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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黄国嵛 商标代理人
原标题: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浅谈2019新《商标法》重要修改
最近笔者,接到部分企业朋友的一些咨询和询问,主要提到关于2019年新《商标法》与2014年《商标法》有怎样的变化?想必大家可能各种途径和方式了解到新法的进行相应的修改?为此笔者希望能帮助更多的朋友们了解2019年新《商标法》不同之处,笔者还是写篇文章,进行说明一下,以便广大读者朋友们了解,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在笔者展开表述之前,想让大家先看一下,下列表格2014与2019《商标法》修改对比,了解一下新商标法哪些地方进行调整?进行修改与调整的相关法条,对我们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是好还是坏?
通过以上的对比,我们其实不难发现,此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六十三条两个主要条款进行了修改。其它条款都是基于第四条的修改而进行补充修改。
不防我们看一下,2019《商标法》第四条内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从文义解释来看,就是不以真实注册为经营使用为目的的,而是为了抢占商标稀缺资源,恶意注册商标囤积商标的行为,新法不予保护了。并且在申请确权之初就需要受到严格管控,不能让恶意者通过注册,其原因何在呢?
笔者认为,主要基于诚实使用原则考虑,需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正常商业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关于这条立法的本意我想应该是杜绝主观注册具有恶意,客观上而非基于自身需求实际使用,如果是针对申请人本身企业发展和需要要注册大量的商标,基于保护自身的产品及服务市场需要,此条款上并没有禁止。
笔者想举两个案例予以说明,两个案例都是珠海的企业,一家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笔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查询显示截止2019年10月23日(见截图一),格力电器目前在国内商标注册有达到4900多件(不含国外的注册),从格力电器的体量来看,我们没有谁会认为格力有存在恶意注册商标、囤积商标的行为,是完全符合市场需要而进行布局注册的。2019年新修《商标法》并非规制这种合理注册使用行为的情形。
截图一
我们再看珠海另一家企业,珠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到,某贸易公司在2018年6月27日一天注册商标5061件(见截图二)所申请的商标不乏还有“速腾”非常知名商标,该贸易公司是否属于新法修改需要规制的问题,是否有扰乱商标市场的行为?此事被媒体一爆出,可以说是上了热搜头条了,刷爆了商标圈所有的朋友圈,我们看看百度搜索,大家是怎么看的?一家贸易公司一天时间内提交5000多件商标,确实如网上评论所说,“连商标局都坐不住了……。”此事一爆出,笔者认为不单只是国家商标局坐不住了,连我们立法机关都坐不住了,全国人大常会委知道此事之后,确实也是坐不住了,征求各界意见之后,迅速启动起草新《商标法》的修法工作,目的很明显要尽快堵住2014年修改的商标法没规定的恶意注册商标、囤积商标的行为。
2019年新《商标法》从组织起草到通过短短不到一年时间,新《商标法》2019 年 4 月 23 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商标法》修正案。
在《商标法》第四条原法条后段部分,补充增加了一句“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这次修法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就是为了打击恶意注册商标,自身实际不使用,而是为了抢占商标资源的目的而注册商标行为将得到禁止,恶意注册、抢注他人使用的商标本身不符合《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由于我国针对商标的获得保护的原则是在先注册为原则,使用的没有真实需求使用商标的行为人,不管自己有没有使用的目的就先提出注册把商标收入囊中,有违《商标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截图二(来源商标局)
截图三(来源百度搜索)
下面我们看一下,关于2019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主要是加重恶意侵权者的惩罚力度。
此次修改内容与2014年的对比可以看出,主要表现为第一款中的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中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两处的修改均在2014年的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内容进行相应调整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实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另外,2019年新《商标法》还新增加两款规定,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规定。
从新法的修改对比来看,我们立法机关应该是想更进一步,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或者说目前司法实务中,法院对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判决赔偿不足以起到对权利人损失填补。以至于许多商标权利人,怠于行使维权或者是相反由于商标权利人无法举证,侵权行为人造成了具体数额财产损失无法获得相应证据,法院法官基于法定自由裁量权在10万元左右或者低于10万元以下的判决。按理讲,2014年《商标法》规定进行损失的一倍以下三倍以下的赔偿数额,或者三百万以下的赔偿,应该基本能救济商标权人的损失救济。比一般财产性侵权救济所采取的损失的“填平原则”要高出了几倍多,但仍是事与愿违,这不是立法机关所想看到的,也不是社会中那此苦心经营商标品牌,诚信经营者所希望看到的,放纵侵权行为只有那些恶意侵权行为人得逞。
有句法律人常说的一句话,“有权利则无救济,”意思法律规定的人民享有权利哪怕规定的再好,如果没有得到足够救济,相当法律没有规定权利人该享有的权利,法律就相当就是一纸空文,法律的权威就将丧失掉,踩在脚底下,恶意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就会更加“泛滥成灾。”
笔者,认为作为一部法律应当要发挥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起到一般防卫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有起到特殊防卫的作用。如何理解?
第一方面,一般防卫作用,所谓一般防卫作用,就是对社会普罗大众而言的,通过司法裁决对侵权行为人的处罚惩治对社会所有人起到教育的作用,法律底线是不可触碰的,违反法律规定,因为侵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将付出承重的代价。让一些想搭便车的人,借助他人知名商标品牌进行使用销售,混淆消费者,误导消费者从而购买消费的行为人付出几倍代价,起到示范和教育的作用。
第二个方面,特殊防卫作用,所谓特殊防卫使用,就是针对已经进行侵权行为对商标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侵权行为人,针对这个特定的侵权行为人进行法律制裁,让其承担高额的惩罚性的赔偿,对公然恶意侵权的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
如果法律无法对社会公众起到示范和教育作用,也无法对行为人本身起到威慑使用,对行侵权人的处罚力度不能让他下次不敢再犯,法律的保护功能和惩治功能就会丧失。
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每年侵权诉讼案件在不断增多,对侵权行为人进行高额损失赔偿超过100万的,还是相对比较少,司法判断超过50万都不是特别多。
或者这也是立法机关也不想看到这种现象,说明在商标侵权救济方面,离商标权利人所希望达到的赔偿结果预期差距还是非常大的,也足以说明,当然权利救济赔偿与权利人预期相差较远,无疑使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所希望的作用没有的发挥出来,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明显不适应的,也不对称。基于市场经济保护的需要,从立法层面必须加大立法对恶意侵权行为人惩治力度,净化良好的营商环境,修改加大赔偿数额处罚力度法律规定,势在必行。
最近笔者,也在关注商标侵权案件判决赔偿方面的案件,有一个商标侵权案件引起了笔者的注意,此案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36类“大悦城”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8)黑民终278号,2018年5月29日进行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原告金额12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的诉讼费用4万多元。此案件,原告不服一审判决30万元侵权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被告侵权事实前提下,根据2014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基于被告存在主观具有故意且具有恶意侵权的行为明显,在一审法院30万的判决上二审法院提高几倍的惩罚性的判决。
相信此判决对《商标法》保护市场秩序将会发挥良好的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作用,对《商标法》的权威树立会起到重要的作用,相对社会公众也会起到积极教育和警示使用。同时笔者认为,此判决也能为2019年《商标法》修改的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起到更加加固和铺垫的作用,鞭策所有商事主体重视自身商标商誉的保护,坚持诚信经营自身企业的发展,提前做商标申请保护准备和布局。
综上,笔者通过对2019年新《商标法》修改背景斟酌分析,针对以上几点重点条款的修改前后对比分析,笔者认为此次修改范围和数量虽然相对较少,但修改内容还是重量级的,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将会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商标确权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在司法适用救济方面加大制裁力度起到良好警示作用,新法的实施将会为我国创造更优的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促进作用。国家立法机关对此次《商标法》修改的重视性程度我们毋需置疑,迫在眉睫。正如英国大法官所言:“当衣服上出现了皱褶,司法机关可以用熨斗把它熨平,但是如果衣服出现漏洞时,只能靠立法机关予以修补。”作为所有商事主体,不得不察也!
2019新修的《商标法》于2019年11月1日将要实施了,我们视目以待。笔者也希望该拙文发表对所有阅读者有所帮助和启发。笔者也庆幸10年前加入知识产权这个行业,见证了知识产权行业的高速与蓬勃发展,一眨时光10年时光就过去……,望与业界各位同仁一同为我国知识产权行业的蓬勃发展奉献一点微薄之力。本文如有表述不对之处,恳求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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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国嵛 商标代理人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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