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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高院驳回知网再审申请,文著协网络维权第一案终落槌(附判决书)
历时两年多,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知网”)案,终于落槌。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知网的再审申请。
中国当代著名作家汪曾祺系文著协会员,文著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汪曾祺先生继承人授权,有权对汪曾祺先生所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事宜,进行集体授权管理和维权诉讼。两年前,文著协发现知网未经授权,通过电子化复制,将刊载有汪曾祺先生创作的《受戒》作品的九个杂志内容在知网公司经营的中国知网及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平台上向公众提供,并通过付费下载的方式获取收益,侵犯了《受戒》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文著协将知网诉至法院。经北京海淀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定,知网的行为构成侵权,进而判决知网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但知网在履行判决书的义务后,仍不服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在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中,北京高院曾组织双方高管进行调解,但终因双方认识分歧无法弥合,调解失败。针对知网提出的知网二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知网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使用的法律责任、是否应当追加涉案杂志作为被告、在网站与客户端传播作品是否为一次传播行为、赔偿额是否恰当等争议焦点问题,北京高院进行了充分说理阐述,最后认定知网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进而驳回了知网的再审申请。
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表示,文著协对北京高院的再审裁定书表示高度认同,该裁定书对于规范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的合法传播与交易模式、保障著作权人权益的实现、有效打击知识资源共享平台嚣张的侵权气焰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文著协根据会员对知网等知识资源共享平台、有声读物平台、微信公号非法转载、慕课(MOOC)等的大量投诉,已经委托专业版权律师,开始调查取证,将陆续对侵权企业展开诉讼维权行动,同时将向国家版权局投诉,要求对侵权方进行查处,追究其行政责任,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维权力度,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张洪波希望,网络知识资源服务平台应以本案为教训,与文著协一道,发挥文著协作为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拥有丰富的作家资源和协调能力的优势,共商作品授权解决机制,让著作权人的权益得以充分实现,也让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合法有序传播,构建健康的网络版权生态。
附判决书:
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等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44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
法定代表人:张洪波,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毓霞,《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知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简称文著协)、二审上诉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简称学术期刊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54号民事判决(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知网公司申请再审称:1.知网公司未与学术期刊公司形成意思联络共同向用户提供汪曾祺作品《受戒》(简称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二审判决认定知网公司与学术期刊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二审判决未查明知网公司获利情况,即判令其承担赔偿任属于法律适用不当。因此,知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重新审理。
文著协服从二审判决。
学术期刊公司同意知网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未补充提交新的证据。知网公司表示,学术期刊公司运宫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软件及中国知网(网址为www.cnki.net),知网公司仅是前述两个客户端软件的技术服务提供者,未参与提供涉案作品,也无任何获利。学术期刊公司同意知网公司的上述意见。知网公司对二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不持异议。
文著协表示知网公司与学术期刊公司是以分工合作形式提供涉案作品。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知网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及当庭的陈述,作如下认定:
一、知网公司是否与学术期刊公司共同提供涉案作品
本案中,二审判决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知网公司为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软件的开发者,为前述两个客户端软件提供技术支持;知网公司及学术期刊公司均认可包括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软件中的涉案作品来源于学术期刊公司的服务器;用户下载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ios系统)时,苹果应用商店介绍该软件为“中国知网官方APP”;知网公司与学术期刊公司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在学术期刊公司较早经营中国知网网站提供涉案作品后,知网公司再开发涉案手机客户端软件,提供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来自与中国知网相同的服务器内容的下载服务,显然与学术期刊公司存在共同提供涉案作品的主观意思联络,故知网公司关于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知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已认定知网公司与学术期刊公司通过分工合作方式由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软件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侵害了文著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知网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知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知网公司是否通过涉案侵权行为实际获利,并非法院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故知网公司关于二审判决未查明知网公司获利情况,即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法律适用不当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典,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二审判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所规定情形,知网公司的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陶 钧
审判员 孙柱永
审判员 樊 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子雯
来源:IPRdaily综合经济日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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