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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声音商标的注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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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知识产权6年前
欧美声音商标的注册要求

欧美声音商标的注册要求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欧美声音商标的注册要求  


目前来说,欧盟在商标注册形式要求方面,原则上实行图样表征注册制度,因此声音商标应当优先采用图样表征,具体可以采取五线谱或者声谱作为商标图样。美国在商标注册形式要求方面,原则上继续实行描述表征注册制度,对于声音商标自然可以用文字加以描述。总体来看,对于声音商标注册的形式要求,采取“图样表征为主、描述表征为辅”的原则,可以比较全面地关照到各种声音商标注册现实需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修订后的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经五年有余,但是五年以来真正注册成功的声音商标并不多。2018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申请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支持QQ提示音可以注册为商标。这是我国商标法领域经司法判决的首例声音商标案件。声音商标是新类型商标,同传统商标存在较大差别,申请人应当如何进行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审查部门又应当如何进行审查呢?本版特刊登此文,简要介绍欧盟和美国的做法,以期参考。


欧盟声音商标的注册要求


欧盟源自欧共体,包括商标法在内的欧盟法律也源自和承继了欧共体的法律。为实现《单一欧洲条约》所确定的“将各个成员国之间的关系整体推进到欧洲共同体”的目标,欧共体颁布了《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89/104/EEC一号指令》(以下简称《一号指令》),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设立政策目标来协调成员国的商标法,进而间接地统一和改善各成员国对商标权的保护。


为了彻底克服商标地域性给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可能造成的困难,经过近十年的协商谈判,欧共体又于1993年正式通过《共同体商标条例》。


《一号指令》和《共同体商标条例》对商标作了基本相同的界定,即能够以图形表示的任何标识,尤其是字词,包括人名、设计、字母、数字、商品的形状、商品包装的形状,只要该标识能够将一家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这就是说,在欧盟范围内,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是通过注册某一标识的图样而获得相应商标权的。这就是商标注册制度中的图样表征注册制度。


具体到声音商标,Shield Mark案是欧共体涉及声音商标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原告将贝多芬著名钢琴曲《致爱丽丝》的前九个音符申请注册为声音商标,并附加“商标由《致爱丽丝》的前九个音符组成”的书面说明。欧共体法院认为,《一号指令》虽然并未将声音明确列为可注册商标,但是也没有将声音特别地予以排除,因此只要符合注册要求,声音可以注册为商标。欧共体法院还进一步指出,声音本身虽然不能通过视觉被感知,但是只要书面说明符合清晰、准确、完整独立、便于接触、易于理解、持久和客观的要求,就可以注册为商标。


需要指出,虽然欧盟商标法制度和成员国商标法制度之间彼此相互参考,但是彼此之间在确认声音商标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分歧。根据《一号指令》,欧盟成员国在20世纪90年代的早期和中期陆续开始修订各自的商标法,但是,由于《一号指令》对商标的定义比较宽泛,以及欧盟成员国资格的不同,各成员国依据《一号指令》进行立法或修法时,最终形成了不尽相同的商标法律制度,例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的商标法都明确规定,声音可予以注册为商标,但是英国商标法却没有明确地将声音列为可予以注册的商标,只是说一项标识可以通过图样表征以外的其他方式而使用。但是无论怎么说,目前在欧盟范围内,声音作为可以注册的商标已经被普遍接受。


虽然图样表征注册制度比较符合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但是对于声音商标来说,却并没有形成普遍接受的图样表征方法。人们是通过听觉来感知声音的,因此从理论上讲,对于声音的任何书面表征都应当视为该声音的图样表征。


但是,欧盟法院和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现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对声音商标采取了相对严格的注册标准。根据共同体商标制度的规定,声音商标的图样表征应当采取五线谱形式或者声谱形式。当申请人采用五线谱表征声音商标时,五线谱应当分解成小节,并详细地标明谱号、音符和休止符;当申请人采用声谱表征声音商标时,声谱上应当标明时间坐标和频率坐标。


为满足发展需要,欧盟于2015年12月正式通过了对欧盟商标法律制度的一揽子改革方案,将《共同体商标条例》修订为《欧盟第2015/2424号条例》,并用《欧盟第2015/2436号指令》取代了《一号指令》。考虑到欧盟法院的判决意见和商业发展的现实需求,《欧盟第2015/2424号条例》删除了图样表征的强制性要求,并明确将声音列为可予以注册商标的要素。因此目前在欧盟范围内,声音作为可以注册的商标,不仅在实践中已经被普遍接受,并且也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美国声音商标的注册要求


根据美国《兰哈姆法》(the Lanham Act)的规定,能够确认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任何字词、名称、标志、配置,或者由上述要素组成的任何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不需要提交图样,只需要提交有关商标的描述以及使用的证据。这就是商标注册制度中所谓的描述表征注册制度。


对于声音商标来说,美国是认可声音商标最早的国家,也可能是世界上注册要求最为宽松的国家。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早在1924年就将“狮吼”用作声音商标,并获得了注册商标。


具体到声音商标的注册审查,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手册对声音商标作了明确的定义,即能够通过听觉而不是视觉予以确认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人们无法通过视觉来感知声音本身,因此美国专利商标局将申请人对拟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所作的描述作为接受注册申请的条件。申请人提出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时,不需要提交该声音的图样,只需要提交该声音的样本、该声音的描述以及有关该声音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因此,在描述表征注册制度下,申请人针对拟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所提交的书面描述,对于该声音商标最终能否获得注册就显得至关重要。


目前,美国已经注册的声音商标中,描述声音的方法包括拟声描述、利用音符进行描述以及通过简要的短语进行描述。但是需要指出,在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实践中,对于声音商标的描述方法来说,并不存在哪种描述方法更为恰当,或者哪种描述方法更为优先的问题。


视觉商标能够对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购买者或者潜在购买者产生比较持久的影响,声音商标则主要取决于声音接听者的听觉感知能力。因此,只有当声音本身具备固有的显著性,并且足以能够唤起该声音接听者的潜在意识,才能使该声音接听者再次听到该声音时能够联想到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


鉴于声音商标的固有特性,申请人提出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时,美国专利商标局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的证据或者具有第二含义的证据。但是,声音商标的显著性与传统商标的显著性不尽相同。


美国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将拟注册为商标的声音分为具有“唯一性的、差异性的或区别性的”声音和“普通的”声音,前者通常被视为具备固有的显著性,申请人不需要证明该声音商标具有第二含义,后者则通常被视为不具备固有的显著性,申请人则需要证明该声音商标具有第二含义。


另外,美国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虽然明确了声音商标的基本注册要求,但是只说明了声音商标在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时应当如何发挥作用,并没有举例说明哪些声音作为声音商标比较恰当,也没有列举拒绝声音商标注册的一些具体理由。目前,只能通过一些有限的案例得知,哪些声音可以作为声音商标予以注册,哪些声音不得注册为声音商标。


小结


欧盟实行的图样表征注册制度有两方面的好处。其一,图样能够清楚、准确地界定商标,商标注册审查部门能够将待注册商标与已注册商标进行比较直观的对比,从而能够恰当地作出审查决定,因此商标注册相对准确。其二,对于市场竞争主体和一般社会公众来说,图样使商标本身一目了然、容易理解,可以比较清楚地划定每件商标的权利范围。对于声音商标来说,采取五线谱或者声谱作为声音商标的图样表征,当人们看到五线谱或者声谱时,虽然不能立即知悉和理解它们的具体含义,但是五线谱和声谱本身还是比较清楚、准确、客观的,并且人们经过一定的训练和实践以后,也是比较容易理解五线谱和声谱的。


美国实行的描述表征注册制度对于文字、图形、形状、配置等传统商业标识也许比较适宜,但是对于声音商标来说,描述表征则显得不够清楚、准确和客观,确定商标权的具体范围时也相对比较困难。例如,单纯的一个音符序列既不能表明音符的高低,也无法说明音符的长短,因此不宜用音符序列来界定声音商标。采用拟声方法对某一声音进行表征时,由于拟声和真实声音之间缺乏固有的一致性,人们难以判断某一声音是拟声,还是真实的声音。并且,因描述拟声所用语言文字的不同,人们对拟声的感知也不尽相同。


目前来说,欧盟在商标注册形式要求方面,原则上实行图样表征注册制度,因此声音商标应当优先采用图样表征,具体可以采取五线谱或者声谱作为商标图样。当然,对于无法采用五线谱或者声谱进行表征的声音商标,也允许采用包括文字描述在内的一般现有技术将标识予以呈现。美国在商标注册形式要求方面,原则上继续实行描述表征注册制度,对于声音商标自然可以用文字加以描述。总体来看,对于声音商标注册的形式要求,采取“图样表征为主、描述表征为辅”的原则,可以比较全面地关照到各种声音商标注册现实需要。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宋建宝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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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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