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字体著作权案件攻防转换之美术作品属性认定|投稿|领先的全球知识产权产业科技媒体IPRDAILY.CN.COM
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法院投稿诉讼招聘TOP100政策国际视野人物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湾区IP动态职场商标Oversea晨报董图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律所

字体著作权案件攻防转换之美术作品属性认定

投稿
湾区知识产权6年前
字体著作权案件攻防转换之美术作品属性认定

字体著作权案件攻防转换之美术作品属性认定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吴师法律师   甘罗雯薏

原标题:字体著作权案件攻防转换之美术作品属性认定


近些年,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涉及字体诉讼逐年增多,笔者数据查询显示,涉案类型,仅次于图片、文字、软件类,数据位列第四,应当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一、字体侵权案件大数据剖析


字体著作权案件攻防转换之美术作品属性认定


笔者通过无讼网、威科资料库查询可见,字体侵权案件几乎存在于民事领域,暂未出现在刑事案件中。


字体著作权案件攻防转换之美术作品属性认定


字体侵权案件主要存在于民事领域,诉讼关键词涉及侵权行为、实际损失、解除合同等。


字体著作权案件攻防转换之美术作品属性认定


涉及到庭审法院,字体侵权案件多发于经济发达地区。


字体著作权案件攻防转换之美术作品属性认定


审级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多产生于基层人民法院,超过50%比例。


字体著作权案件攻防转换之美术作品属性认定


字体侵权案件数量整体呈现增长趋势,未来预期将越来越多。


字体著作权案件攻防转换之美术作品属性认定


字体著作权诉讼判赔标的大多集中在10万以下,但亦有超过100万的大额赔偿。如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暴雪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等。


二、字体归属美术作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可见,具有独创性的字体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有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故,能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且拥有具有创造性的字体作品,可主张权利,进行维权。


三、美术作品认定为攻防焦点


几乎所有字体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均有该字体是否为美术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抗辩观点均涉及此,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认定,成为诉讼聚焦点。


如,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笑巴喜”字体侵权一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字库整体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其字库中的单字就经设计者设计的线条和结构,体现了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具有独创性。若字库中单字个性特征不明显,未达到著作权法上所要求的独创性,则不能定义为美术作品。


根据无讼数据库中的判决书所示,不少字库字体可认定为美术作品,具有其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单字有可作品性,亦可认定为美术作品。


如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判决书认为,字库中的字体文件可以认定为一种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程序,构成作品。


在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南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00443号】案件中认为:字库中字体的制作可体现作者的独创性,字体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属于受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美术作品。


又见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案件观点:在将字库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其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独特审美要求,即获得保护的字库单字应当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字体单字被整合成字库工具或者软件,虽有可能形成新的权利。如字库工具整体或者字库软件的权利,但每个单字的可作品性并不因此丧失,即符合较高独特审美的独创性标准的单字仍应认为美术作品。


在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宁波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古越龙山公司虽辩称,其涉案单字占两幅美术作品的比例极小,且笔画不多、结构简单,与通用字体无明显区别。笔画、结构相对简单的单字在单独放置的情况下,难以展现整幅美术作品的风格,亦不具备显著性与可识别性,不符合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定义,上述单字不具备独创性,故不侵犯叶根友的著作权。且“古越龙山”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为消费者熟知与认可。消费者选购黄酒商品,主要是看黄酒的品牌、质量、产地、来源、价格等因素,至于商品包装中“四季花雕”、“润和花雕”是使用哪一种字体,对消费者选购黄酒没有任何影响。然而法院却认为叶根友创作完成的“叶根友毛笔行书(繁)”、“叶根友毛笔特色字体”在书写风格、字体架构等方面均形成了独特的风格,与通用字体存在明显的差异,具有独创性,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诉侵权商品瓶身上印制的“四季花雕”、“润和花雕”分别与叶根友书法作品“叶根友毛笔特色字体”、“叶根友毛笔行书(繁)”中的对应文字完全一致,叶根友的字体具有独特的风格,故被告古越龙山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商品上使用叶根友的作品、被告家乐福公司销售,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古越龙山公司抗辩认为消费者购买被诉侵权商品是在于其商标价值,而非字体。法院认为,商品包装是吸引消费者的因素之一,叶根友的字体具有独特的风格,被告古越龙山在其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该字体亦对其商品价值有一定提升,被告古越龙山公司不能以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结语


众多判例可见,有创造性字体大多认可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在线条、点画、字形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长短、粗细选择、曲直设计等方面进行创造,融入独特艺术美感,彰显个性,从而具有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当前,字体著作权中原告除了大家熟悉的“北XX正电子有限公司”外,近些年出现不少拥有著作权的知名书法家,如笔者代理的《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原告向佳红书法家等。随着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大家商业行为中需要进一步重视字体著作权,尊重知识产权,切勿随意侵权使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吴师法律师   甘罗雯薏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推荐阅读(点击图文,阅读全文)


字体著作权案件攻防转换之美术作品属性认定

嘉宾寄语CPIPS 2019:相约第四届中国医药知识产权峰会2019(10月23-25,上海)


字体著作权案件攻防转换之美术作品属性认定

官宣!首届“全球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总裁研修班”招生简章


字体著作权案件攻防转换之美术作品属性认定

可信好用的全球专利数据库


字体著作权案件攻防转换之美术作品属性认定

延期通知!寻找40位40岁以下企业知识产权精英(40 Under 40)活动改期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字体著作权案件攻防转换之美术作品属性认定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湾区知识产权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4354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22354.html,发布时间为2019-08-05 09:49:31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