证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小壕科技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古北水镇公司对于原商评委针对诉争商标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古北水鎮”,虽经一定艺术设计,仍可识别为文字“古北水镇”。引证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古北水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类似群组,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法院认为,引证商标是否系恶意抢注并非本案审查范围。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故判驳回古北水镇公司的诉讼请求。
古北水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故判驳回古北水镇公司的诉讼请求。
没能拿回第25类“古北水镇”商标,这意味着或许你将在看到了标有“古北水镇”的服装、鞋帽、手套等服饰类商品可能都非官方生产。
“古北水镇”商标之争由来已久
事实上,这并不是古北水镇公司与小壕科技的第一次商标之争。
古北水镇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公司成立之初,通过商标转让获得相关商标权。
2015年6月起,古北水镇公司开始进行商标布局,其中包括申请注册“古北水镇”系列商标。2017年大规模申请“古北水镇”商标。据商标网显示,“古北水镇”相关商标总共有86件,其中大部分由古北水镇公司申请注册。不过也有部分商标被其他公司申请,其中大部分都处于被驳回或异议中。
2017年,小壕科技与古北水镇公司因同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古北水镇”商标而对簿公堂。据商标网查询显示,小壕科技先于2014年2月提出“古北水镇”第33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古北水镇公司于2017年1月提出“古北水镇”第33类的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开胃酒、鸡尾酒、葡萄酒等酒类商品上。
此后,小壕科技第14073131号“古北水镇”商标被予以宣告无效并无不当。
笔者在查询两家公司以往诉状文书时发现,小壕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变更经营范围,删除了“商标转让与代理服务”。嗯,其中意思大家自行体会。
景区商标遭抢注并非个例,增强商标布局意识势在必行
纵观整个案件,引证商标在决作出时为有效注册商标,能够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是古北水镇未能取回“古北水镇”第25类商标的关键。
查询抢注商标相关案件,笔者发现,景区商标被抢注并非个例。早在2006年,中国长城商标在美国遭到两名自然人抢注,并于2006年9月5日获得美国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USPTO)核准。“敦煌”、“莫高窟”等一系列带有明显“敦煌印记”的商标,被甘肃之外的商家或个人抢注,其中“莫高窟”申请注册40件,“敦煌”商标申请注册已达1079件。重庆网红景点李子坝地铁站、洪崖洞、轮朝天门码头被一些企业和个人注册成商标。据了解,目前“李子坝”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达148件,包含“洪崖洞”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达129件,而包含“朝天门”字样的商标则达到了234件。
于11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中,规范了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并加大了对恶意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在法律层面上加大了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打击,但企业自身也应该更全面更专业开展商标布局。“时间即是金钱,在商标领域里亦是箴言。”
附: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京行终37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玙,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雨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洪飞扬,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简称古北水镇公司)因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88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23409982号“古北水镇”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古北水鎮”,虽经一定艺术设计,仍可识别为文字“古北水镇”。第14073132号“古北水镇”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古北水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袜;手套(服装);披肩;衣服吊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短袖衬衫;服装;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皮带(服饰用)”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同一类似群组。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跨类似群类似商品。另外,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产品特点、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基本相同,故构成类似商品。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依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程度,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古北水镇公司主张诉争商标“古北水镇”既是其企业名称和字号,也是运营管理的文化旅游度假区名称,由古北水镇公司独创并率先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早已与古北水镇公司形成唯一确定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对此,法院认为古北水镇公司提供在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并与古北水镇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获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故古北水镇公司上述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此外,古北水镇公司主张引证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的“古北水镇”系列商标之一,古北水镇公司已经对其申请宣告无效,并请求法院暂缓审理本案。对此,法院认为,引证商标是否系恶意抢注并非本案审查范围。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109247号《关于第23409982号“古北水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理由正当、程序合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古北水镇公司的诉讼请求。
古北水镇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二、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三、本案应当以引证商标无效宣告审查结果为依据,原审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本案而未中止,程序存在错误。四、“古北水镇”是古北水镇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字号,也是旅游度假区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古北水镇公司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古北水镇公司。
2.申请号:23409982。
3.申请日期:2017年4月5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群:2501-2505;2507-2513):服装;鞋;帽子;袜;手套(服装);披肩;衣服吊带;婚纱。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14073132。
3.申请日期:2014年2月26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4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群:2501-2505;2507-2512):短袖衬衫;服装;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皮带(服饰用)。
三、被诉决定
作出时间:2018年6月25日。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四、其他事实
另查一,引证商标在原审判决作出时为有效注册商标,且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另查二,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驳回通知书、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袜;手套(服装);披肩;衣服吊带;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由汉字“古北水鎮”构成,与引证商标“古北水镇”仅字体字形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整体含义上相同,整体比对区别不明显,共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诉决定认定其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古北水镇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古北水镇公司认为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在原审判决作出时为有效注册商标,能够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原审法院未予中止审理并无不当,古北水镇公司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引证商标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仍能够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玉泉公司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古北水镇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潘 伟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王东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瑜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影晞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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