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赵文侠 陆穗峰
原标题:“企业全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知名企业,为全国多家企业及个人提供保险相关服务。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该公司一直把“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标志使用。
2016年2月,“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事故保险承保等服务的第36类服务上。2017年该申请被驳回。
对“企业全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使用问题进行了思考:有人认为这样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有人则认为“企业全称”不缺乏“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修订时应考虑将“企业全称”纳入可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一、企业全称
不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
有观点认为,商标的首要功能和重要特点是表明商品来源,而“企业全称”恰恰传递的就是生产商的身份信息,显然比其他形式的商标更能表明商品来源;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商标的首要功能和重要特点不是“表明”、而是“区分”商品的来源;第二、“企业全称”的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的市场主体、并非区分商品来源。
由此可见,“企业全称”和商标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企业全称
含有不能作为商标的要素
企业全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
一般而言,企业全称中的行政区划都是县级以上地名,“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便含有“上海”二字;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该条款虽然有“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例外情形,“企业全称”中的行政区划显然不在其中。
三、企业全称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是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因此,当该商标为注册人自己使用时,企业全称(被作为产品商标)和生产厂厂名完全一样、属于“重复标注”;当该商标许可其它企业使用时,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产品上便有了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两个“企业全称”。
在市场上从未见过此种标注的产品。
四、商标战略与抢注字号
商标和企业全称同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因此,将企业全称中的显著部分——字号——作为企业的“主商标”注册、使用,在宣传时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是企业常用的商标战略之一:“联想”、“海尔”、SONY莫不如是。
有些人则“搭便车”、“傍名牌”:将他人的“字号”注册为商标、误导公众,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全称既不能注册为商标、也从不曾在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修改《商标法》时可不予考虑。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赵文侠 陆穗峰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推荐阅读(点击图文,阅读全文)
嘉宾寄语CPIPS 2019:相约第四届中国医药知识产权峰会2019(10月23-25,上海)
开年重磅!寻找40位40岁以下企业知识产权精英(40 Under 40)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