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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莎 企兴知识产权
原标题:考量证据是否能够被合理采纳之一
摘要
本案公开了一种四烯雌酮含量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审查员采用了一个网页上公开的文件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D1,D1是从该网站上下载下来的一份实验报告,并且报告上注明的日期在本案申请日之前,审查员采用D1评价本案创造性。一般的答复思路为评价本案相对于D1和其他对比文件的创造性,但本案实际上可以避开创造性的答复,考虑证据D1是否能够被合理采纳。
案件介绍
案例申请号:201610060735.2
对比文件D1:www.APExBIO.com
从网站下载的文件的部分截图:
关于证据的答复思路:
1、文件中记录的日期是否能够被认为是其的实际的公开日期?
2、该网站上是否具有其他佐证证明其记录的日期不一定是公开日期?
意见陈述的主要内容:
审查员采用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为网站www.APExBIO.com上的“Quality Control”一栏中“HPLC”的可下载文件,申请人在HPLC这一下载文件中发现其中的标注日期为2016年1月13日,而审查员则直接将这一日期认定为该文件的公开日期。事实上,这一日期(2016年1月13日)并不能被认定为该文件的公开日。
首先,该对比文件1是一份实验报告或实验记录,一般来说,实验者需要在实验报告中记录实验者姓名、实验日期等信息,以便实验室管理或研究分析,因此这一日期应该为实验人在对其样品进行这一项测试的实验日期。
第二,对于任何一项研究或公司而言,将实验结果进行整理并公布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一项实验自实验进行(实验日期)至上传至网站公开(公开日期),往往需要经理漫长的时间。其一,实验者需要将实验结果自实验仪器中导出并进行整理;其二,实验结果需要制作成可上传的标准文件(例如对比文件1为制作成含有“APExBIO”商标的PDF文件);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该实验数据是否需要保密、是否能够供公众下载等问题,则需要公司领导人的层层审批;其四,这一网站作为该公司的官方网站,并不是任何一个实验者可以随意上传的,需要提交专门的网站维护人员进行上传和提交。因此,对比文件1这一实验日期并不能与公开日期相等同。
第三,审查员的检索报告显示,审查员对于该网站的检索登陆日期为2017年4月20日,从审查员提供的网站截图来看,审查员在检索日期登录时,该网站的“Quality Control”一栏中含有“COA”“HPLC”“NMR” “MSDS”等,但并不包含“Datasheet”项。而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后,于2017年5月5日登陆该网站,并在“Quality Control”一栏看到其还包含“Datasheet”项(申请人登陆的页面情况见附件1),可见该Datasheet文件是于2017年4月20日~2017年5月5日之间上传至该网站公开的,下载该Datasheet文件(见附件2)可以看到,文件中的标注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可见该文件的标注日期和公开日期相差了近一年的时间。这说明了对比文件1的HPLC的实验日期并不可能是其真实的公开日期。
综上所述,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1,没有证据表明其公开日期在本案的申请日之前,不能将其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案的创造性。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莎 企兴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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